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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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整合研究》范文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整合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整合研究》篇一摘要:本文针对当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整合问题进行研究。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探讨两者的内在联系和差异性,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期促进二者在法律实践中的有效整合,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一、引言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就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法律手段。

然而,由于这两类诉讼在法律性质、诉讼主体、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在实践操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和不便。

因此,对这两类诉讼进行整合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提高环境保护工作实效具有重要意义。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以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为目的,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其特点在于诉讼主体广泛、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举证责任相对较轻等。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对于维护生态环境、促进企业履行环保责任、保护公众健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概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指因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由法定机关或相关权利人提起的请求赔偿损失的诉讼。

其核心在于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认定和赔偿责任的追究。

该类诉讼对于弥补生态环境损害、促进生态修复、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内在联系与差异(一)内在联系:1. 目的相同:两者均以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为目的。

2. 相互补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侧重于维护公共利益,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则更侧重于损失赔偿和责任追究,两者相互补充,共同构成环境保护的法律手段。

(二)差异:1. 诉讼主体不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广泛,包括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主要是法定机关或相关权利人。

2. 举证责任不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相对较轻;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被告需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其中,惩罚性赔偿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制度,其适用效果及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逐渐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概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是指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被告的违法行为给予超出其实际损失的赔偿,以达到惩罚和遏制违法行为的目的。

该制度旨在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提高违法成本,从而促使企业或个人遵守环保法规。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现状目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已开始适用惩罚性赔偿。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导致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赔偿标准的确定、赔偿金额的计算、赔偿范围的界定等均存在争议。

此外,由于司法实践中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尺度不统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赔偿标准的确定当前,我国在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标准时,主要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

然而,这些因素往往难以量化,导致赔偿标准的不确定性增加。

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赔偿标准的确定依据,提高其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

(二)赔偿金额的计算赔偿金额的计算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核心问题。

目前,我国主要采用实际损失加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实际损失的难以确定以及惩罚性赔偿金的比例设置不合理等问题,导致赔偿金额的计算存在较大争议。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确保其合理性和公正性。

(三)赔偿范围的界定赔偿范围的界定直接关系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广度和深度。

目前,我国在界定赔偿范围时主要考虑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和范围。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惩戒环境侵权行为、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上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行为人,除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外,还需支付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该制度旨在通过加大侵权人的经济成本,提高其违法成本,从而遏制环境侵权行为。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现状及问题(一)适用现状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已经初步建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在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运用。

然而,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困难,导致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效果并不理想。

(二)适用问题1. 法律规范不健全: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适用困难。

2. 赔偿数额确定困难: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特殊性,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成为一大难题。

3. 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往往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合理进一步加大了原告的诉讼难度。

4. 司法实践中的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处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和尺度存在较大差异。

四、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一)完善相关法律规范1. 制定更加详细、具体的法律规定,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等。

2. 加强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法律制裁,提高违法成本,从而遏制环境侵权行为。

(二)科学确定赔偿数额1. 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进行科学评估。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已成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惩戒环境违法行为、预防环境污染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展开深入研究,旨在为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依据。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惩罚性赔偿是指,当被告因违法行为造成原告损害时,除需承担损失赔偿之外,还需向原赔偿数额以外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对于弥补环境损害、提高违法成本、遏制环境污染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适用范围不明确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于哪些行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哪些行为不能适用等规定不够明确。

这导致在具体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二)赔偿数额确定困难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

然而,由于这些因素的复杂性,往往难以准确量化,导致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三)执行难问题突出尽管判决了惩罚性赔偿,但往往因为违法企业或个人的资产状况、资金流转等问题,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这不仅影响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效果,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四、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建议(一)明确适用范围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例如,可以规定对于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同时,对于轻微的环境违法行为,则不适用或仅适用一般的损失赔偿。

(二)科学确定赔偿数额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所得等。

同时,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引入专家评估机制,对环境污染损害进行科学评估。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国际先进经验介绍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
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允许任何公 民或组织对违反环境法律的行为提起 诉讼,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有 力途径。
欧盟环境责任指令
欧盟通过环境责任指令,明确了环境 损害的责任主体和赔偿范围,为成员 国建立统一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 了指导。
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启示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 公益诉讼制度将越来越受到重视。
同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注重 与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等制度的衔接 和配合,形成更加完善的环境保护法 律体系。
未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注重预 防性诉讼,强调在环境损害发生前就 提起诉讼,以避免或减少环境损害的 发生。
03
完善建议探讨
立法层面完善建议
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01
通过立法明确检察机关、环保组织等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
原告资格,降低诉讼门槛。
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02
将更多环境损害行为纳入公益诉讼范畴,如生态破坏、资源浪
费等。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

