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分析
选举制度的完善
选举制度的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选举制度作为民主政治的基石,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和公平正义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现行的选举制度并不完美,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为了进一步促进选举的公平性、多元性和代表性,有必要对选举制度进行适当的完善。
一、公平性的完善1. 减少经济影响:当前选举中存在资金投入过大的问题,这使得竞选者的经济实力成为影响选举结果的一个重要因素。
为了保证选举的公平性,可以对候选人的选举经费设立上限,并严格监管选举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2. 宣传平台的平等:在选举过程中,候选人的宣传活动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避免部分候选人在宣传方面占据不公平的优势,可以建立公共宣传平台,确保所有候选人在宣传资源的分配上享有平等的机会。
3. 选民信息透明:选民对于候选人的了解程度是做出选择的关键。
为了增加选民的参与度和理性选择,可以加强候选人的信息公开,包括对候选人的政见、履历、承诺等方面进行透明化,让选民能够更全面地了解候选人的背景和能力。
二、多元性的完善1. 提倡政党多元:在选举制度中,政党是一个重要的力量。
为了增强选举的多元性,可以鼓励和支持更多的政党参与选举,避免少数政党垄断选举权。
同时,对于新兴政党的注册和发展提供更加公正和透明的机制。
2. 增加候选人多样性:为了保证选举结果的代表性,需要鼓励和促进更多不同背景、性别、种族和职业的候选人参选。
通过制定和执行有关候选人多样性的政策,可以扩大选举的代表性,真正实现广泛参与和民主平等。
三、代表性的完善1. 强化选民参与:选举制度的核心在于代表选民的意愿和利益。
为了增加选民对选举制度的参与感和满意度,可以通过公开听证会、选民意见征集等方式,让选民更好地发表自己的声音,参与到选举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中来。
2. 完善选举规则:选举规则是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完善选举规则,如候选人资格条件、选民注册和投票程序等,可以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同时,加强选举结果的监督和评估,防止选举中的舞弊行为。
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浅析_1
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浅析发布时间:2021-12-21T02:48:57.921Z 来源:《当代教育家》2021年20期作者:胡健[导读] 在宣布选举权前后,直到 2018 年,选举权经历了五次变化,即中国选举制度的发展过程。
中共织金县委党校 552100摘要:选举制度实行,是国家权力的体现。
了解选举制度,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更是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就以高度的民主制度,管理国家事务。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对管理的需求越加需要,每一界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就充分运用管理国家的权力。
收集部分资料,同大家一起学习、共勉。
关键词:选举;选举制度2021 年,恰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换界选举之年。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建立的,经过一段艰难的发展时期,到了恢复和适应时期,这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过程。
从 1979 年宣布新的投票权到 2018 年,投票权经历了五次变化,特别是在选民、代表候选人和候选人的登记和投票程序方面,代表和分配。
今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年。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民主政治制度的不断改革,公民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和提高,参政热情日益高涨,公民积极参与人民代表大会议员选举,在宣布选举权前后,直到 2018 年,选举权经历了五次变化,即中国选举制度的发展过程。
一、建立初期自 1949 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劳动生产率一直很低。
经济落后、人口众多是国家建设第一阶段的基本国情,严重制约了民主政治制度的发展。
一个国家很难建立民主代表制度。
当时,选举规定被列入 1949 年的总纲领,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职能暂时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地方代表大会的任务也由地方代表大会执行。
土地改革和民权民主改革逐步巩固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选举法》,标志着中国选举制度的正式确立。
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
选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最基本的一项权利,如何合理的运用这一权利,如何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对每一个公民,乃至对于国家来说都至关重要。
新中国成立后,选举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成为发展民主政治的基本任务与重要形式。
1953年我国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全国与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与原则作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1953年选举法,于1953年3月到1954年8月进行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民主的普选。
全国进行直接选举的基层单位共214798个,共有人口571 434511人,登记选民323 809684人,占选举地区18岁以上的人口总数的97%多,实际参加投票约有278093100人,参选率为86%。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对1953年选举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新要求与经验,通过了新的《选举法》。
1982年宪法颁布以后,根据国家政治生活的变化,曾对选举法进行了三次修改(1982、1986、1995)。
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确立有其客观必然性。
它也经历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1953年我国选举法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是:1、选举权的普遍性。
如《选举法》第一条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
第四、五条规定,除依法尚未改变成份的地主阶级分子、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精神病患者之外,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
我国选举制度完善
我国选举制度完善我国选举制度是指中国政府通过选举方式确定国家和地方各级领导人的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政治进步,我国选举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与发展。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
一、普选权的扩大在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点是普选权的扩大。
普选权是指每个公民都有平等参与选举的权利。
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选举制度相对封闭,只有特定的群体才能参与选举活动。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逐渐扩大了普选权的范围,使更多的公民有机会参与选举,实现参与民主决策的权利。
二、选举程序透明化为了保证选举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还包括选举程序的透明化。
