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复习提纲整理(1)_共8页
商法复习大纲
![商法复习大纲](https://img.taocdn.com/s3/m/787e45ef08a1284ac85043d4.png)
商法复习老师给的PPT1.导论第4、5、10、13页2.合同法第3、14、15、16、17、42、48、53、133、135页3.知识产权第9、15、19、21页4.专利权第14页5.商标权第4页6.著作权第2页7.公司法第5、13、22、34、182 页第一章导论一、国际商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是国家间关于权利义务的协议文件的总称,是国家间调整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关系而采用的最常见的法律文体形式。
《国际货物买卖时效公约》、《联合国海上运输公约》(汉堡规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
2、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一些国际间通用的习惯做法和规则:1)国际贸易惯例有一定的束缚力,能产生相当于法律的效力,但国际贸易惯例又不是法律。
2)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效力依赖与法律的规定。
3)贸易惯例与合同条款之间具有十分密切关系。
二、西方两大法系的法律渊源和主要特点(一)大陆法系1、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习惯2、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成文法、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个部门法律规范抽象、概括、逻辑严谨、系统性强(二)英美法系1、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判例法、成文法、法律权威著作2、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普通法和衡平法构成的判例法是其重要特征普通法与衡平法是两种基本形式体系繁杂,逻辑性不强四、我国商法的范围1、商业登记法2、公司法3、合同法4、票据法5、保险法6、海商法7、破产法8、证券法第二章合同法一、合同的分类(一)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的名称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意思自治原则1、合同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合同的自由;2、合同当事人有选择合同相对人、合同内容和履约方式的自由。
(二)平等、公平原则1、平等原则:地位平等、权利义务的分配平等、合同主体受法律平等保护2、公平原则:正当行使权利,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诚实信用原则1、合同订立时,当事人负有先合同义务;2、合同履行时,当事人应同时履行附随义务;3、合同履行后,应负后合同义务。
商法复习资料整理
![商法复习资料整理](https://img.taocdn.com/s3/m/7639702f43323968011c92eb.png)
商法复习资料第一章商法概述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中商主体及其商行为的法律规范总称。
商法以商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
特征:①较强的兼容性(国内法、国际法、私法性、公法性)②技术性(伦理性的规范、技术性规范)③营利性④安全性商法的基本原则:①提高交易效率原则(时效短期化、交易定型化)②强化商事组织原则(商事组织设立准则主义、有限责任、风险分散、财产维护、避免商事组织解体)③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平等交易、诚实信用交易)④安全交易原则(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主义)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指营利性主体从事营业性行为所发生的商事关系的总和。
商法体系:是指商法的内在构成与结构。
商法体系的具体构成是:商法概述、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
商主体:又称商主体或商人,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商主体的构成要素:商主体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从事特定的持续性的营利活动;所进行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特定性的商行为;应当进行登记,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国家机关特别授权程序。
特征①商主体是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行为能力的人②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人③商主体必须是专门实施商行为的人④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登记而取得商主体的分类、商法对不同商主体的不同要求:1、商自然人、商合伙、商法人(1)商自然人:也称商个人,是指依商法的规定从事商行为,独立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商自然人主要包括个体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等;(2)商合伙:又称商业合伙和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实现营利性营业目的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益、共同承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业联合体;(3)商法人:又称“营利性法人”或“企业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并以其经营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
商法复习整理
![商法复习整理](https://img.taocdn.com/s3/m/b7a89cca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6b.png)
商法复习整理第⼀章商法的概述⼀、商法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以商事法律关系为⾃⼰的调整对象(1)商法调整营利主体。
(2)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为。
(3)商法所调整的营利组织的活动必须发⽣在持续的营业之中。
三、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商法VS民法1、内容不同民法所规定的内容是⼀般社会⽣活的原则性规定,是对整个市民社会基于主体平等和意思⾃治⽽建⽴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
商法所规定的内容则是特殊的社会⽣活的具体性或技术性的规定,是对构成市民社会基础的市场经济中处于营利⽽建⽴的特定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
