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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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差异》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差异》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差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至此,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都有了配套的行政法规,即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这两部条例为招标投标的具体操作提供了依据,实践中,特别要注意分清两种招投标程序的差异。

???一、招标文件中是否应公开项目预算金额的不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没有规定公开预算金额,但是,该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政府采购使用财政资金,必须进行预算管理,预算金额实际上就是采购人可以支付的最高的合同价格。

因此,两部条例中关于预算金额和最高限价的规定,其功能是相同的。

???二、招标文件的提供或出售期限的区别???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两部条例的规定存在工作日和自然日的差异。

???三、有无资格预审程序的不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此外还有大量对资格预审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没有资格预审的相关规定。

造成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招标投标法已经设置了资格预审制度,即该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而政府采购法中并未设置资格预审制度。

???四、投标保证金规定的差别???两部条例都以专条对投标保证金作了规定,部分内容相同,如投标保证金的上限均设置为预算价或估算价的2%;也有些规定存在差异。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差异之比较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差异之比较
《 国务 院办 公 厅 印发 国务 院有 关 部 门实 施 招标 投 标
作 为改 革 开放 从 国外 引进 的产 物 , 招 标投 标 在 国内 的应 用 最早 出现 在 2 0 世纪 8 0年代水 电系统 利 用 世 界银 行 贷 款进 行 的 国 际招 标 , 逐 步 在 基本 建 设
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 国发 2 0 0 0 ]
1 3起施 行 的《 招标 投 标 法实 施 条 例》 , 国务 院 和 国家
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
局令 2 0 0 3 年第 2 号) 、 《 工程 建设 项 目货 物招 标投 标 办法 》 ( 国家 发展 改革 委 等七 部 委 局令 2 0 0 5年第 2 7
委等七部委局令 2 0 0 4年第 l 2 号) 、 《 工程建设项 目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 国家计委令 2 0 0 0 年第 3 号) 、 《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 办法》 ( 国家计委令 2 0 0 0
年第 4号 ) 、 《 关 于废 止 和 修改 部 分 招标 投 标 规 章 和
当今 政府 采 购 中最重 要 的一种 采 购方 式 。


法律体系总体构成差异
目前 ,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主要由《 招标投标法》 、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令第 6 1 3 号) 、 《 国务 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规定》 ( 国发 [ 2 0 0 4 ] 2 0 号) 、
办法 》 ( 国家计 委令 2 0 0 0 年第 5 号) 、 《 评 标 专家 和评 5
的意 思 , 让 同时 从 事招 标 投标 和政府 采 购 的 从业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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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分析与比较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分析与比较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分析与比较摘要: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工作对政府工作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下文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工作入手,对其进行了更加细化的分析,希望对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工作有一定的启发。

关键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招标投标;分析与比较;研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与实际的政府采购工作的相关规则存在一定的冲突,同时也存在需要协调之处。

但笔者认为实施条例无论是立法理念,还是立法技术方面,都做了较好的衔接。

主要表现在政府采购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概念界定,政府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以及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程序性规定三个方面,下文对其进行细致阐述,希望对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工作有相关的指导作用。

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演进轨迹《政府采购法》对招标程序的规定,当时的立法机关和立法者考虑到已有《招标投标法》,其思路停留在沿用《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即可,无需另行制定相关规制,以避免立法方面的冲突,带来不必要的协调成本。

导致此方面的规定不完整,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也不明确,经过一段时期的采购实践,暴露出了在采购程序方面存在不少问题,所以利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招标程序进行补充,并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了衔接,从而宣告了招标投标法体系的建构工作完成,提升了招标投标学科的稳定性和规范效能。

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在工程方面的衔接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使用的是工程建设项目的概念,但并没有进一步解释什么是工程建设项目,由此造成适用法律的困惑:政府工程建设项目如何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政府采购工作运行所需要考虑的问题。

经过政府细化和完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浅谈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的适用与区别

浅谈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的适用与区别

浅谈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的适用与区别发表时间:2018-08-15T14:17:05.250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19期作者:马绍珍[导读] 摘要:通过对《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配套行政法规的区别之处进行浅要分析,以期对争论诸多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如何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务操作,提出一些参考建议。

