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条例
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01•【字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11月4日鄂尔多斯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规划、水务、水保、煤炭、公安、交通、农牧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各开发区、工业园区根据市、旗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旗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辖区内有关的环境保护工作。
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市、旗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联动协作、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案件会商等机制。
第六条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财政投入机制,保障各类环境保护经费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拓宽环境保护投融资渠道,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28【实施日期】202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九号)2019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的矿区和工业大气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其他污染源的大气污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治。
本条例所称乌海市及周边地区是指乌海市、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工业园区、鄂尔多斯市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阿拉善盟经济开发区和骆驼山矿区、棋盘井矿区、黑龙贵矿区。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扩散规律,制定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计划。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考核的原则,建立本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协作机制,推进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乌海市及周边地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大气污染实施联防联控联治。
2020年环保政策盘点
2020年环保政策盘点2020年1月1日起,有多项环保政策法规标准等文件生效,小编对此作了整理供大家参考。
国家级相关文件0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经2019年8月27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0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19)2019年11月12日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完善了鉴别程序,修改了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修改了针对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的判定规则。
03《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2019年11月13日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扩大了适用范围,优化技术要求,完善鉴别程序。
进一步细化了危险废物鉴别的采样对象、份样数、采样方法、样品检测、检测结果判断等技术要求;增加了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的采样、检测、判断等技术要求。
0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环境执法,提出了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判断和处理,确定了焚烧炉炉温不达标的判定和处理。
适用于所有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厂。
垃圾焚烧厂在投入运行之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052019年6月4日发布,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标准规定了脱氮生物滤池系统的定义和术语、脱氮生物滤池组成系统及工艺流程等。
省市相关文件01《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夯实检测机构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委托把关原则。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13•【字号】鄂府办发〔2017〕145号•【施行日期】2017.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7〕145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13日鄂尔多斯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实施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
我市作为祖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对于促进区域生态恢复治理和自然资源保护利用,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33号)、《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编制本地区生态保护红线建议方案的函》(内环函〔2017〕3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以国家、自治区推进生态保护有关决策部署为指导,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保护有关要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现一条红线管控的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形成既符合国家生态安全格局构建又切合地方实际的划定方案,发挥生态保护红线对于空间规划的基础作用和国土空间开发的底线作用。
二、划定原则(一)科学性原则。
以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格局为目标,采取定量评估与定性判定相结合的方法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条例-地方人大法律
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的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与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鄂尔多斯市境内单位、个人均须尊重环境、爱护环境、保护环境,使环境得到改善和维护。
第三条国家和政府鼓励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污染治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自然界中的空气、水、土壤、动植物等及其相互作用、影响的总和;所称环境污染,是指任何直接或间接导致环境质量变差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能量的排放、排放量超标和非法排放行为。
第二章环境保护目标和原则第五条本市环境保护的基本目标是:保障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
第六条坚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防治污染为主,保护环境、治理污染并重,积极开展生态建设和重点区域整治行动。
第七条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进循环经济和绿色经济发展。
大力发展绿色产业和科技创新,提高生产和生活的资源利用效率。