03
制定详细的诉讼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理、执行等环
02
存在问题分析
立法层面不足
法律规定不明确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相关法律法规中 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明确的 操作细则。
诉讼主体范围狭窄
当前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主要限 于检察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个人和其他组织被排除在外,限制了 诉讼主体的范围。
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
对于环境损害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空白和不足之处 ,导致一些损害行为得不到有效制裁 。
国外发展现状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环境保护手段也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环保组织、公民等发起的,以保护环境、生态及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诉讼行为。

在我国,自环境保护法修订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得以建立和完善,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证明难度大环境公益诉讼需要举证,而环境问题的证据往往较为复杂,很难从环保组织或公民自身能力范围内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如电子监控数据、处理过程数据等大量数据,常常需要资深的环保律师等专业人员的帮助。

此外,环境监测设备的不全面、失灵、维修不及时等因素可能导致环境数据的不准确,因此在做出决策前的核实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二、责任难以追究环境公益诉讼需要追究环境污染事件中的责任方,但往往因责任链条复杂,难以明确责任。

如涉及地方政府部门,行政干预、公职人员利益输送、监管责任缺失等问题都可能导致环境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同时也会严重影响到环境公益诉讼的效果。

三、制度存在不足虽然环保法修订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更加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比如说,一些法律规定不够明晰,如公益诉讼提起要求(事实等)举证,如果没有清晰的证据支撑,公益诉讼人的诉讼会被认定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

同时,法律程序比较繁琐,审查周期较长,如果是涉及到的责任方较多、行政资源配置不足等因素也会导致环境公益诉讼的难度增加。

四、公民参与意识不够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公民积极参与,但往往因为环保意识的普及不够,公民的环保法律知识还较为薄弱,甚至存在很多人并不知道环境公益诉讼。

因此,需要政府和环保组织加强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优化环保法律知识普及渠道和方式,让更多人了解和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来。

五、政府参与不够积极政府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作用也是至关重要的。

但是,有时候由于政府扶植产业、地方政府间利益博弈、部门间工作推诿等各种原因,环境公益诉讼得不到行政部门的积极支持与配合。

《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范文

《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范文

《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下社会发展背景下,环境保护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

为了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我国逐步构建并完善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本文将重点探讨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应用及研究,旨在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述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针对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提起的旨在预防性保护环境的民事公益诉讼。

此类型诉讼旨在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重,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已成为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

三、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背景与现状近年来,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仍屡见不鲜。

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我国逐渐建立了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该制度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途径,有助于及时发现并制止环境破坏行为。

然而,目前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仍面临起诉主体范围有限、诉讼程序不够完善等问题。

四、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分析(一)实践案例近年来,我国多地发生了涉及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

这些案件主要集中在水资源保护、土壤污染防治等领域。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实践经验总结从实践来看,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成功经验主要在于:一是起诉主体范围的逐步扩大,使得更多社会组织和公民能够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二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更加注重预防性保护环境的理念,以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三是通过判决要求被告采取补救措施,以恢复受损环境。

五、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挑战与对策(一)挑战目前,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的主要挑战包括:起诉主体范围有限、诉讼程序不够完善、证据收集难度大等。

这些问题限制了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也影响了环境保护的效果。

(二)对策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对策:一是进一步扩大起诉主体范围,鼓励更多的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二是完善诉讼程序,确保案件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审理;三是加强证据收集工作,为提起诉讼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支持。

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研究

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研究

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研究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研究摘要: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诉讼推进是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最重要方式。

因此,我们唯有加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才能日益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取得良好成绩,同时可以推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一、公益诉讼的概述公益一词源于20世纪60年代,所谓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狭义的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是指在生态环境资源公共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侵权的情形下,个人、社会团体组织、有关机关,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将不法侵害人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诉讼。

这是一种公益性质的诉讼,起诉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生态环境资源的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获取私利。

二、我国生态环境资源的现状及形成原因(一)我国生态环境资源的现状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同时,我国也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生态环境资源问题。

