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的比较方法论.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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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比较:(具体法律规范或者不同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比较) 具体如下条件:一具有相似的法律概念、规则的不同国家的法 律结构的相似性之间具有可比性的比较,二是很注重文本上的 法律,一般是从本国的法律概念、结构、制度与其他国家的法 律概念及其制度的相比较。以法律规范为中心规范比较属于局 限性狭隘比较,受本国法律概念、法律结构等方面的限制,会 忽视法律实际功能和产生条件仅注重文本。比如不同的国家的 不同法律制度、规则具有相同的社会功能而法律结构不同,或 是法律结构相同而社会功能不同则不能进行规范比较。 功能比:对不同的法律规范的相同或相似法律功能可以对相应 部分的功能比较。以社会问题为中心的功能比较注重法律产生 的社会条件和法律的社会功能。冲破了规范比较的局限性。对 于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及法律制度之间解决的社会问题的的相 同部分之间的比较。当代德国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和克茨深刻 地指出,全部比较法的方法论的原则是功能性原则,由此产生 诸如对被比较法律的选择、探讨范围、比较法律体系的构成等 方法论的规则,他们认为。任何在比较法研究中作为起点的问 题都必须从纯粹功能角度出发。荷兰比较法学家科基尼,亚特 里道否定了纯粹功能主义观点。他引证了法国法学家罗兹马林 提出的应当把规范比较与功能比较相结合的观点,认为纯粹的 结构(即规范)主义会导致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纯粹的功能主 义忘记了法律制度涉及调整日常生活,只有把二者结合起来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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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克服各自的局限性。规范比较与功能较之间是相互协调和相 互补充的关系,不可偏重于哪一方面,不同国家的相似的社会 问题,可以依据法律概念、法律结构等方面或者法律解决的社 会问题和社会需要的不同分别运用规范比较或者功能比较进行 比较研究。 文化比较 :比较法就是法律文化的比较是各种法律文化的对 比,法律解决社会问题的工具,从文化的角度把法律当成一种 社会文化现象,对社会、、正义等问题的、态度、信仰、理想 的符号。比利时法学家霍克和沃林顿等人提出,以“作为文化 的法”的比较法新范式,取代传统的“作为规则的法”的比较 法范式。美国比较法学家库里兰认为,要对某一法律体系进行 有效考察,必须置身于塑造这种法律体系的历史一一文化背景 中,理解并说明该法律体系的文化精神。她提出了“文化介入” 方法认识和理解法律文化。弗里德曼认为,法律文化自身被理 解为法律发展中的一个原因性因素。文化决定了法律和法律思 维的发展文化。文化是研究法律和比较法研究的一个重要因素
,不同的文化对于不同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变化具有一定影 响。但是,在法律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文化并不是惟一的终极的决 定的影响因素}}。因此,文化比较方:一方面要正确认识法律和文化 上层建筑组成以及与社会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另一方引进和借鉴各 种比较方法论的研究及社会适应度。
4ຫໍສະໝຸດ Baidu
静态比较研究——法律条文的研究,是对法律制度上在特定时间点上 的研究。 动态比较研究是指对法律条文研究以及对法律的产生、发展、功能、 以至法律的制定和实行等一系列法律社会问题的研究。为更好商务研 究比较法律应当把静态比较和动态比较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之相互配 合综合比较。 叙述的方法。基本原则是按照外国法的原样认识外国法。由德国法学 家马克斯.莱茵斯坦的那句对法学院新生的著名告诫(暂时忘记你们 曾经学过的法律。永远不要以你们所在国家看问题方式观察问题。), 朱景文教授问:“我们本国法对于学习外国法是优势还是劣势?”这 个问题既是优势也是劣势,关键是把所学的知 评价的方法论,前提是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的可比性,比较对象之间必 须具有某种共同性。一般两个国家的法律的可比性是:指问题或者规 则的可比性。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是由诸多因素造成的, 如: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文化因素、历史因素、地理因素种族因 素等等。评价一个国家制度时要谨慎地对待评价中的意识形态,运用 正确的评价标准:规范标准、正义标准和社会标准等 沿革的方法论是:在对不同的法律制度的比较之基础上,研究更大社 会的法律框架,研究各个法律制度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它们之间 产生的各种关系。三层次之间关系紧密,有逐级递进趋势。以外国法 为基础不同法律制度差异的评价和选择及法律关系的划分、法律集团 为比较材料。
比较法的框架 比较观念 主要类型 一. 比较法的框架