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和海洋局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578101摘要:通过对《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配套行政法规的区别之处进行浅要分析,以期对争论诸多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如何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务操作,提出一些参考建议。

关键词: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适用;区别1 引言《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分别生效施行以来,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配套法规逐步完善。

对于促进我国招标投标活动和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如何适用相关法律,一直有诸多争论。

本文通过对《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配套行政法规的区别进行浅要分析,对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务操作,提出了一些参考建议。

2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几个区别点2.1两法的适用范围的区别《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同时还规定了必须招投标的范围。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区别有哪些?《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是用于指导招标投标活动的一部程序法。

《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是专门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制定的一部实体法。

两部法律的主要对象、调整范围不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两法的联系《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

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两法的区别《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规范主体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对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采购主体无限制,涵盖了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投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括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是采购方式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还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非招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是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投标的方式,公开选择卖方的一种交易方式。

三是法律责任不同。

《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强调的是行政责任;《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四是实施程序不同。

政府采购包括采购预算编制、计划编报、采购意向、采购需求、招标采购、合同备案、履约验收、质疑投诉、复议诉讼、资金支付等环节。

招标投标的程序开始于招标文件的制作到投标结束后供应商的确定。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矛盾与交叉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矛盾与交叉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矛盾与交叉适用范围《政府采购法》第4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采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均适用《政府采购法》。

而《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的都适用《招标投标法》,也就是说不管是什么性质的单位,不管资金来源何种渠道,也不管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项目,都要由该法规制。

2部法律同为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适用范围却出现了明显的冲突。

工程概念《政府采购法》第2条第6款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第2条第7款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招标投标法》第3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政府采购法》对工程的表述不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将其列入服务项目,而《招标投标法》将其列入工程项目,两法在工程概念的界定上不一致。

对采购人自行采购的限制《政府采购法》第18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招标投标法》第12条第2款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政府采购法》强调集中采购,《招标投标法》提倡自行采购,2部法律虽然都是为了规范采购行为,但立法的指导思想不一致。

邀请招标中对投标供应商的选择方式《政府采购法》第34条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哪些区别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哪些区别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哪些区别在生活,经常能够听到政府采购、招标这两个词语,那么,到底两者有什么区别呢?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的区别,希望能帮到你们。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的区别一、规范的主体不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主体则无限制,凡是在我国境内的任何主体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强制或自愿),包括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并且,招标投标法不但规范招标(采购)主体,也规范投标(销售)主体,这与《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很大不同。

实践中,招标投标法许多条文是针对强制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及相关的货物、服务)而言,不适合当事人自愿招标的情况。

二、规范的行为性质不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包括招标采购,还包括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行为。

学术界常被视是一种行政行为,认为政府可以利用采购政策干预采购市场。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公开选择卖方一种交易方式。

仅指“标买”,不包括“标卖” 。

是一种民事行为同时从行为的过程看,政府采购行为要比招标投标行为来得长而复杂。

三、强调的法律责任不同虽然《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都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但两者的侧重点是不同的。

由于《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政府机关单位如何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因而它强调的是行政责任;《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因而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四、管理体制与操作模式的不同政府采购法范围规定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中心直接邀请三家以上合格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其适用条件是: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属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公开招标方式得到的;投标文件的准备和制作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或需要高额费用的。

询价采购是指向三个以上供应商发出报价,对其报价进行比较以确定合格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适用《招投标法》《采购法》招标活动的不同要求

适用《招投标法》《采购法》招标活动的不同要求

适用《招投标法》《采购法》招标活动的不同要求概念说明:本文题目所指“招标活动”指的是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两项内容。

其实《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下文简称《招投标法》)与《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下文简称《采购法》)并不矛盾。

尤其是在深读两个法律的实施条例之后,对这种认识更加加自信了。

2013年发布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下称《非招标采购办法》)算是对《采购法》的一种补充(其主要内容是对政府采购法涉及到集中采购、小投资额项目等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工作行为进行了规范。

