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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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场中心校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良好的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创造一个安全、和谐、健康的教学、学习、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部门的文件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在校党政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和组织全校师生员工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校园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
第三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安全保卫队伍与群防群治相结合,充分发动师生员工实行群防群治。
第四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
一、配合县公安部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学校治安的刑事犯罪份子。
二、采取各种措施,严肃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堵塞违法犯罪的漏洞。
三、开展对全校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和法制教育,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促进校园精神文明的建设。
四、全校师生员工要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调解民事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六、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和完善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运行机制,落实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学校党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党政的领导下实行校园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校党委书记、校长为学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分管校领导统一组织实施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政教处保卫科负责组织实施,建立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小组。
第六条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研究制度和组织落实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
三、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学校的综合治理工作。
四、总结推广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处室和个人的事迹,并报请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对不履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职责,导致我校出现重大的治安问题和刑事案件的责任人给予通报,并报请学校给予政纪处分。
校园治安综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教处,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第七条政教处是校园治安的主管职能部门,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中行使学校赋予的职能管理部门的作用。
第八条各处主要负责人是我校综治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在校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起负责的作用。
第九条学校党支部、工会、团委、学生会应根据自身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和群防群治宣传工作,对违犯校规校纪的人员做好帮教工作。
第十条做好治安工作,建设安全文明组室、班级。由政教处和保卫科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教育师生员工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建立健全安全文明组室、班级治安保卫组织和民事调解组织,做好安全文明组室、班级治安防范工作,调解民事纠纷。
三、协助保卫科查处校园内发生的各种违法犯罪案件。
四、制定安全文明组室、班级公约,并督促执行。
第十一条正确处理家庭成员之间,邻里之间的关系,配合关公委、学校对青少年子女开展思想品德、公民道德规范教育和法制教育,加强住所安全防范。
第三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校园治安综治委员会表彰奖励
一、落实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显著的。
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分子、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抢救和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及人民生命,事迹突出的。
三、调解民事纠纷成绩显著的。
四、预防、制止刑事犯罪或治安灾害事故成绩显著或有突出贡献的。
五、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盗窃,抢劫等刑事犯罪分子事迹突出的或协助公安机关破获重大案件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室、班级,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先进单位。组室、班级负责人和责任人也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同时视其程度给予行政的,经济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按本实施意见履行职责,致使我校治安问题突出;发生特大案件或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二、对我校矛盾处理不力,导致矛盾激化,危害校园稳定的。
三、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故意不报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对师生员工的报案不及时受理,对师生员工要求人身、财产保护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我校各组室、班级发生刑事案件1人次以上,学校不得评为任何先进集体,学校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不得评为任何先进个人。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实施意见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实施意见解释权属宁城高级中学综合治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