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保护和限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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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关于驰名商标国际保护两个最重要的全球性国际条约是:《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

《巴黎公约》第6条之1规定:各成员国即商标注册国或使⽤国主管机关,在本国法律允许情况下,依职权或当事⼈申请,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与驰名商档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对于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的图案,应拒绝其注册申请;对于已经注册的与驰名商标可能造成混乱的标记,应撤消注册,这⼀点主要是从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出发的。

《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仅限于禁⽌驰名商标被注和禁⽌在同商品上使⽤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界定⽅法等基本的前提问题没有涉及。

此外,公约在此规定中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加以了时间限制:即对于以诚实⼿段取得注册或使⽤的商标提出注册或禁⽌使⽤要求,应在5年内提出,超过5年期限则不予保护。

反之则不受时间限制。

《Trips协议》对于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规定⽐《巴黎公约》前进了⼀⼤步:《Trips协议》第16条第3款简单的原则性的提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确定⼀项商标是否驰名,应考虑相关⾏业公众对商标的认可程度,包括该成员国内部凭该商标促销的结果”;并将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及服务商标,把保护范围扩展⾄“不相类似的商品”之上。

打破了巴黎公约仅限于“同类商品”上的保护界限,使国际市场上的驰名商标得到更⼴泛的保护。

然⽽,两个国际条约虽都涉及了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但仍未就保护的全⾯问题给予完全解决。

导致在实际适⽤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操作性。

与之相⽐,⼏个现⾏地区性商标国际条约如:1993年12⽉的《北美⾃由贸易协定》、《卡塔赫那协定》及《欧共体(统—)商标条例》规定都较为详细。

特别是《卡塔赫那协定》以“未穷尽”的列举⽅式,指出认定驰名商标的4个标准:1,有关商标的消费者⼤众中的知名度;2,该⾯标的⼴告或其它宣传传播的范围;3,该商标使⽤的年头及持续使⽤的时间;4,该商标所标⽰的商品的产销状况。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限制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限制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限制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注重对自身商标的保护。

在商标保护的诸多形式中,跨类保护就是其中一种重要的形式。

然而,虽然跨类保护能够提供更广泛的保护范围,但是在实践中,它也存在着一些限制。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跨类保护并不等同于“全类保护”或“无限制保护”。

在申请跨类保护时,必须遵守商标法规定的“同一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原则。

这就意味着,虽然商标在某个领域非常有名,但如果跨类使用与原有商品或服务毫不相关的领域,相应的保护范围还是会受到限制。

以下是三个关于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案例,用以进一步说明这种限制。

1. 首个案例是2017年听说传媒集团公司申请涵盖“保健食品”的驰名商标“听说”跨类保护至“化妆品”领域,但遭到驳回。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虽然听说品牌在保健食品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但是它与化妆品所涵盖的商品类型和市场定位差异较大,跨类保护的申请不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2. 第二个案例是江苏每日有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鲁迪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纠纷。

其中,江苏每日有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有机之恋”商标在“保健食品”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但当其试图在“日用杂品”领域中保护相同商标时,却被驳回。

理由与前一案例类似,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两个领域与申请商标的原有领域之间缺乏相似度。

3. 最后,还有一件与“可口可乐”有关的案例。

可口可乐自身是一个驰名商标,曾经在许多不同的产品和服务领域跨类保护,但它尝试用“可口可乐”作为其商标的商品描述词,从而通过跨类保护来扩大其保护范围。

不过最终,这一尝试被法院认为是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虽然跨类保护为驰名商标提供了更多的保护机会,但也并非无限制的。

在跨类保护中,必须合理地平衡商标权人的需求和商标法规定的要求。

否则,非法跨类保护的行为容易引起其他企业的纠纷和侵权的指控。

而对于企业来说,如何在跨类保护时避免受到限制呢?以下几点建议或许能够帮到他们:1.在选择要跨类保护的商标时,尽量选择与企业原有产品和服务相关的、有一定商业关联的领域,比如在同一产品系列中,或者在相似的市场定位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依法保护驰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第二条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三)符合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