第八条对环境污染者实行“谁污染、谁治理、谁负责”的责任原则,加强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强化环境责任追究力度。
第三章环境质量管理第九条本市确定环境质量目标和环境容量限制,实施环境质量调控和排污许可制度,规范排放行为和废物处置。
第十条建立完善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和预报制度,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对环境质量达标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环境违法者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管和评价,强化对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监督,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环境技术创新,推广和应用成熟的环保技术,提升环境治理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第十三条本市加强大气污染源控制,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等工程,严格限制高污染高能耗项目的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对于大气污染物排放源,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对排放达到国家标准的企业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本市开展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采取措施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严禁无序焚烧垃圾和秸秆等行为。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8•【字号】鄂府办发电[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电〔2008〕36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鄂尔多斯市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切实提升矿区整体环境质量,打造国家一流的矿区生态与大气环境,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工作要求(一)总体思路。
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并重,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矿区环境问题。
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确保矿区环境全面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二)工作要求。
全市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按照“统筹安排、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到2009年9月全面完成。
各旗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总责,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整治方案,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方案应包括组织机构、责任分工、阶段整治计划、整治任务目标和整治时限等内容。
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涉及煤矿、道路环境污染治理和资源合理开发等多方面的工作,各旗区人民政府必须牵头主抓,煤炭、环保、土地、林业、工商等部门要上下联动,分工协作,强力推进全市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加强环境保护,积极开展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采矿权人应尽的义务。
各采矿权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市、旗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和工作计划,加大资金和技术投入力度,确实开展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鄂尔多斯市文明城市宣传手册
鄂尔多斯市文明城市宣传手册当一砖一瓦之后隐现居民幸福的笑容,当城中的每一件事都井然有序,城市是人们生活的归处;当“绿”成为城市建设最亮底色,当独特的文化变成城市最隽永的余味,城市又是文明的栖所。
文明典范城市是文明城市的升级版,是更具含金量、更具影响力的城市品牌。
当下,鄂尔多斯已经全面开启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新征程。
鄂尔多斯市委、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把“创城”作为推动地区发展、造福一方百姓的“民生工程”,坚持“创城”惠民、为民、利民,把文明城市创建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抓手,通过一步一个脚印的扎实工作,为市民创造一个更加宜居的生活环境。
健全完善的文明城市功能“街道上坑洼破损的路面不见了”“小区里杂乱的‘蜘蛛网’消失了”“小街小巷的路灯翻修一新、亮起来了”“管网改造完成后,再也不用担心冬天供暖的问题了”……这些一点一滴、看得见、摸得着、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细微变化总会让居住在鄂尔多斯这座城市的居民感受到民生的“温度”。
基础设施布局合理,城市功能完善,是现代化文明城市的基本要求。
鄂尔多斯把深化创建与完善城市功能结合起来,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城市基础配套设施一次成型、一步到位,全市每百平方公里拥有公路里程28.1公里,供水、燃气普及率分别达到99.56%和94.56%。
推进城市更新,优化公共服务供给。
生活垃圾分类方面,全面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全市9个旗区中已有7个旗区城镇实现了生活垃圾分类公共机构全覆盖,年底前可实现全市城镇公共机构全覆盖。
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方面,聚力补齐城市建成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短板,重点加快沿河苏木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网配套建设,预计2022年底前实现全覆盖。
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98.46%和99.91%。
空中缆线整治方面,积极推进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等相关单位同步开展空中缆线整治,切实还居民清爽蓝天。
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防治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下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防治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宏观政策和相关规划。
(三)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生态效益,坚持公平、公开、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坚持结果导向,统筹考虑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环境质量改善情况。
突出对污染防治任务重、资金使用绩效好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显著地区的支持。
第四条部门职责分工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按照《预算法》及自治区相关管理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分配下达防治资金。
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共同负责防治资金管理,组织项目评审、项目库建设等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防治资金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负责制定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审核防治资金分配建议、编制和下达防治资金预算;监督预算执行和管理;对部门和单位绩效自评进行抽查复核。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建立等工作;研究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对项目实施的整体情况进行监管;组织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一)冬季清洁取暖试点;(二)大气污染治理和管理能力建设;(三)细颗粒物(PM25)与臭氧(。
