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水功能区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水资源面临着严重的污染和短缺问题。
为了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质量,我国不断加强水功能区管理,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围绕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展开讨论,分析其背景、内容以及效果,同时提出进一步改进的建议。
一、背景随着我国工农业生产、城市建设等活动的不断扩大规模,水功能区成为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关键环节。
然而,过去的管理手段并没有有效地解决水污染和水资源短缺问题。
为了提高管理水平,我国制定了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二、内容水功能区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功能区划分根据水环境质量现状和规划要求,将水体分区划定为不同的水功能区,如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饮用水源区等。
每个功能区都有相应的管理要求和限制。
2. 水环境质量评价对每个水功能区进行水环境质量评价,建立水质评价指标体系,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相应的治理措施和目标。
3. 水污染防治加强对水污染源的监管和治理,制定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减排措施。
同时,强化对非点源污染的治理,提高水环境整体质量。
4. 生态修复重建依据水功能区的生态需求,制定相应的生态修复重建方案,恢复和保护水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5. 管理措施落实加强对各功能区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督,建立健全的监测、评估和考核机制。
对不符合管理要求的相关单位进行约谈、处罚,以确保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三、效果实施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取得了明显的效果:1. 水环境质量得到改善通过对水功能区的科学划分和治理,有效地降低了水体污染程度,提高了水环境质量。
特别是在重点保护的水源地和饮用水源区,水质明显改善,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得到了保障。
2. 生态环境得到恢复通过生态修复和重建措施,水功能区的生态系统得到了良好的修复和保护,水生物多样性得到提升,水生态系统功能得到恢复。
这不仅改善了水环境,也为保护生态系统提供了有力支撑。
3. 治理效果持续通过强化管理措施的落实,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取得了长期的效果。
洗浴会所水区管理制度
洗浴会所水区管理制度一、基本管理制度1. 水区员工管理所有水区员工应穿着统一的工作服,工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
在水区进行工作的员工必须具备一定的救生技能和急救常识。
2. 水区设备管理水区设备包括洗浴设备、游泳池设备等,水区设备应按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定期对水区设备进行检查,对于有故障的设备要及时修理或更换。
二、水质管理制度1. 水质检测水区管理人员应每日对水质进行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水区管理人员要定期向卫生监督部门报告水质检测结果。
2. 水质消毒水区管理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水质消毒,保证水质清洁卫生。
定期对水质进行消毒,并记录消毒情况。
三、顾客管理制度1. 顾客信息管理洗浴会所应建立健全的顾客信息管理制度,保护顾客的个人信息安全。
顾客的个人信息只能用于处理会所业务,不得泄露。
2. 顾客安全管理为确保顾客的安全,水区管理人员应对顾客进行安全教育,禁止一些不文明行为和违规行为。
同时,水区应配备足够的急救设备,确保顾客发生突发状况时能够及时处理。
四、环境管理制度1. 清洁卫生管理水区应定期进行清洁卫生工作,保持水区的环境整洁卫生。
水区要加强卫生管理,保持水区地面干燥,防止滑倒事故发生。
2. 安全防护管理水区应加强安全防护管理,保证水区的安全。
水区地面应保持干燥,防止顾客滑倒;水区设备要定期检查,确保正常运转。
五、投诉管理制度1. 投诉渠道水区应建立投诉渠道,接受顾客的投诉和建议。
对于顾客的投诉要及时回复和处理,确保顾客的合法权益。
2. 投诉处理对于顾客的投诉,水区应认真对待,如实查清事实,及时处理。
水区应建立投诉处理记录,对于经常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六、员工培训制度1. 培训计划水区应建立员工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相关培训,提升员工的服务水平和技能。
员工应定期接受培训,不断学习和提升自身能力。
2. 培训考核水区应对员工培训进行考核,确保培训效果。
对于培训不合格的员工应重新进行培训,直到合格为止。
水功能区监测管理办法
XX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管理办法XX省水利厅二〇一四年八月XX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规范水功能区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水利部《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资源〔2003〕23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境内地表水水功能区的水质监测管理,不含水利部流域机构负责管理的水功能区范围。
第三条水功能区是指按照河流功能性质所进行划分的河流区域。
本办法所涉及的水功能区,是指经XX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列入《XX省水功能区划报告》的水功能区,重点水功能区是指XX省境内列入国务院批复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的水功能区。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四条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功能区监测断面的审核确定。
负责组织跨市(县)界水功能区的水质监测与评价。
第六条XX省水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技术指导与质量管理,负责水功能区达标率评价,承担跨市(县)界水功能区的水质监测。
第七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利局负责对辖区内水功能区的监测断面进行复核调整并报水利厅审核确定。
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水功能区的监测与评价。
第八条按照国务院制定的水功能区达标率总体目标和省政府、省辖各流域的水功能区达标率分解目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水功能区年度监测工作方案,并将监测工作方案列入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
第九条年度监测工作方案应明确水功能区监测范围、监测及评价办法、目标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管理工作,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加强水质监测基础设施和水质自动监测设施建设,保障水功能区水质监测与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监测与评价第十一条水功能区监测与评价是水功能区达标考核的基础工作。
湖南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规范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质量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下统称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划分与调整、管理与保护、限制排污、监测与监督等活动。
地下水体水功能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水功能区分为水功能一级区和水功能二级区。
水功能一级区分为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和保留区四类。
水功能二级区在开发利用区中划分,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七类。
同一水域具有多种功能的,以其主导功能确定水功能区功能类别。
第五条全省水功能区实行省级统一监督、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水功能区划分与调整第七条省级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环保等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级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以外的其他水功能区划,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保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下一级水功能区划服从上一级水功能区划,其他专业规划所涉及水功能区的,必须符合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水功能区划。