第三条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一)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二)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

原告以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按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因素,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限制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限制

第32卷 第2期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 132No 122009年04月Jour nal of Yangtz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Apr.2009收稿日期:2009-01-21作者简介:邵燕(1978)),女,安徽蚌埠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研究。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限制邵 燕(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233030)摘 要: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是基于商标功能变迁而产生的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有利于自由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

但随着现代社会对商标权人的保护越来越强,各种利益冲突也不可避免,如果不加限制地对一切未经许可的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都构成/淡化0,则会造成一种/知识霸权0。

因此,在适用反淡化理论时,必须对其进行适当的限制,以维护公共利益,限制不合法的垄断。

关键词:驰名商标;反淡化;利益冲突;限制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395(2009)02-0064-04一、商标反淡化理论概述(一)商标反淡化的理论依据商标反淡化理论是针对减少、削弱驰名商标或其他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其商誉的商标淡化行为产生的一种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

传统的商标混淆理论基于商标最基本的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针对的是商标使用者假造、伪造他人商标或非法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标,造成消费者对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行为。

混淆理论是以/足以发生混淆的可能0为其条件,也就是说如果此类商标所标志的商品与其他物品之间,根本不可能有混淆的,则无侵害可言。

因为对于完全不同商品而言,不可能发生来源上的混淆,消费者不会出现误认的情况。

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商标在区别商品质量的基础上而逐渐凝集了越来越大的信誉价值,出现了一批驰名商标,并且某些驰名商标还具有表现和彰显使用者身份和地位的功能。

这使得商标逐渐远离作为商品的识别来源的基础性含义,而转化成为一种资产、一种财产。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我们如何认定驰名商标?以及保护驰名商标呢?一起来看看下面店铺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

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

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这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以自行准备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凡委托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提交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各省级工商局不予受理。

驰名商标试题及答案

驰名商标试题及答案

驰名商标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是什么?A. 商标注册时间长短B. 商标知名度高C. 商标使用范围广泛D. 商标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答案:D2. 下列哪项不是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A. 跨类保护B. 反淡化保护C. 商标权的地域限制D. 禁止他人不当使用答案:C3. 驰名商标的保护通常由哪个机构进行?A.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B.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C.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D. 国际商标协会答案:A4. 以下哪个选项不是认定驰名商标的参考因素?A. 商标的宣传力度B. 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C. 商标注册的类别数量D. 相关公众的认知程度答案:C5. 驰名商标的保护期限是多久?A. 10年B. 永久保护C. 20年D. 与商标注册期限相同答案:B二、判断题1. 驰名商标一旦被认定为,就永远享有特殊保护。

(错)2. 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受地域限制,全球范围内都有效。

(错)3. 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可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错)4. 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一次性的,不需要定期复审。

(错)5. 驰名商标的保护可以阻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对)三、简答题1. 简述驰名商标的定义及其法律意义。

答: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其法律意义在于,驰名商标可以享受跨类别的保护,即使在非注册类别上,也能阻止他人注册或使用可能引起混淆的商标,从而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 阐述驰名商标认定过程中考虑的主要因素。

答:在驰名商标的认定过程中,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商标的宣传力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情况、相关公众的认知程度、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等。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某知名运动品牌A在服装、鞋类商品上享有商标权,并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近期,品牌B在玩具、游戏等领域申请注册与品牌A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品牌A认为这侵犯了其商标权,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

1. 品牌A可以依据哪些法律条款提出异议?2. 如果品牌B的商标被初步审定公告,品牌A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答:1. 品牌A可以依据《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关规定提出异议,主张其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应享有跨类别的保护。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2018专业版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2018专业版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2018专业版合同范本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6号发布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第四条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五条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四)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五)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六)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七)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认定时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应当将认定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及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2021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保护

