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大调整偷税漏税追溯年限或延长至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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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税收保全措施案例: 税务机关能否冻结纳税人的银行资金

财税实务税收保全措施案例: 税务机关能否冻结纳税人的银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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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人的银行资金
一桩税务行政复议案提示税务执法人员,对于涉嫌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准确适用条文,不能偷一点儿懒,省一点儿事。

作为一名基层税务人员,对近期发生的一件事很有触动,觉得很有必要和同行分享一点儿体会,那就是税务机关必须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才能冻结纳税人的银行资金。

事件:张某遭遇银行汇款冻结
近日,笔者了解到这样一个涉税事件。

张某在四川省A市B县开办了一家经营家具的公司,但一直经营不景气。

前不久,张某在C市接到了一笔大业务。

为便于经营,张某决定将自己的公司迁往C市。

B县地税局得知这一消息后,赶紧派人到张某的公司查看。

此时,张某的公司已搬走很多东西。

B县地税局经研究认为张某存在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遂提前责令张某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见张某没有理会,继续搬走财产,变卖办公用品,B县地税局又责成张某提供纳税担保人。

张某告知,试过了,找不到纳税担保人。

担心张某走逃,经B县地税局局长批准,B县地税局税务人员书面通知银行冻结张某公司的银行账户。

当得知该账户已无资金时,B县地税局又书面通知银行冻结张某的个人储蓄存款。

然而,张某的个人储蓄账户中也没有资金。

了解到相关情况后,B 县地税局通过银行多方查询,查到张某最近有一笔汇款,便冻结了该款项,冻结金额相当于张某的应纳税额。

税务行政处罚如何确定追诉期

税务行政处罚如何确定追诉期

税务⾏政处罚如何确定追诉期对于逃税漏税的违法⾏为,税务部门有权进⾏调查取证的,经调查确有违法事实的,就会作出处罚,⼀般是作出补缴税费,处罚款等的处罚,那么税务⾏政处罚要怎样确定追诉期?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税务⾏政处罚如何确定追诉期税务⾏政处罚的期限是5年,税务违法⾏为超过2年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政处罚。

《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条违反税收法律、⾏政法规应当给予⾏政处罚的⾏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政处罚。

⼆、税务⾏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政处罚的种类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出⼝退税权以及吊销税务⾏政许可证件四种。

1、罚款罚款是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不履⾏法定义务的当事⼈的⼀种经济上的处罚。

由于罚款既不影响被处罚⼈的⼈⾝⾃由及其合法活动,⼜能起到对违法⾏为的惩戒作⽤。

因⽽是税务⾏政处罚中应⽤最⼴的⼀种。

因此,运⽤这⼀处罚形式必须依法⾏使,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幅度、权限、程序及形式。

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是对⾏政管理相对⼀⽅当事⼈的财产权予以剥夺的处罚。

具体有两种情况:(1)对相对⼈⾮法所得的财物的没收。

就性质⽽⾔,这些财物并⾮相对⼈所有,⽽是被其⾮法占有。

(2)财物虽系相对⼈所有,但因其⽤于⾮法活动⽽被没收。

3、停⽌出⼝退税权停⽌出⼝退税权是停⽌出⼝退税权是税务机关对有骗税或其他税务违法⾏为的出⼝企业停⽌其⼀定时间的出⼝退税权利的处罚形式。

4、吊销税务⾏政许可证件对私⾃印制、伪造、变造发票,⾮法制造发票防伪专⽤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具和⾮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政法规应当给予⾏政处罚的⾏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政处罚。

【老会计经验】同一违法行为是否延续与偷税定性

【老会计经验】同一违法行为是否延续与偷税定性

【老会计经验】同一违法行为是否延续与偷税定性违法行为是否延续问题是所有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普遍遇到的问题, 但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尤为突出:主要是对相同违法行为在一段时间内重复发生时是否视为是第一次违法行正在延续或处于继续状态进行定性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 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还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 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不受相关条款规定追征期的限制。

