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1.1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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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1.1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浅析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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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OUNTING LEARNING139浅析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变化文/陈世安由于我国高速发展的社会经济,信息技术在各个领域得到普及,对会计档案的内容范围进行重新规划,会计档案已不同的形式得以承载,还更新了其管理办法与利用方式,原《管理办法》逐渐淘汰,难以与现实需求相适应,和当前的档案管理要求也有相违背之处。
针对此矛盾,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召集相关专家重新修订了原《管理办法》,在2014年12月、2015年5月两次向社会进行公开征求意见,于201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一、修订出台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意义第一,对电子会计档案的法律效力给予高度认可。
在大量发展互联网创新经济的基础上,我国出现了互联网新业态与模式。
新《管理办法》对这一形式的档案给予了法律效力,电子化管理能有效应用于获取、报销、入账和保管电子会计凭证等各个环节,促进电子凭证的在线传递与线上应用,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互联网创新经济的发展。
第二,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方式的普及。
新《管理办法》对会计资料作出重新界定,其不仅可使用纸质会计凭证、账簿,还必须构建会计档案鉴定销毁制度,完善相关程序,进而为销毁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通过这种方式,会计资料的整理、打印与传递的成本大大减少,能便捷地进行保存管理,减少资源浪费和能源消耗,是绿色环保生产方式的重要体现。
第三,有效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电子会计资料最终是为了建立电子会计档案,新《管理办法》在会计档案范围中融如电子会计档案,有效利用电子会计数据,挖掘其内在价值,为政府决策与管理提供更具有现实意义且多元化的会计信息。
二、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第一,明确界定会计档案的范围,完善其定义。
新办法对其进行以下全新定义:即为单位在开展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将单位经济业务事项记录和体现出来并有保存价值的图表、文字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其中有利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完成、传输与储存的电子会计档案。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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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9【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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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会计档案在企业管理和经济决策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国家对原有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出台了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这一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会计档案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在诸多方面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首先,扩大了会计档案的范围。
将电子会计档案纳入了管理范畴,明确了电子会计档案的定义、形成、归档和保管等要求。
这一变化顺应了信息化时代的发展趋势,使得企业在数字化办公环境下能够更加有效地管理和利用会计档案。
其次,缩短了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对于一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适当缩短了保管期限,既减轻了企业的保管负担,又能够保证重要会计信息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有效利用。
同时,对于涉及重大利益和长期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仍然规定了较长的保管期限,以确保历史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再者,完善了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
明确了销毁的条件、审批流程和监销要求,使得会计档案的销毁工作更加规范和严格,防止了随意销毁和信息泄露的风险。
在电子会计档案管理方面,新办法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
要求电子会计档案的形成、传输、存储和利用等环节应当符合有关电子签名、电子文件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电子会计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同时,规定了电子会计档案的备份制度,以防止数据丢失和损坏。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给企业带来了诸多影响。
一方面,企业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系统,提高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水平。
这不仅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和技术,还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和档案管理能力。
另一方面,企业需要重新梳理和优化会计档案管理流程,根据新办法的要求调整保管期限和销毁程序,确保会计档案管理的合规性。
对于会计人员来说,新办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他们需要熟悉电子会计档案的相关知识和管理要求,掌握电子签名、数据加密等技术手段,保证会计档案的质量和安全。
【档案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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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档案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会计档案是企业会计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决策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为了规范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制定本《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二、档案管理目标本办法的主要目标是规范会计档案的建立、保存、归档和销毁的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和可靠。
三、档案管理职责1. 会计部门- 负责会计档案的建立、整理和保存工作;- 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定期对会计档案进行检查和归档。
2. 档案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和实施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监督会计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 定期对会计档案进行审查和评估。
3. 部门经理- 负责档案部门的管理工作;- 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协助会计部门进行档案的整理和归档。
四、档案管理流程1. 档案建立- 根据会计制度和会计政策,按照规定的科目和账户,建立会计档案;- 每个账户必须有相应的档案,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档案保存- 档案部门负责对建立好的会计档案进行保存;- 按照时间顺序和科目分类,将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档案的易查和保管。
3. 档案归档- 每月结束后,会计部门将当月的会计档案整理好,按照时间和科目的先后顺序归档;- 档案部门对归档的档案进行审查,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档案销毁- 对于已经归档的会计档案,根据规定的保管期限,可以进行销毁;-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要销毁的档案进行审批,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
五、档案管理措施1. 安全措施- 会计档案必须保存在安全的地方,确保防火、防水和防盗;- 档案室必须加装监控设备,防止非法侵入;- 档案门禁必须设置有效,并只限内部人员进入。
2. 保密措施- 会计档案中的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外泄;- 档案人员必须签署保密协议,确保档案的保密。
六、档案管理评估为了提高会计档案的管理质量,档案管理部门定期进行评估,具体包括:- 对会计档案的归档和销毁情况进行检查;- 对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收集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档案管理的措施。