2021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保护

20212021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保护(摩知轮整理版)2021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保护(摩知轮整理版)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保护1.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极高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是有权处理的行政及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认为其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继而申请对其商标予以驰名商标保护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的认定。

2.驰名商标保护主要法律依据《商标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商标法实施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自2016年12月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自2014年8月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

3.可被认定驰名的商标及保护模式可被认定驰名的商标包括:(1)未注册商标;(2)已注册商标。

保护模式不同:3.1未注册商标的本领域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复制”,是指诉争商标标志与他人驰名商标标志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异。

“摹仿”,是指在诉争商标标志中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显著部分或者显著特征等。

“翻译”,是指在诉争商标标志中将他人驰名商标以不同的语言文字予以表达,且该语言文字已与他人驰名商标建立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或者习惯使用的。

这里的“混淆”包括以下情形:(1)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认为标识系争商标的商品/服务系由驰名商标所有人生产或者提供;(2)使消费者联想到标识系争商标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如投资关系、许可关系或者合作关系。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邝宪平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成熟、完善的阶段。

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增强,对此国际上和国内都进行了相关的立法来保护驰名商标。

我国虽已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但与驰名商标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正在飞速发展,新的问题不断出现,须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笔者首先从驰名商标概念的界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分析;其次针对我国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及认定(一)驰名商标概念驰名商标是WELL-KNOWNMARK的译名,又称“周知商标“,“知名商标“。

它大体上具有两层含义,即作为商标本身的含义与作为制度的含义。

1.作为商标,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有以下几层含义:(1)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质量恒定、优良。

驰名商标之所以信誉卓著,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在于其商品的质量水平能够保持连续性、稳定性。

(2)驰名商标应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所谓“在市场上“是指驰名商标处于商业使用中的商标。

“较高声誉“,是指驰名商标必须获得良好评价。

(3)驰名商标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相关公众“,即指驰名商标指定商品的消费者或其相关行业的人士,它并不要求驰名商标为妇孺皆知。

所谓“熟知“,就是指普遍知晓且认知较久,即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2.作为制度,驰名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本身可能获得一种特别保护,是对一般商标保护原则的一种补充。

即当一商标在市场已经具有一种特殊影响,以至于相关领域的普通消费者见到该商标时,一般不再对商标本身给予特别的关注就可能做出购买的选择,从而使这种商标的标识作用已经超出了使用它的商品本身。

当其他的商品生产者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生产商品时,同样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及其它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的,法律即应对这种使用加以制止,并赋予商标权人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驰名商标权利滥用

驰名商标权利滥用

驰名商标权利滥用驰名商标在客观上能为其所有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且随着驰名商标保护力度的加大,与驰名商标相关的权利滥用现象较为严重;一起来看看下面店铺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权利滥用”,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驰名商标保护中的权利滥用及法律规制【摘要】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越发受到人们的重视。

驰名商标在客观上能为其所有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且随着驰名商标保护力度的加大,与驰名商标相关的权利滥用现象较为严重;探究其原因,主要来自于经济、社会及法律制度方面,针对这些主要根源,应从回归商标立法保护的目的着手,强调驰名商标唯一的法律效用,严厉禁止将驰名商标用于商业广告,完善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并引入经济法相关制度来规制这类行为。

【关键词】驰名商标权利滥用法律规制??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知识产权学科的发展,驰名商标日益为人们所关注。

在世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日趋完善的同时,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也不断扩大。

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在客观上具有特殊的经济价值,很多商标所有者为使自己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者为维持、独占已经拥有的驰名商标特权,不惜侵犯其他商标所有权人的正当利益,危害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中权利滥用的表现?驰名商标最初是从普通商标发展而来,它除了具有普通商标的一般特征外,还具备两个独有的特征:一是驰名商标具有较强的识别功能;二是驰名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驰名商标是从普通商标中脱颖而出,其所表彰的商品质量具有稳定性。

