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讲课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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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与犯罪构成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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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犯罪的法定分类 • 1、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 2、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 3、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 4、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 5、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 二、犯罪构成 • 1、构成要件理论之历史沿革 • 构成要件本来起源于中世纪意大利纠问 程序中的“constare de delicti”,即“犯 罪的确证” 。1581年法里那休斯将所实施 的犯罪的外部形迹,以及对于证明行为有 用的所有客观事实命名为“corpus delicti” (犯罪事实)。 • •

法益侵害说强调生活利益与单纯伦理秩序的区 分,认为刑法只能处罚侵害法益之人,而不能处罚 单纯违反伦理秩序而没有侵害法益的人。法益侵害 说在日本则得到平野龙一、前田雅英的支持。目前 为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的通说。 • 法益侵害说的基本价值观、国家观与刑法观表 现为:立足于个人主义及自由主义的观点,认为国 家是以人为基础而存在的,人的存在本身即是目的 ;为了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尽可能少地限制 个人自由,对国家权力必须尽可能多地进行限制; 代表国家权威与规制的刑法,也应当限制处罚范围 。
第四章 犯罪与犯罪构成
• 犯罪与犯罪构成之区别 • 1、犯罪是解决“什么是犯罪”的问题, 也就是犯罪的本质、概念。 • 2、犯罪构成则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 它的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条件?也就是要 解决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和规格问题。 • 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一系列条件之综合, 是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也是区分此罪与彼 罪的具体标准。 •
• •
(2)法益侵害说。 法益侵害说是由J· M· F· Birnbaum最先倡导的。 黑格尔学派通过论证犯罪是对法的本质的侵害,以 及区分犯罪的保护客体与行为客体,推动了法益概 念的形成。法益侵害说后来得到宾丁与李斯特的继 承和发展。李斯特指出“法益,是法所保护的利益, 所有的法益都是生活利益、个人的或者共同社会的 利益;产生这种利益的不是法秩序,而是生活;但 法的保护使生活利益上升为法益。”

经典课件-犯罪构成理论

经典课件-犯罪构成理论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 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 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十三条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 为是犯罪。
第四章 犯罪构成理论概述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不同,解决的是犯罪成立
的具体标准和规格问题。
犯罪构成是决定某个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 切主观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四章 犯罪构成理论概述
犯罪构成是经过刑法的选择,决定一个行为 之所以能够成为犯罪的特征。犯罪构成是犯罪 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 体四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五章 犯罪主体
第二节 单位犯罪主体
二、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1.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主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一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即使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如果存在精神障碍, 就可能影响其责任能力。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综合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判断精神障碍。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1)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2)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3、限制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1)早期或者缓解期的精神病人 (2)部分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第五章 犯罪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犯罪
(4)老年人犯罪处理原则 修正案八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
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构成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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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作为--- 不当为而为” ---“不当为而为 ⒈ 作为--- 不当为而为” 概念:犯罪人积极地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⑴概念:犯罪人积极地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⑵表现方式: 表现方式: ①自身的动作 ②利用工具 ③利用动物 ④利用自然力 利用他人: ⑤利用他人:
不满14周岁的 不满 周岁的 未成年人和精 神病人
犯罪构成要件 第五章 犯罪构成要件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重点:危害行为;不作为行为成立犯罪的条件; 重点:危害行为;不作为行为成立犯罪的条件; 故意与过失。 故意与过失。 难点:因果关系;故意和过失的区别;认识错误。 难点:因果关系;故意和过失的区别;认识错误。
直接客体: ⒊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 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 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
㈢ 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⒈ 有助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 有助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 ⒉ 有助于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 有助于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 有助于正确定罪量刑。 ⒊ 有助于正确定罪量刑。
㈡危害结果的类型
⒈ 以危害结果是否由危害行为直接引起为标准: 以危害结果是否由危害行为直接引起为标准: 直接危害结果: ⑴ 直接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对客体所直接造成的 损害。 损害。 间接危害结果: ⑵ 间接危害结果:危害行为直接造成危害结果所 进一步引发出的危害结果。它与危害结果之间存 进一步引发出的危害结果。 在另一独立的中介。 在另一独立的中介。
根据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分为: ⒉ 根据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分为: 物质性危害结果:通常是有形的,具体的, ⑴物质性危害结果:通常是有形的,具体的,一 般是可以测量的。 般是可以测量的。 非物质性危害结果:通常是有形的,抽象的, ⑵非物质性危害结果:通常是有形的,抽象的, 一般是不可测量的。也叫无形危害结果。 一般是不可测量的。也叫无形危害结果。 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分为 据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分为: ⒊ 据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分为: ⑴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⑵非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犯罪构成》课件

