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XXXX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研究生新生须持《XXXX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办理入学手续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经研究生院批准,方为有效。
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研究生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研究生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过一年治疗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要求者,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身体康复后,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研究生院以书面形式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对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前,取得学籍的研究生须按规定日期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XX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XX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通过入学考试取得我校研究生入学资格者,应持《XX 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研究生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新生报到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校指定医院进行健康复查。
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
第二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二)请假两周期满后,未办理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不报到者;(三)健康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四)经复查,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道德败坏、违法乱纪行为或在报考和入学考试过程中舞弊者;(五)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三条健康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新生,经过治疗能在短期(限一年内)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我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院(部)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办理有关手续后,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因其它原因暂不能入学者,经本人申请,所在院(部)签署意见,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二个月内,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因病者由我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四条每学年开学时,研究生须到计财处缴纳规定费用后,凭研究生证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应履行有关手续,或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时,须出具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院(部)请假,并报研究生院备案;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者,以旷课论处(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
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硕士研究生学习和生活的管理,确保他们顺利完成研究生教育,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综合素质的高级专门人才。
以下是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硕士研究生入学要求1. 学历要求: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要求是本科学历,学科专业对口。
学生需提交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及翻译件(如有)。
2. 成绩要求:硕士研究生的入学成绩要求是优秀,通常要求本科成绩在同专业中处于前50%以上。
3. 推荐信要求:学生需提交两封推荐信。
推荐人应为本科毕业学校的教授或副教授,推荐信需详细介绍学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潜力。
二、研究生培养计划1. 学制要求: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两年,研究生必须按学制要求学习,并完成各门课程的学分。
2. 课程设置:研究生培养计划根据学科特点和研究方向,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和选修课程。
其中,专业课程为硕士研究生必修,选修课程由学生自主选择。
3. 研究任务:硕士研究生的学籍管理规定要求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完成科研任务。
任务可以是论文研究、实验研究、学术调研等,目的是培养研究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学位申请和学位论文1. 学位申请: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后,需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
学校将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后授予学位。
2. 学位论文:学位论文是硕士研究生毕业的重要要求。
学生需选择合适的课题,完成一篇具有一定科研价值和创新性的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格式需符合学校制定的规范。
四、学术道德和纪律约束1. 学术规范:硕士研究生应遵守学术道德,尊重知识产权,不得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当严谨认真,不造假,不作弊。
2. 纪律要求:硕士研究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学校的纪律。
包括但不限于违反考试纪律、学术不端等。
五、学籍管理和评定1. 学籍管理:硕士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由学校负责,包括入学、学业进度、培养计划、学位申请等工作。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针对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各项管理事项所做的规定。
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注册和报到:规定了研究生入学后必须按时完成的注册和报到手续。
2.课程学习:规定了研究生的课程学习要求,包括选课、修读学分、考试等方面。
3.科研工作:规定了研究生的科研工作要求,包括开展研究课题、参与科研项目等。
4.学术活动:规定了研究生参与学术活动的要求,包括参加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等。
5.学籍管理:规定了研究生学籍的保留和取消条件,以及学籍异动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6.毕业要求:规定了研究生毕业所需满足的各项要求,包括论文撰写、答辩、学位申请等。
7.违纪处理:规定了研究生违反学校规定的处理措施和程序。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研究生的学习和行为,确保研究生能够按时完成学业,获得相应的学位。
同时,也为学校提供管理研究生的依据,同时确保研究生的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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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或户口卡),在规定时间按学校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及时向学校书面请假,并附医院、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洪水等)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可注册,取得学籍。
第五条经复查,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一)不符合招生规定的;(二)身体健康复查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中关于高校学生体检标准或要求的;(三)经查实入学前有违法行为的。
第六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经学校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患有疾病的新生,且不宜在校学习生活,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当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医院或学校医院复查,合格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手续。
研究生经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的书面请假手续。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学籍,按照退学处理。
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研究生,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经学校核准,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我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研究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凭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培养单位(以下称学院)书面请假,报研究生院备案。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被录取后,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时间为1学年。
(一)患有疾病短期内能治愈,暂不宜在校学习,需要超过一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二)处于怀孕期或哺乳期需休养超过一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三)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四)因家庭或个人其他特殊原因暂无法在校学习,超过一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学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2周内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报到注册后获得学籍。
如本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入学申请,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各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主要内容包括: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是否与本人实际情况相符;是否有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等。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的3个月内,各学院按照研究生院提供的合格录取考生信息对其进行复查。
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使研究生的学习、生活等符合规范的要求,根据2005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全面复查合格者,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统一正式注册,领取学生证,取得研究生学籍。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研究生院审定,取消其入学资格:(一)未请假逾期二周或请假逾期四周还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二)无论何时经查证属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三)经健康复查,发现有严重疾病,一年内难以治愈,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