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不难看出, 违法行为构成连续或者继续状态至少需要有五个要件:一是同一纳税人发生的违法行为;二是违法行为采取的是同一种手段;三是违法行为发生在不同时期, 时间跨度最短超过两年;四是违法行为在整个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中没有依据将要运用的法律处罚过;五是可以视为一个案件进行处理。

例如:某企业1996年1月就采取销售不入帐的手段进行偷税, 到2005年12月这种违法行为始终还在相继发生, 2006年1月税务机关发现2005年12月该企业有销售不入帐进行偷税的违法行为, 经追查才发现从1996年1月开始就有此种违法行为, 在这期间税务机关始终没有发现, 这样不但对2004年2月至2005年12月期间的偷税进行处罚, 因为这种偷税违法行为是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 那么1996年1月到2005年1月期间利用此种手段所进行的偷税行为也要受到处罚。

从上例看出:《税收征收管理法》延长了税务行政处罚的追溯期, 从一个侧面加大了税务机关对税务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但同时也给税务机关及司法部门对同种税务违法行为是否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确定带来了难度, 关键是同种违法行为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间隔期问题, 即:同种违法行为在一个企业可能每一天都发生, 也可能隔几天、几个月、几年发生一次, 每天都发生可以说是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 那么隔几天、几个月、几年是否也算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转让定价调整:追溯期不能超过10年-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转让定价调整:追溯期不能超过10年-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转让定价调整:追溯期不能超过10年-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在该法颁布前,原规定为3年,特殊情况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延至10年。

无疑,《企业所得税法》加大了反避税的调整力度。

企业应如何有效应对,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呢?第一,关于转让定价调整追溯期限问题。

目前,税务机关在调整中普遍将其称为转让定价调整追溯期。

笔者认为,《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涉及反避税的相关文件都明确,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这里所说的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显然是从该企业关联业务发生年度算起,而不是调查立案年度向前追溯10年,两者是有差异的。

如一家外商投资企业1993年开办,1994年起发生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业务长期不变,且该企业长期处于微利状态。

2008年,税务机关发现并对该企业立案调查,实施转让定价调整,追溯期10年,调整年度为1998年~2007年。

这样追溯调整的10年明显与税法规定不符。

按照税法规定,该企业关联业务发生在1994年,税务机关必须在2003年前发现并立案调查,才能对1994年~2003年进行调整。

超过2003年立案的,税务机关无权对该企业1994年~2003年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进行调查调整。

本案税务机关在2008年才发现并立案调查,调整年度只能在2004年~2007年间进行。

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对该企业1998年~2003年的业务,已经丧失了纳税调整的权利。

企业对税务机关1998年~2003年进行调整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偷漏税处罚规定

偷漏税处罚规定

偷漏税处罚规定偷漏税是指在税务申报过程中故意隐瞒或虚报应纳税金额,以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税务部门对偷漏税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以保证税收的公平公正。

一、偷漏税处罚的法律依据和税务部门职责税务部门负责监督税收征管和稽查工作,确保纳税人依法纳税。

中国税收法律体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及一系列细则和规定构成,其中明确了偷漏税以及相关处罚的法律依据。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应如实申报其应税收入、减税、免税等情况,并按规定的缴纳税款。

纳税人不得通过隐瞒、漏报、虚报等手段逃避税务监管。

税务部门有权对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和稽查,并对发现的偷漏税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二、偷漏税行为的分类和相应处罚1. 隐瞒销售额、收入等行为纳税人有明确销售额或收入,但故意将其隐瞒,未申报给税务部门,以逃避税务监管的行为。

对于这类行为,税务部门将按照销售额或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罚款,罚款金额为偷漏税款的一定倍数。

2. 虚报成本、费用等行为纳税人将实际不存在或与经营业务无关的成本、费用等虚假项目列入申报表中以减少应纳税额,从而达到逃避税务监管的目的。

税务部门将对虚报项目进行核实和处罚,罚款金额为偷漏税款的一定比例。

3. 流转税偷漏行为纳税人在交易过程中故意不开具发票或开具虚假发票,以掩盖实际交易金额,从而减少应纳税额,达到逃避税务监管的目的。

税务部门对这类行为进行核查和处罚,最严重的处罚是追缴税款,并按照偷漏税款的一定倍数进行罚款。

4.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纳税人故意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获得不应享受的增值税抵扣、退税等税收优惠,从而减少应纳税款金额。