《犯罪构成》课件
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抢夺他人财物,构成 抢劫罪。
犯罪构成的辩护
1 无罪辩护
辩护人可以通过证据证明被告人没有犯罪构成,从而获得无罪判决。
2 正当防卫辩护
被告人可以主张自己是在合法情况下进行正当防卫,从而削弱犯罪构成。
3 精神障碍辩护
如果被告人患有精神障碍,可以辩称其无法辨认或控制行为,削弱犯罪构成。
故意与犯罪构成
在犯罪构成中,故意是一个重要的主观要件。只有当犯罪主体具备故意,才 能成立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的实例
盗窃罪
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情节较重,构成故 意伤害罪。
诈骗罪
行为人用虚假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 诈骗罪。
抢劫罪
《犯罪构成》PPT课件
通过本次PPT课件,我们将深入探讨犯罪构成的定义、要件、实例、辩护以及 刑罚,以求对这一重要课题有更全面的了解。
犯罪构成的定义
在刑法中,犯罪构成是指构成犯罪的各项法律要素,包括行为、客观方面和 主观方面的要件。
犯罪构成的要件
犯罪构成的要件包括行为要件、结果要件、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以及因果关系要件,这些要件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 的犯罪。
犯罪构成的刑罚
不同的犯罪构成将面临不同的刑罚,例如监禁、罚款、缓刑等。刑罚的大小 与犯罪的严重程度密切相关。
结论和要点
通过探讨犯罪构成的定义、要件、实例、辩护和刑罚,我们加深了对刑法中 这一重要概念的理解,并为未来的法律实践做好了准备。

刑法课件(第三版)第三章:犯罪构成

刑法课件(第三版)第三章:犯罪构成

4.犯罪构成的因素是决定苏维埃法律所规定的犯罪 的全部事实特征中的每一特征。他主张犯罪构成的因素分 为四类:即表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 罪主观方面的构成因素。认为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 体、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因素。
(四)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通说为四要件说,即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分为四 个方面,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 观方面,有关要件则分属四个方面。不过,对四个方面的 排列顺序,仍然存在意见分歧。
(二)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相区别又有联系的范畴。 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概念表述犯罪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 它回答的是“什么是犯罪”的问题;犯罪构成说明犯罪所 必须具备的要件,它回答的是“具备哪些条件犯罪才能成 立”的问题。换言之,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彼此的功能不 同。二者的联系在于:犯罪构成以犯罪概念为基础,离开 犯罪概念,犯罪构成就失去了依据,也就谈不到犯罪构成; 犯罪概念通过犯罪构成来阐明,离开犯罪构成,行为是否 构成犯罪也就难以具体认定。
需要指出: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事实虽有密切联系, 但二者不能混同,犯罪构成是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构成 事实是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换言之,前者是法定问题, 后者是事实问题。二者的密切联系在于:行为的具体事实 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时,才能称为犯罪构成事实,才能追 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仅有法定的犯罪构成,没有犯罪 构成事实,是不可能发生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
应当指出:犯罪构成并不是各个主客观要件的简单相 加即所谓“总和”,而是各个要件相互内存在着密切联系 的有机统一整体。
3、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即犯罪构成与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一致的,而不是相脱离的。 这表现在:
(1)犯罪构成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内容。

犯罪构成讲课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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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前苏联及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将犯罪构成分为四大要件分而论之,然后加以整合,因而形成犯罪构 成要件之间的共存关系,即一有俱有,一无俱无。只有四个构成要件 全部具备,才能说齐备犯罪构成的要件。
三、犯罪构成的四要件
? 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具有以下四个方面 的内容,即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共同要素:
一切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是本节课研究的重 点。
(三)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 1.联系:犯罪概念揭示的是犯罪的基本属性,其是犯罪 构成的基础,是抽象的。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犯罪构成通过其一系列主观与客观的要件,使犯罪行为 的社会危害性这一本质特征得到具体而明确的体现。
? 2.区别:两者功能有所不同。 犯罪概念的功能是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 些基本属性,从而使我们得以从原则上把犯罪行为与其 他行为加以区别。 犯罪构成的功能,是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 犯罪是怎么成立的?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哪些法定的具体 条件?它所要解决的是构成犯罪的规格和标准问题。
(三)有责性
? 某一行为构成犯罪,除行为该当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 外,还要求行为人必须负有责任即有责性。
? 有责性,即责任,是指能够对行为人的危害行为进行谴 责、归责,此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是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 能力、是否具有罪过(故意责任或过失责任)、有无期 待可能性等。
(四)递进式犯罪论体系
? 这三个要件,形成一个过滤机制:只要行为符合构成要件, 原则上就可以推定构成犯罪,但属于违法阻却事由的除外; 存在违法性,原则上就可以推定行为人有责任,但行为人 行为时无责任能力、或者无罪过事件、或者不具有期待可 能性的除外。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概念: ? 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

