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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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这次改革的最大亮点,就是对于个人全年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收入(综合所得4项),除了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外,增加了六项可以扣除的项目,即: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1、子女教育

2、继续教育

3、住房贷款利息

4、住房租金

5、赡养老人

6、大病医疗

二、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与标准

1、子女教育:

(1)享受条件:子女年满3周岁,无论是否上幼儿园;以及正在接受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教育(含普高、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正在接受的高等教育(含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教育地点:包括中国境内和境外接受教育。

(2)扣除标准:每个子女,每月扣除1000元;假设两个子女,则扣 0元。

具体由谁来扣。父母双方可选择确定扣除金额。假设某家庭,有一个子女,既可以由父母一方全额扣除1000元。也可以父母分别扣除500元;

(3)留存材料:在境内接受教育,不需要特别留存资料;如果在境外接受教育,则需要留存在境外的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资料,并配合税务机关的查验。

2、继续教育:

(1)享受条件和扣除标准:如果接受是学历(学位)教育,按最长不超过48个月扣除,每月400元扣除;如果是接受资格类的继续教育,按每年3600元扣除;

职业资格的具体范围:以人社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其他兴趣培训,不在扣除范围内。

(2)留存材料:如果是接受资格类的继续教育,需要留存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并配合税务机关的查验。

3、住房贷款利息:

(1)享受条件和扣除标准:发生的首套住房的贷款利息;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支出期间,按每月1000元标准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具体由谁来扣,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可以选择一方扣除;选择确定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就不能变更了。

(2)留存材料:留存好房贷合同、贷款还款凭证,并配合税务机关的查验。

5、住房租金

(1)享受条件: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已经发生了住房租金支出;本人及配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没有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2)扣除标准:直辖市、省会、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市辖区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1100元;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市辖区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800元。

谁来扣。夫妻在同一城市,只能由一方扣除,且为签订住房合同的人;夫妻不在同一城市,且无房的,按规定标准分别进行扣除。

(3)留存材料:留存好住房租赁合同,并配合税务机关的查验。

5、赡养老人

(1)享受条件:父母(含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年满60周岁;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扣除标准:独生子女,每月 0元;非独生子女,兄弟姐妹分摊每月 0元;分摊后,每人不超过1000元;

(3)留存材料:如果是非独生子女,留好相关协议,并配合税务机关的查验。

6、大病医疗

(1)享受条件: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每年1月1日遭到12月31日,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且不超过80000元。

(2)扣除标准:2019年,发生的大病支出,要在2020年才能办理。

(3)留存材料: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医药费用清单等。

三、税款计算

(一)、需要代扣代缴的所得税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综合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综合所得

3、稿酬所得---综合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综合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财产租赁所得

7、财产转让所得

8、偶然所得

除了经营所得,其他项目均需代扣代缴。

(二)、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税款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综合所得,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1、工资薪金所得税-----采用“累积预扣法”,计算预扣-预缴税款。

公式:

(1)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扣减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根据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对照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查找适用预扣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出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

(3)计算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或: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4)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余额仍为负值时,通过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举例:2019年月工资3万元,专项扣除:三险一金6000元;专项附加扣除2项, 0元;年终奖20万;每月固定扣除费用5000元。

1月30000-5000-6000- 0=17000 3%-0=510

2月30000 2-5000 2-6000 2- 0 2=34000 3%-0-510=510

3月30000 3-5000 3-6000 3- 0 3=51000 10%-2520-510-510=1560

4月工资为0,其余正常

30000 3+0-5000 4-6000 4- 0 4=38000 10%-2520-510-510-1560=-1300

结论:(假定只有工资薪金收入,没有其他3项综合所得)

1、每月收入相同时,预扣率随着每月收入的累加而变化;1月、2月适用3%的税率;3月则适用10%的税率;

2、当4月收入为0时,税额出现了负数-1300元,意味着要退税。只是当期不退,年终汇算时再退。

3、只有在两处有工资收入时,汇算才会出现补税。在一处收入时,一般不会出现补税,只有退税。

(5)在考虑有年终奖时,应如何操作?

1月发放年终奖 20万元;有两种计算个税的方法:

A:第一种方法:将1月的月工资和年终奖合并计算3+20

1月230000-5000-6000- 0=217000 20%-16920=26480

2月230000+30000-5000 2-6000 2- 0 2=234000 20%-16920-26480=3400

3月230000+30000+30000-5000 3-6000 3- 0 3=251000 20%-16920-26480-3400=3400

4月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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