客观上,商品和服务的良好信誉通过商标的指示体现为商品的知名度,因此能产生对顾客的吸引力,并转化为巨大的经济效益。

驰名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因其能为驰名商标所有人带来巨大的收益而成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追求的目标,普通商标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往往可以阻止他人在相同和类似的商品上甚至不相关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

这无疑赋予了驰名商标所有人很多的特权,由于经营者的逐利本质,这种特权被驰名商标所有权人滥用的现象也就比较普遍。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权利限制和认定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权利限制和认定

标 所 有权 人 自己搭 便 车 , 常容 易 占有 市 场 , 也是 排挤 同业 竞 对 该商 标 的知 晓程度 ;2 该商 标 使用 的持 续时 间 :3 该商 标的 非 这 () () 争者 的不 正当 竞 争行 为 。 以 , 名 商标 的 自我 淡化 行 为既有 害 任 何宣传 工 作的 持续时 间、 所 驰 程度 和地 理 范围 ;4 该商标 作为驰 名 () 他人 , 一定 程度 上 又不 利于 自己, 法律 对该 种行 为应 限制 或者 禁
依据 商标 法 , 商标注 册 人可 以移 转注 册商 标 , 让人 应 当担 标 知 晓程度 的有 关材 料 ; 2 证 明该 商 标使 用持 续时 间 的有 关材 受 ()
包括 该商 标使 用 、 注册 的历史 和范 围 的有关 材 料 ; 3 证 明该 () 保使 用该注 册商 标 的商 品质量 ; 商标 注册人 也能够 许可 他人 使用 料 ,
程 度上 扰 乱 了市场 秩序 , 不仅 淡化 了 自己的驰 名商标 , 且损 害 不 应该 主动 认定 。驰 名商 标 的认 定主 要包 括 以下 内容 : 而
了消 费者 的利 益 。 首先 , 驰名 商标 所有 权人 自我 淡化 的行 为 终将 葬送 自己辛苦 经 营而 获得 的商誉 。正如 美 国律师 协会 学者 史 密 斯 所 言的 : 面 上无 关 的使用 , 际上 会破 坏商 标 同初 始 商 品或 表 实
( ) 定 的主体 一 认
认 定驰 名商 标 的主体 有两 大类 : 是行 政 主体 。 一 当事 方可 以 向国家 商标 局 和 商标 评审 委员 会 申请 认定 驰名 商 标 。二 是 司法
服 务 的 自动联 系 , 以及 同广 告创造 的有 利 形象 的联 系 , 并最终损 主 体 。 院在 审理 商标 纠纷 案件 中, 法 依据 当 事人 的请 求和 案件 的 害 商 品的 销售 力 。 次 , 其 驰名 商标所 有 权人 自我 淡化 的行 为往往 具 体情 况 , 以对 涉 及 的注册 商标 是否 驰 名依法 做 出认 定 。 可 会 误 导消 费者 , 消费者 误认 为 新产 品也 归于 驰名 商标 的商 品 , 使 或 者商 品与 驰名 商标所 有权 人之 间存在 某种 联系 , 而造 成消 费 进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限制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限制
商标 , 法律 应给 予特 别的保 护 , 以制 止 自由“ 便 车” 搭 的行 为 。正如美 国法 学家 斯科 特在《 哈佛 法 学评 论 》
发 表 的 《 标 保 护 的 理 论 基 础 》 文 指 出 :商 标 越 是 商 一 “
商 标的扩 大保护 。传 统 的商 标混 淆理论 基 于商标最 基本的 区别商 品或 服 务来 源 的功 能 , 针对 的是 商标 使用者假造 、 伪造 他 人 商标 或非 法 使 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他 人 相 同
分 类号 : 9 3 4 文献 标识码 : D 2 .3 A
文章编 号 :6 3 3 5( 0 9 O 一O 6 一O l 7 —1 9 2 O ) 2 O 4 4