通过完善选举法律法规,制定选举工作规范,加强选举监督和公示制度,确保选举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同时,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如电子投票和网络投票等,提高选举程序的透明度,杜绝舞弊行为的发生,增强选民对选举结果的信任。
三、选举候选人的程序公正化在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中,对选举候选人的程序也进行了公正化处理。
以前,选举候选人的提名和推荐过程比较封闭,缺乏透明度。
而现在,我们鼓励多元化的候选人提名方式,例如通过党派、团体或公民的推荐来确保选举候选人的多元化和平等化。
同时,加强选举候选人的资格审查,确保候选人的合法合规。
四、选民的政治素质提升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也需要选民的政治素质得到提升。
选民是选举中最重要的参与人群,选民的政治素质将直接影响选举进程的公正性和效果。
通过加强选民教育和培训,提高选民的政治意识和民主意识,强化选民的知识和能力,使他们更加理性、客观地参与选举活动,增加选举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五、选举制度与法治的结合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还需要与法治的结合。
选举制度是一个复杂的法律体系,需要通过相关法律和制度来确保其有效运行。
通过制定选举法律法规,强化选举法律的实施和执行,落实选举规则和程序,加强选举监督和维权机制,确保选举制度的公平和稳定。
综上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进程。
浅谈中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浅谈中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选举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
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确立走向市场经济的康庄大道,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我国选举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的经济、政治根基和前提,并且决定了改革和完善的主要方向是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民主。
选举制度改革的成果,集中体现在国家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修改上,即: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两法”),分别对1953年选举法和1954年地方组织法进行了重大修改。
其后在1982年、1986年、1995年又三次对“两法”进行了重要修改。
新的“两法”的出台和修订,是我国亿万人民参加的多次换届选举的伟大民主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标志着我国选举制度向民主化方向迈出了重要步伐。
一、扩大提名权,是保障行使选举权的基本前提。
扩大提名人大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候选人的权利,是保障选民或代表行使选举权的基本前提。
1953年选举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不属于上述各党派、团体的选民或代表均得按选举区域或选举单位联合或单独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
”这里已经对选民或代表联合或单独提名候选人作了原则规定,关于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很显然,这些新的规定,是选举制度的一大发展,也是干部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
真正按这些规定办,可以实现三个统一,即酝酿候选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统一,民主协商和依法办事的统一,加强党的领导和充分发扬民主的统一。
二、不断规范代表名额,是完善选举制度的重要内容。
在提名权得到保障之后,就有一个推荐多少候选人、选举多少代表的问题。
规范代表名额一直是完善国家选举制度的重要内容。
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完善
II
ABSTRACT
The electoral system as a major democratization of the country's political sign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representative of the composition, in conjunction with a bearing on the government, the court officials at a ll levels, democracy is in practice the lifelines of the Department of its power Stability of the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In recent years, China's electoral system ha s been greatly the development of C hina's unique form of the socialist electoral syst em. However, the practice of the election appears certain shortcomings, but also cause relevant departments should pay great attention. Look at our current electoral system, we found that both the representative body on behalf of the election, or a specific state organs, election of public officials, from the nomination of candidates, and making a formal determination of the candidates and so on, are full of relevant laws and organizations , Color management, a deeply marked "power" brand; on the core issue of the electoral system - the right to vote and stand for election in the operation and security, a lack of off-duty, operational requirements, and to stand for election, it is not Any security provisions, it seems that the electoral system is not the right to security systems, but election-related activities of the organizat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 In practice the election, many people simply will elect a activities even as the activities of the personnel. There are a number of local bodies elections, one-sided understanding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law, call for the election of all walks of life when a certain percentage of elected people's deputies. As the hard and fast rules on behalf of the mix, to be designated a constituency singling out specific ethnic, gender, occupation, representatives of political parties, irrespective of this particular person, whether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the constituency representative. This provides an indicator and "ensure the election" so that voters choose a small room, often a person can not form a non-election situation, so that the elections lost the meaning of democracy.