第九条因涉及到上下游、左右岸关系,对江河湖泊水功能区要求不一致的,由划定双方共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一、背景与意义水功能区是指一段河流、湖泊和海域中,由河流、湖泊和海域生态系统特性和使用功能共同决定的水域区域。
水功能区管理是水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水生态系统健康状况、提高水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生态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经过多年实践,水功能区监管和管理存在经验不足、机制不完善、监督管理难度大等问题。
因此,制定全面、系统、科学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对于进一步规范水功能区的管理、促进水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监督管理主体与职责1.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水功能区的管理政策、计划和方案,对水功能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地方政府应做好本地区内部水功能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2. 水功能区管理机构水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等工作实行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
管理机构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水功能区进行分区管理,并根据水功能区使用特性,分区制定对应的管理政策和措施。
3. 水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水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进行动态监测,掌握水环境质量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发现各种污染来源,指导水功能区管理机构加强水环境治理工作。
三、监督管理措施1. 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应制定相关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各监管主体的职责和工作内容,建立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机制。
2. 加强水生态环境监测水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警示信号,指导水功能区管理机构及时开展环境监管工作。
3. 建立污染源监管制度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应当制定监管各类污染源的制度,确保各污染源的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控制水环境的污染。
4. 完善评估制度制定评估制度,对各水功能区的管理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定期发布水环境质量状况报告,逐步推行公众参与机制,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改力度。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2017)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2017)第一条为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下统称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生态系统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其主导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相应保护和管理要求的水域。
第三条对水功能区实行保护和监督管理,应当根据其功能定位和分级分类要求,统筹水量、水质、水生态,严格管理和控制涉水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
第四条国家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和水功能区开发强度限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对其水量水质产生重大影响的开发行为,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和污染物排放总量,保障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水生态安全,维护水域功能和生态服务功能。
第五条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功能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流域内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并对含有省界断面的水功能区(包括省界缓冲区)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水功能区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权限监督管理。
第六条水功能区的划定应当协调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体功能区、土地利用、城市建设等相关规划的关系,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的程序和水功能区划有关标准。
水功能区分为一级区和二级区。
一级水功能区宏观上解决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问题,主要协调地区间用水关系,长远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包括保护区、保留区、缓冲区和开发利用区。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1•【字号】中府[2008]96号•【施行日期】2008.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08〕96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中山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水功能区的管理,加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辖区内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地表水体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需要,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质量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市水功能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我市水功能区分为水功能一级区和水功能二级区。
根据《广东省水功能区划》,我市水功能一级区为开发利用区,水功能二级区在开发利用区中划定,并划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用水区和排污控制区六类。
第六条除排污控制区外,水功能二级区各功能区的水质必须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标准执行:饮用水源区、渔业用水区执行Ⅱ类、Ⅲ类水质标准;工业用水区执行Ⅳ类水质标准;农业用水区执行Ⅴ类标准;景观用水区执行Ⅳ类、Ⅴ类标准。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水功能区的,依最高水功能区的质量标准执行。
第七条《中山市水功能区划》(附件)依据《广东省水功能区划》及《水功能区划技术导则》编制,是本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依据。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02.27•【文号】水资源〔2017〕101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资源〔2017〕101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的批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全面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我部对《水功能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17年2月27日附件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下统称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生态系统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其主导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相应保护和管理要求的水域。
第三条对水功能区实行保护和监督管理,应当根据其功能定位和分级分类要求,统筹水量、水质、水生态,严格管理和控制涉水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
第四条国家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和水功能区开发强度限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对其水量水质产生重大影响的开发行为,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和污染物排放总量,保障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水生态安全,维护水域功能和生态服务功能。