我国当前的生态环境资源问题突出表现在:空气污染,空气中有害物质以及颗粒粉尘不断增加,严重威胁着人们的健康,特别是北方地区,大面积出现雾霾情况;森林资源匮乏,森林覆盖率低,近年来我国森林面积大幅减少,森林采伐量远远超过森林生长量,滥砍乱伐、毁林开荒现象十分严重,森林赤字明显,当代人已经过早地消耗了后代人应享用的;水土流失面广量大,土地荒漠化速度加快;水资源严重短缺,且地区分布不均,河流断流日趋严重,湖泊退化愈演愈烈;地下超采,水位下降,华北地区地下超采形成的沉降漏斗已连成一片,地下水沉降漏斗由点到面,由城市向农村发展,面积越来越大,出现了区域性大范围的漏斗;湿地变农田,湿地破坏率加剧;农村生态环境污染严重,乡镇工业污染严重,农村耕地化肥使用量逐年增加,禽畜和水产养殖加剧了农村污染。

(二)生态环境资源破坏现状形成的原因造成生态环境资源破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因素,既有自然的因素,也有人为的原因,但是人为因素更为主要。

调研报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分析

调研报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分析

调研报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分析调研报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分析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深入探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从不同角度分析其在保护生态环境中的作用和意义。

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加速推进,我国面临着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

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严重破坏了我国的生态环境,对人民的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解决这些环境问题,我国引入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生态环境和推动可持续发展。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XX市大气污染治理案件该案例发生在XX市,该市的大气污染问题严重影响了市民的生活质量。

一组市民组织发起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要求相关企业减少排放量、改善治理设施等。

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相关企业采取措施改善治理设施,并对违规排放企业进行处罚。

这个案例充分展示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解决大气污染问题中的积极作用。

2. 案例二:XX省水体污染治理案件在XX省,水体污染严重威胁到居民的用水安全和水生态系统的健康。

当地环保组织发起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要求相关企业加强污水处理和减少污染物排放。

法院判决相关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改造污水处理设施,并对无证排污企业进行取缔。

这个案例展示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在水体污染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三、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和作用1. 保护生态环境: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是当事人以社会公益为目标进行诉讼的一种方式,通过司法手段推动相关企业或个人改善治理设施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从而保护生态环境,提升人民生活质量。

2. 促进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实施进一步推动了企业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促使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改造治理设施,提高环境保护水平,从而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3. 强化法治观念: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在推动社会法治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范文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范文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篇一一、引言环境问题已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焦点,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各国共同追求的目标。

然而,由于环境破坏的滞后性和累积性,一旦环境问题发生,往往难以逆转,给人类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因此,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提出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实践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防止可能发生的环境损害,由社会团体、检察机关或个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一是环境权理论,即公民享有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二是公共信托理论,即国家作为受托人,有义务保护环境资源,维护公共利益;三是预防原则,即在环境问题发生前,采取措施防止其发生。

三、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现状目前,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中的应用逐渐增多。

一方面,社会团体、检察机关和公民个人积极提起诉讼,推动环境保护;另一方面,法院也在积极探索和实践,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立案难,由于法律规定不健全,部分案件难以立案;二是举证难,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原告往往难以提供充分证据;三是赔偿难,由于环境损害的不可逆性和累积性,赔偿难以实现真正的环境修复。

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立法层面的问题1. 法律制度不健全。

当前我国在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方面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导致部分案件在立案、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存在困难。

2. 诉讼主体资格受限。

目前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较窄,限制了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参与度。

(二)司法实践层面的问题1. 审判标准不统一。

不同法院在审理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审判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

2. 证据认定难。

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原告在提供充分证据方面存在困难,导致部分案件无法得到有力支持。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研究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研究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了解决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问题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还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围绕着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问题展开讨论,并结合三个案例进行分析。

一、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个人或组织代表公民、社会团体等进行的,要求改善或停止破坏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

这种诉讼方式主要针对的是侵害集体和公共利益的环境问题,而不是针对个人的私人权益。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型的行政法律制度,它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我国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初步探索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起步比较晚,最早的探索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期。

这个时期的环境诉讼主要是以环境管理法规制度的完善为基础,由环保部门、检察机关、法院等联合实施。

2. 探索拓展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环境保护法颁布,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法律上得以明确规定。