税务部门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涉案金额较大的,将追缴税款、罚款,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 其他偷漏税行为的处罚除上述几种常见的偷漏税行为外,税务部门还会对其他形式的偷漏税行为进行核实和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时效超过几年不再追究

税务行政处罚时效超过几年不再追究

税务⾏政处罚时效超过⼏年不再追究
纳税是我们每个⼈作为公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逃税偷税都可能构成违法犯罪⾏为,我们应当坚定杜绝。

那么,税务⾏政处罚时效超过⼏年不再追究,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税务⾏政处罚时效超过⼏年不再追究
五年。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政法规应当给予⾏政处罚的⾏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政处罚。

⼆、纳税⼈同⼀个税收违法⾏为,能被处罚2次以上吗
不能。

根据《税务⾏政处罚裁量权⾏使规则》的规定:对当事⼈的同⼀个税收违法⾏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政处罚,当事⼈同⼀个税收违法⾏为违反不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处罚较重的条款。

当事⼈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胁迫有违法⾏为的;
(三)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为有⽴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政处罚的。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税务⾏政处罚时效超过⼏年不再追究”这⼀问题进⾏的解答,可见我国的《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规定税务⾏政处罚时效超过五年不再追究,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
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2016)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4.07.04
【实施日期】2014.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案
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4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第一条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二条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应当通过。

税务行政处罚的追溯期限

税务行政处罚的追溯期限

税务行政处罚的追溯期限税务行政处罚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或其他纳税义务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的追溯期限是指对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进行追溯的时间范围。

一、追溯期限的重要性确定税务行政处罚的追溯期限对于维护税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追溯期限的设定应该是合理的,并且要注意遵循法律的原则和精神。

二、我国税务行政处罚的追溯期限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和规定,我国税务行政处罚的追溯期限规定如下:1. 罚则执行标准的追溯期限对于罚款金额的追溯期限一般为五年。

也就是说,纳税人或其他纳税义务人在五年内被查实有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作出相应的罚款决定。

超过五年后的违法行为一般不予追溯,但有一些特殊情况可能会例外,比如经过财产调查发现的大额逃税行为。

2. 返缴税款的追溯期限对于纳税人返缴欠缴税款的追溯期限一般为三年。

也就是说,纳税人在三年内发现被查实有欠缴税款行为并主动纠正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的行政处罚。

3.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追溯期限对于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期限一般为三十日。

纳税人或其他纳税义务人应在接到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请求。

三、追溯期限的原则和影响因素追溯期限的设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追溯期限的设定应平等、公正,并不偏袒任何一方。

追溯期限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要求进行合理确定,不能给纳税人或其他纳税义务人带来不合理的不确定性。

2. 稳定原则追溯期限应当相对稳定,减少频繁变动造成的法律不确定性。

税务机关应定期评估和研究追溯期限,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

3. 法律依据原则追溯期限的设定应该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凭空设定或者随意变动。

税务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必须依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明确追溯期限的依据。

追溯期限的设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包括税务机关的执法成本、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纳税人的合规能力等。

【原创】最高法一锤定音,追征期争议可休亦

【原创】最高法一锤定音,追征期争议可休亦

【原创】最高法一锤定音,追征期争议可休亦追征期的争议可谓由来已久,究竟何时为追征期的截止日期,《征管法》规定并不明确。

《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即对于非偷税、抗税、骗税的情形,税务机关的责任,可在三年内追征;纳税人的责任,可在三年或五年内追征。

《征管法实施细则》对追征期的起始时期有明确规定,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但对截止日期没有明确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

……”该文件规定了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未发现的,超过限不再追征。

因此,争议焦点集中在何时属于税务机关“发现”。

税务机关“发现”,目前有三种观点:一是以起点,即《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时间为准。

因为这个时间最靠前,是对税务机关最有利的,但也是依据最为薄弱的。

很明显,在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时,检查人员刚开始对纳税人进行检查,还没有发现企业少缴税款的事实。

