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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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6

【案件字号】(2020)豫13行终1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琳尹乐敬刘旭东

【审理法官】刘琳尹乐敬刘旭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永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英威东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当事人】李永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英威东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永旺

【当事人-公司】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英威东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徐国章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刘倩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梁重争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张晓芬河南盛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国章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刘倩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梁重争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张晓芬河南盛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国章刘倩梁重争张晓芬

【代理律所】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河南盛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永旺;河南英威东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院观点】2017年8月8日,英威公司就法定代表人变更事宜向被上诉人申请变更登记,被上诉人于2017年8月11日向李永旺作出宛听告字[2017]第002号行政许可权利告知书,告知书显示“审查中发现该申请直接关系到你的重大利益”,并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后李永旺提出听证申请,被上诉人遂依李永旺申请举行了听证。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户籍所在地第三人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听证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7年8月8日,英威公司就法定代表人变更事宜向被上诉人申请变更登记,被上诉人于2017年8月11日向李永旺作出宛听告字[2017]第002号行政许可权利告知书,告知书显示“审查中发现该申请直接关系到你的重大利益”,并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后李永旺提出听证申请,被上诉人遂依李永旺申请举行了听证。该次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被驳回后,英威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再次就同一许可事项向被上诉人提出申请,被上诉人此次却认为该申请不涉及李永旺重大利益,径行作出了变更登记。作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充分保护行政相关人的信赖利益,符合正当原则即人们公认的“情理”标准。本案中,被上诉人就同一行政许可事项,在第一次作出行政行为时认为与李永旺存在重大利益,履行了告知及举行听证的程序,李永旺阐述了其不同意变更的理由被上诉人在未出现新事由的情况下在第二次行政行为中就是否听证做出了第一次截然不同的决定,显属不当,应予撤销。被上诉人应对英威公司的变更登记申请重新作出处理。综上,

上诉人李永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对本案事实认定基本清楚,但处理不当,故本院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六)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1391行初5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7日作出的河南英威东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三、限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河南英威东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本案一审诉讼费50元、二审诉讼费50元,共100元由被上诉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6-05 13:49:0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英威公司于1995年登记注册成立,2016年8月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李永旺,股东为南阳东佳机械有限公司。2017年6月20日,英威公司向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企业补办营业执照申请书》,以“营业执照正副本不慎遗失,声明作废”为由,申请补办正副本一份。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日为英威公司补发了营业执照正副本。之后,英威公司凭借营业执照正副本向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2017年8月11日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宛工商)登记内受字[2017]第0811001号《受理通知书》:“河南英威东风机械有限公司:经审查,提交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予以受理。我局将在15日内对材料中法定代表人变更事宜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同日,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李永旺送达了宛听告字[2017]第002号《行政许可权利告知书》:“河南英威东风机械有限公司向本机关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许可,本机关已决定受理。审查中发现该申请直接关系到你的重大利益,现将有关情况告知你……”8月16日,李永旺提交《申请书》,称:英威公司“要求变更董事长、法人代表、总经理的申请属于伪造、捏造事实”。9月6日,应李永旺的要求,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中,李永旺出示了原营业执照副

本,证明英威公司2017年6月申请补办营业执照行为属于欺骗登记机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认为英威公司的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诈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于2017年9月15日,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宛工商撤销字[2017]第2号《撤销决定书》,撤销并收缴了为英威公司补发的营业执照。2017年10月11日,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英威公司出具了(2017)登记内驳字[1011001]第001号《登记驳回通知书》,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英威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不予登记。2019年12月30日,英威公司再次向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变更登记及公司董事、经理、章程的备案。同时提交了1、2019年12月30日的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各一份;2、2017年6月30日的免去李永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股东决定和董事会决议各一份;3、2017年7月3日的公司章程一

份;4、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6月10日、2019年12月11日作出的要求李

永旺返还英威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以及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维持一审判决的民事判决书各一份;5、2019年12月30日的英威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原

因说明一份。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后认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遂于2020年1月7日向英威公司出具了(宛)登记内变字[2020]第42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对英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宋长明进行了核准。同日,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南阳日报》公告英威公司发照日期为2017年4月11日的营业执照副本作废。李永旺于2016年12月25日成为南阳东佳机械有限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英威公司为南阳东佳机械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登记行为是否违法问题。《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律赋予了申请人、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人享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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