从此,环保组织在对环境污染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诉讼方面开始得到更多的支持。

同时,相关环保组织和公民也进入环境诉讼的领域。

3. 加强规范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进行了更加完善的规定。

现在,这个诉讼机制已经成为中国环境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问题尽管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给环境保护带来了不小的成果,但其仍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包括以下三点:1. 过程中的诉讼费用问题诉讼费用是制约公益诉讼实施的问题之一。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公益诉讼中的诉讼费用和代理人费用缴纳标准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一些社会组织面对高额的诉讼费用时,往往陷入无法承受的境地。

2. 整治问题目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行动力度还不够强,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使得一些企业以及地方政府没有足够的畏惧感,会做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行为。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范文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范文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的法律救济手段,正逐渐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该类诉讼不仅在维护公共环境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为解决我国环境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本文旨在探讨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特点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以期为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及特点(一)内涵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对那些已经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违反环境法规且对环境造成潜在损害的行为,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其核心在于预防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保护公共环境利益。

(二)特点1. 提前介入性: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着眼于尚未造成的损害或正在进行的潜在危害,要求提前介入并采取法律措施。

2. 举证责任转移:为减轻受害方的举证责任,往往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被告方承担其无过错行为的举证责任。

3. 损害预防为主:主要关注于防止潜在的环境损害,而不仅仅是对已经造成的损害进行救济。

三、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应用(一)主要案件分析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得以成功处理。

例如某河流污染案中,环保组织针对某企业的排污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污染并采取补救措施。

该案的成功处理不仅制止了企业的违法行为,也保护了河流的生态环境。

(二)应用领域及效果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多个领域得到应用,如水资源保护、空气质量改善、生态保护等。

通过该类诉讼,有效地遏制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提高了环境保护的法律地位。

同时,它还促使企业和个人更加注重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行为,对于环境保护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四、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的挑战与对策(一)面临的挑战1. 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仍需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

2. 证据收集难度大: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长期性,证据收集难度较大。

环境公益诉讼基本问题探究的开题报告

环境公益诉讼基本问题探究的开题报告

环境公益诉讼基本问题探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随着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政府和社会的环保意识也越来越高。

在保护环境方面,环境公益诉讼不断被提及并得到广泛地运用。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保护、修复、
恢复生态环境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为了深入了解环境公益诉讼的应用和发展过程,对
其基本问题进行探究是非常必要的。

二、研究目的
本文主要研究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问题,旨在探究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发展趋势以及对环境法律制度的影响,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推广和提
升提供参考和建议。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本文主要研究以下问题:
1.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特点和法律依据。

2.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包括诉讼主体、诉讼程序、诉讼成本等方面的问题。

3.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趋势。

包括发展方向、法律保障、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问题。

4.环境公益诉讼对环境法律制度的影响。

包括推动环保意识的提高、完善环境法律制度等方面的问题。

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献调查、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等。

四、研究意义和预期结果
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探究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应用和发展,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展望未来的发展趋势。

同时,还将分析环境公益诉讼对环境法律制度的影响,为环
境公益诉讼的推广和提升提供参考和建议。

预期结果是可以深入了解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问题,为解决其存在的问题提供参考和建议,并对推广和提升环境公益诉讼发挥积极的作用。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衔接研究》范文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衔接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衔接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环境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法律手段,其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两者在实践中的衔接与协调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通过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进行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环境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概述(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公共环境利益,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的,针对侵犯环境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

其目的是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指因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由法定机关或受委托的社会组织代表国家提起的,要求侵权者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赔偿损失等责任的诉讼。

其目的是通过追责,促使侵权者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赔偿。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一)诉讼主体衔接问题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诉讼主体的衔接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提起诉讼的主体范围不一致;二是衔接过程中的角色定位不明确。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重复起诉、诉讼资源浪费等问题。

(二)证据规则衔接问题证据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核心。

然而,在两种诉讼中,证据的收集、保全、认定等规则存在差异。

这导致在两种诉讼的衔接过程中,可能出现证据难以互相认定、互相采纳等问题。

(三)判决执行衔接问题判决执行是两种诉讼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判决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执行难、执行效果不佳等问题。

这主要表现在执行机关的协调、执行措施的配合等方面存在不足。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衔接的完善建议(一)统一诉讼主体范围及角色定位为解决诉讼主体衔接问题,建议统一规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范围及角色定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整合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整合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整合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法律手段,其作用愈发凸显。

然而,当前两者在实践中的运用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诉讼程序复杂、赔偿标准不统一等。

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整合研究,探讨如何更好地发挥两者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行为,对公共环境利益造成损害或可能造成损害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其目的是维护公共环境利益,促进环境保护。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预防性、公益性和补充性等特点,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途径。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概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指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行为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时,由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索赔诉讼。