街道水域管理制度范本
街道水域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街道水域管理工作,保护水域环境,促进水域资源的合理利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街道内所有水域的管理工作,包括河流、湖泊、水库等各类水域。
第三条街道水域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全民参与、依法治理的原则,确保水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街道水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域的监测、评估和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水域环境问题,保障水域生态环境的稳定。
第五条街道水域管理制度由街道水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各项管理工作应当有序开展。
第二章水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第六条街道水域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水域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合理利用水域资源,促进水上旅游、水产养殖、水域交通等产业的发展。
第七条街道水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水域资源的调查和评估工作,科学确定水域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合理规划水域资源的利用范围和限制条件。
第八条街道水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水域资源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水域资源使用单位的监督和管理,促进水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九条对于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使用水域资源的单位,街道水域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如仍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街道水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水域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对水域资源利用项目进行审批管理,确保项目合法合规。
第三章水域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一条街道水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水域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水域环境问题,并制定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二条对于污染水域环境的单位,街道水域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如仍不整改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街道水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水域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制定水域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水域环境管理责任,确保水域环境的良好状态。
第十四条街道水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域岸线的管理,保护水域生态环境,预防土地开发过程中对水域环境的破坏。
第四章水域安全管理第十五条街道水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水域安全管理,制定水域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水域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水域使用单位的安全。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制度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制度1.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1)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2)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3)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
(4)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完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制度。
(5)加强水源地保护,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
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
2.水功能区开发强度限制制度: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和从事与保护无关的涉水活动。
保留区:应当控制经济社会活动对水的影响,严格限制可能对其水量、水质、水生态造成重大影响的活动。
缓冲区:缓冲区应当严格管理各类涉水活动,防止对相邻水功能区造成不利影响。
开发区:开发利用区应当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饮用水源区:禁止设置(含新建、改建和扩大,下同)排污口。
为城乡预留生活饮用水的饮用水源区,应当加强水质保护,严格控制排放污染物,不得新增入河排污量。
工业(农业)用水区:在工业用水区和农业用水区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应当保证该水功能区水质符合工业和农业用水目标要求。
渔业用水区: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控制水污染,确保水功能区水质达标。
景观娱乐用水区:景观娱乐活动不得危及景观娱乐用水区的水质控制目标。
过渡区:确保下游水功能区符合水质控制目标,严格控制可能导致水体自净能力下降的涉水活动。
排污控制区:在排污控制区排放废污水,不得影响下游水功能区水质目标。
3.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一是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7000亿立方米以内。
二是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
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水环境、维护人民健康、促进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水功能区的管辖、规划、管理、保护和更新改造等工作。
第三条水功能区是划定水质保护和利用的基本管理单元,是水环境质量和水资源管理的基本依据。
根据水流动形式与特征,在水文动态或水结构相对稳定的区域内确定。
第四条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在科学的水资源利用规划基础之上,依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并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五条水功能区管理范围应当包括涉及水流域、水产业,以及水环境安全保障等方面的管理。
第六条水功能区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1. 划定水功能区范围和等级;3. 监测水功能区水质状况;4. 确定水资源利用方式;5. 制定并实施水环境保护措施;6. 宣传欧洲水土保持华盛顿公约等国际合作事宜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水功能区管理机制第七条水功能区管理应当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具体管理。
第八条水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有科学、公正、合理的组成,每个部门均应有专业人员。
第九条水功能区管理机构应该成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并及时公开考核结果。
第十条水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预警机制,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十一条水功能区管措施主要包括:1. 加强水环境保护,尤其是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污染物指标;2. 加强水资源保护,防止水资源过度开采,避免水资源的浪费;4. 建立水功能区综合利用体系;5. 鼓励企业在水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上自发行动;6. 加大水环境违法的处罚力度和公示曝光力度。