我国人大选举制度
2013170013 许晨鹏2013170012 王冠然我国的人大选举制度摘要: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出发点,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的程度,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的完善程度。
因此,深入研究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内涵、历史渊源以及现存问题,可以为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不断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可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升人大地位,为我国宪政建设提供必要的制度保证。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直接选举一、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新中国的选举制度是在总结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民主选举的历史经验、学习借鉴苏联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并经过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1、1953 年《选举法》确定的选举制度1952 年底,随着全国政权的巩固和农村土地改革、城市民主改革的完成,新中国开始进入全面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阶段,用普选方式选举产生各级国家政权的条件已基本具备。
1953 年 2 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根据《共同纲领》提出的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
这部《选举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选举法,它根据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革命政权建设的理论,结合我国当时实际情况,并吸收了革命根据地和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选举经验,对选举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作了具体规定,从而确立了新中国的选举制度。
1953 年《选举法》与革命根据地的选举法规和建国初期的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相比较,有了重大进步,制度比较完备:(1)体现了选举权的普遍性。
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式产生,年满18 周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如何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范文
如何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范文随着我国政治体制不断完善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的选举制度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和挑战。
虽然在过去几十年中,我国已经实现了从无选举到有选举,从小范围选举到大范围选举的转变,但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许多制度性的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不仅妨碍了选举制度的健康发展,而且极大地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在保持稳定和延续优势的前提下推动选举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建立选举制度的法律框架为了实现选举制度的完善和反腐斗争的深入推进,我国应当建立一个完备的选举制度法律框架,明确选举的程序和规则。
首先,应当对选民和被选举人的资格和权利进行具体的规定和明确;其次,应当对候选人报名、候选人资格审查、投票和票数统计等具体环节进行规范和规定;最后,应当建立种类丰富、内容繁多的监督机制和监督渠道,对选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维护选举的公正和公平。
加强选举制度的信息公开全面推进新风正气建设,必须从严治党,坚决整治选举中的不正之风。
在这方面,我们有必要加强选举制度的信息公开,让公众充分了解选举的基本情况和进程。
只有做到信息公开透明、选举全程监督,才能有效地杜绝各种的舞弊和弊端,保障选举制度的公正和公平,同时增强公众对选举制度的信任和质疑空间。
完善选举的择优机制在选举过程中,候选人的人才素质和专业素养无疑成为选民关注的重点。
因此,我们应当完善选举的择优机制,通过多方面的考察、评判和分析,找出并选拔那些具备优良素质和行为规范的候选人,为选民提供更加优质的投票选择平台,同时提高选民的政治目光和理解能力,增强选举制度在提升人才素质方面的作用。
强化选举的依法治理选举制度是基于法律规定实现的,因此,选举的规范和规矩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要求进行执行。
同时,在选举过程中,我们也应当加强选举的依法治理,依靠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对涉嫌违法的人员和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为选举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持。
2024对当前中国农村村委会选举情况的分析
2024对当前中国农村村委会选举情况的分析中国农村村委会选举是中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农村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也是实现农民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村委会选举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也制约了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
本文将从选举制度、选举参与情况、选举程序、选举监督机制和选举结果等方面对当前中国农村村委会选举情况进行分析。
一、选举制度分析中国的村委会选举制度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该法规定了村委会的选举程序和组织方式。
根据该法,村委会选举实行直接选举,即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村委会成员。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候选人的产生方式、竞选方式、投票方式等具体事项。
从制度上看,中国农村村委会选举制度是比较完善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历史、地理和文化等方面的原因,一些地区的村委会选举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
在一些地方,选举程序和组织方式存在不规范、不公正等问题,这导致了一些候选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当选。
其次,村委会选举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虽然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了村委会选举的监督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监督力度不够,导致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
二、选举参与情况分析村委会选举的参与情况是衡量一个地区民主政治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从总体上看,中国农村村委会选举的参与程度是比较高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在一些地区,由于村民对选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参与程度不高。
此外,一些村民对候选人的了解程度有限,往往受到家族、亲友等关系的影响而做出选择。
其次,在一些地方,存在竞选不正当的情况。
一些候选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竞选活动,如行贿、威胁、许诺等,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三、选举程序分析村委会选举程序是保障选举公正性和公平性的重要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委会选举程序包括候选人产生、竞选宣传、投票选举等环节。
我国人大选举制度的探讨与完善
我国人大选举制度的探讨与完善【摘要】现代社会公民的民主意识不断提高,公民在物质生活得到满足以后对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也不断提高,而选举是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一个基本途径。
