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办法】开化县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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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办法】开化县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开化县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开化县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城区内从事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中心城区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第四条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受理、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

住建、规划、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监管办、环保、国土、林业、国资、公安(交警)、安监、供电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立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重大事宜。

第二章设置要求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开化县中心城区户外广

告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的要求。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编制和技术规范的制定由规划局负责。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外观的;

(三)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和公益林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控制地带;

(四)公路路肩、隧道洞口上方和跨线桥等设施上;

(五)利用违法建筑、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六)其他YYY明确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

第八条占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出让方式有偿取得使用权。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须报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批,取得设置许可。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由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受理,涉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批的,建立联系函制度。相关部门应当在接到综合行政执法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联系函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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