商 标 反 淡 化 理 论概 述
的联 系或 者贬 损驰 名 商标 的价 值 与 声 誉 , 同样 会 损 害商标 的价值 和 商标 权 利 人 的合 法 利 益 。因 此 , 对
免, 如果 不加 限制地 对 一切未经 许 可的使用驰 名 商标 的行为 都 构成 “ 淡化 ” 则 会造 成 一种 “ 识 霸 , 知 权” 因此, 。 在适 用反 淡 化理论 时 , 必须 对其进 行适 当的 限制 , 以维护公 共利 益 , 限制不 合法 的 垄断 。
关 键 词 : 名 商 标 ; 淡 化 ;利 益 冲 突 ;限 制 驰 反

正 如 上文 所 说 , 名商 标 比一 般商 标 承 载 着更 驰 多的商 誉 和价值 , 也更 容易遭 到损 害 , 因此 一般 的理 论 都倾 向 于 只给 予 驰 名 商标 反 淡 化 的权 利 。美 国 l9 9 5年通 过 , 并于 2 O O 6年修订 的《 联邦 商 标 反 淡化

商标-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跨类保护

商标-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跨类保护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跨类保护中国驰名商标依法受到优于普通注册商标的特别保护。

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又有很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具有相关的商业价值。

下面来看看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跨类保护。

特殊保护1、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商标专用权;而驰名商标与其独创性和显著性而获得不同程度的同类或跨类保护;2、驰名商标可以对抗其他人的恶意抢注;3、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4、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注册;5、增加品牌的含金量,升值企业的无形资产,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6、企业可以据此制定商标知识产权战略,如非主申请商标的转让、许可等,获取不菲的商标许可和转让的收益;7、增加政府和公众对企业的认同程度,加大侵权打假的力度,同时,在投资、信贷等其他领域将得到更多的优惠和支持;8、如在国外受到抢注或侵权,驰名商标的认定无疑是决胜的筹码。

企业可以向有关主管机构提起撤消或保护申请。

跨类保护从法律规定来说,驰名商标并非受全类保护,只能说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也就是说,可以根据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

比如海尔,因为驰名程度非常高,工商部门在跨类保护时就几乎涵盖了全类,但有些驰名程度不是非常高的驰名商标,在一些不会造成公众误导的类别上就不会得到保护,比如不是很驰名的某某牌打火机,尽管是驰名商标,就不能禁止别人叫某某牌汽车。

在实际执行中,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得到的跨类保护比较多,如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以及工商部门在审查企业名称申请时,一般都会对驰名商标予以照顾,也就是说,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准备申请注册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时,商标局一般都会主动地对这些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各地工商部门也会主动地不予核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公司名称。

法大校考商标法题库及答案

法大校考商标法题库及答案

一、简述题(一)简述商标的概念及其特征(1)概念: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特征: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二)简述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三)简述商标法中的反向假冒反向假冒行为是一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在商品上除去权利人的商标,换上自己的商标。

商标的价值在于商标具有识别商品、保证商品质量以及广告宣传、促销等作用,而商标之所以能正常地发挥这些功能,是因为商标在企业的商品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了一个信息传递的渠道,因此商标功能的发挥必须以商标与商品的完全结合为前提。

而商标专用权赋予了商标注册人依法在其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假冒、撤换,其目的就在于保障商标与商品的结合。

而将他人商标取下而换上自己的商标的行为,都切断了源商品与源商标的联系,切断了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妨碍了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

关于浅析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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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浅析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论文关于浅析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论文1.驰名商标的基本定义和价值1.1驰名商标的定义和内容驰名商标就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商标。

通过分析定义可知,驰名商标主要包含两大构成要素:一是该商标必须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即在一定区域内被社会大众所熟知,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二是该商标必须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和名望,这是构成驰名商标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驰名商标是商标的一种高级形式,它是从普通商标中脱颖而出的商标,凝结着企业的商品和服务精华,是知名度的象征。

