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子职业技术学院就业实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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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就业实习管理条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就业实习是高职院校重要的教学环节,是培养学生适应社会和提高社会实践能力的重要过程。为探索工学交替、顶岗实习等有利于增强学生能力的教学模式,做好我院学生就业实习工作,切实维护学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就业实习过程,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就业实习准备

第二条就业实习教育。教务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及各系负责对学生就业实习教育、职业生涯设计教育、就业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观。

第三条与用人单位的联系。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方式,积极拓宽就业实习市场,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和各系要紧密配合,通过组织开展校内校外供需见面会、企业走访等多种方式,加强与用人单位联系,广开实习就业渠道。各系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积极与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以达到双方共赢的目的。

第三章就业实习审批

第四条严格审批手续。就业实习是学生走向工作岗位的重要环节,加强就业实习的审批工作对于提高学生的就业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系、处应严格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学生实习资格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暂不推荐:

①.所有考试、考查课成绩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者;

②.欠学费、住宿费、书费者;

③.留校察看处分未满一年者;

④.其他不能进行就业实习者。

第六条学院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的审批流程

1.严格用人单位的资格审核。资格审核由教务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及各系主管就业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应认真落实用人单位的性

质、学生的工作岗位、工资待遇、实习时间及劳动合同等事项,保留用人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

2.组织学生面试。当与用人单位达成初步意向后,根据专业情况由各系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面试,由用人单位择优录取,面试合格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去单位实习。

3.签订协议。学生经面试合格后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各班辅导员和各系主管就业的负责人同意并签字,签订《山东电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就业实习安全与自律责任书》,同时发放《毕业实习报告》方可实习;各系或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在十五日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山东电子职业技术学院就业实习协议书》;若实习生不满意实习单位可在十五日内向所在系请示,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同意后可返校,系里重新安排实习单位。

第七条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审批流程

1.实习资格确认。学生自行联系单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家长与学生各自班级的辅导员确认方能确定实习资格。

2.审批学生凭实习单位证明、实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明向系里提出申请,由所在系、学生处、教务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依次审核同意,签订《山东电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就业实习安全与自律责任书》,同时发放《山东电子职业技术学院就业实习协议书》及《毕业实习报告》方可实习;就业协议书应在十五日内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上交各系备案。

第八条各教学系在每周星期五将本周所参加实习学生名单以电子邮件形式分别报教务处、学生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等部门。

第四章就业实习过程管理

第九条学生实习期间要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进入实习后,学生应在15日之内与实习单位达成实习协议。一旦签订就业实习协议,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条实习期不得低于3个月。

第十一条学生在实习期间如果需要终止实习,须经各系与实习单位协商同意,不得自行终止实习,否则实习考核成绩视为不及格,且学校不再予以推荐实习就业单位。

第十二条对于实习学生比较集中的地方,各系要安排带队教师。

第十三条填写《毕业实习报告》。实习结束后,学校集中安排实习的由带队教师给每个学生在《毕业实习报告》上填写评语并打出实习成绩。对于分散实习的学生,学生要主动通过电话、互联网络或书信与辅导员老师联系,每月向辅导员老师汇报2—4次。实习结束后,由实习单位和辅导员老师根据所掌握的情况打出实习成绩。系里负责把所有实习学生的成绩以班级为单位汇总报教务处,同时将本系所有实习学生的《毕业实习报告》留系里存档。

第十四条实习结束后,学生应尽快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学校根据就业协议书派遣。

第十六条凡是三年制在第五学期及五年制在第九学期参加毕业实习的学生,必须参加本学期的期未考试,且注意带好书本教材等,以方便学习,提高学习效果。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电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安全与自律责任书

附件2:山东电子职业技术学院就业实习协议书

山东电子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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