2、⽴法价值取向不同民法公平⾄上,兼顾效益与其他;商法效益⾄上,兼顾公平与其他。
3、适⽤主体不同民法主体⼴泛,⼀切⾃然⼈;商法仅适⽤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的的经济⼈。
4、法律规范表现形式民法规范具有强烈理论性,商法具有技术性。
补充:商事法律关系VS民事法律关系1、性质不同:商事关系仅仅是商主体实现商⾏为所形成的具有营利性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基于民事⾏为⽽形成的具有⾮营利性的社会关系。
2、范围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不仅包括财产关系,⽽且包括⼈⾝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主要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与⾃然⼈相关的⼈⾝关系。
3、权利内容不同:民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主要是财产的⽀配权。
⽽商事交易中的财产关系不仅包括财产的⽀配权,更多的是财产的管理权、经营权。
4、着重点不同:民事法律关系重点强调的是主体的平等权利,即私法上的权利。
⽽商事法律关系不仅强调这种私法上的平等权,同时强调公法上的国家对商主体的管理权。
(⼆)商法VS经济法商法与经济法之间既有联系,⼜有区别。
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个⽅⾯:1、性质不同:商法是属于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它强调和保护的是个体的⾃由、个体⾏为的效益与安全;经济法是属于社会法范畴的公法,它强调和保护的是社会整体利益。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提纲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提纲](https://img.taocdn.com/s3/m/4a272f6f561252d380eb6ed1.png)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辅导第一章绪论·1、了解国际商法的概念·2、了解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3、熟悉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4、掌握西方两大主要法律体系的结构及特点、区别。
第二章合同法·1、掌握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 2、掌握合同有效的成立的要件及其内容·3、掌握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概念、原则,违约及其救济,情势变迁、不可抗力,合同的解释。
· 4、熟悉合同的让与·5、熟悉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终止合同的形式·掌握合同的几种形式,即要式与不要式的问题,及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行为形式·掌握确认书的签定条件、要求·掌握格式条款的形式、对拟约方的规制要约·要约的概念·要约的三个要件·能简单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的对象、条件;注意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依然是可以撤回的。
·实质性变更的概念、法律后果承诺·承诺的概念·承诺的三个条件·关于承诺期限的几个特殊规定·承诺的撤回条件·承诺的法律后果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熟悉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2、掌握违约及对违约的救济方法:提前违约;- 尤其要注意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减价的条件·3、熟悉买卖双方义务·4、掌握货物的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货物已经特定化。
违约·违约的两个分类·根本违约的概念、条件、法律后果(赋予守约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预期违约的概念、原因、法律后果及具体应用(注意担保不充分的考点)·违约免责中的不可抗力(重点要注意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及免责的前提条件)第四章票据法·1、熟悉票据法的含义,掌握各国票据立法上的差异。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https://img.taocdn.com/s3/m/4a741fb269dc5022aaea0095.png)
国际商法提纲1、国际商法: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2、国际贸易法:调整国际之间的贸易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其他各种关系的法律规则3、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事交往中经过反复使用逐渐形成的,已被各国商事主体普遍接受和采纳的习惯性做法4、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5、合同能力:法律规定的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6、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7、格式条款:现代商事交易活动中,往往由大公司事先印制好标准合同,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拟定下来,如另一方同意签字,合同就成立,很少讨价还价的余地8、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的一种意思表示9、过错推定归责原则:违约当事人一方假如不能证明自己对违约行为不存在过错,则在法律上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0、根本违反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11、货物风险:货物在生产、储存、运输或装卸过程中因意外事由遭致的毁损或灭失12、提单: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13、仲裁协议:指当事各方同意将他们之间确定的不论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或可以发生的一切或某些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14、仲裁:指争议双方协议将争议交给第三者(即仲裁员)来裁决,并受该裁决约束的做法一、国际商法的构成和特点:1、国际商法的范围超出传统商法2、国际商法属于跨国私法3、国际商法的发展轨迹为国际法-国内法-国际法4、国际商法的渊源二、大陆法与英美法区别: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成文法,英美-判例法)2.法律推理方式不同(大陆-演绎法,英美-归纳法)3.法律结构不同(大陆-公法和私法,英美-普通法和衡平法“优先”)4.法律分类不同(大陆-系统性强,英美-实用主义办法)5.诉讼制度不同(大陆-职权制、实体法,英美-对抗制、程序法)6.受罗马法影响的方式和程度不同(大陆法受到的影响很深)三、合同种类:1.