估计早一点的朋友与专家们,遇到过两三千的项目也进行公开招标的案例不在少数)。

统观《采购法》与《招投标法》两部法律,对应的约束对象无非三种:工程、货物与服务。

当然采购法又主要是针对政府资金投资项目,当然目前活跃的PPP项目同样是她的规范对象。

对于民间资金项目的处理,采购法也是一部参考法律,实际工作中更多是选择适用《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工作程序更加灵活)。

图1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政采工程内容的项目直接适用《招投标法》《采购法》专注于政府采购。

除建筑工程之外的工程、货物与服务的采购规范是它的主要发力对象。

而《招投标法》主要关注的建筑工程的遴选工作规范(其中的项目包括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还包括其它资金来源有投资项目)。

随《非招标采购办法》的发布,一部分原来常被视为《招投标法》适用的项目划入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采购法》。

图2 招投标法中对工程与货物服务采购的态度可是建筑工程体系中除了施工这些人的活动外,总还要用到工具、材料与其它货物、服务。

这里的货物就与采购法中的货物就不是同一含义了,为此两部法律对货物与服务的具体内容都进了特定说明,与《招投标法》保持了一致。

但在实际工作中,依然有人有意无意地混淆。

图3 《非招标采购办法》对政采项目的要求两部法律在实施时真能把人绕晕的。

《采购法》的实施条例对于容易与《招投标法》中“货物”相混淆的“货物”进行了特定说明。

招投标和政采的区别?二者主体、程序、内容以及维权等方面差异分析

招投标和政采的区别?二者主体、程序、内容以及维权等方面差异分析

招投标和政采的区别?二者主体、程序、内容以及维权等方面差异分析作为社会中介机构的代理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的称谓各不相同,其在《招标投标法》中被称为招标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法》中则被称为采购代理机构。

称谓上的差别,意味着两种代理机构的代理职责有所区别,但现实工作中,因招标和采购在特定条件下含义基本一致,代理机构发挥的作用也基本相同。

因此,社会上普遍将两种代理机构混为一谈,尤其是在取消代理机构资格条件后,两种代理机构可交叉开展业务,此种情况下更是不分你我,将它们统称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也不为过。

虽然如此,毕竟《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属于两个不同领域的法律,规范的内容和执行的程序各不相同,因此,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是存在差异的。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只有弄懂、弄清这些不同点,才能在代理两种业务时,不至于在专业用词上张冠李戴,在组织程序上交叉错乱,从而更加有效地提高专业化代理水平。

为此,笔者梳理了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两个领域中关于采购主体、采购程序、采购内容以及维权等方面的差异点,希望能帮助代理机构更好地发挥专业顾问的作用。

一、采购主体、内容范围和采购方式存在差异《招标投标法》是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规范的法律,因此,通常所说的招标投标,主要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即招标投标的内容范围主要是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的主体既可以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政府组织),也可以是国有企业和社会民间组织。

招标投标的采购方式仅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政府采购法》是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因此,政府采购的主体仅限于政府组织,采购内容范围既包括货物、服务项目,也包括工程建设项目。

另外,根据《政府采购法》关于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规定,可将政府采购的内容范围明确为货物、服务和非招标工程。

相距三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

相距三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
相 距 三 年 ,《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较 《 招 标 投
" 了? 标 法实施条例 》 ,是 “ 进’ ’还 是 “ 退
文 /李 金 升
2 0 1 1 年 l 1 月3 0日, 国务 院 第 1 8 3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了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招 标 投标 法 实 施条 例 》 ( 以 下简 称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2 0 1 1 年 1 2 月2 0日, 国 务 院时 任 总 理 温 家 宝 签 署 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务 院 令 第6 1 3号 ,正式 颁 布 了 《 招 标 投标 法 实 施 条例 》:2 0 1 2 年 1月 1日,《 招标 投标 法 实施 条例 》 正式 开始 实施 。 时隔 三年 ,2 0 1 4年 1 2月 3 1日, 国务 院第 7 5次 常 务 会 议 通过 了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政 府 采 购法 实 施 条例 》 ( 以下 简称 《 政 府 采购 法 实施 条例 》 ) ; 2 0 1 5年 1月 3 0日, 国务 院总 理 李 克 强 签 署 了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国务 院令 第 6 5 8 号 ,正 式颁 布 了 《 政 府 采购 法 实 施 条例 》 ; 2 0 1 5 年 3月 1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正式开始实施。 有 意 思 的是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政 府采 购 法 》( 以 下简 称 《 政 府采 购 法 》 )的 实施 时 间 ( 自2 0 0 3 年1 月 1 日起施 行 ) ,也恰 好 晚于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招 标投 标法 》 ( 以下 简称 《 招 标投 标法 》 ) ( 自2 0 0 0年 1 月 1日起 施行 )
如 下几 个重 大 的 区别 :

