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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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CPA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

2017年CPA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

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3考点一、法律规范(15、14、12年)授权性规“可以、、、”“享有、、、权利命令“必须、、、”“应当、、、义务性规禁止“不能怎样”“不得怎样限定程度:强行性规范义)和任意性规范授确定性规范无须援引参照。

绝大多数属于此种规范非确定性规范委任性由国务院规准用性参x规法律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规章;6.解释;7.国际条约或协定。

考点三、法律体系!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

考点二、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主体、客体、内容(权利、义务))(15、13、09年)(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权利人、义务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①18以上;②16以上不满18,自己劳动收入。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10以上的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①不满10的未成年人;②“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物权客体)2.行为(债权客体)3.人格利益4.智力成果(产权客体)考点三、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 14事件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战争罢工、时间经过(意志无关)法律行为(要求行为能力)合同行为行为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能力)侵权、创作、发明、拾得、添附、建造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3考点一、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1.单方(担保遗嘱)和多方(赠与);2.有偿与无偿;3.要式与不要式4.主与从12年考点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15、14、13年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纯获益有效。

2)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行为,有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汇总2017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了,现在教材还没有发布,大家可以提前学习知识点,为帮助考生们找准方向,赢在起跑线上,天梯金融培训为大家整理了注会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希望大家一战成功,华丽蜕变。

1.知识点:“赠与”与“遗嘱”分别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还是双方法律行为?①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你想赠,别人得要,赠与才能成立。

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成立赠与。

例如:“给我养老送终,我把我所有的财产给您”——遗赠抚养协议;我愿意送,人家也得愿意给我“养老送终”才行,因此,不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②遗嘱: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若某个人想订立一份遗嘱,他只要自己订立就行,不需要在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形下就能订立遗嘱。

2.知识点:代位权诉讼与撤销权诉讼的费用问题①代位权诉讼: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②撤销权诉讼: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债务人承担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③无论是代位权诉讼还是撤销权诉讼,原告(债权人)败诉的,都由原告(债权人)自己承担诉讼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

3.知识点:“以上”、“以下”、“不满”等是否包含本数?含本数: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大于等于、小于等于等;不含本数:不满、以外、超过,大于、小于等。

4.知识点:共同担保下的保证责任票据保证人有两个以上,各保证人之间承担什么责任?票据法第51条规定,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履行了票据债务的保证人,有权向被保证人或共同保证中的其他保证人追偿。

至于保证人之间怎么承担责任,先看他们内部之间的约定(完全可以约定向另一个保证人全部追偿,只要他们自己愿意),只有没有约定的时候,他们才是平均分担。

值得注意的是:一个保证人向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追偿的话,谈的是票据法上的追索;而一个保证人向另一个保证人追偿,此时说的是民法上的追偿,而不是追索。

2017CPA经济法考点聚焦

2017CPA经济法考点聚焦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知识点 9】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概述 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名称
XX 法等 XX 条例等 地点+XX 条例等 XX 办法等 地点+XX 办法等
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
国际条约和协定
国家之间
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期间性质
断、中止或延长。
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知识点 12】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一)诉讼时效的种类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有以下几种:
种类
起算时点
长度
适用情形
普通诉讼时效
2 年 除适用短期、长期诉讼时效以外的其他纠纷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短期诉讼时效
从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权利被侵害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附生效(延缓)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失效(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生效期限(始期)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终期)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2.条件的要求: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 (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4)条件必须合法。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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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知识点2017注会《经济法》知识点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正在逼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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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其他规定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免责事由(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金钱之债不适用该规则。

(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解释】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2)政府行为;(3)社会异常现象(如罢工、骚乱等)。

【知识点】交付的法律效力1.所有权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1)不动产的买卖,所有权自“登记”时转移;(2)动产的买卖,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但当事人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的除外。

2.孳息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风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1年案例分析题)【解释】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无论不动产还是动产,均自“交付”时转移风险。