双务合同(一般合同)和单务合同(赠与合同)2.双方合同和单方合同(悬赏)3.有偿合同(常态)和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意思一致即生效)和实践合同(交付标的物生效)5.要式合同(特殊形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常态)6.有名合同(典型合同)和无名合同7.实定合同(订立时能确定法律后果)和射幸合同(保险、赌博、博彩合同)8.束己合同(只对当事人有效)和涉他合同(涉及第三人利益)9.明示合同和默示合同(以行为推定)10.一次性给付合同和连续给付合同(租赁合同)四、一项有效的对价必须符合一下条件:1.对价必须合法2.对价必须具有真实价值,但毋需完全等价3.过去的对价不能构成有效的对价4.已经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5.放弃有效的诉权构成对价6.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包括其代理人7.部分支付不能作为偿还全部债务的有效对价五、要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内容应当具体确定2.要约人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3.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才能生效六、有效承诺应具备下列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无代理权的第三人向要约人所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对受要约人没有拘束力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进行,未规定有效期的在合理期限内作出3.承诺应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4.承诺的传递方式应符合要约的要求七、效力待定的合同:1.主体不合格的合同2.欠缺代理权的合同3.无处分权的合同八、可撤销的合同:1.错误 2.欺诈3、胁迫 4.乘人之危 5.显失公平九、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履行瑕疵抗辩权十、违约形式:(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根本性违约与非根本性违约(2)美国法:重大违约和轻微违约(3)英国法:违反条件、违反担保、违反中间性条款、先期违约、履行不可能(4)德国法:给付不能、给付延迟(5)法国法:不履行、延迟履行(6)中国法: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十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国内法:(1)内国的国内法(如中国《合同法》)(2)外国的国内法(如英国《货物买卖法》、美国《统一商法典》)国际法:(1)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国际惯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十二、《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1.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商法复习大纲.doc
![商法复习大纲.doc](https://img.taocdn.com/s3/m/7f68488be009581b6bd9eb94.png)
商法商法总论1商法的概念和特征所谓商法,在-•般意义上是指关于商人及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综合,在严格意义上,乂是指以商事方法为主要手段,目的在于规范商事主体人格创制与商事营业行为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1、商法是倡导盈利的发展法:2、商法是权具经济意义的身份法:3、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4、商法是包含着大量强制规范的私法;5、商法是最具有开放性质得国内法。
2、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事营业维持原则;2、商事营业利益兼顾原则;3、商事营业国家干预原则;4、商事主体类型严格法定原则。
3、商事主体:商事主体乂称为商人,是指通过创制而享有商事法律人格,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事营业并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受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人。
我国商事主体的分类: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商合伙:又称为商事合伙或者合伙商人,是指为了实现共同的营利日的,而有两个以上的主体基于共同投资而设立,并由合伙人与.其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主体。
4、商事法律关系:指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并且呈现为个案形式的商事关系,由于受到商法的规范而其有商法的效力,同时还系商事生活法治化终极产性产物的社会关系类型。
5、商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是商人,而且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是商人。
2、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商事权利与商事义务;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商行为。
4、抽象意义的商事法律关系所能够运用的救济手段,有信誉受损责任,财产补偿责任等。
5、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仅为二元形式的主体和客体,主体即为商人,客体便是商行为,从而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之三元化形成显著的区别。
6企业的性质:首先,企业属客体范畴,而非主体,作为一个财产的组织体,受商事主体的管领和支配,不具有人格意蕴。
在商法上企业被认为是法律的客体,也就是说,企业是一个财产概念,企业是商事主体经营和权利赖以存在的根基,是商事主体资格的依托,同时,企业也可以被视为权利的对象和商事经营的标的,因此可以被作为整体出售和租赁。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提纲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提纲](https://img.taocdn.com/s3/m/07efd782cc22bcd126ff0c17.png)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一、国际商法概述1.国际商法中的“国际”一词以为跨越国界;2.国际商法的历史:国际商法经历了“国际性—国内性—国际性”的发展过程,但前后的“国际性”却有着实质性区别(1)大多数人认为近代欧洲各国的商法主要源于中世纪形成的商人习惯法;(2)意大利的佛罗伦萨等地首先出现了保护商人自己利益的商人行会组织—商人基尔特;(3)早期商人习惯法和现代的国际商法都具有国际性的特征,但这两种特征有有明显区别:①两者产生的社会背景不同;②国家对待两者国际性态度的不同。