二是以中点,即《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签字时间为准。

《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四十条规定:“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

”此时,检查人员已经发现纳税人存在少缴税款的情况。

财税实务【12366】税务行政处罚追溯时效是多长?一定要看看

财税实务【12366】税务行政处罚追溯时效是多长?一定要看看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12366】税务行政处罚追溯时效是多长?
一定要看看
问:税务行政处罚追溯时效是多长?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税务追溯与补缴的法律规定与应对策略

税务追溯与补缴的法律规定与应对策略

税务追溯与补缴的法律规定与应对策略税务追溯与补缴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逃税、漏税等行为进行调查,追溯到过去某个时期的税款,并要求相应的纳税人进行补缴。

税务追溯与补缴的法律规定与应对策略非常重要,对于纳税人来说,了解相关法规并采取应对措施,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和应对策略两个方面来进行论述。

一、税务追溯的法律规定税务追溯是一项重要的税收监管手段,它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与税收有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如果发现涉嫌逃税、漏税等行为,可以追溯至三年内进行调查。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如有必要,税务机关可以追溯至五年内。

这些法律规定明确了税务机关的追溯范围和权力,并为税务追溯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税务补缴的法律规定纳税人在接到税务机关的追溯通知后,如果确实存在逃税、漏税等问题,就需要依法进行补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义务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如果发现漏报、少报或者逃避缴税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进行补缴,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补缴的税款还应当支付滞纳金。

这些法律规定明确了纳税人的补缴义务和相应的后果。

三、应对策略面对税务追溯与补缴的挑战,纳税人可以采取一些应对策略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纳税人应当确保自身的税务合规,要及时准确地完成纳税报告,并按时缴纳税款,避免给税务机关查出问题的机会。

其次,纳税人在接到税务追溯通知后,一定要保持冷静,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根据情况制定合理的应对方案。

此外,在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和协商时,要保持诚信,积极配合,争取获得更好的解决方案。

最后,如果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决定不合理或存在错误,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老会计经验】未缴少缴税款的追征期处理

【老会计经验】未缴少缴税款的追征期处理

【老会计经验】未缴少缴税款的追征期处理税款追征期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可以征缴入库的期限。

未缴税款是指纳税人没有履行纳税义务而未缴纳的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解缴已扣缴的税款;少缴税款是指纳税人没有全部履行纳税义务只缴纳了部分税款而少缴的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全部解缴已扣税款而少缴的部分税款。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明确规定了未缴少缴税款的追征期, 如法国规定4年, 属偷税行为的再延长2年, 英国规定为6年, 但对偷税和欠税犯罪的, 可以无限期追征, 对纳税人漏税的, 税务机关可以在20年内追征;美国可以无限期追征;日本、香港都规定为6年。

我国《税收征管法》第52条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80条至83条也对税款的追征期进行了规定, 不同原因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追征期分为四种情况:一、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未缴少缴税款的追征期《税收征管法》第52条第1款规定,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 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 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这里, 税务机关的责任决定了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加收滞纳金及税款的追征期。

对此, 实施细则第80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52条所称税务机关责任, 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可见, 税务机关的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适用法律、行政法规不当;二是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违法。

所谓适用不当, 是指税务机关在应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时, 应用的规定不对, 或者虽然应用的规定正确但在使用时发生错误, 导致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

所谓执法行为违法是指税务机关执法不规范, 在执法程序、权限、主体上发生了错误, 甚至导致无效执法行为的发生。

所以, 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执法中, 因能力不够未能发现或检查出纳税人少缴未缴税款的情况不能认定为税务机关的责任。

对税务机关责任造成的未缴少缴税款, 3年内可以追征, 但不加收滞纳金。

2025年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初级)专业知识和实务试卷与参考答案

2025年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初级)专业知识和实务试卷与参考答案

2025年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专业知识和实务(初级)复习试卷(答案在后面)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60小题,每小题1分,共60分)1、财政是指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凭借政治权力取得、使用和管理资金的活动。