因此,本文就我国的人大选举申请制度与提名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探讨与建议,另外,就我国人大选举制度缺乏竞争性,可以借鉴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的相关模式,使我国的选举制度得以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人大选举;竞争机制一、个人申请制度的分析与建议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可由提名制扩大到提名与个人申请并存的制度,个人申请制度符合现代民主宪政国家人民参政议政的进步心态,是我国广大人民政治觉悟提高的表现。
因此,建立我国人大代表的申请制度是众望所归,也积极的反映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愿望与意识。
就像2003年深圳区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了人大代表竞选的群体效应。
个人申请制度要实行也必须要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因为只有程序正义,才能保障实体的民主。
对选举而言,个人申请参选的程序是否规范科学以及公正合理,会对选举活动及其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关于个人申请程序的规定值得我们充分的研究与探讨。
首先,个人申请的实质在于个人不受单位或组织的影响,完全凭借的是自由自愿原则。
不必因为组织的压力而勉强参与竞选,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个人自由与民主思想。
其次,个人申请制度虽然反映了公民个人参政议政的民主思想与愿望,但并非每个有此意愿的公民都具备相应的素质和能力,因此对参选的个人进行有效的评估与全面考查成为确立参选资格的必备环节。
最后,个人申请制度在程序上也应有民主体制的保障。
评估人必须是专业的、无偏见的,也可以选取申请人单位的同事或其生活的社区或居委会人员作为其中以部分评估成员。
因为这些参与对候选人有一定的认识与了解。
当然还应当聘用专业的评估人员来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评估,并且也应适用回避制度,即与申请人参与选举有厉害关系的人不能成为评估人。
二、我国候选人介绍制度与选举人与选民交流制度的分析与建议在实践中,我国的选举组织着基本不愿详细地开展候选人宣传介绍工作。
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
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选举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政治制度的逐步完善,我国选举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
这种改革和完善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的选举权利、促进政治体制的民主化进程,并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首先,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体现在选举权利的保障和普遍性上。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这就保障了人民在国家事务中参与决策的权利。
为了确保选民的选举权利的普遍性,我国实行了全员选民登记制度,确保合法选民的身份可靠、选举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其次,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体现在选举程序的规范和透明上。
我国选举制度规定了从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竞选宣传到投票和计票的详细程序,并强调透明的选举过程。
这为选民提供了一个公正、透明、有序的选举环境,确保选举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再次,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体现在选举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加强上。
选举监督是保证选举公正性和合法性的重要手段。
我国建立了多层次、全方位的选举监督机制,包括选举法律、选举机关、选举监察委员会等,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和合法。
同时,我国还加强了选举结果的监督和评估,定期对选举结果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选举结果的公正性和符合政治体制的发展要求。
此外,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还体现在选举宣传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上。
选举宣传是候选人争取选民支持的重要手段,也是选民了解候选人政治理念和政策的重要途径。
我国选举制度规定了选举宣传的时限、范围和方式,并加强了对选举宣传的监管,禁止虚假宣传、贿选和诋毁他人等不正当行为,保证选举宣传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体现在选举权利的保障和普遍性、选举程序的规范和透明、选举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加强、选举宣传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等方面。
然而,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选民的政治参与度有待提高,选举宣传的质量和真实性需要加强,选举结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等。
中国及美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内选举制度的形成和确立中国共产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就在坚持和加强党内集中统一的前提下不断探索和推进党内选举制度建设。
从1921 年7 月中国共产党成立,经过二大、三大、四大、五大,到1928 年的六大,再到1945 年的七大,以至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党内选举制度也经历了从萌芽、初步形成到确立的历史发展进程。
1. 从中国共产党成立到大革命失败是党内选举制度萌芽阶段2. 从党的六大到七大召开之前是党内选举制度初步形成阶段3. 从党的七大到新中国成立是党内选举制度形成和确立阶段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内选举制度的曲折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们党成为一个在全国范围内执政的党,我国也进入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
1.从新中国成立到“文化大革命”爆发前是党内选举制度逐步发展阶段2. 从“文化大革命”开始到“三中全会”前是党内选举制度遭遇挫折阶段三、改革开放新时期党内选举制度的恢复、发展和完善1978 年12 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建国以来我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
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认真总结了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深刻认识到包括党内选举制度在内的党的制度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并且找到了通过改革创新推进党的制度建设的正确路径。
30 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现代化和政治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党内民主有了很大发展,党内选举制度也经历了一个恢复、发展和逐步完善的历史进程。
1.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二大是党内选举制度恢复和发展阶段2. 从党的十二大之后到十六大之前是党内选举制度进一步发展阶段3. 进入新世纪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是党内选举制度创新发展完善阶段四、党内选举制度发展的历史经验及启示90 年来,党在党内选举制度建设的探索中,既走过一些弯路,遭遇过一些挫折,更取得了巨大成就,积累了丰富经验。
回顾和考察党内选举制度建设的历史进程和经验教训,至少给我们以下几点重要启示。
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
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1 完善候选人提名方式众所周知,候选人的提名是选举中的关键步骤,提名的过程是否民主,往往影响到整个选举的民主程度。
在选举中,有悖民主的现象屡见不鲜。