第五章基本原则第十二条水功能区管理基本原则包括:1. 科学的水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原则;2. 整体保护原则;3. 精细管理原则;4. 可行性先导原则。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以违法处理。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11月10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附件: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水水质标准》,规范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划定工作,加强对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是指为适应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依据近岸海域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结合本行政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与规划,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近岸海域按照不同的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而划定的海洋区域。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分为四类:一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包括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等;二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包括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等;三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包括一般工业用水区、海滨风景旅游区等;四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包括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等。
各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执行相应类别的海水水质标准.本办法所称近岸海域是指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大陆海岸、岛屿、群岛相毗连,《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的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
渤海的近岸海域,为自沿岸低潮线向海一侧12海里以内的海域。
第三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划定第四条划定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陆海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近期计划与长远规划相协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本行政区近岸海域自然环境现状;(二)本行政区沿海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发展规划;(三)本行政区近岸海域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开发规划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四)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状况变化预测;(五)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海水水质现状和保护目标;(六)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功能、位置和面积;(七)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海水水质保护目标可达性分析;(八)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措施。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6篇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6篇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1) 保留区是为未来开发利用水资源预留和保护的水域。
保留区应当控制经济社会活动对水的影响,严格限制可能对其水量、水质、水生态造成重大影响的活动。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2) 景观娱乐用水区是为满足景观、娱乐和各种亲水休闲活动需求划定的水域。
景观娱乐活动不得危及景观娱乐用水区的水质控制目标。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3) 开发利用区是为满足工农业生产、城镇生活、渔业、景观娱乐和控制排污等需求划定的水域。
开发利用区应当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同时具有多种使用功能的开发利用区,应当按照其最高水质目标要求的功能实行管理。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4) 景观娱乐用水区是为满足景观、娱乐和各种亲水休闲活动需求划定的水域。
景观娱乐活动不得危及景观娱乐用水区的水质控制目标。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5)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的;(二)不遵守水功能区管理和保护要求的;(三)伪造或者擅自修改监测和评价结果的;(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其他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假公济私的行为。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6) 开发利用区是为满足工农业生产、城镇生活、渔业、景观娱乐和控制排污等需求划定的水域。
开发利用区应当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同时具有多种使用功能的开发利用区,应当按照其最高水质目标要求的功能实行管理。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水环境功能区管理规定》和《岳阳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分》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水环境功能区管理规定》和《岳阳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8•【字号】岳政办发[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水环境功能区管理规定》和《岳阳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分》的通知(岳政办发[2010]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水环境功能区管理规定》、《岳阳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岳阳市水环境功能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地表水水体污染,保护和改善地表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岳阳市范围内的主要江河、湖泊、水库以及直接相关的地表水体的环境保护。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地表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海事部门负责对船舶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务、城管、卫生、国土资源、农业、畜牧等部门和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地表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所有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需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申报登记。
经核准后,领取《排污许可证》,保证各功能区水体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条各水体功能区范围内和重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都必须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达不到总量控制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停产、转产或关闭。
第六条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都有责任保护地表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损害水体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天然水域安全管理制度
天然水域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天然水域的安全,促进水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高水域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天然水域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的天然水域,包括河流、湖泊、水库、水塘等各类水域。
管理对象为水域使用者、管理者、相关从业人员和公众。