其目的是弥补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具有国家代表性、修复优先性和惩罚性等特点,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整合必要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具有共同的目标和作用。

然而,两者在实践中的运用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更好地发挥两者的优势,需要对两者进行整合。

整合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二是统一赔偿标准,确保公平公正;三是强化司法监督,促进环境保护。

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整合路径(一)完善立法规定当前,我国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

因此,应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两者的定义、适用范围、诉讼程序和赔偿标准等,为整合提供法律依据。

(二)优化诉讼程序为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应优化两者的诉讼程序。

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社会公益活动,旨在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公众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在实践中,公益诉讼工作面临着一系列困难和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环境、资源短缺、立案标准、反诉风险和维权意识等方面,对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个人观点和建议。

问题一:法律环境的不完善。

公益诉讼的发展受到法律环境的制约。

我国公益诉讼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相关规定不足以应对复杂多变的诉讼需求。

另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和操作指引缺乏有效统一和指导,给公益诉讼工作带来了困扰。

问题二:司法资源短缺。

公益诉讼需要大量的司法资源支持,如法官、律师等。

然而,当前我国司法资源严重不足,导致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进程缓慢。

公益诉讼案件数量众多,给人力物力带来了巨大压力。

问题三:立案标准不明确。

公益诉讼的立案标准不明确,导致在很多案件中,公益诉讼难以得到有效的实施。

立案标准的不明确性不仅增加了公益诉讼工作的难度,还容易导致司法执法的不统一和不公正。

问题四:反诉风险较高。

一些被公益诉讼的对象往往会进行反诉,以此来抵制和阻碍公益诉讼的正常进行。

这给公益诉讼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压力。

公益诉讼工作人员需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和法律压力,从而导致他们在进行公益诉讼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足。

问题五:维权意识的缺乏。

公益诉讼需要广大公民的参与和支持,然而,当前社会中维权意识的普遍缺乏成为制约公益诉讼的一个重要问题。

很多人对自身权益的损害容忍度较高,对通过法律手段维权的意识和认同不足。

尽管公益诉讼工作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但我们不能因此放弃公益诉讼的价值和意义。

我认为,解决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努力: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立案标准和程序,提高公益诉讼的可操作性。

增加司法资源投入。

加大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司法资源投入,增加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员的数量,提高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效率。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分析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分析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步加强和环境法律规范的不断完善,环境公益诉讼这一中国特色的司法机制得到了广泛应用和重视。

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有效地解决环境污染等相关问题,可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是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健康的重要措施。

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探讨:一、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二、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挑战;三、未来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趋势和建议。

一、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1.诉讼门槛过高:目前,环境公益诉讼在实践中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定的门槛问题。

很多环境组织及个人想要进行环境公益诉讼,却因缺乏足够的信息和专业技能、缺乏团队合作等因素而难以顺利起诉。

因此,需要建立环保志愿者培训、法律援助等机制,为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2.司法判决缺乏强制执行力:环境公益诉讼的执行难度比较大,主要原因在于环境保护机构和司法机关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判决缺少强制力。

此外,判决书多数只具有地方性效力,难以有效推动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3.缺乏统一、规范的诉讼标准:由于环境公益诉讼涉及范围较广、细节较多,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标准体系,规范环境公益诉讼的各个环节。

同时,还需要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和裁判标准,防范不同法官、法院审判标准不一的情况,以保证环境公益诉讼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二、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挑战1.法律适用难: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实践中,很多案件对法律的适用存在困难。

一方面,环境领域的相关法规和规章较为分散,具体执行标准难以确定;另一方面,诉讼双方在法律层面的基础知识和水平层次不同,也会影响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判断。

2.证据收集难度大: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重点在于环境污染的证明。

然而,证据收集难度大,可能导致环境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难以充分履行。

因此,应加强环境监测监察力度,建立专业的证据收集网络,保证证据有效性和可靠性。

《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范文

《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范文

《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制约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对于预防和减少环境破坏、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特点、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与特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当环境行为可能对公共环境利益造成损害时,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旨在预防和减少环境破坏。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预防性:以预防为主,旨在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

2. 公益性:维护公共环境利益,不涉及个人私益。

3. 跨学科性:涉及法学、环境科学、生态学等多个学科。

三、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现状近年来,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首先,在法律层面,我国《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在实践层面,各地法院受理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涉及领域广泛,如水源地保护、空气污染等。