例如,有些地方的领导只重视政党、团体的提名,而忽视选民或者代表的提名;有些地方的政党、团体推荐的候选人队伍超级庞大;有些地方的难以胜任人民代表工作的人也被列入政党、团体的推荐名单;有些地方在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时,强制下达指标,片面强调某种代表性,而没有尊重多数选民的意见,等等。
为了克服这些现象,使选举活动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应通过制定规范选举过程的“实施细则”,规定在直接选举中,政党、团体推荐的候选人名额不超过应选代表数的一定比例,要保证选民推荐的候选人占足够的比例。
间接选举中也应有相应的限额。
应当强调,政党、团体从全局出发推荐候选人,能够很好地完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结构。
这种推荐,与选民或代表的推荐是平等的,都带有建议性质,而不能采用强制手段“保证”他们成为正式候选人。
应当强调,选举委员会在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时,必须将政党、团体以及选民依法推荐的人选一视同仁、一个不漏地列入,同时应实质性的降低对候选人年龄,学历和政治条件的限制。
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后,一定要依法“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反复酝酿、讨论、协商”,一定要依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来正式确定候选人,不能出现“领导定调子,选民画圈子”的不正常现象。
2 完善竞选机制现如今的《选举法》规定了“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问题”之后,我们考虑,候选人“发表演讲”等方式可否纳入到选委会组织的“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问题”的活动之中,有秩序地稳步开展。
至于有些学者主张实行竞选,以利于选民了解候选人,也利于候选人增强选民观念、珍惜选民赋予的权力,我们认为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
关于社会主义国家是否可以开展竞选,在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竞选是资本主义性质的选举制度,是资产阶级各政党、各种政治力量争权夺利的斗争,是资产阶级以“主权在民”、“政治竞争”的虚假形式欺骗人民群众的工具,因而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在选举过程中不能采用竞选这种方式。
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及完善措施分析
(三)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
(一)普遍选举权原则
额选举能够更好的将竞争和择优体现出
在选举制度中,相来,等额选举则会对选民的积极性、候选 接选举能够更好的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利,
较为广泛,年满 18 周岁的公民,除了被 人的责任意识和竞争意识等带来影响,因 增强代表与选民的责任意识,并进一步减
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及完善
这一渠道能够更好的体现人民民主,进一 步放大非理性、非民主和伪民主的声音。
措施分析
因此针对于这种新情况,需要认真思考, 确保选举制度能够更好的适应经济社会 的发展需求,正确反映人民民主,推进选
◎ 云霞
举制度对人民民主新形态的不断适应和 容纳。
一、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结合,并以差额选举为主。这其中由于差
立秘密写票处,对于选民因自身情况无法 代表能够与法律规定和选民意志真正符 诉讼和当选效力诉讼。对于选举诉讼性质
写选票的情况,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 合。
界定时,选举诉讼可能会涉及到行政诉
写。
(二)选举制度要适应和容纳民主新 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当前我国还没
(四)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 形态
有完整的选举诉讼理论,因此还需要进一
平等及代表名额分配平等。地区平等即是 人,也可以由政党和团体来提名候选人, (四)健全选举诉讼制度,保证选举制
各行政区域不论其人口多少,都具有相同 针对于政党和团体的提名来讲,10 名以 度运行合法化
的基本名额数额。民族平等即保障各民族 上代表或是选民联合提名候选人在某些
选举的过程较为完整,其包括诸多个
使选举权的要经选举委员会认定不列入
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 况下,在一定范围内维持间接选举还有其
论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论文题目:我国选举制度完善的路径和建议摘要:本文旨在分析和探讨我国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完善选举制度,保障公平、开放和公正的选举环境。
我们将回顾我国选举制度的历史,然后分析当前选举制度中的问题。
接着,我们将提出完善选举制度的路径和建议,包括倡导政治透明、加强选民教育、扩大竞选参与等方面。
我们将总结全文,并展望未来我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1. 引言选举是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反映了民意和人民的诉求。
我国选举制度自1978年以来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促进选举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本文提出建议并探讨可行的路径。
2. 我国现行选举制度的问题2.1 选举程序不够透明当前我国的选举程序存在缺乏透明度的问题。
选举过程中的有关信息公开度不高,导致选民对候选人的真实情况和主张了解不足,影响了选民的选择权。
2.2 选民教育不够普及我国选民教育相对滞后,许多选民对候选人及其主张缺乏充分了解,这使得选民对选举结果的满意度有限。
缺乏选民教育也会导致选民容易受到个别候选人的误导和宣传,从而影响选举的公正性。
2.3 竞选参与度有待提高我国选举中的竞选参与度相对较低。
候选人和组织机构之间缺乏充分的沟通和联系,致使少数候选人难以获得足够的关注度和竞选资源。
这不利于选举结果真实反映选民意愿,且容易导致少数候选人获得主导地位。
3. 完善我国选举制度的路径和建议3.1 倡导政治透明政治透明是完善选举制度的关键所在。
领导应该加强选举信息的公开,确保选民充分了解候选人的主张和背景资料。
领导应当加强对候选人的政治资金来源的监管,杜绝候选人通过不当手段获取竞选资源。
3.2 加强选民教育加强选民教育是提高选举公正性的重要途径。
领导可以通过开展选民教育活动,如组织候选人的说明会、讨论会等,让选民更好地了解候选人和他们的主张。
利用各种媒体手段,向广大选民普及选举知识和选民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探析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探析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问题及完善LT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除此以外,公民不因诸如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教育程度等任何外在因素的差别,而使享有选举权的资格受到限制或剥夺。
而且,根据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均准予其行使选举权。
这样,在我国年满18周岁的人员中,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人将会更加减少,从而充分表明普遍选举权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真正得到了实现。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
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从理想的角度来说,选举权的平等性不仅应该包括上述所谓选民的机会平等,而且应该包括选民投票的结果平等。
然而,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则着重于实质上的平等,而不单纯是形式上的规定。
因此,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不应绝对化。
比如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都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但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却不相同,即每一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4倍。
其所以如此,是因为我国人口中的绝大多数在农村,因而在工人数量远远小于农民数量的情况下,如果只注重形式上的平等,就会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民代表的比例过大,而使工人和其他阶层、职业没有足够的代表。
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便不能得到应有的体现。