犯罪和犯罪构成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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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表现。 2.内容 共同要件:危害行为 选择要件:危害结果
行为对象 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危害行为
1.含义 指在人的意识与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 行为
2.特征 有体性(人为性)--是人的身体外部活动
(思想活动不是危害行为) 有意性--受人的意识和意志的支配 有害性--危害社会,即侵害刑法客体
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实际能力而不履行义务, 即对于负有义务的行为不行为
行为人不履行义务造成危害结果危害结果1.含义
是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所 造成的具体损害事实。 2.分类 物质性和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直接和间接危害结果
3.危害结果的意义 确定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之一 确定犯罪性质的重要标准之一 确定犯罪既遂的重要标准 危害结果的大小影响刑罚的轻重
一、犯罪的概念
2.犯罪的特征 [单选]犯罪的本质特征是( ) A.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
惩罚性 B.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C.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
危害性 D.犯罪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二、犯罪构成
1.概念 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
客观条件的总和。

的范围
一般客体 一切犯罪 同类客体 部分犯罪 直接客体 个别犯罪
整体 部分 具体
说明犯罪 的本质
划分犯罪类 型、建立分 则体系
决定具体 犯罪的性 质
3.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 联系:行为对象常常是犯罪客体的载体, 是判断犯罪客体的基本素材 区别:参下表
是否为犯罪构成的必须要件 是否必然受到犯罪行为侵害 是否决定犯罪性质
(三)犯罪主体
1.概念
我国刑法规定的,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应 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注意] 成立犯罪主体的前提条件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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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手段往往会影响量刑。 例如: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死刑。(强奸罪)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 死刑。(故意伤害罪)
(三)犯罪主体
1.概念: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 人。 2.分类: ①根据主体的表现不同,分为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注:涉及刑事责任能力及刑事责任年龄、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及处罚规则等 问题将“犯罪主体中专题”中分析讲述。 ②根据根据主体要求的条件不同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一般主体:指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我国 大多数的犯罪都为一般主体。 特殊主体:指除符合一般主体的条件(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 外,还必须具备特定的身份才能构成犯罪的犯罪主体。
有责性,即责任,是指能够对行为人的危害行为进行谴
责、归责,此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是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
能力、是否具有罪过(故意责任或过失责任)、有无期
待可能性等。
(四)递进式犯罪论体系
这三个要件,形成一个过滤机制:只要行为符合构成要件, 原则上就可以推定构成犯罪,但属于违法阻却事由的除外; 存在违法性,原则上就可以推定行为人有责任,但行为人 行为时无责任能力、或者无罪过事件、或者不具有期待可 能性的除外。 这种递进式的犯罪论体系,体现在具体犯罪的认定上,要 求采取排除法。具体而言,在将某一行为认定为犯罪时, 必须进行三次评价:构成要件该当性为事实评价,为犯罪 成立提供行为事实的基础;违法性是法律评价,排除正当 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有责性是主观评价,为 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主观根据。
(四)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它包括罪过、犯罪动机和目的。 注:有关犯罪故意、过失、意外事件、不可抗力、认识错误、 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等问题将在“犯罪主观方面”专题 进行分析讲解。 2.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研究犯罪的主观方面,对于定罪量刑,划分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重要的意义。
▲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 刑法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 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 和间接结果。 (2)狭义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称 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后专门讲解)
(二)犯罪构成的要件
犯罪构成的要件,是指构成犯罪所必需具备的条件。
从认识论的角度看,可以将犯罪构成的要件区分为犯罪
构成的共同要件和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 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是指具体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的 要件。每一个犯罪都有其具体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也称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是指
抢劫罪分析
1.客体为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为侵犯公 私财产所有权,次要客体为侵犯被害人人身 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 法,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3.主体为已满14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 4.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四、递进式犯罪构成三阶层概述
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论体系,
(四)犯罪构成的意义Fra bibliotek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有助于正确裁量刑罚
二、犯罪构成的理论体系
犯罪论体系是指犯罪成立要件(条件)的整体,即由主
观与客观的一系列要件按照一定的逻辑建构所组成的犯 罪成立的体系。犯罪论体系(相当于我国刑法理论上的 “犯罪构成要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为行为最终 评价为犯罪提供科学的标准。
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意义
二、犯罪构成体系相关理论 三、犯罪构成的四要件 四、递进式犯罪构成的三阶层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意义
(一)犯罪构成概念
(二)犯罪构成要件 (三)犯罪与犯罪构成的联系与区别