比较法的框架解释何为比较法及怎样界定比较法。它不是一门 法律而是法律;不同法律制度的比较。通过观察分析研究其相 同点和不同点方法比较法律体系,法律秩序的比较,并不是一 切法的比较都是比较法,并不是一切法的比较都是比较法,同 一国家历史上不同时期的法的比较、同一法律制度的不同法律 部门之间的比较以及单一制国家的不同地区的法的比较都是比 较法的范畴。 二. 比较观念 比较法的方法比较以外国法为比较研究的基础,研究不同法律 制度的相同与不同和他们的发展趋势,一些比较法学家,对于 比较法的研究方法的争议问题有不同的理由,基于研究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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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目的的不同,比较法的方法论大体有以下几种观点。 宏观比较:是把法律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比较主要是对英美法
系、大陆法系、与社会主义法系的不同法系国家的法律、法律 制度的与法律理论相联系的一般的法律比较研究,是关于整个 法律制度的比较宏观比较。宏观比的理论性的结论多运用于比 较宪法和政治学方面的研究。 微观比较: 是对同一法系的法律、法律制度的具体法律规则和 制度的比较研究,将具体法律制度、法规放在其法律的和“非 法律的背景和环境中进行考察”是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一级的 直接的社会功能比较。当然,二者是相互交错的。瑞典比较法 学米凯尔•博丹认为,比较可以是双边的(即两个法律制度之间) 或者是多边的即三个以上法律制度之间。宏观比较是指不同法 系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法律制度的比较。 大体一下三种情况:一,不同法系之间的相同社会制度国家的 法律之间的比较,比如普通法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之间 比较。二,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相同法律、法律制度之间的比较。 三,同一国家内的属于不同社会制度或不同法系的法律和法律 制度之间的比较微观比较是对具体法律细节的比较指包括法律 概念、规则、制度、部门法等方面的具体细节比较。比如,“合 同”具体细节之间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的比较;“占有” 具体细的大陆法系中不同国家法国与德国法之间比较等均属于 微观比较。
比较法的方法论
— —丁❤
内比较法容提要: 比较法是一门独立的处于边缘位置社会科学的研 究方法,其研究范围包括世界各个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通过观察分 析研究其相同点和不同点方法比较法律体系,法律秩序的比较研究, 论本文提出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比较法法律文化解释学随着人类的历 史进人崭新的世纪比较法这门学科迈人了其发展进程。 关键词:
规范比较:(具体法律规范或者不同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比较) 具体如下条件:一具有相似的法律概念、规则的不同国家的法 律结构的相似性之间具有可比性的比较,二是很注重文本上的 法律,一般是从本国的法律概念、结构、制度与其他国家的法 律概念及其制度的相比较。以法律规范为中心规范比较属于局 限性狭隘比较,受本国法律概念、法律结构等方面的限制,会 忽视法律实际功能和产生条件仅注重文本。比如不同的国家的 不同法律制度、规则具有相同的社会功能而法律结构不同,或 是法律结构相同而社会功能不同则不能进行规范比较。 功能比:对不同的法律规范的相同或相似法律功能可以对相应 部分的功能比较。以社会问题为中心的功能比较注重法律产生 的社会条件和法律的社会功能。冲破了规范比较的局限性。对 于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及法律制度之间解决的社会问题的的相 同部分之间的比较。当代德国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和克茨深刻 地指出,全部比较法的方法论的原则是功能性原则,由此产生 诸如对被比较法律的选择、探讨范围、比较法律体系的构成等 方法论的规则,他们认为。任何在比较法研究中作为起点的问 题都必须从纯粹功能角度出发。荷兰比较法学家科基尼,亚特 里道否定了纯粹功能主义观点。他引证了法国法学家罗兹马林 提出的应当把规范比较与功能比较相结合的观点,认为纯粹的 结构(即规范)主义会导致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纯粹的功能主 义忘记了法律制度涉及调整日常生活,只有把二者结合起来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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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克服各自的局限性。规范比较与功能较之间是相互协调和相 互补充的关系,不可偏重于哪一方面,不同国家的相似的社会 问题,可以依据法律概念、法律结构等方面或者法律解决的社 会问题和社会需要的不同分别运用规范比较或者功能比较进行 比较研究。 文化比较 :比较法就是法律文化的比较是各种法律文化的对 比,法律解决社会问题的工具,从文化的角度把法律当成一种 社会文化现象,对社会、、正义等问题的、态度、信仰、理想 的符号。比利时法学家霍克和沃林顿等人提出,以“作为文化 的法”的比较法新范式,取代传统的“作为规则的法”的比较 法范式。美国比较法学家库里兰认为,要对某一法律体系进行 有效考察,必须置身于塑造这种法律体系的历史一一文化背景 中,理解并说明该法律体系的文化精神。她提出了“文化介入” 方法认识和理解法律文化。弗里德曼认为,法律文化自身被理 解为法律发展中的一个原因性因素。文化决定了法律和法律思 维的发展文化。文化是研究法律和比较法研究的一个重要因素