因此,这种差别和事实上的不平等真实地反映了我国的现实,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因而是必要的、合理的。
完善我国选举制度的思考
一
、
我国的选举制度概述
( 一) 我 国选举制度的发展 中央人 民政府委员会在 1 9 5 3 年通过 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是解放后第一部 比较 完备的选举法, 其中规定了选举的普遍和平等原则 , 并且规定了直接 和间接并用 , 公开和秘密并用等选举制度 , 此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 l 9 7 9 年对1 9 5 3 年的选举法进行了修改 , 1 9 8 2 年、1 9 8 6  ̄、1 9 9 5 年、2 0 0 4 年 ̄ 2 . X  ̄ 1 9 7 9 年选举法j 亍 了修改, 此外, 1 9 8 3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 6 次 会 议通 过 了 Ⅸ 关于 县级 以下 人 民代表 大 会直接 选举 的若 干 规定 》 。 这些法律规定了我国选举实行普遍、平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 用、秘密投票、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等原则, 并且形成了一整套适合
广 角 { Wi d e R n g L e
完善我 国选举 制度 的思考
李 刚 浙 江 理 工大 学 3 1 0 O 1 8
摘要 : 选举是 民主 政 治的基本价值和 价值体现 , 也是现 代政 治文 明的重要制度 和运行特 征 。我 国的选举 制度 虽然取 得 了较 大的 发展 , 但是仍存 在很 多的 问题 亟 需完善 , 本文着 眼于 当前我 国选 举制度运 行 的现 状 , 并进一 步提 出完善 我 国 民主 制 度 的 加 点 建 议 。 关键词 : 选举制度 ; 选 举制度 缺陷 ; 制度 完善
解自己, 提升自己的形象, 宣传自己的主张, 扩大自 己的影响力。 四
接 选举 这一方 式 可以扩展 到省一 级 , 省一 级在全 国行 政部 门和立法 部 门中的地位已经是相当的重要 , 可以决定本地区的财政等部分政策, 将直接选举扩大到省一级 , 可 以更好的体现本地区广大人民的利益。
如何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范文
如何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选举制度的重要性选举制度是现代政治体制的核心之一,也是民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民主政治的基石,关系到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政治活动的公正性、政治代表的代表性和责任性,以及政治平衡的稳定性等诸多问题。
因此,完善选举制度,对于建立现代化的民主国家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我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回顾我国的选举制度是在建国初期逐步形成和发展的。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先是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过代表大会制度,然后在1953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主选举法》,逐步奠定了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框架。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速,我国的选举制度也得到了不断完善和发展。
1982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后来又不断修改和完善了这部法律。
200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则是在基层选举领域的重要补充。
目前,我国的选举制度可以分为全民选择权、平等竞争、多党制和代表制四个方面。
但是,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和民意的不断升级,我国的选举制度仍然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完善我国选举制度的思路和策略在现代民主国家中,选举制度的完善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发展的过程。
我国也不例外。
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现实需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
1. 加强选举法律的完善和宣传完善选举法律制度是加强选举制度建设的基础。
我们应该对现有的选举法律作出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保证选举制度的公正、透明和有效性。
同时,应该加强向公众普及选举法律知识,提高全民的选举意识,增强公民的法律素质。
2. 推行政治体制改革完善选举制度需要在政治体制改革基础上进行。
我们应该深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完善的政治体制,实现政治权力的分散和社会阶层的多元化表达,为选举制度的完善创造条件。
3. 强化选民权利保障选民是选举制度的主体,强化选民权利保障是完善选举制度的核心。
我们应该采取措施提高选民注册率和投票率,加强选民权利保护,确保选民的权利不被侵犯,保障选举的公正和合法性。
简要说明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及其程序
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及其程序一、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人民当家作主、民主集中制和依法治国。
在这些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我国的选举制度体现了广泛参与、平等竞争、公开公正和有序进行的特点。
1.人民当家作主:我国选举制度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利。
人民通过选举来选择代表自己利益的人,参与政治决策过程。
2.民主集中制:我国选举制度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即充分发扬民主,同时保持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地位。
通过党组织在选举中发挥引领和监督作用,确保政府机构及其成员能够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3.依法治国:我国选举制度坚持依法治国原则,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
选举活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并对违反法律规定者进行追究。
二、选举程序的主要环节我国选举制度的程序包括候选人提名、选民登记、竞选宣传、投票和计票等主要环节。
以下将对这些环节进行详细介绍。
1. 候选人提名候选人提名是选举程序的第一步,是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政治决策的重要环节。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候选人可以通过个人申请、组织推荐或者代表团推荐等方式进行提名。
2. 选民登记为了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我国实行选民登记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具备一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在特定时间和地点进行登记,以获得合法的投票权。
3. 竞选宣传竞选宣传是候选人争取支持和赢得选民认可的重要环节。
候选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展示自己的政策主张和才能,包括发表演讲、参加辩论、组织集会等形式。
4. 投票投票是选择合适候选人的关键环节。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前往投票站进行投票。
投票采用无记名、自由、平等和直接的方式进行,确保选民的意愿得到真实反映。
5. 计票计票是选举结果确定的关键环节。
根据法律规定,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监督计票工作。
计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三、选举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我国选举制度在不断完善与发展中,以适应社会变革和民主进程的需要。
中国选举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中国选举制度的现状及完善摘要:选举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衡量一个国家, 政治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
随着这几十年的政治经济发展,我国的选举制度也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形成了一些基本原则。