P23.国际商法与国际公法区别较为明显,相对比而言,与国际私法的关系更为密切;4.国内商法适用于一国内部商事关系,国际商法则调整跨越国际的商事关系5.国际商法的主要特征有:①技术性②统一性③迅捷性6.国际商法的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国内商事法(1)国际条约或公约,是国际商法最主要的渊源,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为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只约束对缔约国)(2)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中形成并被广为接受的商事习惯规则。
①国际商事惯例的形成需要具备两个要素:一是物质因素,指在长期内“反复”和“前后一致”的实践;二是心理因素,指为从事商行为的营业主体所接受。
②效力:国际商事惯例是由非政府间组织制定的非官方文件,因此,不具有当然的法律约束力,而是作为供各国商事活动中当事人在谈判和草拟合同中可以参照的蓝本,可以自由采用。
7.两大法系的商法结构与特点(异同点比较)P8(1)大陆法的结构和特点①起源:13世纪西欧,源于罗马法②标志:1804年《法国民法典》、1900年《德国民法典》③渊源:法律、习惯(正式渊源)判例、学理(非正式渊源)④特点:成文法(Written Law) or 制定法(Statute)●结构上强调逻辑性、条文性、法典化、系统化●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主张编纂法典(Code)大陆法系的商法体系☐民商分立,如法、德、日本。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https://img.taocdn.com/s3/m/9f7f1e838762caaedd33d4f8.png)
第一节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一,商事组织的概念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
二,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一)独资(个人)企业。
其法律特征有:1,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主体单一。
2,成立只需办理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即可。
3,投资者享有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也可以委托或聘任其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但二人应有书面合同,明确授权范围,投资人对委托人的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企业不具有法律上独立的人格,投资者对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投资人在申请企业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合伙(partnership)企业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为执行共同拥有的营利事业而组成的联盟。
1,合伙的法律特征(1)合伙是人的联合,成员至少有两个。
(2)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契约上的一种企业。
(3)合伙是合伙人共同拥有的盈利联盟:目的是为了盈利;合伙人都可以参加合伙的经营管理;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合伙无法人资格。
(4)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纽本诉玛斯本登案(1984年)玛与克瑞金开了一个“约克车行”,玛向车行投入8.5万美元,以为汽车购买元件和其他设备的方式参与经营,原告到车行时如遇克瑞金不在,便与被告打交道,被告从汽车销售中取得利润。
后原告与克瑞金订立合同买一汽车,付款后,克瑞金不见踪影。
原告认为玛是合伙人,起诉到法院。
被告辩称:其投入的8.5万元属于贷款,取得汽车销售款是贷款的偿还和为汽车买元件的报酬。
法院判决:既然是贷款,则还款应还本付息,时间也应固定;劳务报酬也应是定时定量支付的。
而被是对盈利进行分配,所以应当是合伙人。
2,合伙的成立一般要求要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但人数有一定限制,如美国要求不得超过50人。
3,合伙的内部关系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参见教材50页到51页。
4,合伙的外部关系无限连带责任;适用互相代理原则;内部对某个合伙人权力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3人。
商法总论 复习纲要
![商法总论 复习纲要](https://img.taocdn.com/s3/m/7eec6551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7c3f65d.png)
商法总论复习纲要商法总论-复习纲要商法总论第一章商法详述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的概念1、商法中的商具备两重涵义:(1)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犯罪行为(2)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主体2、现代商法中“商”的范围(1)固有商:轻易媒介财货交易的基本商犯罪行为,包含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交易等(2)辅助商(第二种商):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是使“固有商”得以实现的某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不具备轻易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犯罪行为目的,但其犯罪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上存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更多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例如银行、融资、信托、承包、加工等(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霍洛德株连关系的营业,例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等。
3、商: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
商的四要素:(1)经登记的商主体(2)以营利为目的(3)以商业方法进行营业(4)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事业(二)商法的概念1、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有关调整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与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商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
