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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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200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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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几年来,各地认真贯彻《湖北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公墓建设发展较快,很多地方把公墓建设纳入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兴建经营性公墓,合理规划公益性公墓,这对于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解决乱埋乱葬问题,加强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一些单位和个人无视国家公墓管理的有关规定,非法乱建公墓、乱埋乱葬,浪费了土地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诱发了丧事大操大办等陈规陋习。
最近,有些地方还在引进资金,盲目建造所谓的高档次的公墓塔陵,发展下去,势必把本来已经过剩的公墓推向困境,加剧抢尸体、抢骨灰、炒卖墓穴等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后果严重。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精神和《殡葬管理条例》,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公墓建设与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公墓工作
各地人民政府要组织民政、土地、工商等有关部门,集中一段时间,对本区域内经营性公墓(含塔陵)开展一次清理整顿工作。
清理整顿的重点是非法兴建的、乱占土地和违法出售墓穴的公墓和乱埋乱葬的坟墓,具体范围是:
(一)未经省民政厅批准的经营性公墓,以及高层塔陵(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
(二)未经国家民政部或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中外合资公墓;
(三)虽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但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擅自扩大墓区、墓穴面积,乱占土地的公墓;或在墓区内大搞封建迷信活动,炒卖墓穴的公墓;
(四)对外出售墓穴、从事经营活动的公益性公墓;
(五)占用耕地、林地、堤旁、路旁的乱葬乱埋的坟墓,也是清理整顿的范围。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这次清理整顿的处理原则是:
(一)对安葬数量不大(不超过规划埋葬量的20%)的非法公墓必须取缔,所葬骨灰(遗体)迁至合法公墓内;迁移费用由兴建公墓的单位承担。
所占土地依法收回,由当地政府安排使用。
(二)对埋葬数量较大(超过规划数量的20%),一时难以迁移的非法公墓,可先原地封存。
确有必要兴建,可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经当地县市政府同意后,报送省民政厅审批,并接受殡葬管理部门的管理。
(三)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公墓建设规划,乱占土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在墓区内大搞封建迷信活动的,要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
(四)对外开展经营业务的乡村公益性公墓,要立即停止经营性活动,并由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五)清理整顿结束后,省民政厅向社会公布清理整顿结果。
二、进一步加强对现有公墓的管理
公墓的建设与管理,必须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落实保护土地、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单人骨灰墓穴占地不得超过l平方米;遗体墓穴不得超过4平方米;公墓的使用年限不超过30年;要搞好公墓的绿化美化,营造符合墓区特点的环境。
墓碑要小,艺术含量要高,定价要合理。
严禁预售和炒买炒卖,保护群众的正当权益。
为巩固清理整顿成果,今后每年都要以适当方式对公墓建设进行检查,即实行公墓年检
制度,各公墓必须使用由湖北省民政厅监制的《安放证书》。
兴建公墓。
不是殡葬改革的目的,更不是发展方向,而是殡葬改革的过渡性措施。
因此,要严格控制公墓的发展,每个县市原则上只兴建一处经营性公墓,已建有公墓的县(市)一般不再批准新建公墓。
三、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加强公墓管理,特别是清理整顿公墓,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做好协调工作。
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对于乱埋乱葬现象,民政、土地等部门要积极组织平坟还耕,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未经批准、非法经营公墓的,工商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保障公墓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阻碍和干扰清理整顿工作的,要坚决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司法部门要追究刑事责任;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联系,切实加强对公墓的规范化管理。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