《条例》之《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之矛盾

《条例》之《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之矛盾

《条例》之《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之矛盾谷辽海先生在《有感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起草》一文中,详细论证了《条例》在如何协调《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上面临的瓶颈。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在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采购对象的界定范围、对于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等采购方式的适用前提和条件、对于公共采购的主管机关和执行机关以及监督机关、公共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同一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同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方面面都存在着严重的冲突。

现行招投标法规性文件存在许多不一致的规定,需要《条例》予以明确;《招标投标法》的一些规定也需要《条例》加以解释、说明,或补充、完善。

1、货物和服务招标的特殊性将如何规定?政府采购法分别将货物、工程和服务这三类政府采购对象,适用不同的法律来调整。

其中规定工程采购适用我国《招标投标法》,而货物和服务的公开招标适用什么样的法律来调整却没有任何的规定。

与工程相关的货物和服务的公开招标在适用法律方面遇到两难的境地,不论是选择《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的规定,都遭遇法律障碍。

招投标专家Laochan在《任重道远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一文中提出了两《法》统一的方案,即,将《政府采购法》第四条中的“工程”两字删除。

由现在的“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改为“第四条政府采购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解决好两法不一致的规定及实施中的矛盾问题是实施《条例》面临的最大瓶颈。

区区一部法规将如何在内容与两部法律不产生冲突的前提下解释、说明、补充、完善好让人头痛甚至是混乱的法律条款呢?2、强制招标范围如何调整?《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对适用范围的限制条件不同,导致了招标过程中出现了审批和监管冲突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完整word)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比较

(完整word)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比较

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比较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主任、高级工程师李小林《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分别于2000年1月1日和2003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这两部法律的贯彻执行对于促进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推动廉政建设和政府职能转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

我们通过以下比较分析,对二部法律调整的主体、客体范围和执法主体可以有一个比较清晰的了解,并为解决法律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供一些参考建议。

1、要努力避免因“二法”理解的差异而产生不必要的工作纠纷、磨擦,影响法律的执行效果。

要组织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二法"的普遍培训,未经专门培训者,不得从事招标采购业务。

2、建立全省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的综合管理机构,统—协调、指导、监督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活动,逐步消除多头管理、相互冲突,保护和分割市场的现象。

3、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依法理顺和完善我省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的运行管理体系。

4、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必须包括构成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的发包和采购。

工程项目的采购交易过程就是工程项目开工至完工的建设全过程,由这一特点决定: (1)工程项目的采购招标只能按照其技术和管理、质量和进度的要求分别组织实施,而无法采用集中采购的模式。

因而,目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应当排除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监理;(2)工程项目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应与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相结合,如果将工程项目的采购招标从工程项目建设的运行、管理体系中分离出来,必将影响工程项目内在技术管理的整体统一,而不利于工程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的有效控制.5、要改革和完善我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使之与未来的政府采购体制协调一致。

按照投资科学决策、工程专业管理、政府有效监督,三者正确定位,相互分离的要求,建立省政府投资项目统一、科学、高效的运行体系,逐步消除项目个人决策、资金分散拼凑、工程临时“指挥”、政府监督缺位的不规范、低效率现象。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区别是什么?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区别是什么?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区别是什么?《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者调整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有严格的区别。