2、商法的理论分类(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立足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撰结构,存有一个以商法位名称的成文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性质、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不一定存在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市场经济国家)(2)商公法:公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法、刑法商私法:私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例如商法典、商事习惯法、单行法$$$(三)商法的特征(商法规范特殊性的认识)1、规范的重点就是商人的营利活动。
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营利,商人追求利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承认并保障商人追求利益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2、组织法规范与行为法规范相结合。
商法复习资料
![商法复习资料](https://img.taocdn.com/s3/m/27913eba844769eae009edfd.png)
商法复习资料第一章商法与营商环境1.法学上对商的界定法学对“商”的界定,一切营利性营业性活动和事业的总称,其侧重点并不在于从商的方式是生产环节还是流通环节,而是看是否具有商的目的,考察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2.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形式上的商法是指民商分立的国家所制定的以“商法典”命名的商法,如法国、德国、日本。
法律的规范的形式、法的编篡、结构是其重点。
3.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以商事关系为规范对象的法律法规,形式上并不采用“商法典”,有的编入“民法典”,有的编入各种商事单行法规中。
民商合一,没有统一的商法典。
4.商法的特征(一)兼容性:私法和公法融合、实体法与程序法融合(二)创新与变革性(三)路径依赖性(四)本土性与趋同性5.商法的确保交易安全原则具体体现在哪些制度中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就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6.公司自治的概念所谓公司自治是指公司治理主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自主安排公司治理机构,配置公司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活动。
公司自治体现为企业自主治理、自主经营和自主交易三个方面。
7.软法软法是一定人类共同体通过其成员参与、协商的方式指定或认可的,其内容具有相应的民主性、公开性、普遍性和规范性,从而是人们的行为规则,规范社会关系。
所以,软法亦法。
但是软法又不是典型意义的法。
其制定主体一般不是国家正式立法机关,而是非国家的人类共同体。
相对于国家的制定法这种硬法,软法则处于准发地位。
第二章商主体8.商主体的法律形态商主体的法律形态,是指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所采取的由法律所确定的形式。
无论是商法人,还是其他商事组织和商个人,均有以下三个要素:(一)成员。
商主体由成员设立、拥有和支配。
没有成员,商主体根本无法成立。
成员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数人。
商个人只能有一个成员,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则需要两个以上的成员,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有一个成员。
(二)资产。
这是商主体得以从事商行为和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
商法复习提纲整理(1)
![商法复习提纲整理(1)](https://img.taocdn.com/s3/m/2879fe0f910ef12d2bf9e7e8.png)
商法复习提纲整理一、导论:1、英美法系法的主要渊源、法律划分、分布国家等主要渊源:(1)判例法。
主要特点:先例约束力原则。
判决理由对做出判例的法院本身和对下级法院日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2)成文法---成文法必须通过案例法才能起作用。
英国成文法:由立法机关会议制定的法律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律制定的条例。
美国成文法:联邦成文法和州成文法。
(3)习惯法---效用很小。
分布国家: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坡、香港。
不包括:日本、苏格兰、美国&加拿大的某一小部分英美法系特征:没有成文法典、没有公法私法之分、重程序法轻实体法、重法官判例轻法律条文、陪审团制度、独特的技术术语。
“遵循先例”、“程序优先于权利”。
法律划分英国法: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美国法:美国法虽以判例为基础,但其制定法的比重和作用比普通法大得多,同样存在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
二、合同法:1、要约消灭的情形有:(1)要约因超过要约规定的有效期而失效;(2)要约因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3)要约应受要约人的实质性变更而失效;(4)要约因要约人的撤销或撤回而失效。
2、各国法律一致规定的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在订立合同时发生错误,就会产生合同无效或可撤消的后果?(1)英美法的违法合同下列三类协议是非法的,不构成合同:1违反成文法的协议;2违反公共政策的协议;3不道德的合同。
凡属类似的非法协议,均是无效的,不构成合同,其法律后果是既不产生权利,也不产生义务,当事人不能要求履行合同,也不能要求赔偿损失。
(2)大陆法的违法合同法国民法典:任何个人都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
构成合同非法的有交易的标的物是法律不允许交易的物品,或者追求的目的不合法。
德国:法律行为和和合同内容违法,或者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
(3)中国合同无效的情形: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合同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重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商法总论》期末考试复习提纲
![《商法总论》期末考试复习提纲](https://img.taocdn.com/s3/m/02b2fc6848d7c1c708a145e1.png)
《商法总论》期末考试形式
一、考试形式:闭卷,100分
二、试题结构:
1.名词解释(3'×5)
2.简述题(10'×3)
3.论述题(20'×2)
4.案例分析题(15'×1)
《商法总论》期末考试复习提纲
一、名次解释
1.商法的概念
2.大陆法系商法与英美法系商法
3.中世纪商法、近代商法与现代商法
4.商法价值
5.商法理念
6.商事习惯、商事判例与商事自治规则
7.商法体系
8.商主体
9.企业、法人企业与合伙企业
10.商行为
11.一般商行为与具体商行为
12.商事登记
13.商号
二、简述题
1.简述商法的特征
2.简述近代商法的主要成就
3.简述商法的立法模式
