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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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价联[2016]5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11.28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价联〔2016〕55号)

各市(行署)、县(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社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卫生局、人社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精神,为了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促进我省医疗机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经研

究,决定对我省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市场竞争较为充分、个性化需求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根据我省情况,将部分市场已经形成竞争、个性化需求较强的国医大师门诊辨证论治、口腔正畸(种植)、医学整形美容、辅助生殖、心理健康、中医保健治疗及部分中医治疗等175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制定价格(见附件1)。

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人社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级统一规范确定,并根据市场竞争和公立医院改革进展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二、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一)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应以合理的医院成本为基础,体现医疗服务项目技术含量、医疗风险程度,兼顾市场供求、综合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为患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医疗服务。

(二)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和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要通过多种方式在醒目位置向患者公示,并保持价格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做好向患者的说明和宣传解释工作。

(三)公立医疗机构要坚持患者自愿的原则,按照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提供服务。患者可自愿选择使用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医院在提供服务前必需履行告知义务,保证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提供服务前要签订医院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知情同意书(见附件2)。医患如有任何异议,应事前沟通、协调。

(四)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以整形和美容为目的的医学美容治疗、整形美容医疗服务,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美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整形美容科应拥有独立的医疗环境,以治疗疾病、恢复健康为目的的手术、治疗仍执行政府指导价。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且医疗机构必须具有准入资格。开展其它各类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卫生主管部门临床准入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三、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管

公立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全面落实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

各级价格、卫生计生、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院实行市场调节价项目的监管,密切关注价格放开后的社会反映、医疗市场变化及效果,及时掌握价格变化情况,适时对放开价格的项目进行评估。依法查处自立项目、擅自扩大服务范围、不按规定或违背患者意愿强制提供医疗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我省此前制定的涉及上述有关医疗服务项目的管理政策及价格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我省执行的所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遇卫生行政部门出台废止医疗服务项目文件,其所涉及的项目价格一律自动停止执行。

附件:1.黑龙江省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

2.医院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知情同意书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1月28日

附件1

黑龙江省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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