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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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保险(广义): (1)社会政策性保险 (2)经济政策性保险
二、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类: 自愿保险 强制保险
自愿保险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自愿 签订保险合同而形成的保险关系。
强制保险一般是法定保险,其保险 关系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以法律、法 规等为依据而建立起来的。
三、按保险标的分类: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 宽限期条款: ❖ 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给予投 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通常为1个月或2个月),在宽限期 期间,保险合同效力正常。 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没有缴纳保险费,合同仍然有效 。如果此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给付保险金,但要从 中扣除应缴而未缴的保险费。 目的在于保护保单所有者避免非本意的保单失效。
寿险与非寿险 水险与非水险 生命保险与损害保险
四、按承保方式分类:
原保险 再保险 共同保险 重复保险
原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 直接签订合同所确立的保险关系。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指保险人 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 其他保险人承担的保险关系。
❖ 一是合同主体不同 ❖ 二是与被保险人的法律关系不同
对保单提出争议。换言之,保险公司不能在保单生效两年之后 以保单出立时的重要误述、隐瞒或欺骗为理由来对死亡给付申 请提出争议。保险公司有两年时间来调查合同中的不实之处。 例如,某人在投保时隐瞒了患有高血压,如果他在两年后死亡 ,此时才发现隐瞒,保险公司必须给付保险金。不可争议条款 的目的是使受益人免遭经济困难。既然被保险人已经死亡,受 益人也就无法与保险人争辩。
三峡工程右岸大坝及电站 厂房的保险金额:60万
人保、太保、平安承保比例: 40%、 35%、 25%
共同保险:其保额之和小于或等于 保险标的的价值。 即:保额1+保额2≤保险标的 的价值
如:人保40万(30万)+太保20万 ≤保险价值60万
1.风险分摊的方式不同 2.与被保险人的法律关系不同
❖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 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 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 分红保险: ❖ 分红保险就是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 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 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 ❖ 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于死差益、利差益和费差益 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 不可抗辩条款:
❖ 该条款规定,在保险生效一定时期如两年之后,保险人不能
第四章 保险的类别
内容提要
1
保险的一般分类
2
保险的主要险种
一、按保险的性质分类: 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 与此相关的还有政策性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以法律为保证 的一种基本社会权利,其职能是 以劳动为生Biblioteka Baidu人在暂时或永久丧 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能利 用这种权利来维持劳动者及其家 属的生活。
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 变额万能寿险:变额寿险是通货膨胀的产物。它是一种固定保险费但
死亡给付保险金额不固定且有最低死亡给付金额保证的新险种。经营变 额寿险的保险人将该险种的资产设立独立账户,单独进行投资,死亡给 付金额将随着投资结果进行调整。 ❖ 变额万能寿险是融合了缴纳保费灵活的万能寿险于投资灵活、保额可调 整的变额寿险后形成的一个新的险种。保单持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 将保额降至保单规定的最低水平,也可以在具备可保性时将保额提高。
商业保险是保险双方当事人 订立保险合同,以投保人交纳保 险费为条件,由保险人对保险合 同约定的风险事故承担赔付责任 的一种经济制度。
商业保险: ❖ 财产保险 ❖ 人身保险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1.实施方式不同 2.经营目的不同 3.保障程度不同 4.保费负担主体不同 5.保障对象不同
政策性保险是政府为了某种政策 目的,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或成立专门 的政策性保险经营机构,运用商业保 险的技术来开办的一种保险。(狭义)
再保险的基础是原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是相 辅相成的,它们都是对风险的承担与分散。再 保险是保险的进一步延续,也是保险业务的组 成部分。 第一,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 动。 第二,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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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险又称为联合共保,简 称共保,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 险人联合直接对同一保险标的、同 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提供保 险保障的方式。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 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包括:财产损失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 等险种。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 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分为: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
❖ 1.保险标的不同。 ❖ 2.保险期限不同。 ❖ 3.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不同。 ❖ 4.确定保险费率的依据不同。 ❖ 5.经营稳定性不同。
❖ 年龄误告条款: ❖ 《保险法》53条:“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
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 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 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 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 人。”
(2009年新修订《保险法》第56条)
人保40万+太保30万>保险价值60万
共同保险与重复保险的区别
共同保险
❖ 合同数量不同 ❖ 适用险种不同
一份合同 财产保险和部分人身保险合同 保额之和小于或等于保险标的的价值
❖ 保额与保险价值的 关系不同
重复保险
两份或两份以上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保额之和大于保险标的的价值
共同保险与重复保险的共性?
保险的主要险种:
❖ 人寿保险 ❖ 意外伤害保险 ❖ 健康保险 ❖ 财产损失保险 ❖ 责任保险 ❖ 信用保证保险 ❖ 农业保险
人寿保险的概念:
1.生存保险:满期生存保险 年金保险
2.死亡保险:定期死亡保险 终身死亡保险
3.两全保险
❖创新型人寿保险:
❖ 万能寿险:万能寿险是一种缴费灵活、保额可调整的非约束性的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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