4.简述企业的类型
5.简述营业行为
6.简述商事登记的效力
7.简述商号权的内容
三、论述题
1.论述德国商法与法国商法的联系与区别并阐述其原因
2.从法哲学和立法学的角度,论述商法与民法的基本关系
3.论述商行为理论在商法理论中的基本地位及其缺陷
4.论述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框架下商法的发展展望
四、案例分析题
主要考察通过商法基本理论分析解释商事实践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法复习提纲整理一、导论:1、英美法系法的主要渊源、法律划分、分布国家等主要渊源:(1)判例法。
主要特点:先例约束力原则。
判决理由对做出判例的法院本身和对下级法院日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2)成文法---成文法必须通过案例法才能起作用。
英国成文法:由立法机关会议制定的法律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律制定的条例。
美国成文法:联邦成文法和州成文法。
(3)习惯法---效用很小。
分布国家: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坡、香港。
不包括:日本、苏格兰、美国&加拿大的某一小部分英美法系特征:没有成文法典、没有公法私法之分、重程序法轻实体法、重法官判例轻法律条文、陪审团制度、独特的技术术语。
“遵循先例”、“程序优先于权利”。
法律划分英国法: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美国法:美国法虽以判例为基础,但其制定法的比重和作用比普通法大得多,同样存在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
二、合同法:1、要约消灭的情形有:(1)要约因超过要约规定的有效期而失效;(2)要约因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3)要约应受要约人的实质性变更而失效;(4)要约因要约人的撤销或撤回而失效。
2、各国法律一致规定的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在订立合同时发生错误,就会产生合同无效或可撤消的后果?(1)英美法的违法合同下列三类协议是非法的,不构成合同:1违反成文法的协议;2违反公共政策的协议;3不道德的合同。
凡属类似的非法协议,均是无效的,不构成合同,其法律后果是既不产生权利,也不产生义务,当事人不能要求履行合同,也不能要求赔偿损失。
(2)大陆法的违法合同法国民法典:任何个人都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
构成合同非法的有交易的标的物是法律不允许交易的物品,或者追求的目的不合法。
德国:法律行为和和合同内容违法,或者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
(3)中国合同无效的情形: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合同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重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在订立合同时发生错误,就会产生合同无效或可撤消的后果?不一定。
错误(mistake):当事人因对其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质等重要事实发生误解而做出的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的意思表示,动摇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要求撤销合同。
各国法律都一致认为,并不是任何意思表示的错误,都足以使表意人主张合同无效,只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一方才可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
错误最根本的成立要件:1因为误解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2必须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4是误解的一方的非故意行为,造成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实质性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总之是一个合理的人处在与错误方相同情况下,如果已经知道了事实真相是不可能订立合同;在能否撤销问题上,中国还可变更,不考虑相对人的信赖利益3、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要求合同转让的三种情形:债权转移、债务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债权转让: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通过协议将债券全部或部分转让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其债权,虽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必须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只有在接到转让通知后,债权转让才对其发生效力,债务承担: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专有第三人承担。
可分为:全部转移—免责债务转移,部分转移---并存债务转移。
对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债务转让协议,一般都要求经债权人同意才生效。
概括转让: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债务。
---最典型的:企业合并、房屋转租4、违约的认定:大陆法系须经催告后方能认定,英美法系只要有违约的事实就构成违约5、英国法、美国法违约的分类及其救济(1)英国法英国将违约分为违反合同条件(condition)条款和违反合同担保(warranty)条款。
条件条款:指合同的重要条款、主要条款如履约时间、货物品质和数量等条款。
一方违反条件,对方有权解除自己进一步履约的义务,并要求损害赔偿;也可选择违反担保的救济办法。
担保条款: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的、附属性(subsidiary)条款,另一方不能因此解除合同,可在履约后要求赔偿。
如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支付货款的时间视为担保。
(2)美国法美国将违约分为轻微违约和重大违约(material breach)轻微违约:债务人履约虽有缺点,但债权人已获主要利益。
相当于违反担保的情形重大违约:债务人没有履行或履行有缺陷,致使债权人依约本应得到的主要利益落空。
相当于违反条件。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在合同约定期限到来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明示毁约);或者在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能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默示毁约)。
违约的救济方法(1)损害赔偿(damages):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或依约由违约方给予补偿,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要求履行(相当于实际履行):要求金钱债务的履行和非金钱债务的履行。