“驰名商标”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1925年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合约》(以下简称《巴黎合约》)。

而1994年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进一步补充和丰富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内容。

目前,驰名商标保护已成为一种国际性的潮流,各国纷纷制定了符合其经济发展特点的商标法,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

1.2驰名商标的价值驰名商标是商标王国中的佼佼者,浓缩了比一般商标企业更多的心血、智慧和投入,不仅在国内而且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缔约国的贸易交易中也受到扶持和特别保护。

一个国家的驰名商标的数量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国的经济实力和竞争力,国际驰名商标则代表着国际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每一个驰名商标都是一个国家的巨额财富,驰名商标意味着市场占有甚至市场垄断。

从企业角度看,创立驰名商标是一个艰苦努力的过程,驰名商标是企业经济实力、经营管理水平、产品生产水平和销售水平的综合展现,它直接代表着企业的未来发展能力和水平,是一种宝贵的无形资产。

创立一大批国内外驰名商标既是我国企业的一项战略任务,也是当代企业家的历史使命。

2驰名商标的认定2.1认定的主体要想做好驰名商标认定工作,执法机关首先就必须明确其认定的主体,并科学划定了其认定范围。

对此,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颁发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该规定中明确规定商标认定的法定认定机构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一项国际公约,也被称为《巴黎公约》或《巴黎公约》。

这个公约于1883年在巴黎签署,旨在保护工业产权,其中包括专利、商标和工业设计等。

巴黎公约的第6条涉及商标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以下是关于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驰名商标的保护: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各缔约国同意给予外国国家的驰名商标一定的保护。

驰名商标是指在多个国家中享有高度声誉和知名度的商标,通常由国际性的企业或品牌拥有。

原则性保护:巴黎公约规定,缔约国将为驰名商标提供原则性的保护,无需重新注册或付费。

这意味着驰名商标在一国被承认为驰名商标后,在其他缔约国也会自动受到类似的法律保护。

法定保护:巴黎公约要求缔约国将驰名商标纳入其国内法律体系,以确保其受到法定保护。

这通常包括法律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类似的商标,以避免混淆消费者。

标准:巴黎公约并没有具体规定驰名商标的标准,但通常认为,驰名商标应具备高度的知名度和声誉,以至于在多个国家中能够识别和区分。

公平竞争: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旨在维护公平竞争和防止商标的滥用,同时鼓励企业建立和保持声誉。

需要注意的是,巴黎公约并非全球性的协议,而只涵盖了签署国。

因此,企业在多国拥有驰名商标时,需要考虑在哪些国家签署了该公
约,以确保其商标在国际市场上得到充分的保护。

此外,各国对驰名商标的定义和保护程度可能有所不同,因此还需要在具体国家的法律框架下了解相关规定。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及限制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及限制
能 给 商 标 的 权 利 人 带 来 巨 大 的 经 济 利 益 。 也 正 是 基 于此 , 名 商 驰 标 权利 人 的 权 利 更 容 易 被 人 侵 犯 。这 些 行 为 不 仅 损 害 了商 标 权 利人 的利益 , 乱 了市场秩 序 , 使普 通 的消 费者蒙 受损 失。 因 扰 也 此 , 普 通 的 商 标 相 比 , 名 商 标 应 当得 到 来 自法 律 和 社 会 更 多 和 驰 的关 注 与保 护 。
的 经 营 者之 间 具 有 许 可 使 用 、 联 企 业 关 系 等 特 定 联 系 的” 关 。 ( ) 之 普 通 商标 驰 名 商 标 的保 护 范 围有 所 扩 大 二 较
以 由任 何 文 字 、 形 、 母 、 字 、 维
要 素 的 组 合 构 成 。而 驰 名 商 标 则 是 指 具 有 广 泛 的 知 名 度 和 美 誉
度 的 商 标 。与 普 通 商 标 相 比 , 名 商 标 具 有 知 名 度 高 、 场 占有 驰 市 率 大 、 济 效 益好 、 响 广 等 特 点 。作 为 无 形 的 资 产 , 名 商 标 经 影 驰