然而,仍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系统、完善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法规。

2. 诉讼主体单一:主要由环保组织提起诉讼,其他主体参与度较低。

3. 诉讼成本高:诉讼周期长、成本高,影响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积极性。

四、完善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系统、完善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法规,明确诉讼主体、管辖范围、举证责任等。

2. 拓宽诉讼主体范围: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高公众参与度。

3. 降低诉讼成本: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积极性。

4. 加强跨部门合作:加强环保、司法、检察等部门之间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逐渐成为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分析其现状、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现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是指因被告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环境损害,原告方在获得传统民事赔偿的基础上,还可以要求被告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目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已经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中的问题(一)赔偿数额确定难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由于环境损害的特殊性,往往难以准确评估损害程度和损失范围,导致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此外,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往往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标准,使得判决结果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二)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方往往面临举证责任过重的问题。

由于环境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和长期性,原告方在收集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存在困难。

而被告方往往可以利用其经济和技术优势,通过技术手段和手段规避举证责任,导致原告方举证困难、败诉风险增大。

(三)适用范围不明确目前,我国法律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没有明确规定。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对哪些案件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哪些案件不能适用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这不仅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使得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任度降低。

四、原因分析(一)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标准。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对赔偿数额的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二)司法实践不足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时间较短,司法实践经验相对不足。

关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的开题报告

关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的开题报告

关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生态环境保护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我国近年来,环境法治建设加速推进,环境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受到广泛关注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此背景下被引入。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公益环境保护组织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以维护公益性环境权益为目的的行政诉讼。

该制度以其对环境保护事业的积极推动作用备受社会广泛认可,其中包括在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推动行政机关行使环境保护职责,以及加强环境监管等方面。

二、研究目的本论文的主要研究目的是:深入探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环境保护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与意义,分析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完善目前制度的应对措施,并结合国际比较和实践经验提出较为合理的制度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环境法治建设和推动环境保护事业做出一定的贡献。

三、研究内容1、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及其历史渊源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基础3、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条件和程序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环境保护法治中的作用5、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6、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法治建议四、研究方法本论文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和对比研究等方法,结合实际案例和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进行深入分析,全面评估其实际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

同时,对其制度设计进行国际比较和实践经验分析,以期寻求更加完善适用的法律建议。

五、论文预期结果本论文将全面深入探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环境保护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及其问题,提出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法治建议,为推进我国环境保护法治建设和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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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
源 领域 ,并 发展 为环境 公益 诉讼 的法 理 基 础 。公
法 》自 2 0 1 5年 1月 1日施 行 以来 ,截至 当年 1 1 月底 ,全 国法 院共 受理 环境 公 益诉 讼 案 件 4 8起 。 其 中 ,环境 民事 公益诉 讼 案 件 4 5件 .环境 行 政公 益诉 讼 案件 3件 。而从 2 0 0 7年至 2 0 1 4年 1 2月 底 的 7年 问 ,全 国法 院共 受理 环境 公 益诉 讼 6 5件 。
第2 5 卷第2 期
2 0 1 7年 4 月
呼伦 贝尔学院学报
J o ur n a l o f Hu l u nb e i e r Un i ve r s i
No. 2
、 , o 1 . 2 5
Pu bl i s he d i n Ao r i l . 2 0 l 7
从 以上 数 据 可 以看 出 ,环境 公 益 诉 讼 数 量上 比之
共 信 托 主要 内涵 是 :国 家 以 自己的 名义 管 理 和 处 置 全 体 社 会 公 民 的共 有 财 产一 一 资 源 的 生 态 价 值 。 国家 对 资源 生 态 价 值享 有 名 义上 的所 有权 。
的环境 利益 ,这一点使其与其他保护私利的诉讼
相 区分 。环 境 公 益诉 讼 在 美 国更多 的表 现 为公 民
诉 讼 ,美 国 的公 民诉 讼 更 强 调 公众告 起 诉 主 体上 倾 向于 公 民个 人 和社 会 组 织 。我 国 的环 境 公益 诉 讼 尚处 于起 步 阶段 ,理 论 上 还 有许 多 争 议 的地 方 。本 文 中的环 境 公益 诉 讼 采 用较 为广 义 的说 法 ,不 单 指 公 民 和社 会 团体 的 诉讼 ,也包 括 检 察 机关 ,国家 机关 提 起 的环 境 公
环境公 益诉讼 法律 问题 研究
陈婧 为
( 青海 民族 大学 青 海

