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 ——边沁到密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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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功利主义是一种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作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边沁和密尔是功利主义伦理学的主要代表人物。边沁作为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创始人,提出了“快乐主义”、“最大幸福”、“外在约束”等理论:密尔作为功利主义的集大成者,批判地继承了边沁的思想,丰富和发展了边沁功利主义伦理学的理论,确立了功利主义在整个伦理学史的地位。

关键词:功利主义;边沁;密尔

功利主义是一种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作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该学说最早萌芽于培根和霍布斯的伦理学说中,18世纪的哈里森,孟德威尔和斯密对其有一定的发展。至18世纪末19世纪初,由边沁和密尔最终将其建立成一种系统的、有严格论证的伦理思想体系。边沁作为功利主义的伦理学创始人,提出了“快乐主义”、“最大幸福”、“外在约束”等理论;密尔作为功利主义的集大成者,批判地继承了边沁的思想,丰富和发展了边沁功利主义伦理学的理论,确立了功利主义在整个伦理学史的地位。

一、快乐和幸福:对快乐本质的修正

边沁从人类天然具有的趋乐避苦的本性出发,认为“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公主——快乐和幸福——的主宰之下。只有它才能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做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一个人在口头上可以声称绝不再受其支配,但实际上他照旧每时每刻对其俯首称臣”。以苦乐原则为基础,边沁提出了快乐主义原则。认为一种行为是否合理,关键看它是否给行为相关者带来快乐。于是快乐主义原则成为功利主义的核心内容,快乐的数量和质量问题成为功利主义的中心论题。

边沁认为,人性相同,苦乐感受能力也相同,快乐和痛苦只有量的差异没有质的区别。物质的或肉体的苦乐是基本的简单的苦乐,精神的苦乐则为复杂的苦乐,复杂的苦乐是简单苦乐的量的扩大,二者并没有质的区别。如欣赏一幅经典名画与饱餐一顿精美的食品,二者所获得的快乐没有质的差异,只有量的区别。根据这一理论,快乐的计算也就成为不可或缺的环节。边沁特别提出了计算快乐的七个因素,其中包括判断快乐和痛苦大小的四个计算因子(①强度,即行为带来快乐的强烈程度;②持续性,即快感持续的时间长短:③确定性,即快感是确实的还是虚假的:④远近性,即快感是眼前可以获得的还是遥远的)以及最大幸福的三个标准(①繁殖性,即从一个行为带来的快感能否派生出其它快感;②纯洁性,即行为带来的快乐同其带来的痛苦比较,能否占绝对优势;③广延性,即行为能否不仅为自己带来快乐,也为大多数别人带来快乐)。他认为,通过计算人们可以发现每一行为所致的苦乐的价值的大小,从而去追求那种强度大的、持续时间长的、确定性强的、有最近感受的、具有繁殖性的、纯洁度高的、范围广的最大化的快乐。边沁对快乐的计算确实有一定的可取之处,至少为分析行为结果提供了可观可测的依据。但是按照边沁的理论,当一群恶人欺负一个无辜的弱者时,这群恶人所获得的快乐的总量大于弱者所承受的痛苦,如果称这种做法是道德的,就会十分荒谬。

密尔对边沁的快乐主义原则作了进一步的发展。一是密尔认为快乐不仅有量的区别,也有质的不同。密尔将快乐区分为低级的和高级的,即肉体的和精神的,并认为后者较前者更为高尚。“一个不满足的人比一个满足的猪好:一个不满足的苏格拉底比一个满足的傻子好”。因此,“几乎没有人会因为能够享受所有的畜类快乐而愿意变为低等动物:没有哪个有才智的人愿意成为傻瓜:没有哪个有教养的人愿意成为无知之徒:没有哪个有感情和良知的人愿意变得自私和卑贱。纵然他们确信一个傻瓜、蠢材、恶棍对自己的命运比他们对自己的命运更加满意,他们也不会用自己的命运同前面那些人的命运交换”。二是密尔对快乐、满足与幸福这些概念进行了区分。在密尔看来,所谓幸福就是能增进快乐和避免痛苦,不幸就是痛苦和不快乐。满足了,不一定幸福:不满足,却未必不幸福。同样,对满足和快乐也进行了区分,由于人的品格和自尊心的不同,对于不同的满足产生的快乐也不同。“那些享受能力低的人在获得自我满足上具有最大的机会:天赋高的人认为他所能够获得的幸福如同世界的构成一样,都是不完美的。但是如果这些不完美可以忍受,他能够练习去忍受这一切”。三是密尔将幸福这一概念作为理论的核心。密尔认为,幸福是一个具体的、包含成分众多、内涵广泛的整体的概念,快乐之所以有价值也是因为快乐是幸福的组成部分。在这里,密尔与传统的功利主义相背离,他不是以快乐作为最终标准,而是以幸福作为最终标准。幸福是人生的最终目的,只有幸福自身才具有内在的价值。因此,密尔的幸福概念在对边沁的快乐主义做出修正的同时,也将其转化成为幸福主义,后者包容了许多简单的快乐体验所不能涵盖的多值追求。

二、利己与利他:对功利标准及其理论基础的修正

在快乐主义原则的基础上。边沁提出了功利原则,并对其做出界定,认为任何行动中导向幸福的趋向性我们称之为功利,而其中背离幸福的趋向性则称之为祸害。对功利主义缺乏了解的人认为,功利主义体系只不过是赤裸裸的利己主义的翻版。然而,虽然边沁的功利主义是以理性的、自利的个人为出发点,但所倡导的道德原则是“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计算快乐的七个因素中的“广延性”——行为能否不仅为自己带来快乐,也为大多数别人带来快乐——明显表明了他的利他主义思想。所以,边沁认为任何一种行为只要是增加了快乐,减少了痛苦,就是幸福的:只要某一行为增加社会幸福的趋向大于减少社会幸福的趋向,便可以判断这一行为是符合功利原则的。只是边沁的功利主义以个人的苦乐感受和利益得失为出发点,始终高度重视个人的快乐与幸福。他认为,人们之所以做出利他的举动,不过是出于利己的动机。“理性的人之所以善待他人乃是因为他认识到受惠者的回报对他有利,社会生活中的人类要彼此相助实现自己的需要,且开通的人觉悟到只有合作精神才能保全自我利益”。所以利他是利己的理性博弈的结果。在边沁看来,个人利益才是真正现实的,社会利益的意义常常是把握不定的,个人利益是社会利益的基础,社会利益不过是个人利益的合成。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边沁极力反对个人应当为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牺牲个人利益,显然,边沁的功利主义带有浓厚的个人功利色彩。

密尔对边沁的思想进行了丰富和发展。一是密尔的功利主义包含了更多的利他因素。密尔认为“功利主义的标准不是当事人自己的最大幸福,而是与这一行为有关的所有人的幸福”_7_。人们应该像旁观者一样保持中立,平等地看待自己与他人的幸福,而不能对私己之利有任何偏袒。二是密尔的功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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