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出口退税申报与增值税申报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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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免税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四
(一)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四、计税依据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 01 税零税率应税服务
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
免退税办法的退(免) 02 税计税依据
购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解缴税 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 的金额。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10、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 退(免)税政策简介
2020年8月19日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 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 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四、计税依据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03
铁路运输方式载 运旅客
按照铁路合作组织清算规则清算后的实际 运输收入
04
铁路运输方式载 运货物
航空运输方式载 05 运货物或旅客
为按照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对“发站” 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 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以及直接相关的国际联 运杂费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一、适用零税率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四
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 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 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知(财税[2016]36号 )
目录
CONTENT
01 政策简介 02 申报实务操作
01 政策简介
一、适用零税率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四
(一)国际运输服务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如果国际百度文库输或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多个 承运人承运的,为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清算后的实际收入;如果国际运输或 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一个承运人承运的, 为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
五、资格认定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一)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二)根据所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以下对
零税率企业出口退税申报(不实行无纸化)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办法 外贸企业:免退税办法或者免抵退税办法
六、申报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 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
免抵退税办法
(一)《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二)《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三)《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四) 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五) 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
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 和不动产无关。 (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三、出口退税率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3.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 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
4.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六、申报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 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二、免税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四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 资产:
1.电信服务。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应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以水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 营许可证》;以航空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 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 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
2.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的 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 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
第五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率为对应服务提 供给境内单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9% 6%
(一)国际运输服务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10、转让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