国家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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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附解读)新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为您介绍《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并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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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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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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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归档移交会计核算材料时,会计机构和档 案人员要逐卷认真清点,严格交接手续,双方签 字后,存案备查。
❖ 4、其他会计核算材料。根据《会计档案管 理办法》有关规定,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银行对账单等其他会计核算专业材料,也 属于归档之列。过去曾把银行存款余额调 节表作为会计凭证归档,但由于它不具有 凭证作用,只是补充性的说明材料,所以 改为其他类。另外还有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保管清册、销毁清册三种清册(或称目 录),也要列入会计档案归档范围。
❖ 3.会计账簿的整理立卷 ❖ 会计账簿种类很多,有现金帐、银行帐、总帐、分类帐、
日记帐等,每类帐按年度分别立卷,一本为一卷,按顺 序统一编制大流水号,可以编制一册或若干册案卷目录。 账簿整理时需主意以下几点: ❖ (1)帐薄归档前,扉页要填写清楚单位名称、帐薄名称 及编号、启用日期、起止页数、经管人员及日期、交接 记录等,同时加盖单位负责人及会计主管人员私章。 ❖ (2)对固定帐薄的整理,保持会计帐薄原貌,不拆去空 白页,帐内有连续页码,封面加贴不干胶标签。记录帐 页的最末一行上下分别划一条红线,以示此账簿已结束 使用,案卷备考表要详细载明使用帐页页数和空白页数。
❖ (6)装盒
❖ 2、会计报表的组卷方法
❖ 会计报表是按一定的表格形式和指标体系,总体反映单位 经济活动和结果的一种阶段性报告文件。
❖ 会计报表一般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其中年度决算报表 要单独立卷,永久保存;季报和月报,可根据张数的多少, 立成一卷或数卷,定期存放。在整理会计报表时,遇到会 计报表的有关文字说明材料时,要将这些文字说明材料与 会计报表放在一起,归入会计档案。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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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障会计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处理会计事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记录。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归档第四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归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会计凭证应当按照会计年度和时间顺序排列,装订成册;(二)会计账簿应当按照会计年度和账簿种类排列,保持整洁;(三)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会计年度和报告种类整理,编制目录;(四)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其性质和用途分类整理。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第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保管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条会计档案应当存放在干燥、通风、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适宜的环境中。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
具体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利用第九条单位应当制定会计档案的利用制度,明确利用条件、程序和要求,确保会计档案的合法、合规利用。
第十条会计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档案进行清点,发现遗失、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第五章会计档案的销毁第十二条会计档案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档案销毁的规定,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三条单位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第十四条销毁会计档案应当有两人以上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会计档案丢失、损毁、泄密的,依法追究责任。
国家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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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版国家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于近期出台,对于企业和组织的会计档案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规范,旨在促进会计工作的规范化、高效化发展。
本文将从会计档案管理的背景、内容要点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转型,企业和组织的会计工作变得日益复杂和庞大。
而会计档案作为企业和组织的重要资产,对于日常经营和风险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过去的会计档案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档案管理流程不规范、信息化程度低、档案安全性不高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出台了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二、内容要点1.档案管理流程规范化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了会计档案管理的流程和要求,强调了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性。
企业和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存储、检索等环节。
同时,引入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档案的电子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2.档案安全性加强会计档案的安全性对于企业和组织的发展至关重要。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和组织建立健全的档案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防止档案遭到损坏、篡改或泄露。
同时,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意识和能力,确保档案安全可靠。
3.档案信息共享为了提高会计档案的利用价值,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鼓励企业和组织开展档案信息共享。
通过建立联网平台和云存储系统,实现不同单位之间的档案信息交流与共享,提高会计工作的协同性和效率。
同时,要保障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保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实施效果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对企业和组织的会计工作产生积极的影响和效果。
首先,规范的流程和要求将提高会计档案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减少操作错误和疏漏的发生。
其次,加强档案安全管理将保障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和可靠性,降低信息泄露和风险。
再次,档案信息共享的推进将促进会计工作的协同性和知识共享,提高信息利用效益。
总结:国家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版的实施是我国会计工作发展的重要一步,对于规范和提升会计档案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会计继续教育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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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次修改是在1998年2.最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是2016年1月1日 ;3.最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是2016年1月1日 ;4.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如何处理由原单位保管;5.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6.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7.单位负债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8..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印件需要XIE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9.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10.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11.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何时算起从所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12.会计档案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13.会计凭证进行分开组卷的时间依据是按月组卷;14.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15.单位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16.原始凭证保管期为30年;17.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18.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音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19.下列不属于会计账簿的是会计档案保管清册;20.