所有权转移与否不是确定风险负担转移的标准,“交付”才是风险负担转移的标准。

4.先占有后订立买卖合同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相关链接】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无需现实交付,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解释】动产的所有权、风险和孳息的转移均与“交付时间”有关,考生应区分两种情况:(1)先订立买卖合同后交付设备的,直接找到交付时间;(2)先占有设备后订立买卖合同,不用再交付了,以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已经结束了。

你知道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都考那些知识吗?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欢迎阅读。

01高频考点《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二章第二节-1 代理的基本理论02考点精析(一)代理的概念及特征代理关系包括三种关系:一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三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代理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1)民事法律行为;(2)民事诉讼行为;(3)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后面两种行为均包含意思表示要素,实际上属于准民事法律行为。

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等)、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的法律效果并非归属于行为人自身,而是由被代理人承受。

故法律要求行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

《民法通则》只承认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而不包括以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

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代理人从事代理时必须拥有代理权。

代理权是代理人能够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并使该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资格。

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应独立思考、自主作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代理人不因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取得任何个人利益,由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自应由被代理人本人承受。

(二)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4)代理VS传达(2017年新增)①传达的任务是忠实传递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传达人自己不进行意思表示。

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是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以代理人自己的意志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

2017年CPA注会经济法

2017年CPA注会经济法

2017年CPA注会经济法D1.物权行为VS债权行为:合同有效,物权行为效力待定。

(1)债权行为:不需考虑有无处分权,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生效,同一标的物上成立的数重买卖合同均有效。

(2)物权行为:需要考虑有无处分权,无权处分效力待定,物权只能被转让一次。

2.【必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基于事实行为:如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基于法律规定:继承或者受遗赠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基于公法行为:法院、仲裁的法律文书、政府征收生效时发生效力【考点4】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1.交付的种类:(现实交付《最典型》和交付替代)交付替代方式当事人核心识别标志物权转移时间简易交付两方买方已占有(借、租)后买法律行为(买卖合同)生效时指示交付三方购买前为第三人占有通知到达第三人时占有改定两方卖方先卖后借(租)借用(租赁)合同生效时2.交付生效总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质押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登记对抗特殊动产所有权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交付对抗登记抵押(1)以生产设备、存货、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存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浮动抵押【考点1.登记生效总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抵押以建筑物和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转移。

2017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一)

2017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一)

2017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一) 法律渊源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7.国际条约或协定【解释1】考生应清楚不同的法律形式的制定机关及其效力等级。

其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解释2】注意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的不同制定机关,一个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一个是地方“政府”。

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也可以是主体;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1.公民和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权利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

2.法律关系主体要自己参与法律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3.法人组织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成立时“同时产生”,到终止时“同时消灭”;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实现。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物权客体)、行为(债权客体)、智力成果(知识产权客体)、人格利益(如公民的肖像、名誉权等)。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需他方的同意)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等。

【知识点】无效的民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2017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十二)

2017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十二)

2017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十二) 临时报告(一)重大事件的界定1.核心特征——对证券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凡发生(包括发生于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提出临时报告。

2.重大事件——重点掌握项目(1)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如重大资产重组);(2)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而非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3)持有公司5%以上(不计优先股)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4)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5)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6)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个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3.重大事件——了解、熟悉项目(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3)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4)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5)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6)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7)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8)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11)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12)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13)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备考2017年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 考试重点专题解析便于记忆

备考2017年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 考试重点专题解析便于记忆

专题一:破产法1、【债权人申请破产】(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的,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根据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4)【还不起A债权人的钱,B债权人见状直接申请破产】因为任何债务不能执行都说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其每一个债权人就均有权申请其破产。

(5)根据规定,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有担保的破产债权】(1)【破产企业给他人提供物保,担保物变现后尚未清偿的,去找主债务人要】作为抵押人,其仅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向甲银行承担担保责任。

+2(或)根据规定,如破产企业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企业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

(2)【破产企业在债权设立时为自己的债务提供物保】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3、【撤销权】(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1 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7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四)

2017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四)

2017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四) 抵押权的特性(1)假设无旨在担保的债权,担保物权不能成立;(2)担保物权原那么上不能脱离所担保的债权单独转让,所担保的债权转让时,担保物权一并转让;(3)担保物权随债的消灭而消灭。