被取消入学资格者,原为应届毕业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原为在职职工或待业人员,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内,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者,可向学校申请入学,应按下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日期内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请假不得超过一周。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纪律、考勤与考核第五条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研究生因事、因病不能按时返校或必须离校时,应事先请假。
因事请假不得超过两周,因病请假不得超过四周。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4篇)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是指高校对研究生的学籍信息进行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学籍登记:研究生入学后,需要进行学籍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计划、导师选择等内容。
2. 学费管理:规定研究生学费的缴纳方式、时间和金额,以及退费政策。
3. 学籍变动管理:研究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动(如转导师、休学、退学等),需要按照规定流程办理手续,并及时更新学籍信息。
4. 学术诚信管理:确定研究生学术行为的规范,如防止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发生,并规定相应的惩处措施。
5. 成绩管理:规定研究生的学业成绩评定方式和标准,包括考试、论文、实验报告等,以及不及格或重修的处理办法。
6. 毕业管理:规定研究生毕业的条件和程序,包括论文答辩、学位审核、毕业证书颁发等。
7. 学籍档案管理:确定研究生学籍档案的建立、保存和利用方式,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培养计划、成绩单、毕业证书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研究生的学习和发展权益,促进研究生教育的规范和科学性。
具体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可能因学校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是指针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方面制定的规定和政策。
一般来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入学条件:包括对研究生入学的专业要求、学历要求、考试要求等。
一般来说,研究生入学需要本科学历或相关学位,并且需要通过一定的考试,如考研等。
2. 学习计划: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通常规定了研究生的学习计划,包括课程安排、学习进度要求等。
研究生需要按照学习计划完成相应的学习任务。
3. 学术指导:学籍管理规定一般规定了研究生的学术指导制度,即指导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指导关系。
研究生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研究方向的指导教师,并与其进行密切的学术交流和指导。
4. 学术标准和考核:学籍管理规定一般也规定了研究生的学术标准和考核规定。
研究生需要按照一定的学术标准完成研究工作,并通过相应的考核才能获得学位。
5. 学籍管理和申请手续:学籍管理规定一般也包括对研究生学籍管理和申请手续的具体规定。
郑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郑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郑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特点,制订《郑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被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并取得我校学籍的研究生。
留学生及港澳台研究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入学。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请假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
请假期限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除不可抗力等正常事由以外)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五条新生报到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医院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委托培养研究生与自筹经费研究生,在办理报到手续、领取校徽、研究生证及其它有关材料前,须签定协议、履行交费等手续。
未经批准,逾期2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新生,凭校医院或县以上三级甲等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新生不在学校居住,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期开学前1个月向所在院(系)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含体检、政治思想等)合格,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不受时间限制,立即取消其学籍。
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凭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院系所请假,并报研究生院批准。
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含请假未获准)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包括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健康状况等(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验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任何时候,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三条入学体检由大连海事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招生体检标准进行。
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由校医院或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经研究生院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回家或回原工作单位治疗,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在下一学年新生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由校医院诊断(必要时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自主择业,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研究生退回原工作单位:(一)三个月内健康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二)患有招生体检标准中未明确规定的其它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一年内康复无望者;(三)未按学校招生规定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者;(四)报考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严重违规违纪或作弊等行为者;(五)入学前隐瞒、入学后被发现有严重政治、经济、学术品德等问题者;(六)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而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七)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出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或严重学术品德问题、影响恶劣者;(八)拒绝缴纳或不能足额缴纳学校规定的学费等各项费用者。
西北工业大学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第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经我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书面向研究生院请假,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研究生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第二年7月初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
申请入学时,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报研究生院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本人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研究生因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注册,必须向所在学院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学院审批时间不超过两周,两周以上必须经研究生院审批,否则不予注册。
不按《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培养合同书》及其他规定交纳培养费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八条研究生必须按西北工业大学博(硕)士授权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课程学习和各项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课程视其成绩分别按补考或重修处理(具体内容详见西北工业大学博(硕)士学业管理工作细则)。
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维护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05]2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凡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须持《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研究生处书面请假,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第四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第五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一)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二)病、事假期满,未履行相关手续仍不报到者;(三)入学复查不合格者;(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而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五)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
第六条在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下同)确诊暂时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开学前提交入学申请,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请假并出具必要的证明材料,报研究生处备案。
研究生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不注册者,按旷课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八条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和行政规章,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经所录取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及其所属二级党委批准,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予以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随下一级研究生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的,可继续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次保留时间为一年,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不得超过两次。