政府采购是政府改革财政支出管理、调节经济运行的一种基本制度,其着重点是要解决政府内部财政资金如何支出的问题,属于政府内部事务;而招标投标是业主率先提出工程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格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在不熟悉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情况下,我们经常将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混为一谈,下面谈谈它们之间的区别。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给予了明确的定义,它从内涵上明确了三个关键问题:采购实体、资金来源和采购方式的转变,即由财政供给经费、各预算管理单位分散购买改为在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下,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统一购买。

实现了政府采购对财政资金的管理由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有利于对财政资金支出的管理和节约财政资金。

从特点来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资金来源的公共性。

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于纳税人的税收和政府公共服务费,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政府采购部门充当了管理人的职能。

二是非营利性。

政府采购是非商业性、非营利性的购买行为,采购目的是通过购买物资等为政府部门提供消费品和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三是规范性。

现代国家都制定了一整套较完善的政府采购法规和条例,政府的任何采购活动都必须按规定的形式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政策性。

政府采购是政府施政行为的体现,也是政府落实方针政策的关键环节,政府的多项方针政策都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来实现。

政府采购制度已形成财政、审计、供应商和社会各方位参与的机制。

这些与招标投标有着本质的区别,政府采购具有相对独立的运行和管理制度,以上特点是招标投标所不具备的。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在法律规范上有着本质的不同,因为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活动分别属于两部不同的法律规范,其立法宗旨、目标、性质、实施主体、组织形式等方面是完全不同的。

《招标投标法》是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的用于指导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法,《政府采购法》是2003年全国人大专门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制定的一部实体法。

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差异点解读

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差异点解读

非公开招标 的审批机关
第27条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 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 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 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 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 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 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 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正是基 于此规定,国家发改委出台的系列招 标投标办法均排除了政府采购监管部 门对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审批权。
自然人投标 资格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 第25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是法人或者其 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他组织;除非科研项目,其投标人不 。 包括自然人
投标人数量 底线
第36条规定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 第28条和第42条规定:只要投标人不 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 少于三个,就可以确定中标人;并没 足三家的,应予废标,用以保证政府 有对投标人做出任何限制性规定。 采购的公正性。
政府采购法
招标投标法
适用法律分析 按照《立法法》关于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政府 采购法》颁布于《招标投标法》之后,新法扩大投 标供应商范围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政府采购鼓励 自然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政府采购“三公”原则 和充分竞争原则的体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比如 艺术创造、科研等情况,自然人完全可以成为合格 的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第36条与《招标投标法》第28条的不 一致,是对投标人质量要求问题引发的法律冲突。 按照《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可以认为《 政府采购法》第36条是对《招标投标法》第28条的 进一步完善。并且,前者的废标条件来自质量和数 量两个方面。质量要求符合专业条件或者对招标文 件作实质响应,数量要求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后者 的废标条件仅来自数量一个方面,即投标人少于三 个。显然《政府采购法》关于废标的规定是符合市 场经济发展要求的。 适用哪部法律,一方面要从项目类别上进行区分。 如果是工程招标而不是货物和服务招标,那么就应 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第4条规定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11条,也就是说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 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 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 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 以进行邀请招标。另一方面要从工程项目是否进入 政府采购目录区分。如果是已经进入政府采购目录 的工程招标,那么采取邀请招标则需政府采购监督 管理部门审核资格 招标代理机 构 废标及其处 理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关系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关系

一、《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关系《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均为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法律,是规范采购活动的最高法律规范,两法的基本关系是并行的,既有分工又有联系。

两法的区别体现在:《招标投标法》规范的对象是招标、投标的法律行为,行为的主体是政府机构、民间组织或者个人。

招标是采购活动采用的方式之一,招标投标流程是采购活动的环节之一。

由于《招标投标法》规范的对象是法律行为,主要内容是程序性规定,所以《招标投标法》是程序法,属于经济法律范畴。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对象是政府采购行为,行为的主体是政府机关及其授权机构,规范的范围涵盖了政策取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环节,是实体法,属于行政法律范畴。