第三条天然水域安全管理应该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遵循科学规范、保护环境、公平公正、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水域安全责任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天然水域的监督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建立健全水域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天然水域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水域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建立水域安全工作台账,完善水域安全预警机制,保障水域安全。
第六条水域使用者应当遵守水域管理规定,履行安全使用水域的责任,不得进行损坏水域资源、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七条水域从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证书,提高安全意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水域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条公众应当自觉维护水域安全,加强对水域的保护意识,不得随意污染水域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九条天然水域应当根据水域资源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标识设置、安全设施建设、监测预警等。
第十条水域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水域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了解水域资源、环境等情况,科学预测潜在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安全风险。
第十一条水域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水域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应急处置流程,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障水域发生事故时的有效处置。
第十二条水域安全管理应当加强对水域使用者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置违反水域管理规定的行为,保障水域管理秩序。
第四章监督检查评估第十三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天然水域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水域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水域管理者应当加强对水域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保证水域安全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市水利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山东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1号),加快推进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落实。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
加强水资源保护事关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和生命安全,对于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保护措施实施和监督管理的依据,水功能区管理是《水法》确立水资源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中央和省委两个一号文件中要求建立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
《山东省水功能区划》自2006年省政府批准实施以来,全省各级认真组织开展了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了水功能区的确界立碑、开展了重点水功能区的监测评价和发布水质通报、提出了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积极开展了入河排污口的核查登记和设置论证等工作。
但是,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功能区纳污预警管理制度、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和达标评价体系没有完全建立。
根据2010年末对全省138个重点水功能区的监测评价,只有63个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达标率仅为45.7%,水功能区水质稳定达标的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饮水区管理制度
饮水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管理和保障饮水区的清洁和安全,维护广大员工和客户的健康和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设的各个饮水区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饮水区管理部门,负责饮水区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工作。
第四条公司应定期对饮水区进行检查,确保饮水设备的正常运行和饮水区的卫生安全。
第五条公司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员工和客户正确使用饮水设备,养成良好的用水习惯。
第六条公司应加强对饮水区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七条饮水区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饮水区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饮水区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公司应根据员工和客户的实际需求,合理规划和建设饮水区,确保能够满足大家的饮水需求。
第九条饮水区应设有明显的标识,便于员工和客户识别和使用。
第十条饮水区的位置应选择在便于员工和客户使用的地方,保证通风、采光和便利的排水。
第十一条饮水区应配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水设备,确保提供清洁、安全的饮用水。
第十二条饮水区的设计应考虑到不同人群的需求,设置不同高度的喷头和不同种类的饮水设备,方便员工和客户使用。
第三章饮水区运营管理第十三条饮水区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饮水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
第十四条饮水区管理人员应定期清洗和消毒饮水设备,保证提供的水质清洁卫生。
第十五条饮水区管理人员应每日检查饮水区的卫生情况,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六条饮水区管理人员应定期对饮水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第十七条饮水区管理人员应对员工和客户的饮水需求进行调查和统计,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饮水供应方案。
第十八条饮水区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员工和客户的饮水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大家的饮水意识。
第十九条饮水区管理人员应及时处理员工和客户提出的各种饮水问题和意见,确保提供满意的服务。
第四章饮水区危机管理第二十条饮水区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水是人类生命中不可缺少的资源之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水资源日益紧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水资源管理政策,其中就包括了《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本篇文章将从概念、作用、实施、监督等方面分别阐述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一、水功能区的概念水功能区是指水环境质量达到相应用途的区域,即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根据水功能特征划分形成的各种应用和生态功能的空间区域。
比如,依据水源涵养、生态保护、供水和养殖等用途划分的水功能区。
二、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的作用《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以及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
在实行过程中具有以下作用:1、规范水资源管理行为,减少水资源的浪费和污染。
2、加强对于水功能区的保护和管理,最大程度地保护水资源并维护生态平衡。
3、完善水环境的监控管理机制并开展全面的监控,以快速响应和处理突发水污染事件以及监测水环境的变化情况。
4、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对水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加强监管,减少水资源等环境资源的损耗。
三、如何实施1、建立水功能区的划分标准水功能区划分首先需要制定相关的划分标准,划分标准应包括生态、生活、工业、农业等多个方面的用途。
制定标准后应将各区域类型进行具体划分。