立 法 不 断 完 善 , 场 监 督 机 制 也 日趋 成 熟 , 驰 名 商 标 的 保 护 取 得 了 市 对
显 著 成 果 。但 是 , 驰 名 商 标 的 保 护 中 , 然 存 在 一 些 问 题 。 本 文 首 在 仍 先 回 顾 了 我 国 对 驰 名 商 标 的 保 护 的 历 程 , 析 了 目前 我 国 对 驰 名 商 分 标 实行 的 特 殊 保 护 中存 在 的 一 些 问 题 , 这 些 问 题 提 出 了 一 些 建 议 对
品 或 者 服 务 与他 人 相 区 别 而 使 用 的 标 记 。除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外 ,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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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保护和限制(一)内容提要对驰名商标提供高水平的保护是驰名商标保护的实质内容。

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对普通注册商标的保护有两点特殊之处:一是保护范围扩展到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二是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的禁止权扩展到非类似商品的使用。

我国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在许多方面并未达到对普通注册商标的保护水平,法律有必要对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认定及相应的司法救济作出更充分明确的规定。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弥补了商标法对注册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缺陷。

然行政机关认定跨类侵犯注册驰名商标权的法律依据及采取行政救济措施的法律依据依然不够明确。

在对驰名商标提供特殊保护的同时,也应对其给予必要的限制,要严格限定认定主体、认定范围,在认定方式上应以“被动保护、个案认定"为主。

法律应明确规定,限制驰名商标所有人的自我淡化行为,对驰名商标的许可使用和转让也应进行严格限制。

驰名商标"又称“周知商标"或“知名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的定义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我国修改后的商标法已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展至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故驰名商标应指经过一段时间使用,在相关领域消费者中具有较高信誉、市场竞争力很强的商标。

与一般商标相比,驰名商标属“特权阶层",受到商标法的特别保护;正因它是“特权阶层",相关立法也应给予驰名商标以必要的权利限制。

一、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有关国际条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自1883年《巴黎公约》首次引入驰名商标的概念后,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已成为世界立法之趋势。

很多国际性条约都对驰名商标给予了法律保护,而且这种保护是以特殊法律规定的形式对驰名商标加以保护的,现在这种保护正不断趋向于严格化。

《巴黎公约》是最早规定保护驰名商标的国际公约,该公约第6条之二是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经典规定。

该条规定: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本国法律允许,应依职权,或依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对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撤销注册,并禁止使用。

在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或仿制,易于产生混淆时,也应适用这些规定。

《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采用的是相对保护主义,即:禁止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与商标所有权人相同或近似的行业中注册和使用,至于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是被允许的。

为了切实防止驰名商标的声誉、识别性和显著性特征受到不当利用的损害,许多国家对驰名商标实行了绝对保护主义,禁止他人在任何行业,包括与驰名商标商品不同或不相类似的行业中进行注册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还有权禁止非商标商业标志的使用。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确立了高于《巴黎公约》的保护标准,对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

该协议第16条第3款规定: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原则上适用于与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只要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而会暗示该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

二)我国现行立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修改前的商标法中,我国对驰名商标基本上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中,遇到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得不从我国承诺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中找依据,此时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国际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严重脱节。

对驰名商标提供高水平的保护是驰名商标保护的实质内容。

我国加入《巴黎公约》之后,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体现一个共同的主题,即为驰名商标提供高于普通商标的保护。

2001年10月27日,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结合TRIPS协议的要求及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之实践,以驰名商标是否在中国注册为标准规定了两种情形。

一是该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即“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二是该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即“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对普通商标的保护相比较有两点特殊之处:一是保护的范围不仅包括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还包括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二是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的禁止权不限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使用,而是扩展到非类似商品的使用。