就行为主体而言,《招标投标法》规范的范围远宽于《政府采购法》,后者有些条款虽然涉及供应商,但基本上是赋予其权利,而非规范其行为;就业务流程而言,《招标投标法》规范的范围远窄于《政府采购法》。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两法的立法出发点是完全不同的,立法宗旨也是不同的(见《招标投标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比较《政府采购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比较《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两法的联系体现在:《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除此之外,《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建立了与《招标投标法》的紧密联系。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不同

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不同

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的适用与区别点时间:2015-06-21 | 作者:刘连臣| 浏览:6275《政府采购法》实施以后,最为人所诟病的一点,是它与《招标投标法》的不协调。

《招标投标法》出台于1999年,由国家发改委的前身——国家计委负责起草及后来的推动。

据一位曾参与《招标投标法》起草的学者介绍,该法的出台,是由于“当时工程领域存在突出问题,问题又集中在招投标上,就先立了《招标投标法》”。

因此这部法律也主要是针对规范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以后,最为人所诟病的一点,是它与《招标投标法》的不协调。

《招标投标法》出台于1999年,由国家发改委的前身——国家计委负责起草及后来的推动。

据一位曾参与《招标投标法》起草的学者介绍,该法的出台,是由于“当时工程领域存在突出问题,问题又集中在招投标上,就先立了《招标投标法》”。

因此这部法律也主要是针对规范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活动。

3年后,由财政部起草推动的《政府采购法》出台,这部“法理上占优势的《政府采购法》”,在现实中却与之前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形成矛盾。

虽然法条中采购项目包含了“货物、工程和服务”,但在实践中,工程建设仍依照《招标投标法》进行。

2004年财政部专门出台了第18号令,规定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于是就出现采购人为分成两部分,监管尺度不一样,违法尺度不一样。

以监管为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的监督部门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而在《招标投标法》中,这一权力则散布于各个部门,自监自管。

《招标投标法》实际上是一个程序法,“重点是招标、投标程序的合法性,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动涉及公共采购的部门原有的行政管理体制,是一种分权式管理体制,因而也是各政府部门比较容易接受的一种方式。

”在实践中,把握两法的适用范围和法律规定的不同点是正确实施采购的关键,也是维护采供各方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笔者前些天接到一个关于招标的咨询,一个国有企业进行设备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事招投标中最常用到的法律,二者有何区别与联系呢?一、法律效力《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均主要规范公众采购,也均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颁发的法律,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均主要规范公众采购,也均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颁发的法律,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可以说,我国境内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都应当适用该法。

《政府采购法》的第二条第一款中第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

可以理解为,《政府采购法》适用于政府采购活动领域,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还是《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

三、从《立法法》的角度来说从《立法法》来说,《招标投标法》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一般法,《政府采购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作出特殊规定,属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特殊法,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优先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对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没有特别规定时,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四、《同根同源》《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都规定了招标投标制度,其内容不完全一致,也有二法打架、冲突之说,但实际上内容同根同源,细究起来并无本质区别。

《招标投标法》是通篇规定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法律,对于招标投标程序以及实体问题的处理,规定比较详细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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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不同点
一、两部条例中关于预算金额和最高限价的规定是不同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二、招标文件的提供或出售期限的区别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三、有无资格预审程序的不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没有资格预审的相关规定。

四、投标保证金规定的差别
(一)投标保证金提交的形式和支付方式不同。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禁止以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允许以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包括“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提到的仅包括现金或支票形式。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求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无此规定。

(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规定不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无此规定。

(三)有关保证金退还的规定不同。

退还时间不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最迟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保证金;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于未中标供应商和中标供应商,应当分别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和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利息规定的不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应当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仅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

五、评标方法的规定存在差异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沿袭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仅要求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没有对评标方法作规定。

六、专家库的规定不同
两部条例分别设置了两个专家库:一个是由省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规定的专业分类标准组建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一个是由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

七、确定中标的期限不同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详细规定了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期限:“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无此规定,但另有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的规定,即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八、中标人替补或重新招标的适用条件不同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采购人可以选择候选中标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情形只有一种: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有四种: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马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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