3)污染协同控制;(四)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五)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定额奖励给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好的盟市;(六)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2024年呼包鄂城市群大气污染源清单建立及排放特征》范文
《呼包鄂城市群大气污染源清单建立及排放特征》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呼包鄂城市群作为我国北方重要的经济区域,其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有效控制大气污染,明确污染源及排放特征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旨在建立呼包鄂城市群大气污染源清单,并分析其排放特征,为制定有效的大气污染控制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二、研究区域与数据来源本研究区域为呼包鄂城市群,包括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和鄂尔多斯市。
研究数据主要来源于环境监测站数据、气象数据、排放源调查等。
三、大气污染源清单建立1. 污染源分类根据污染源的性质和来源,将呼包鄂城市群的大气污染源分为工业排放源、交通排放源、生活排放源、农业排放源和其他排放源等五大类。
2. 污染源清单建立通过收集各类污染源的排放数据,结合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建立呼包鄂城市群大气污染源清单。
清单包括各类污染源的排放量、排放强度、空间分布等信息。
四、排放特征分析1. 工业排放特征工业排放是呼包鄂城市群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通过对工业排放源的调查和分析,发现钢铁、化工、电力等行业的排放量较大,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2. 交通排放特征交通排放是城市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
在呼包鄂城市群,机动车保有量较大,交通排放的污染物主要包括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等。
3. 生活排放特征生活排放主要来自居民生活燃料燃烧、垃圾焚烧等。
在呼包鄂城市群,由于冬季供暖等因素,生活排放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也不可忽视。
4. 农业排放特征农业排放主要来自农田化肥、农药的使用等。
在呼包鄂地区,农业活动对大气环境的影响逐渐显现。
5. 其他排放源特征其他排放源主要包括建筑工地扬尘、道路扬尘等。
这些排放源的排放量虽不如前述几类排放源大,但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也不可忽视。
五、结论与建议通过建立呼包鄂城市群大气污染源清单并分析其排放特征,我们发现工业排放、交通排放和生活排放是主要的大气污染来源。
针对这些污染源,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工业污染治理,推动企业技术升级和设备更新,减少污染物排放。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府发〔2014〕31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府发〔2014〕31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2013—2017年度)》已经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14日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2013——2017年度)为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工业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环境支撑,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内政发〔2013〕12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设生态文明为统领、改善空气质量为切入点、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落脚点,形成“政府统领、部门协同、企业施治、市场驱动、社会监督”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多管齐下、协调联动,确保打赢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战。
二、工作目标总体目标:到2017年,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细颗粒物浓度较2012年下降10%左右。
区域目标:中心城区(东胜区、康巴什新区和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建成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全年天数的85%以上;部分经济开发区(园区)和工业集中区的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三、重点任务和职责分工(一)深化点源污染治理1.控制一批。
鄂尔多斯市气象局重污染天气气象监测、预警应急预案
鄂尔多斯市气象局重污染天气气象监测、预警应急预案一、总则〈1〉(一)编制目的〈1〉保证我市大气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有效应对大气重污染天气,提高应对大气重污染天气气象监测、预警应急能力,最大限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特制订本预案。
〈1〉(二)编制依据〈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鄂尔多斯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预案。
〈1〉(三)适用范围〈1〉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持续性重污染天气的气象监测、预警及应急响应措施。
〈1〉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一)应急领导小组及职责〈1〉成立鄂尔多斯市气象局重污染天气气象监测预警应急领导小组。
主要职责包括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相关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统一领导应对重污染天气气象监测、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
〈1〉组长:王前局长〈1〉副组长:李春筱副局长〈1〉何春雨副局长〈1〉马柱纪检组长〈1〉李贵斌党组成员〈1〉成员:陈志良业务科科长〈1〉李茂斌人事科科长〈1〉张雪艳计财科科长〈1〉华正新办公室副主任〈1〉熊世伟法规科科长〈1〉段景瑞气象台台长〈1〉裴春升人工影响天气指挥部办公室主任〈1〉伍秀峰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中心主任〈1〉张永才气象灾害防御中心主任〈1〉黄涛执法大队队长〈1〉刘树贞机关服务中心主任〈1〉李国强东胜区气象局局长〈1〉陈京勇达拉特旗气象局局长〈1〉道尔吉准格尔旗气象局局长〈1〉白利云伊金霍洛旗气象局局长〈1〉马长生杭锦旗气象局局长〈1〉王贵平鄂托克旗气象局局长〈1〉谢金民鄂托克前旗气象局局长〈1〉李兴飞乌审旗气象局局长〈1〉(二)应急工作组及职责〈1〉1.气象预测预报服务组〈1〉组长:段景瑞、张永才〈1〉成员:郑玉峰、许晶、郭晟〈1〉(1)负责出现重污染天气预警时,鄂尔多斯地区短时、临近、短期、中期天气预测预报预警、雨情、灾情服务工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16•【字号】鄂府办发〔2022〕80号•【施行日期】2022.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鄂府办发〔2022〕80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规划(2021-203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16日鄂尔多斯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规划(2021-2035年)第1章创建基础与面临形势“十三五”期间,鄂尔多斯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优先位置,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认真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重大战略部署,生态制度体系逐步完善,环境污染治理取得新成就,生态保护工作取得新进展,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不断增强。
