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翔与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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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翔与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30

【案件字号】(2022)京04民终27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岩

【审理法官】张岩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翔;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刘翔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翔

【当事人-公司】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曹慧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曹慧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曹慧

【代理律所】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翔

【被告】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新东方公司赔礼道歉的方式及赔偿数额是否适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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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新东方公司赔礼道歉的方式及赔偿数额是否适当。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一节。本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新东方公司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刘翔肖像,其行为构成对刘翔肖像权的侵犯。刘翔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新东方公司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本案中,新东方公司使用刘翔肖像的侵权行为情节轻微,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新东方公司书面致歉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赔偿数额。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一审法院结合刘翔的知名度、新东方公司的过错程度、涉案肖像被使用的数量、范围、用途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刘翔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45元,由刘翔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20:09:2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翔系知名运动员。新东方公司系涉案公众号账号主体。2016年8月9日,该公众号发布了题为《从8年前的刘翔到今年的傅园慧,中国这才真正强大起来》一文。文中使用了数幅刘翔肖像图片。文章末尾附有“美国小常青藤中学全国巡展”的广告宣传信息。2021年4月27日,刘翔对前述文章内容进行了电子证据保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新东方公司提交了微信公众号后台信息截图,显示前述文章已删除,且删除时的阅读量为676。此外,本案一审庭审过程中,刘翔确认未就维权合理开支提交支付凭证。以上事实,有介绍刘翔信息的百度百科页面、涉案公众号认证主体截图、证据保全材料、涉案公众号后台信息截图等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新东方公司未经刘翔同意,在涉案公众号发布的《从8年前的刘翔到今年的傅园慧,中国这才真正强大起来》一文中使用刘翔肖像,构成对刘翔肖像权的侵害。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具体到本案,关于停止侵害,由于新东方公司庭前已删除被控侵权内容,故本案无判处停止侵害之必要,对于刘翔该项诉请,一审法院不再处理。关于赔礼道歉,涉案文章虽使用刘翔肖像,但相关图片均系刘翔赛场照片,并未对刘翔肖像进行丑化、污损,侵权行为情节轻微,一审法院判令新东方公司书面致歉。关于赔偿损失,因文末附有相关广告宣传信息,故刘翔主张经济损失具备一定的合理性。由于在案证据尚不足以确定刘翔因被控侵权行为所受损失及新东方公司获利,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文章使用刘翔肖像的具体情况、文章发布时间及阅读量等因

素,酌情确定本案刘翔经济损失数额为600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刘翔并未证明其因被控侵权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对于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合理开支,因刘翔未提交实际支付凭证,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翔上诉请求:1.撤销(2022)京0491民初345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项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其主办的官方微信公众号“新东方美国中学留学-xdfmeigao”连续60日向刘翔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共计人民币155000元整;或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2.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综上所述,刘翔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刘翔与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4民终27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慧,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中街6号。

法定代表人:俞敏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康达,该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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