西宁 8 1 0 0 0 7 )
要: 在生态文明建设 日益加强的大背景下, 加大环境保护的 力度 已成为公众的普遍共识。
随着环 境 压 力 的不 断增 大 ,环境 公 益诉讼 制 度逐 渐发 展 。论 文从 环境 公益 诉讼 的功 能 、理论 基础


环境 公益 诉 讼概 述
主 义生 态 文 明进 程 中 ,环 境公 益诉 讼 制 度逐 渐 被 重 视 。环 境 公益 诉 讼制 度 主要 是 为 了保 护环 境 公 共 利益 ,与 原来 固有 的利 益取 得 方式 必 然会 发 生 冲突 。环 境 公益 诉 讼制 度 面 临 的困境 就 是环 境 保 护 与 人 的生存 之 间的 压力 。法 律 在一 定 程 度上 是 利 益 的博 弈 ,许 多 环境 污 染 的初 衷 就是 一 个地 方 人 民 的生 存 问题 。 由于重 污染 企业 往往 会带 来 高 税 收 ,政 府环 境 主 管部 门作 为环 境 主管 机关 往 往 忽 视 了对 于环 境 的治理 。环境 公 益诉 讼 事实 上 分 担 了一 部 分政 府 的职能 。在地 方 保 护 主义 、污 染 企 业转 移 的情 况 下 ,许 多 接 收污 染 企业 的地 方 政
逐 渐意 识 到 单 纯追 求 经 济 效 益 不利 于 长久 的生 存
和 发展 。在 建设 生 态 社 会 、和谐 社 会 ,构建 社 会
收 稿 日期 :2 0 1 6 - 1 2 . 1 1
作者简介 :陈婧 为 ( 1 9 9 1 -),女 ,青海 民族 大学 2 0 1 5级法律硕士专业在读研 究生。研 究方向:环境 法。
益诉 讼 。
府往往注重经济忽视环境保护 。产业结构升级 中
重 视环 境 保 护 ,是 现在 企 业必 须 要考 虑 的 问题 。
“ 环 保机 关 缺乏 人 力资 源 和 财政 资 源来监 管无 数 的污染 者” ,从这 个制 度本 身 的设 计 中 ,环境 公 益诉 讼 可 以督 促公 民保 护 环境 、治 理污 染 ,在 污 染 者众 多 的情 况 下 ,运 用 公众 的力量 共 同 治理 遭
( 一 )环 境公 益诉 讼 的含 义
环 境 公 益 诉讼 涉 案 当事 人一 方 大 多 为公 民 、 法 人 、社 会 组 织 、国 家 机关 ,另一 方 作 为 被告 是 因为 其 侵 害 了环 境 公益 。 所 以在原 告 认 为环 境 公 共 利 益受 到损 害 时 ,以 自己 的名义 代 表 国家和 社 会 公众 向法 院提起 诉 讼 。 这 样 的诉 讼 就称 为环 境 公 益诉 讼 。环 境 公 益诉 讼 的 目的是 保 护 公 民共 有
受 破坏 的环 境 。
( 三 )理论 基础
( 二 ) 功 能分 析 分 税 制 改 革确 立 了地 方 财政 与 中央 财政 的相
对 独立 。地 方 政 府 往往 在 经 济效 益 中忽 视 了环 境 保护 , 片面追求 G D P和地 方 财政 收入 ,以至于 滋
生 了地 方 保 护 主义 。随 着 环境 的不 断 恶化 ,人 们
环 境公 益 诉 讼 产生 的 理论 基 础一 般 为公 共 信
托理论和环境 权理论。公共信托理论起源于古罗
马 法 ,后 经 由英 国普通 法 传 至美 国普通 法 。二 十 世 纪六 七 十 年 代 ,密歇 根 大学 法 学 院萨 克斯 教 授 将 公共 信 托 理论 由传统 的水法 领 域 引 申至 环境 资
出发 ,分 析环 境公 益诉 讼 在理 论和 实践 中的发 展 ,提 出需要 解 决 的 问题 ,从 而寻 求相 应 的对 策 。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主体资格 资金支持机制
中 图分类 号 : D9 2 2 . 6 8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 编 号 :1 0 0 9 - 4 6 0 1 ( 2 0 1 7) 0 2 - 0 0 7 7 - 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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