2、明确各种水功能区的管理要求根据水功能区不同的水生态和水循环特征,可分为保育型水功能区、保护型水功能区、自然类型水功能区、社会经济类型水功能区和其他特定用途类型水功能区。
为保证水功能区在使用期间水质维持稳定,可制定相应管理措施和限制要求,以便对各种用途进行精准科学的管理。
3、规范水资源污染防治行为各个水功能区的利用行为都应该遵循环境保护的要求,加强水污染源监管,对于存在的水污染问题要严厉打击,确保水质稳定。
4、开展监督检查与处理规范管理体系后要开展定期的检查,对于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置。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和反馈系统,方便群众了解水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资源[2003]233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资源[2003]233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规范水功能区管理工作,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制定了《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5月30日附件: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水功能区的管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地表水体。
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质量标准的特定区域。
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划,是指水功能区划分工作的成果,其内容应包括水功能区名称、范围、现状水质、功能及保护目标等。
第三条水功能区分为水功能一级区和水功能二级区。
水功能一级区分为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和保留区四类。
水功能二级区在水功能一级区划定的开发利用区中划分,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七类。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国水功能区的划分,并制订《水功能区划分技术导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太湖七大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一级区的划分,并按照有关权限负责直管河段水功能二级区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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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资源[2003]233号
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水利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2003.07.01
修改日期:
法规内容:
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水功能区的管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地表水体。
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质量标准的特定区域。
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划,是指水功能区划分工作的成果,其内容应包括水功能区名称、范围、现状水质、功能及保护目标等。
第三条水功能区分为水功能一级区和水功能二级区。
水功能一级区分为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和保留区四类。
水功能二级区在水功能一级区划定的开发利用区中划分,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七类。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国水功能区的划分,并制订《水功能区划分技术导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太湖七大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一级区的划分,并按照有关权限负责直管河段水功能二级区的划分。
前款规定以外的水功能二级区和其他江河、湖泊等地表水体的水功能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划分。
第五条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太湖七大流域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编制形成全国水功能区划,经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上一级水功能区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本地区的水功能区划,经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依据。
水功能区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
社会经济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水功能区划进行调整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科学论证,提出水功能区划调整方案,报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功能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各自管辖范围及管理权限,对水功能区进行监督管理。
具体范围及权限的划分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取水许可管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入河排污口管理等法律法规已明确的行政审批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结合水功能区的要求,按照现行审批权限划分的有关规定分别进行管理。
第八条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应向社会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按管辖范围在水功能区的边界设立明显标志。
标志式样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负责监制。
第九条水功能区的管理应执行水功能区划确定的保护目标。
保护区禁止进行不利于功能保护的活动,同时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留区作为今后开发利用预留的水域,原则上应维持现状。
在缓冲区内进行对水资源的质和量有较大影响的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开发利用活动,不得影响开发利用区及相邻水功能区的使用功能。
具体水质目标按水功能二级区划分类分别执行相应的水质标准。
第十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水功能区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水资源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公布结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审核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同时抄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经审定的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对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组织对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状况进行统一监测,建立水功能区管理信息系统,并定期公布水功能区质量状况。
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进行可能对水功能区有影响的取水、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等活动的,建设单位在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申请文件中,应分析建设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对水功能区水质、水量的影响。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应对水功能区内已经设置的入河排污口情况进行调查。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登记。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应按照水功能区保护目标和水资源保护规划要求,编制入河排污口整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征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进行取水、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有责任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水功能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或本流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