,不同的文化对于不同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变化具有一定影 响。但是,在法律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文化并不是惟一的终极的决 定的影响因素}}。因此,文化比较方:一方面要正确认识法律和文化 上层建筑组成以及与社会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另一方引进和借鉴各 种比较方法论的研究及社会适应度。
4ຫໍສະໝຸດ Baidu
静态比较研究——法律条文的研究,是对法律制度上在特定时间点上 的研究。 动态比较研究是指对法律条文研究以及对法律的产生、发展、功能、 以至法律的制定和实行等一系列法律社会问题的研究。为更好商务研 究比较法律应当把静态比较和动态比较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之相互配 合综合比较。 叙述的方法。基本原则是按照外国法的原样认识外国法。由德国法学 家马克斯.莱茵斯坦的那句对法学院新生的著名告诫(暂时忘记你们 曾经学过的法律。永远不要以你们所在国家看问题方式观察问题。), 朱景文教授问:“我们本国法对于学习外国法是优势还是劣势?”这 个问题既是优势也是劣势,关键是把所学的知 评价的方法论,前提是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的可比性,比较对象之间必 须具有某种共同性。一般两个国家的法律的可比性是:指问题或者规 则的可比性。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是由诸多因素造成的, 如: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文化因素、历史因素、地理因素种族因 素等等。评价一个国家制度时要谨慎地对待评价中的意识形态,运用 正确的评价标准:规范标准、正义标准和社会标准等 沿革的方法论是:在对不同的法律制度的比较之基础上,研究更大社 会的法律框架,研究各个法律制度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它们之间 产生的各种关系。三层次之间关系紧密,有逐级递进趋势。以外国法 为基础不同法律制度差异的评价和选择及法律关系的划分、法律集团 为比较材料。
比较法的框架 比较观念 主要类型 一. 比较法的框架
比较法的框架解释何为比较法及怎样界定比较法。它不是一门 法律而是法律;不同法律制度的比较。通过观察分析研究其相 同点和不同点方法比较法律体系,法律秩序的比较,并不是一 切法的比较都是比较法,并不是一切法的比较都是比较法,同 一国家历史上不同时期的法的比较、同一法律制度的不同法律 部门之间的比较以及单一制国家的不同地区的法的比较都是比 较法的范畴。 二. 比较观念 比较法的方法比较以外国法为比较研究的基础,研究不同法律 制度的相同与不同和他们的发展趋势,一些比较法学家,对于 比较法的研究方法的争议问题有不同的理由,基于研究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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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目的的不同,比较法的方法论大体有以下几种观点。 宏观比较:是把法律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比较主要是对英美法
系、大陆法系、与社会主义法系的不同法系国家的法律、法律 制度的与法律理论相联系的一般的法律比较研究,是关于整个 法律制度的比较宏观比较。宏观比的理论性的结论多运用于比 较宪法和政治学方面的研究。 微观比较: 是对同一法系的法律、法律制度的具体法律规则和 制度的比较研究,将具体法律制度、法规放在其法律的和“非 法律的背景和环境中进行考察”是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一级的 直接的社会功能比较。当然,二者是相互交错的。瑞典比较法 学米凯尔•博丹认为,比较可以是双边的(即两个法律制度之间) 或者是多边的即三个以上法律制度之间。宏观比较是指不同法 系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法律制度的比较。 大体一下三种情况:一,不同法系之间的相同社会制度国家的 法律之间的比较,比如普通法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之间 比较。二,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相同法律、法律制度之间的比较。 三,同一国家内的属于不同社会制度或不同法系的法律和法律 制度之间的比较微观比较是对具体法律细节的比较指包括法律 概念、规则、制度、部门法等方面的具体细节比较。比如,“合 同”具体细节之间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的比较;“占有” 具体细的大陆法系中不同国家法国与德国法之间比较等均属于 微观比较。
比较法的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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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比较法容提要: 比较法是一门独立的处于边缘位置社会科学的研 究方法,其研究范围包括世界各个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通过观察分 析研究其相同点和不同点方法比较法律体系,法律秩序的比较研究, 论本文提出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比较法法律文化解释学随着人类的历 史进人崭新的世纪比较法这门学科迈人了其发展进程。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