担保物权被有效设立后不能被马上行使;担保物权的行使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为条件。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相关链接1】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可主张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相关链接2】建筑工程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相关链接3】①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②质权与未登记的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2)流押条款无效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局部内容的效力。

【相关链接】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流质条款无效)。

4.不可分性主债务被分割或者局部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时,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当担保责任。

抵押财产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可以抵押。

(1)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2)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①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房屋一并抵押。

(房地一体原那么)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2017年注会《经济法》各章学习重点

2017年注会《经济法》各章学习重点

2017年注会《经济法》各章学习重点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本章虽然是理论部分,但内容并不晦涩难懂,篇幅也较小,考试重点内容主要集中在“法律规范种类、法律渊源”考点上,考生如果能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熟练掌握,则对于本章在考试中的分数,就如同探囊取物。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本章主要考点集中在“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代理制度”和“诉讼时效制度”中,其中,对于“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这两点,都可以与《合同法》的内容结合作为案例题中的一问,因此建议考生从理解的角度上把握相关知识点。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本章主要针对所有权与他物权,而他物权就是指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先理解这几个大的概念,然后再掌握其中的具体规定。

首先是不动产与动产物权变动。

其次是所有权制度中的共有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

然后是用益物权制度,掌握建设用地使用权。

最后是担保物权制度,应着重掌握抵押担保。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本章依然可以分为总则部分和分则部分,学习总则部分可以按照两条主线进行,即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履行。

首先,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要注意哪些情形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主要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承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生效等。

其次,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要注意哪些情形会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主要包括:合同履行的规则、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抗辩权、保全措施、合同的担保、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

分则部分是有名合同的具体规定,其中重点内容为买卖合同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则、赠与合同撤销的相关规则、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另外,今年教材在本章新增加了很多内容,如互易合同、运输合同、行纪合同,考生在学习时对此要多加关注。

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部分的内容难度并不大,因此考生学习本章时要领会学习“商事法律”部分的要领,为后面的公司法从学习思路上奠定坚实的基础。

2017-注会《经济法》笔记总结

2017-注会《经济法》笔记总结

4. 代理与传达:不同之处有三方面:
代理
意思表示
代理人独立向第三方意思表示。
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身份行为
亲自实施,不可代理。
5.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类别
无权代理
传达 忠实传达委托人意思表示。 不要求。 可以借助传达人传递意思表示。
表见代理
概念
无权、超权、代理已终止。
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盗用、借用公章不是表 见代理。
核心识别标志
物权转移时间
简易交付
两方
买受人先借(租)后买
买卖合同生效时
指示交付
三方
购买前为第三人占有
通知到达第三人时
占有改定
两方
出卖人先卖后借(租)
用(租赁)合同生效时
(2)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公示)生效。其他地方与登记不一致,以不动产登记簿为依据(有证据除外)。 晨陽提示:物权推定效力,动产占有人、不动产登记人被推定为合法权利人。 晨陽提示:不动产登记类型主要有: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发生时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
诉讼时效进行中
延长 法院决定
晨陽提示:中止中断同时,先考虑中断、后考虑中止
效果 暂停 重新计算 延长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6
【知识点 1】物权法概述
2017 年注会笔记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 2】物权变动 1. 变动形态:取得+变更+消灭。 2. 物权变动的原因:
第二编 民法相关制度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知识点 1】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1. 民事法律行的特征: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目的+合法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班讲义(可编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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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班讲义(可编辑)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前言)前言一、授课概要二、备考指南(一)章节分值分布章节内容平均分值合计第阶梯章合同法(含分则)分共分左右章公司法分章证券法分第阶梯章物权法分共分左右章破产法分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分第阶梯章法律基本原理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章合伙企业法章企业国有资产法章反垄断法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章平均-分合伙、涉外分左右共分左右(二)题型题量题型分析(根据历年的机考公布信息分析)题型单选题(选)多选题(选-)案例分析题题量题题大题分值分分分解题要求()客观题(选择题):ldquo稳rdquoldquo准rdquoldquo狠rdquo【示例middot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法律渊源的有()。

