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判断--公文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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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判断公文考点汇总

(一)行文规则

1. 遵守行文规则的客观必要性

行文规则是国家有关部门为了确保公文迅速而准确地传递,避免行文紊乱,防止公文“旅行”,而制定的控制行文数量、行文方向和行文方式的规定。

遵守行文规则的客观必要性在于:

(1)加强对文件传递过程的控制,使文件的行文方向正确、传递速度合理,保证文件能够准确、可靠、快捷、有效地到达目的地;

(2)使机关之间相互行文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从而维护正常的行文秩序,防止行文紊乱;

(3)精简公文,简化手续,提高机关行政管理的效率。

2. 行文规则的基本内容

(1)根据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准确行文。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是根据机关各自的组织系统归属和职权范围决定的,主要有四种类型,即同一组织系统中的上、下级机关之间属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同一专业系统中的上级主管业务部门与下级主管业务部门之间属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同一组织系统中的同级机关之间属平行关系;非同一系统的任何机关之间均属不相隶属关系。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决定了公文传递的方向,即处于领导、指导地位的上级机关可以向被领导或被指导的下级机关主送下行文;而被领导、指导的下级机关应向上级领导、指导机关主送上行文;具有平行关系或其他不相隶属关系的机关之间相互主送平行文。

(2)选择适宜的行文方式,一般不得越级行文。行文方式是指机关之间公文传递路线的结构形式,有逐级行文、多级行文、越级行文、直接行文等多种。机关对外发文,应依据需要和可能的条件选择适宜的行文方式,在一般情况下不得越级行文。为加快公文传递,在必要时可采用多级行文的方式,即同时向若干层级的上级机关或下级机关制发公文,包括直达基层组织和向人民群众公布。只有在下列特殊情况下才能采用越级行文的方式:一是由于情况特殊紧急,如逐级上报下达会延误时机造成重大损失;二是经多次请示直接上级机关而问题长期未予解决;三是由上级机关交办并指定直接越级上报的具体事项;四是出现需要直接询问、答复或联系的具体事项;五是需要检举、控告直接上级机关等。因特殊情况越级行文时,一般应抄送越过的机关。同级或其他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相互行文时应采取直接行文的方式,即不受系统

归属与级别层次的制约而直接向对方机关制发公文。

(3)正确选择主送机关与抄送机关。机关对外发文,应正确选择主送机关。除普发性公文外,通常一件公文只选择一个

主送机关,防止由于多头主送而贻误处理。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应将公文直接报送领导个人。

选择抄送机关时,应注意不要扩大抄送范围,但向下级机关的重要发文应同时抄报直接上级机关,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答复;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个上级机关;公文内容涉及有关机关的职权范围需要征得配合时应向其抄送。如属下列情况则不得抄送:一是请示在上报同时不得向下级机关抄送;二是接受抄送的机关不得再向其他机关抄送;三是凡与公文办理无关的机关一律不得抄送。

(4)坚持“党政分开”的原则。党政机关应在各自的系统内制发文件。行政机关不能向党的组织发布指令性公文,一般也不得以行政机关名义向党的组织报告工作或请示、批准。党政机关应尽量减少联合行文。

(5)联合行文时,作者应是“同级机关”。因工作需要,可以以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的名义联合行文,但联合行文的机关必须级别层次相同或相近。同级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之间可以联合行文;政府及其部门与同级党委、军队机关及其部门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公司也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单位不宜过多。

(6)行文前必须对有关问题协商一致。为了维护政令一致,凡下行公文的内容涉及其他机关的职权范围时,行文前必须就有关问题协商一致,否则一律不得各自按照自己的意见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

(7)严格控制公文数量,简化行文手续。机关行文应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对于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坚决不

发;对必须印发的公文应严格控制发文数量与范围,杜绝乱发滥送,避免重复行文。还应简化行文手续,为减少

除此,行文的中间环节,上、下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尽量直接对口行文。为缩短公文传递时间,扩大传递范围,增强公文透

明度,经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发布的行政法规与规章,应当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可不再行文。同时,由发文机关印制少量文本,供存档备查。

(二)公文稿本

公文的稿本是指同一公文的不同稿次及不同文本。公文的稿次有草稿、定稿。公文的文本有正本、副

本、存本、试行本、暂行本和不同文字的文本。稿次是在公文制作过程中形成的。稿次不同,内容常有不同。文本中的正本、副本、存本和不同文字的文本是根据同一公文的不同用途来区分的,但内容相同。文本中的试行本、暂行本是对公文性质的一种限定方式,即限定其为试行或暂行。另外,还有修订本,也是规范性公文的一种特殊形式。

1. 草稿

草稿又称未定稿,是公文定稿之前所有稿次的统称。除个别内容特别简单的公文外,一般公文在制作过程中很少有一次完成的。为了使公文内容不断完善,往往要对文稿进行反复的修改、补充,形成一次或多次草稿。有些内容复杂的重要公文往往要形成几次、十几次甚至几十次草稿。这些草稿根据其先后顺序及在形成过程中的具体作用又被称为初稿、二稿、三

稿……或修改稿、修正稿、草案、修正草案、

讨论稿、征求意见稿等。

草稿虽不是正式公文,但它可以为正式公文的产生提供一个不断修改、不断完善的基础。同时,草稿还可以忠实地记录公文的形成过程及公文作者的思想变化过程,从而为后人的查考和研究提供珍贵的第一手资料。

2. 定稿

定稿,有时又叫原稿、底稿。当草稿经过审核,由机关领导人签发或经有关会议讨论通过后即成为定稿。定稿是制发正式公文的标准依据。只有一次草稿的公文,其草稿经审核签发后即成为定稿。有多次草稿的公文,一般最后一次草稿经讨论通过或审核签发后成为定稿。

定稿的作用十分重要。它不仅是印制正式公文的依据,而且是以后查考、核实公文真实性的凭证。在日后的查考利用中,定稿的作用大于正式公文。因此,对定稿应妥善保存。尤其是一些重要公文的定稿,一定要与正式公文的存本一起保存,并立卷归档。如果依据定稿制发的公文需要修订时,不能直接改动已发公文的定稿,而应另拟草稿。

3. 正本

正本即正式发出生效的公文。它是根据定稿印制或缮写,供向外发出的文本。正本具有标准的格式,是收文机关据以办理的依据。在工作中直接发挥作用的是正本公文。

4. 副本

副本又称抄本,它的内容与正本完全一致。副本原来是指根据正本另行复制的文本。现在由于印刷技术的发达,副本的形式一般也与正本完全一致,都是随正本一道印刷的。副本的作用主要是供有关部门和人员传阅、交流、参考或备查,以加快公文处理速度。

5. 存本

存本是发文机关留存的与正本内容和形式完全一致的公文文本。存本应与定稿及有查考价值的草稿起保存,并立卷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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