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21.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22.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如何处理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23.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24.财务会计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如计划、预算、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25.26. 最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共有31条;27.对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的部门是会计部门;28.会计档案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29.会计档案鉴定工作的牵头机构是单位档案管理机构;30.凡是具备单独会计核算的单位,都会形成会计档案,这是会计档案特征中的普遍性;31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如何处理由原单位保管;32.财务会计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如计划、预算、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33.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如何处理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3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何时算起从所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35.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如何处理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多选1.本次修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含1.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2. 增加并明确了电子会计档案的管3.完善了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4.明确了会计档案出境的管理要求2.会计档案范围包括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报告类、其他类3.下列属于会计账簿的有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4.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保管期限包括永久,10年,30年5.移交会计档案,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6.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安全7下列会计档案保管期限30年的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8下列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的有月度财务报、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9下列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有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鉴定意见书判断1.法规,指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2.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对3.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太极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对4.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对5.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对6.会计档案保管年限最长为30年;错7.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原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8.电子会计档案纳入会计档案的范围后,企业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可以不具备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的功能;错误9.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对10.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 ;错11.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对12.财务报告类会计档案具体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正确1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单位负责人不需要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错误14..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和纸质会计档案销毁的程序完全一致;错误15.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正确16.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单位负责人不需要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错误17.财务报告类会计档案具体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正确18.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了会计档案出境的管理要求;正确19.财务报告类会计档案具体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正确20.新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将单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由“实提”改为“虚提”;错误21.仅实行决算报告制度,不利于强化政府资产管理,难以满足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促进财政长期可持续发展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正确23.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只在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即可;错误24.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符合条件的会计凭证、账簿等电子会计资料也必须打印纸质归档保存;错误26.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是会计档案,固定资产卡片和辅助账簿不是会计档案;错误27.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没有肯定电子会计档案的法律效力;错误28.财务报告类会计档案具体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正确29.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错误30.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单位负责人不需要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错误31.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可根据需要对会计档案进行拆封; 错误32.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了会计档案出境的管理要求;正确33.电子会计档案纳入会计档案的范围后,企业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可以不具备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的功能;错误34.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35.要求的才能接收;正确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和纸质会计档案销毁的程序完全一致;错误36.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单位负责人不需要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错误37.会计账簿组卷时,订本式账簿中的空白页需要拆除; 错误38.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了会计档案出境的管理要求;正确。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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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和保管提出了更
高的要求。
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1. 档案分类:明确了会计档案的分类标准,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
2. 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了不同类型的会计档案应保存的最低年限,如
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至少保存15年,会计账簿至少保存30年。
3. 电子档案管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会计档案的合法性和保
管要求被明确,要求电子档案应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读性。
4. 档案安全:加强了对会计档案的安全管理,包括防止档案丢失、损
坏和非法访问。
5. 档案利用:规定了会计档案的查询、复制和利用条件,确保档案的
合理利用,同时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 档案销毁:明确了档案销毁的条件和程序,确保档案在达到保管期
限后能够安全、合规地销毁。
7. 法律责任:对违反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增强法规的执行力。
8. 档案信息化: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管理会计档案,提高档案管