但是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不断地改革和完善。
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理论部分,即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第二部分主要梳理了我国选举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包括选举法调整范围有限、选举原则设定不到位以及选举过程中的问题;第三部分健全和完善选举制度,主要是针对问题提出自己的拙见。
笔者认为:鉴于选举制度自身完善还需要一个过程以及中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转型时期,可以采取渐进式改革的方式,从与选民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基层开始,逐步推广。
关键词:选举制度问题完善渐进式Abstract:The electoral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national political system, which is an important symbol to measure the degree of political democracy in a country. Along with the politic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the past few decades, the electoral system of our country has made great progress, and formed some basic principles. But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that need to be reformed and perfected constantly.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theory part, namely,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electoral system of China; the second part mainly combs the electoral system of China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question, including the election limited adjusting range, election principle set is not in place, and the election process in the problem; the third part sound and perfect the electoral system, mainly put forward one's own opinion to solve the problem. I believe that: in view of the electoral system itself is a process of improving and China is in a period of economic and social transformation, can take a gradual reform of the way, from the vital interests of the voters and the basic level, and gradually promote.Key word:Electoral system The problem Perfect Asymptotic formula一、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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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
选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最基本的一项权利,如何合理的运用这一权利,如何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对每一个公民,乃至对于国家来说都至关重要。
新中国成立后,选举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成为发展民主政治的基本任务与重要形式。
1953年我国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全国与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与原则作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1953年选举法,于1953年3月到1954年8月进行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民主的普选。
全国进行直接选举的基层单位共214798个,共有人口571 434511人,登记选民323 809684人,占选举地区18岁以上的人口总数的97%多,实际参加投票约有278093100人,参选率为86%。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对1953年选举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新要求与经验,通过了新的《选举法》。
1982年宪法颁布以后,根据国家政治生活的变化,曾对选举法进行了三次修改(1982、1986、1995)。
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确立有其客观必然性。
它也经历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1953年我国选举法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是:1、选举权的普遍性。
如《选举法》第一条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
第四、五条规定,除依法尚未改变成份的地主阶级分子、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精神病患者之外,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
1953年《选举法》体现“投票权平等”,如第四十三条规定,每一选民只得进行一次登记;第六条规定,每一选民只有一个投票权。
但是该法分两章详细规定了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农村与城市、汉族与少数民族每一代表代表不同的人口比例,因而也开创了“不平等投票”但在当时是“很合理、完全必需、完全正确”的立法先例,如第二十条规定,各省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八十万人选代表一人;中央直辖市和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省辖工业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十万人选代表一人。
以此计算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约为1200人左右。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如《选举法》第三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省、县和设区的市人大代表,由其下一级人大选举;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4、无记名投票和举手表决并用。
如《选举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大代表和乡、镇出席县人大代表的选举,采用以举手代投票方法,亦得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县以上各级人大之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
5、候选人的提名采用等额方式。
《选举法》没有明确规定等额或差额问题,但1953年中央选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要求,基层选举委员会提到选举大会上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一般应与当选代表人数相等。
此后长期实行等额选举。
1953年《选举法》的意义在于将普选的政治承诺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落实,将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法律化,为顺利开展初次的全国性大规模普选,也为以后的选举法律制度,确立了法律基础。
然而1953年选举法很多重要内容并不完善,概括性规定较多,很多具体问题要留待实施细则解决。
但作为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在发挥社会主义民主与发挥人民群众的政治积极性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1953年选举法做了重大的修改。
一是直接选举范围扩大到县一级,即“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第二条),但全国人大、省级人大、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的代表仍实行间接选举。