复查合格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XX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所在培养单位书面请假,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报研究生院审批。
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各培养单位负责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生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的身份证明、个人档案、学历学位证书、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一)由于身心状况原因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二)参加创新创业活动不能保证在校学习时间的;(三)研究生支教团成员开展支教服务的;(四)其他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
应征参加解放军(含武警),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因身心状况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指标要求,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厦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厦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09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学位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注册、请假第三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研究生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向学院或研究院(以下简称学院)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未准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或假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学院按照国家及学校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于入学三个月后的第一周书面上报校招生办和研究生院备案。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于下学年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同意后,到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
复查合格者,经研究生院批准,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按规定必须缴纳学费的研究生每学年应当按一学年额度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所有在学研究生(含获准延期的研究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到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郑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郑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郑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特点,制订《郑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被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并取得我校学籍的研究生。
留学生及港澳台研究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入学。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请假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
请假期限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除不可抗力等正常事由以外)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五条新生报到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医院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委托培养研究生与自筹经费研究生,在办理报到手续、领取校徽、研究生证及其它有关材料前,须签定协议、履行交费等手续。
未经批准,逾期2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新生,凭校医院或县以上三级甲等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新生不在学校居住,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期开学前1个月向所在院(系)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含体检、政治思想等)合格,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不受时间限制,立即取消其学籍。
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二00五年十二月修订)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复查期内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体检,入学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报研究生部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可于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报到注册,确认学籍。
研究生注册按下列规定办理:1、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2、持本人研究生证及缴费凭证交所在学院加盖注册印章。
3、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应当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4、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等申请手续后,经批准可暂缓注册。
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研究生应当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等,严格遵守有关考核的规定。
曲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曲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入学时必须持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凭有关证明,事先向研究生处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在体检复查中若发现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由本人申请,院(系、所)同意,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必须在下学年六月份向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院(系、所)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院(系、所)提出,研究生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1.未经请假而又无特殊情况者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2.入学复查不合格者;3.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并由本人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处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事先向研究生处请假,并出示必要的证明。
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又不按时注册者,以旷课论处(研究生旷课一天,旷课时数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不能按学时计算的,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算)。
二、纪律与考勤第六条:研究生必须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的各种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以旷课论处(研究生旷课一天,旷课时数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不能按学时计算的,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算)。
第七条:研究生请假,需填写《曲阜师范大学研究生请假条》,请假三天以内,由院(系、所)审查批准,到研究生处备案;请假七天以内,由导师、院(系、所)负责人签署意见到研究生处审批;请假七天以上者,需由研究生处签署意见,并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请病假者,须有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病假证明(带病历);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学生学籍是指本科、研究生以及在各类高等教育机构学习的学生的基本档案,包括学习成绩、学习进度、学业评价等内容,是高等教育质量监控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学生自主学习、自我发展,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培养各类高层次、复合型的人才。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各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并与相关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组织等部门密切合作,形成学生学籍管理的多元化发展模式。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五条学籍注册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提供的材料和程序,向学校报到注册并办理学籍手续。
第六条学籍注册包括报到登记、个人信息更新、体检等环节。
学校应提供便捷、高效的报到登记服务,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第七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手续,对于未按时注册的学生,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取消学籍资格等。
第八条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学校进行更新,学校要及时记录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提前向学校请假,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迟报到。
第三章学业进度与评价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学校赋予的课程计划进行学习,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分要求。
第十一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按照规定的学时和学分要求参加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的学习成绩、学术考核和学业评价应真实、客观,不得作弊、篡改或抄袭。