A联合国宪章B某公立大学的章程C《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D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我国法律渊源。

选项A属于国际条约和协定是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其他国家或地区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选项B公立大学不是我国的立法主体其章程不属于法律渊源选项C《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案例在我国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不是我国的法律渊源选项D证监会发布的文件属于部门规章。

()主观题(案例分析题):ldquo简单rdquoldquo明了rdquoldquo一针见血rdquo【案情示例】A公司以万元的价格向B公司订购一台机床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价款。

A公司将该汇票交给采购经理甲拟由其携至B公司交票提货。

甲获取汇票后利用其私自留存的空白汇票和私刻的A公司和承兑银行的公章及其各自授权代理人的名章按照A公司所签发汇票的内容进行复制。

甲将其复制的汇票交付B公司提走机床并占为己有。

B公司为向C公司购买原料将甲交付的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C公司是否有权向A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2017CPA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

2017CPA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

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3考点一、法律规范(15法律渊源:1.宪法;2.考点三、法律体系!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

考点二、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主体、客体、内容(权利、义务))(15、13、09年)(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权利人、义务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①18以上;②16以上不满18,自己劳动收入。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10以上的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①不满10的未成年人;②“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物权客体)2.行为(债权客体)3.人格利益4.智力成果(产权客体)第二章考点一、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1.单方(担保遗嘱)和多方(赠与);2.有偿与无偿;3.要式与不要式4.主与从12年、13年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纯获益有效。

2)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行为,有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3.受欺诈:3)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2)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1)没有可变更可撤销;4.受胁迫:3)单方民事行为,无效。

2)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1)没有可变更可撤销;5.乘人之危:2)单方民事行为,无效。

1)可变更可撤销;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

7.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的,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

考点三、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一年)15年(一)种类:1.重大误解(二)撤销权:通过“。

2.认。

未作表示视为拒绝。

2.相对人的保护:1)催告。

2)撤销权(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行使追认权,则不能行使)考点三、表见代理1)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2)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

2017年CPA经济法知识点

2017年CPA经济法知识点

与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考点一破产申请的受理(15.09年)(一)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1.《企业破产法》十条规定: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5日法院通知债务人→7日债务人提异议→异议期满10日法院裁定。

2)“债务人或清算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提示】有特殊情况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2.《企业破产法》十一条规定: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2)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将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及时送达债务人”。

3.《企业破产法》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受理申请和驳回申请”, 10日内有权提起上诉。

4.《企业破产法》十三、十四条规定:1)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2)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3.《企业破产法》十七条规定: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4.《企业破产法》十八条规定: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1)前提: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受理时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2)视为合同解除的情形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②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③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

解释:超过通知或答复的法定期限,管理人即丧失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权(只能解除合同),但如果是此后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契约自由体现),合同仍可继续履行。

3)管理人选择权的限制(不能反复)1)继续履行有损失的:共益债务;2)解除合同有损失的:普通债权,违约金不能申请。

5.《企业破产法》十九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2017经济法重点知识

2017经济法重点知识

2017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知识点:出资(1)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3)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4)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5)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知识点: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也可以是主体;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1.公民和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权利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

2.法律关系主体要自己参与法律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3.法人组织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成立时“同时产生”,到终止时“同时消灭”;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实现。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物权客体)、行为(债权客体)、智力成果(知识产权客体)、人格利益(如公民的肖像、名誉权等)。

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1)独立性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不是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

(2)完整性合伙企业的财产作为一个完整的统一体而存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权益的表现形式,仅是依照合伙协议所确定的财产收益份额或者比例。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的订立1.要约的撤销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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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十四)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中的信息披露
(一)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2.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3.重大事项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

包括:
(1)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2)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4)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5)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9)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10)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11)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12)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3)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
1.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2.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基本概念
(一)上市公司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二)实际控制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上市公司收购人
1.上市公司收购人是指意图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

2.一致行动人
所谓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权益披露制度
1.权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2.大股东披露及权益变动披露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①大股东披露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②权益变动披露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2)协议转让
①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协议达成之日起,而非完成股权过户登记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3.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文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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