1.1创建基础1.1.1生态制度体系逐步完善推进制度和方案建设。
制定了《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填补了绿色矿山建设的法律空白。
颁布实施了《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条例》《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鄂尔多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制定了《鄂尔多斯市2018-2020年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行动方案》(鄂污防治办〔2018〕3号)、《鄂尔多斯市水环境生态考核补偿办法(试行)》(鄂府发〔2020〕44号)、《鄂尔多斯市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黄河流域鄂尔多斯段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实施方案》、《鄂尔多斯市十大孔兑综合治理2022年度实施方案》(鄂府办发〔2022〕51号)等成果。
《呼包鄂城市群大气污染特征分析》范文
《呼包鄂城市群大气污染特征分析》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呼包鄂城市群作为我国西北地区的重要经济区域,其发展速度更是迅猛。
然而,伴随着经济的增长,大气污染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分析呼包鄂城市群的大气污染特征,为该地区的污染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二、研究区域与方法1. 研究区域呼包鄂城市群,包括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和鄂尔多斯市,位于我国西北地区,是内蒙古自治区的经济中心。
2. 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综述、实地调查和数据分析等方法,对呼包鄂城市群的大气污染特征进行深入研究。
三、呼包鄂城市群大气污染特征分析1. 污染源分析呼包鄂城市群的大气污染源主要包括工业排放、交通尾气、农业活动和生活污染等。
其中,工业排放是主要的污染源,尤其是煤炭的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等污染物。
此外,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交通尾气也成为重要的污染源。
2. 污染物种类及浓度分析呼包鄂城市群的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颗粒物(PM10、PM2.5)、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等。
这些污染物的浓度受季节、气象条件、工业生产等因素的影响。
冬季由于供暖和工业生产的影响,污染物浓度较高;夏季则由于降水较多,有利于污染物的稀释和扩散。
3. 大气污染的空间分布特征呼包鄂城市群的大气污染呈现出明显的空间分布特征。
工业区和交通要道周边的污染物浓度较高,而农村和郊区则相对较低。
此外,由于气象条件的差异,不同地区的大气污染程度也存在差异。
四、呼包鄂城市群大气污染成因分析1. 产业结构不合理呼包鄂城市群的产业结构以重工业为主,尤其是煤炭、钢铁、化工等行业,这些行业的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物。
2. 能源消费结构单一该地区的能源消费主要以煤炭为主,煤炭的燃烧产生的污染物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3. 环保设施建设滞后部分企业的环保设施建设滞后,不能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加剧了大气污染。
五、结论与建议1. 结论呼包鄂城市群的大气污染问题严重,主要来源于工业排放、交通尾气和农业活动等。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棋盘井蒙西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棋盘井蒙西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15•【字号】•【施行日期】202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棋盘井蒙西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现将《鄂尔多斯市棋盘井蒙西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15日鄂尔多斯市棋盘井蒙西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关于着力抓好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持续改善棋盘井蒙西地区生态环境质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0〕2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印发〈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若干保障措施〉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1〕209号)等要求,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市委、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棋盘井蒙西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关于要着力抓好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指示,开展了两轮棋盘井蒙西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召开了两次现场推进会,完成了1000多项治理任务,推动区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2020年棋盘井、蒙西园区空气质量优良率分别达到83.6%和84%,高于自治区考核要求13.6和4个百分点。
但该区域资源富集、工业集聚,是国家重要的煤焦化、氯碱化工、硅铁基地,周边聚集有乌海市、阿拉善盟以及宁夏石嘴山市的多个工业园区,且与乌海市矿区相互交错,相近的资源禀赋、集群式的企业分布、高硫高磷易燃的煤质特性和脆弱的生态环境,致使区域性结构性污染问题突出、交叉污染严重、排放叠加效应明显,污染防治任务仍然艰巨。
禁止焚烧秸秆倡议书
禁止焚烧秸秆倡议书禁止焚烧秸秆倡议书(精选24篇)禁止焚烧秸秆倡议书篇1广大朋友们:你们好!当前,秋收已接近尾声,秸秆禁烧工作也到了关键时刻,为了防止焚烧废弃秸秆、落叶、垃圾,达到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的目标,特向全县广大市民朋友发出倡议:(一)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严禁将秸秆抛置于河道、沟渠及水库塘坝等水体中,采取秸秆还田的办法,开展综合利用。
(二)加大对落叶清扫力度,所有垃圾、树叶、杂草等可燃物都应运到指定地点处置,严禁在垃圾箱、果皮箱或其它地点焚烧垃圾和废弃物;垃圾集中堆放、集中转运、处理,禁止乱扔、乱抛。
广大朋友们,从保护环境、预防火灾事故和保护垃圾收集设施的角度出发,让禁烧成为自觉行为,确保不发生焚烧行为。
让我们携起手来,合力而为,为创建一个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生态文明的'美好家园,做出积极贡献!倡议人:xxx20xx年xx月xx日禁止焚烧秸秆倡议书篇2又到麦收时节,一年的辛勤付出将换来丰收的喜悦。
在这收获的季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是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需要全镇广大农民朋友积极配合,自觉投身到秸秆禁烧工作中来。
镇党委政府特向全镇广大农民朋友发出倡议,请您在辛勤劳作、共庆丰收之时,时刻注意生产安全,自觉做到不露天焚烧秸秆、树叶和垃圾,对秸秆焚烧现象及时劝阻、及时举报,共同呵护我们的蓝天。
一、焚烧秸秆的严重危害。
焚烧秸秆在大气中所产生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对人身心健康影响极大。
焚烧秸秆引发火灾、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焚烧秸秆极易引燃周围的易燃物,尤其是在村庄、树林、电线杆附近,一旦引发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焚烧秸秆形成的滚滚浓烟、片片焦土,对全镇乃至全县的环境都是极大的破坏。