第十三条学生对学业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学校应建立相应的申诉机制并进行审核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特殊情况需休学、退学或转专业的,应按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学籍管理与奖惩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全面、准确的记录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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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依法治校,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应当按规定日期,持录取通知书,携带必要证明材料来校办理入学手续。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事前向研究生院请假并附有关证明。
请假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报到时,学校进行入学资格初审,初审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中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应在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需要在家休养的,由本人申请、经研究生指导教师、所在院(系)及校医院签署意见后,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申请批准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所有费用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待次年新生入学前三个月由本人提出入学申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注:对于在校生,不论何时发现都作取消学籍处理)。
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研究生须按时到校并在各院(系、所)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批准后方为有效。
未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不按时注册超过两周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第六条研究生学制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确定。
从入学起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和延长学习年限),硕士生不超过四年,博士生不超过六年,直博生不超过七年。
第七条硕士生在培养方案规定学制内尚未答辩,可申请延期答辩,期限一般在半年之内。
由研究生本人申请,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并注明延长年限(累计不超过一年),院(系、所)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第八条博士生在培养方案规定学制内尚未答辩,可申请延期答辩,期限一般在一年之内。
由研究生本人申请,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并注明延长年限(累计不超过二年),院(系、所)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九条申请延期后仍不能按期毕业的,按本规定有关条目予以退学或结业处理。
第十条在学制内申请提前答辩者,在校学习时间,2年学制的硕士生一般不得少于1.5年,2年以上学制的硕士生一般不得少于2年,博士生一般不得少于3年。
第三章考勤第十一条研究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培养计划并积极参加学校或院(系、所)、班级安排的活动。
第十二条研究生请病、事假的审核要求:(一)研究生本人书面提出请病、事假,经研究生指导教师同意,由各院(系、所)负责人批准。
请病、事假两周以内的,由各院(系、所)备案,请病、事假两周以上的,须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研究生请病假,需凭学校医院证明或经学校医院认可的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
研究生请事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擅自离校的,视为旷课。
课程阶段,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累计;论文工作阶段,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
(三)一学期累计病、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三条研究生出国请假办理要求:(一)研究生在学期间自费出国进行学术交流的申请、审核、批准程序参照《东南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二)研究生因私出国(旅游、探亲)原则上须安排在寒、暑假,并在各院(系、所)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经批准的研究生病、事假,假期结束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作未请假处理。
第四章奖励和处分第十五条学校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表彰和奖励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表彰与奖励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十六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具体规定见《东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应当在两周内办结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八条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等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转专业、转导师和转学第十九条研究生转专业、转导师规定详见《东南大学研究生转专业、转导师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规定详见《东南大学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因病需休学,由指导教师和院(系、所)负责人审查同意,经校医院和研究生院批准后予以休学。
因病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因创业申请休学,由指导教师和院(系、所)负责人审查同意,经研究生院批准后予以休学。
一般以一学期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创业休学的研究生从入学起最长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和延长学习年限),硕士生不超过五年,博士不超过七年,直博生不超过八年。
第二十三条已婚女研究生应自觉执行国家生育政策,在学期间生育者,须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不承担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已婚研究生的子女,学校不承担其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用按学校相关医疗规定办理。
研究生休学应当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新生或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二十六条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一周向所属院(系、所)提出复学申请并办理复学手续。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须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痊愈诊断证明,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七章退学第二十七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一)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有以下情形者:1、硕士生在同一学期学位课程考试有二门以上(含二门)经补考后仍不及格;或有一门学位课程重修后仍不及格;或有一门学位课程无故旷考。
2、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重修后仍不及格;或有一门学位课程无故旷考。
(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学籍和延长学习年限)未完成学业的;(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不按时注册超过两周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六)科研能力不能满足学位论文工作要求的;(七)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在校继续学习的;(八)其他经审查、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研究生作出退学处理之前,应当告知研究生本人作出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其享受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退学处理由东南大学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给予退学处理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
退学决定书由研究生所在院(系、所)送达研究生本人,由研究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研究生拒绝签收的,院(系、所)进行留置送达后决定书生效;已离校的,院(系、所)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或者上述方式仍无法送达的,院(系、所)和学校可在网络或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自公告之日起,满15个工作日视为送达,决定书生效。
退学决定书生效后,由学校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退学处理的研究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生效后两周内办结离校手续,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东南大学学生申诉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指导教师和所在院(系、所)负责人同意,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应在两周内办结离校手续。
第三十一条对退学研究生,学校根据其学习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毕业与结业第三十三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在研究生毕业前,由院(系、所)对其德、智、体进行全面考核,写出评语,做好毕业鉴定。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详见《东南大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暂行工作细则》。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全部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毕业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逾期不办手续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定向或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按规定回定向或委托单位工作。
第三十八条肄业、结业研究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结离校手续。
在规定时间内有用人单位接收的,可列入推荐就业计划。
无用人单位接收的,学校不负责安排就业,并将户口、档案等关系转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九条严格按照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向研究生院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由学校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批。
第四十条按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学籍,不再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一经发现,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二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申请并经学校核实后,发给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三条临床医学长学制学生进入研究生阶段后的学籍管理按照本规定办理;港澳台研究生在本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办理;外国留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留学生学历证书的发放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