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9. 档案审计:定期对会计档案进行审计,确保档案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10. 培训与宣传:加强对会计人员关于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培训和宣传,提高会计档案管理的专业水平。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规范会计档案的管理,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同时也促进了会计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和信息化。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讲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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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讲解一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信息化改革的推进,会计档案管理逐渐成为会计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内容。
为了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的规范和制度化管理,中国财政部于XXXX年发布了《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文将对《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档案管理的重要性会计档案作为企业的重要资料,承载着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等重要属性。
合理的档案管理可以确保财务数据的可靠性,对于企业的决策、监督、审计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办法》在第一章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了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并要求企业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档案的有效管理。
二、会计档案的构成会计档案包括原始凭证、账簿、财务报表、会计政策和会计年度报告等。
1. 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是会计档案中最基础的组成部分。
它是企业每一笔经济业务的记录和证明,包括收入凭证、支出凭证、转账凭证等。
《办法》要求企业应对原始凭证进行登记、分类、存储,并建立相应的索引和档案目录。
2. 账簿账簿是会计档案中的核心内容,用于记录和统计企业的经济业务。
常见的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
《办法》要求企业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和管理账簿,并确保账簿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财务报表财务报表是会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反映企业的经济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常见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办法》要求企业应按照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对报表进行存档和保管。
4. 会计政策和会计年度报告会计政策和会计年度报告也是会计档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计政策是企业会计处理和报告的基础,会计年度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情况的总结和报告。
《办法》要求企业应保存会计政策和年度报告等文件,并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会计档案的管理原则《办法》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原则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真实性原则会计档案应真实地记录企业的经济业务,不得篡改、伪造或销毁档案。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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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根据您的要求,我将按照合适的格式来写关于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文章。
请注意,由于该法规并未公布,因此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近日,我国会计行业迎来了一项重要的法规,即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这一法规的出台对于提升会计行业的规范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背景、内容以及对会计行业的影响进行探讨。
一、背景介绍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业的档案管理工作。
作为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管理一直受到重视。
旧有的管理办法已经难以满足现代会计行业的需求,因此有必要出台新的法规来统一管理。
二、主要内容1. 档案分类与归档规定:根据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各类会计档案将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进行归档。
该法规将规定各类档案的分类及归档标准,以确保存档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2. 档案的保存时限:根据该法规,不同类型的会计档案将有不同的保存时限。
法规将明确规定哪些档案需要永久保存,哪些档案需要定期销毁,以提高会计档案管理的效率。
3. 电子档案管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化档案管理在会计行业中越来越重要。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将规定电子档案的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以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 档案查询与调阅:新法规将规定会计档案的查询与调阅程序,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权限与责任。
这将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查询效率,同时也保护了档案的安全性。
三、对会计行业的影响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对会计行业产生积极的影响:首先,该法规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会计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水平,避免了档案的丢失、篡改等问题,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其次,新法规将有利于推动会计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加快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应用。
这将提高会计行业的效率和工作质量。
此外,新法规的出台还将提高会计从业人员对于档案管理的重视程度,加强了对于档案管理的培训和监督,进一步提升了会计行业的专业素养。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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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范围
[案例]关于对会计档案的理解 某企业由于档案库房存储空间已满等原因,其档案部门连续两年没有从财务部 门接收会计档案。对此,企业会计人员张某向财务部主任李某请示如何处理。 财务部主任李某指出,这些会计资料没有归档到档案部门,严格意义上还不属 于会计档案,而仍属于会计资料,可以不执行会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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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
第二,会计档案既可以是外部接收取得的会计资料,也可以是内部直接形 成的各种形式会计资料。 其中: 外部接收取得的会计资料是指所记载内容需要从单位外部取得的、能够 证明经济事项实际发生的会计资料,主要是外部取得的各类原始凭证, 如发票、银行回单、银行对账单、购销合同、收据、消费清单等。当前 国家正在推进电子发票工作,符合相关要求的电子发票可以作为外部接 收的会计资料予以归档。 内部直接形成的会计资料是指单位在会计核算过程中产生的会计资料, 主要是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 账簿、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以及单位内部相关 管理系统生成的据以进行会计核算的凭据,如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导出的 计提折旧的资料、税务管理系统导出的计算所得税的资料等。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 令第79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 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 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内容
第一章 修订背景与意义 第二章 修订过程 第三章 修订概况介绍 第四章 条款解读 第五章 实施方法 第六章 案例解读
一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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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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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
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
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
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