、对未在中国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我国在商标权的取得方式上一直奉行注册取得制度,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根据,未注册商标一般得不到法律保护。

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冲突时,注册商标优先。

根据注册在先原则,首先使用商标的人如果不及时申请注册,一旦被他人抢先申请注册后便无法对该商标取得商标权。

基于商标权独立原则,在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在中国未注册的不受保护。

这种“不注册,不保护"的原则,对驰名商标所有人可能导致很不公平的结果,一些驰名商标虽未在中国注册,但其真正拥有者是长期使用并为培育该商标声誉付出努力的经营者,当驰名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或使用时,必然对该驰名商标及其拥有者的正当权益造成损害。

因而有必要对注册取得原则作出例外规定,即商标权可因驰名而取得。

具体内容就是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如果某一驰名商标没在中国注册,其权利范围限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

这样规定并不违反《巴黎公约》及TRIPS协议的基本要求,同时也符合我国商标保护领域的实际情况。

实际上,在我国商标保护实行注册原则的情况下,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加以保护,这本身就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这一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吸收了商标权使用取得原则的合理成份,赋予未注册驰名商标人以商标权,有利于在商标法领域实现实质上的公正,也顺应了商标国际保护的潮流。

具体而言,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下称“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以下权利:(1)如他人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局驳回他人的注册申请。

(2)如他人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在商标评审过程中,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其权利行使期限为自他人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他人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

(3)他人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4)他人使用与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混淆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

(5)认为他人将其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有人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由此可见,在未注册驰名商标与普通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

然而,我国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在许多方面并未达到对普通注册商标的保护水平,与对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相比更不能同日而语。

首先,我国商标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把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明确规定为侵权行为。

商标法第七章只规定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对商标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若干解释》)所列举的情形中不包括违反商标法13条第1款的行为。

其次,根据《若干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实施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行为人只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并不存在适用其他民事责任问题,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无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法律也未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可以对行为人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等民事制裁决定。

第三,在行政处理上,对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行为,《实施条例》规定工商部门可以收缴、销毁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该规定可以适用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

但对违反该款规定的行为,法律并未规定工商管理部门可以对行为人实施包括罚款在内的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第四,法律亦未规定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在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及申请诉前保全证据。

第五,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不实行跨类保护。

如果他人将复制、摹仿、翻译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他人注册和使用。

可见,我国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采取了谨慎的态度。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大概是对商标权注册取得原则的维护,以督促驰名商标所有人将其商标在中国注册。

尽管如此,在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方面,商标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仍显欠缺。

商标法在明确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专用权"的同时,对违反商标法13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除《若干解释》规定行为人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法律、法规没有对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行为的认定及相应的司法救济作出规定,出现了有权利而救济不足的局面,这非常不利于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实际上,在我国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大多是外国的驰名商标,我国企业所拥有的驰名商标几乎都是注册商标。

仅仅因为驰名商标未在中国注册而让商标所有人付出如此沉重的代价,在司法和行政救济方面甚至还达不到对普通注册商标的保护水平,显然不符合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的精神。

因此,在未来立法中,有必要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专用权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方面作出更充分明确的规定,真正实现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对在中国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传统的商标保护主要是针对商标的区别功能设计的,其理论依据为混淆理论,制止“混淆的可能"是商标保护的核心问题。

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商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驰名商标所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日益为人们所瞩目。

驰名商标权利人利用其卓越的商誉引导着购买力,而不单是利用商标区分不同产品和生产者。

所以扩大保护范围成为驰名商标保护的主题。

显然,混淆理论不能解决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

于是,在混淆理论的基础上进而发展出淡化理论。

所谓商标淡化,俗称“搭便车"、“坐蹭车",是指无权使用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用于与该驰名商标不同类的商品上,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及其在其它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了误认或混淆,进而使该驰名商标的特殊吸引力和识别、广告作用发生弱化,损害、玷污驰名商标商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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