二、焚烧秸秆的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焚烧秸秆,违者将被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
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条例(发布)
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条例(发布)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条例(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享有的环境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鄂尔多斯市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环境保护目标、环境保护管理、环境监测与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机制,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
第四条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明确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和措施,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参预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
第六条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和配合,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积极参预环境保护行动。
第二章环境保护目标和管理第七条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目标是: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实现生态环境基本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环境保护计划,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监测和评估。
第九条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环境质量数据和环境问题处理信息。
第十条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采用科学、规范的方法,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整治环境污染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三章环境监测与评估第十二条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监测网络,监测空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质量。
第十三条鄂尔多斯市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环境监测,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鄂尔多斯市环境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环境评估,提供科学决策和环保设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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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规划先行、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区域联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全社会共同治理的科学防治机制。
第四条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
市、旗区人民政府要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对工业园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作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国土空间的规划和生态修复监督管理;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矿山火区和煤矸石着火点治理的监督管理,煤炭企业生产复垦绿化和厂区、采区道路扬尘防治的监督管理;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非煤矿山生产过程及厂区、采区道路扬尘防治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扬尘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施工和运输扬尘的监督管理;其它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市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
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环境信用管理数据库和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并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
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大气环境违法信息应当计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开。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质量、大气环境监测、突发大气环境事件、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权利和义务,有权举报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举报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公开报道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大气污染问题。
第九条市、旗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全社会树立绿色消费理念,倡导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崇尚绿色发展的社会风尚,提升公众环境保护意识。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和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严格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按期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制定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统筹协调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重点区域所在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区域大气污染限期治理规划。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被替代项目未完成关停的,替代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运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
第十三条对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的旗区,除涉民生工程和环保工程,暂停审批该旗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受理情况,对大气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会和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听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气象主管部门应当研究探索开展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完善重污染天气的区域联合预警机制,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实现预报信息联网发布、全市共享。