其次是规定差额选举,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都实行差额选举,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倍(第二十七条)。
其他方面的变化还包括:1、在普遍选举方面,选举权的政治资格仅限定为“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第三条)。
2、在平等选举方面,1979年《选举法》不再详细规定代表名额(因难以取得一致意见),仅具体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五百人。
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仅作了原则规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自行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九条),规定“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至少也应有代表一人”(第十五条)。
在人大代表的人口比例方面,《选举法》第十、十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为:自治州、县、自治县人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省、自治区人大为5:1,全国人大为8:1。
3、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和宣传介绍方面,沿用1953年《选举法》对政党、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的规定。
不同的是,明确赋予选民、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就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规定“推荐时,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第二十六条);推荐候选人的政党、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
但在选举日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宣传。
”(第三十条)4、预选的程序方面,为确定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中的正式代表候选人,规定了预选方式: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根据较多数选民(或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第二十八条)。
5、选举程序方面,规定直接选举的选区应设立投票站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第三十一、三十三条)。
此外,还专章规定了罢免和补选制度,强化选民、选举单位、公民或者单位对各级人大代表的监督。
1、选举权的普遍性。
如《选举法》第一条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
第四、五条规定,除依法尚未改变成份的地主阶级分子、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精神病患者之外,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
1953年《选举法》体现“投票权平等”,如第四十三条规定,每一选民只得进行一次登记;第六条规定,每一选民只有一个投票权。
但是该法分两章详细规定了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农村与城市、汉族与少数民族每一代表代表不同的人口比例,因而也开创了“不平等投票”但在当时是“很合理、完全必需、完全正确”的立法先例,如第二十条规定,各省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八十万人选代表一人;中央直辖市和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省辖工业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十万人选代表一人。
以此计算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约为1200人左右。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如《选举法》第三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省、县和设区的市人大代表,由其下一级人大选举;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4、无记名投票和举手表决并用。
如《选举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大代表和乡、镇出席县人大代表的选举,采用以举手代投票方法,亦得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县以上各级人大之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
5、候选人的提名采用等额方式。
《选举法》没有明确规定等额或差额问题,但1953年中央选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要求,基层选举委员会提到选举大会上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一般应与当选代表人数相等。
此后长期实行等额选举。
较之1953年选举法,1979年制定的《选举法》,是在经济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大转变背景下,基于民主与法制遭到破坏、国家的政治与社会生活严重违背客观规律和历史潮流的教训而进行的。
为清理专制与特权,遏制无政府主义和极端利己主义,恢复久被压制的各项公民自由和权利,当时选取制定《选举法》和其他几个重要法律(包括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从建立健全正常有序的基本政治生活开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和法制秩序。
新的《选举法》保障人民政治权利,如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人大代表,任何选民有三人以上附议就可以提名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投票方法一律采用无记名,都是为加强人民对政权机构的参与、管理和监督而作的规定。
为适应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需要,1979年《选举法》完善了地方政权体制,以发挥地方积极性。
1979年选举法出台以后,1982年12月10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对1979年《选举法》进行了较小的修改。
修改后的选举法将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方式改为“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还增加了对代表资格终止情况下补选代表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1986年:《选举法》第二次修改1986年12月2日,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重新修改和补充了1979年《选举法》的规定,但不涉及《选举法》的基本原则部分。
修改后的一些规定,是为了便于1987年底以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权机构建设。
修改稿集中于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主要包括:简化选民登记手续,确立一次登记、选民资格长期有效的办法,而之前的规定是每次选举都普遍进行选民登记,耗时耗力;“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而修改前的规定为“三人以上附议”;缩小了直接选举的差额幅度,规定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的差额幅度仍为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倍,而修改前的直接选举差额幅度为二分之一至一倍。
有关直接选举的这些修改,来自地方人大常委会提议,其后果在于控制产生更多的直接选举人大代表候选人,使直接选举的组织者、管理者“便于”进行选举,但它也有另一个显而易见的后果,就是削弱了选民政治参与的力度,降低了直接选举的民主性、竞争性。
预选的规定也是一例,在确定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正式代表候选人方面,修改稿规定选区选民小组(或全体代表)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或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从而删去了1979年法律中预选的规定。
这是因为一些地方提出,将选民集中起来比较困难,预选增加了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