(3)修补和替代(Repair and replacement)(4)终止合同(Terminate the contract),相近似的有解除合同、撤销合同、宣告合同无效:合同各当事人不必继续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来订立的合同不复存在。
6、预期违约的构成及其救济预期不履行:《合同通则》规定,如果在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日期之前,该方当事人根本不履行其合同义务的事实是明显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终止合同。
表明预期的不履行等同于履行到期时的不履行。
若情况表明该方当事人将根本不履行合同大部分重要义务,可中止合同;明显看出一方将根本违约,则另一方可以终止合同。
应具备的条件:一方不履行是明显的、根本性、另一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对方可选择:终止合同并要求提前违约方给予损害赔偿,也可等到合同履行期届满时采取救济各种违约救济措施相互关系如何?有冲突的救济措施不能并用;7、违约金的性质各国的不同规定定义:违约金是指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当债务人违反和同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金钱。
(1)大陆法:1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2作为预定损害赔偿总额的违约金---如延迟发货应支付一定违约金。
同时,大陆法中,法院有权对违约金依据实施情况予以减少或增加。
(2)英美法:对于违约只能要求赔偿,不能予以惩罚。
(3)德国:法认为违约金是对不履行合同当事人的惩罚,因此,请求支付违约金还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4)法国:认为违约金是预先约定的损害赔偿金,不允许请求违约金的同时,要求履行主债务或提出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要求。
但迟延履行例外。
8、违约时的救济措施中的实际履行在什么情况下不能实际履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实际履行则并非一种可以自由裁量的救济手段,即法庭必须裁定实际履行,除非存在《合同通则》规定的下列例外情形的一种:(a)履行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可能;(b)履行或相关的执行带来不合理的负担或费用;(c)有权要求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合理地从其他渠道获得履行;(d)履行完全属于人身性质;(e)有权要求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在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该不履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之内未要求履行。
三、商事主体法律制度合伙和合伙企业:1、合伙人的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债务是一回事吗?不是。
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人在经营过程中因合伙事项而引发的债务。
合伙人个人债务:发生的债务的主体是合伙人,但是他的债务引起的原因不是合伙事项,而是个人的一些私事。
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2、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如何?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所形成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当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越过合伙企业直接向任一或全体合伙人请求清偿;清偿了全部债务的合伙人有权请求其他合伙人补偿各自应负担的份额。
有限合伙人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其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每个普通合伙人都负有以所有的财产对外全部清偿的义务,不分先后,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合伙人对于其他合伙人以个人名义而非合伙企业名义所致债务,即与合伙债务无关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3、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有何不同?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以个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合伙债务的担保。
一旦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位普通合伙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4、合伙人的内部约定包括对合伙人的权利限制、内部债务分担等能对抗第三人吗?合伙人之间对任一合伙人的权利限制,不得用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四、公司法1、公司法的有限责任是谁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其全部财产而不是注册资本承担责任(包括分公司的财产)。
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公司是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其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公司的核心要素;没有股东,就不可能有公司。
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其出资数额,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3、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有哪些?(1)股东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公司债务,超出全部资产的债务股东不负责;(2)股东人数少(不超过50人);(3)不发行股票,禁止向公众发行股本;(4)股权允许转让,在股东之间转让不受限制,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要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被转让的股份具有优先购买权股东;(5)行政管理机构较简单,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不设股东大会和监事会。
4、募集设立与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募集设立:发起人不能认足公司的资本总额,其余部分向外公开募足而设立公司。
我国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