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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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点击:1387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16日信息来源:嘉兴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嘉兴市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财综[2001]14号
嘉价管[2001]02号
嘉建房[2001]18号
市级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秀城、秀洲区政府,市各房产开发、行业管理企业:
为加强住宅区的物业管理,进一步规范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现将根据《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嘉兴市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维护住宅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浙财综[1999]140号、浙价房[1999]490号,浙建房[1999]198号)和《嘉兴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嘉政发[1999]7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下同)遵循全额储存,业主共同所有,合理使用的原则。实行统一缴交,专款专用,民主理财,接受监督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暂行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供电线路、楼道照明、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等。供水管道限于每幢总水表与每户分水表之间,供电线路限于每幢总电表与每户分电度表之间。供电(水)一户一表、电信线路、管道煤气和有线电视线路除外。
第四条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养护和更新。
第五条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由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向购房者代为收取,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在住宅区房屋单体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房地产管理处预交。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在本办法发文前,参照建设部文件已收取的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应按嘉房字[2000]28号文规定全额上交市房地产管理处。
未缴交过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房屋业主,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补收,收缴标准按市《关于规范商品住宅物维修专项资金收缴标准的通知》(嘉建房[2000]373号、嘉价管[2000]65号)的第一条规定执行;所在小区尚未建立业主委员会的,在发生修理时,暂由业主所在居委会负责按实收取应分摊的修理费。
第六条商品住宅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缴交额度以住宅竣工时市有关部门规
定的标准收缴,物业维修专项基金的收缴标准由市建委商物价部门后确定公布。
为推进物业维修的社会化管理,公有住房出售时,所收取的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纳入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范围。原单位所缴提的维修基金,现统一按住宅30元/M2,跃层、自行车库15元/M2标准规范。规范工作自2001年3月1日起在清理核对基础上进行划转。
第七条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由市房地产管理处以各业主委员会为管理单位(未建立业主委员会的以及非住宅区内的社会交叉住宅由市房管处设立专管户),以各幢为资金核算单位进行结息和统一核算使用,并建立维修资金交缴明细帐。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所有权属该业主委员会所属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不得分割给该住名区个人或小团体,包括迁出该住宅区的个人或团体,不得挪作于其它用途。
第八条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由市房地产管理处在当地银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物业维修专项资金自收(预)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始按规定计息。每年12月31日对业主交缴的维修资金进行结息,利息收益转作维修资金滚动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市房地产管理处要加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管理透明度。在每年初向业主委员会公开本年度可使用数额,上年来使用的按年度累计公布,同时汇总上报上级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住宅区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年度计划,提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经业主大会批准后向市房地产管理处提出使用申请。
每年每个住宅区可分两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申报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第十一条凡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四条使用规定条件的,市房地产管理处在受理使用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并在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划转预拨资金。对于不符合或部分不符合第四条条件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处在受理使用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对中修或超过10000元的修理项目,决算须
经审计中介机构审核后方能分摊核销入帐。
第十二条对于日常维修的年度使用限额,按照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增值部分,即市房地产管理处年初公开的年度可使用数额确定。
对于中修以上的维修、更新,计划费用在现值25%以上其增值资金不敷使用时,可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收取超过维修资金本金增值部分的修理费用。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换时,其使用的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帐目经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帐户转移手续。帐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15日内送市房地产管理处和业主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的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五条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应将该业主个人缴交的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本金返还本人。
第十六条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物业管理企业应将使用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七条各级物业、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要加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并做好协调、服务、指导等工作。
第十八条违反本暂行办法,造成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流失,使用不当,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贪污、挪用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