(四)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一) 犯罪构成的概念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 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 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或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 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四)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 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概念: 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 主义社会关系。 它具有以下特点: ⒈犯罪客体是一定的社会关系 ⒉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⒊犯罪客体是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1.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指我国刑法规定的, 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 客观外在的事实特征。 2.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表现为危害行为、危 害结果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 对象等 。 必备要件:危害行为; 选择要件:危害结果、犯罪时间、地点和方法 等其他客观要件。
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具 有递进式逻辑结构的要件构成。
(一)构成要件的该当性
该当性,即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是指行为人的
行为与刑事法律对某个具体犯罪所描述的全部
特征(即罪状)完全吻合时,就可认定该行为
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
(二)违法性
违法性:一般而言,行为具备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就可
一切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是本节课研究的重
点。
(三)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犯罪概念揭示的是犯罪的基本属性,其是犯罪 构成的基础,是抽象的。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犯罪构成通过其一系列主观与客观的要件,使犯罪行为 的社会危害性这一本质特征得到具体而明确的体现。 2.区别:两者功能有所不同。 犯罪概念的功能是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 些基本属性,从而使我们得以从原则上把犯罪行为与其 他行为加以区别。 犯罪构成的功能,是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 犯罪是怎么成立的?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哪些法定的具体 条件?它所要解决的是构成犯罪的规格和标准问题。
▲其他客观要件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是指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等因素。 注意: ⒈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并采取一定的方法实施的。在认定犯罪 事实时必须予与查清。但是在一般情况下这些要件并不是犯罪构成必需的, 也不能决定犯罪的性质。
⒉只有刑法明文规定的,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的行为,犯罪的时间、地点和 方法(手段)对犯罪构成才能成为必要要件。例如:战时自伤罪。
(一)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的概念: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 ⒈ 联系: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 系的物质表现;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犯罪客体 是附着在犯罪对象上的。 2.区别: ⑴ 在决定犯罪性质上不同; ⑵ 是否成为犯罪构成要件上不同; ⑶ 是否受损害上不同; ⑷ 对犯罪进行分类不同;
▲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指表现人的意识或意志支配,危害社会的行 为。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为与不作为。 1.作为:不当为而为。表现方式: ①自身的动作 ②利用工具 ③利用动物 ④利用自然力 ⑤利用他人 2.不作为:应为而不为。分类: ①纯正不作为犯罪: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构成的犯罪。 ②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既可以由不作为的形式实现,又可 以有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
以推定该行为具备违法性,除非该行为具有刑法上所规
定的或法秩序所认可的违法性阻却事由。 这种违法性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定的 阻却事由以及自救行为、被害人承诺、正当业务、义务 冲突等超法规的阻却事由。
(三)有责性
某一行为构成犯罪,除行为该当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 外,还要求行为人必须负有责任即有责性。
三、犯罪构成的四要件
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具有以下四个方面 的内容,即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共同要素:
(一)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 社会关系。
(二)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种客 体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它包括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一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等。 (三)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承担刑事 责任的人。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分类
犯罪客体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单一客体 复杂客体 主要客体 次要客体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分类
⒈ 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 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会关系的整体。
⒉ 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 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 一方面。我国刑法分则就是以同类客体进行分章的。 ⒊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所 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
当前世界,犯罪论体系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模式:大陆
法系的递进式犯罪论体系、英美法系的双层次犯罪论体 系和前苏联、我国大陆地区的闭合式犯罪构成理论。
二、犯罪构成的理论体系
一、大陆法系的犯罪成立理论 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犯罪成立条件体系,是由构成要件该当 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这三个阶层之间存在着递进式的逻辑结构。 二、英美法系的犯罪成立理论 犯罪成立条件体系由两个层次相结合的过程来完成。第一层次的犯罪 要件(本体要件)为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 图;第二层次的犯罪要件(责任充足要件)为程序意义上的犯罪要件, 通过合法辩护事由表现出来。实体上和程序上两个层次的结合形成了 英美法系犯罪成立理论的特点。 三、前苏联及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将犯罪构成分为四大要件分而论之,然后加以整合,因而形成犯罪构 成要件之间的共存关系,即一有俱有,一无俱无。只有四个构成要件 全部具备,才能说齐备犯罪构成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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