市人民政府统一发布大范围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各相关旗区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
第十六条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期间停产、限产、限排生产企业清单,企业应当将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各工艺环节、具体生产线和责任人,实施清单化管理。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旗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钢铁、焦化、有色、煤炭和其它矿石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分时段运输。
第十七条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保障应急物资储备。
重点行业企业应当设立风斗和有毒有害气体报警装置等设施。
第十八条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旗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多层管理的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度,明确各级网格责任领导、网格员,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环境监管责任。
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记录、保存监测数据,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并通过网站或者其它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等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标志,并标明主要污染物及其它相关参数。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矿区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市、旗区人民政府在开展矿区环境治理过程中,应当坚持统筹协调、一体化治理,推动区域联防联控联治;市、旗区人民政府能源、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绿色矿山建设。
新建矿山执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已建生产矿山应当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第二十四条露天矿山企业、井工煤矿、各类灾害治理项目矿权所有企业应当负责矿权范围内着火点灭火工作。
旗区人民政府负责无主着火点灭火工作。
市、旗区人民政府及其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加强煤矸石和煤田自燃治理。
第二十五条市、旗区人民政府能源、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强化源头管理。
禁止运输煤炭、砂土、石灰等,禁止未密闭或严密加盖篷布、超载等不符合装载要求的车辆驶出厂区。
鼓励采用集装箱运输。
第二十六条气象部门发布大风、扬沙等极端气象预警时,矿山企业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限产、停产等应急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第二十七条煤炭、硅石、石灰石、石膏等矿山企业应当选择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广的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等先进开采技术和工艺,实行清洁生产。
煤矿地面运煤系统、运输设备、煤炭贮存场所应当全封闭。
鼓励有条件的露天矿山全过程采用密闭式皮带运输系统。
第二十八条矿山企业进矿道路、厂区道路、工业广场应当硬化,并采取清扫、洒水、绿化工程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二十九条矿山企业在露天爆破、土方剥离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雾化等抑尘方式降尘;采场爆堆应当采取喷淋洒水等方式降尘;装卸车时应当进行喷淋降尘。
第三十条矿山企业排土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其土地复垦方案及时固化、覆土或绿化,排土过程中禁止高落式倾倒,排土台阶一次排弃高度应当控制在初步设计规定范围内,不得超高排放。
排土场边坡应当采取工程措施、生物措施进行治理。
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推动工业园区建设,合理规划工业布局。
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工业园区。
特殊行业除外。
第三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第三十三条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
已建化工、生物发酵等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期限内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减少恶臭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自治区标准。
禁止在工业园区外新建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
第三十四条严格控制生产中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排污单位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过滤、吸附和分解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油罐车和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建立台账。
第三十六条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提高环境准入条件,提升焦化、煤化工、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水平,重点区域执行重点行业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燃煤发电机组和执行火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锅炉应当进行超低排放改造。
第三十七条禁止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以及其他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
第三节移动源污染防治第三十八条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货物运输结构调整专项规划,加快煤炭、火电、钢铁等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提高铁路运输比例,逐步降低汽运量。
第三十九条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合理布局公共交通路线,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积极宣传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
第四十条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清洁能源机动车,加快充电站(桩)、加气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新规划建设的各类商业、民用和公共建筑设施,应当配套建设充电站(桩)等设施。
鼓励和支持公共交通、出租车、环境卫生、邮政、快递等行业用车和公务用车率先使用新能源机动车。
第四十一条市、旗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汽油、柴油产品质量的监督,对流通领域的油库、加油站实行常态化的随机抽样检查。
禁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汽油、柴油进入本市销售。
第四十二条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动车尾气管理,建设机动车遥感监测平台,建立完善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
市、旗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柴油货车集中行驶路段、运煤专线、重点高速公路等地安装道路交通污染物监测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