财政的核心是()。

A、预算管理B、资金管理C、资源配置D、收入分配2、以下哪项不属于税收的基本特征()。

A、强制性B、无偿性C、灵活性D、固定性3、在税收征管法中,下列不属于税收征管的主要环节的是:A. 税收登记B. 税收征收C. 税收检查D. 税收仲裁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A. 所有取得收入的企业B.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货物销售的企业和个人C. 税收负担转嫁对象的企业和个人D. 在境内注册注册的企业和个人5、关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B. 销售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C. 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D. 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6、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收入中不属于免税收入的是:A. 国债利息收入B. 保险赔款C.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D. 股票转让所得7、下列关于增值税的概念描述,正确的是:A、增值税是一种对商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各个环节征收的间接税。

B、增值税是以商品销售额或服务收入为计税依据的一种税。

C、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单位和其他组织。

D、增值税的税率分为固定税率和比例税率。

8、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说法,错误的是:A、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B、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C、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D、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企业的会计利润。

9、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类型是哪种类型?A、生产型增值税B、收入型增值税C、消费型增值税D、累进型增值税 10、下列哪项属于税收的特点?A、非排他性、非竞争性B、自愿性、强制性C、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D、有偿性、强制性、公平性11、某企业2020年度会计利润为500万元,其中含工资支出80万元,根据我国税法规定,该企业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0万元,实际发生的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福利费为70万元,已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以下关于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正确的是:A. 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B. 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工资支出和福利费已包含在会计利润中)C. 应纳税所得额为498万元(工资支出80万元和福利费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D. 应纳税所得额为496万元(工资支出80万元和福利费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12、以下哪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A. 罚款B. 没收违法所得C. 行政拘留D. 资产冻结13、某企业2023年度实现销售收入5000万元,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6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税务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与处罚标准

税务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与处罚标准

税务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与处罚标准税务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或纳税义务人在纳税过程中违反相关税法规定的行为。

针对税务违法行为,国家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监管与处罚。

本文将重点探讨税务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以及相应的处罚标准。

一、税务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对于税务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我国法律规定了具体的期限。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一般税务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为三年。

也就是说,自纳税人发生违法行为之日起计算,三年后就会超过追诉时效。

超过追诉时效后,税务机关将无法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追究。

除了一般违法行为以外,对于严重违法行为或者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追诉时效可能会延长。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如果违法行为涉及偷逃税款或其他重大税款,或者是偷逃税款累计达到一定数额的,追诉时效将延长至五年。

此外,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重大情况下,追诉时效也可能会相应延长。

二、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对于税务违法行为,税务机关通常会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罚款罚款是最常见的处罚方式之一。

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或纳税义务人进行罚款,并通常以违法所得金额或者税款数额的一定比例为基础计算。

2.责令改正对于一些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改正来消除违法后果的情况,税务机关会责令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确保纳税义务人按照规定进行纳税。

3.暂扣或没收违法所得物品、资金对于涉及非法所得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有权暂扣或没收违法所得物品、资金,以保护国家财产利益。

4.吊销许可证、暂停业务对于一些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有权吊销相关许可证,暂停相关业务的经营活动,以保证税收秩序和社会公正。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在实施处罚时应保证合法、公正、公平,并依法进行听证程序,确保相关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结论税务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与处罚标准是维护税收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利益的重要手段。

税务违法诉讼时效是怎样的

税务违法诉讼时效是怎样的

税务违法诉讼时效是怎样的依法纳税是公民和企业的法定义务, 如果当事人达到了纳税标准的, 是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税收的, 如果有违法行为的, 税务机关是需要依法给予相应的的。

那么, 税务违法诉讼时效是怎样的呢?下面, 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税务违法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目前我国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存在的问题1、法律规定不严密。

新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这一规定明确了违反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涉税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

但实际工作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也可以设定行政处罚, 其追究时效究竟是适用五年还是两年的规定不够明确。

笔者认为, 新征管法的立法本意是涉税违法行为一律适用五年的规定。

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的法律指的是狭义的法律, 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指定的规范性文件, 如征管法。

据此, 则规章设定的处罚追究时效只能适用两年的规定, 这又违背了新征管法的本意。

2、追究时限未分类。

针对税务行政处罚的特殊性, 新征管法突破了行政处罚法处罚时效的规定, 这确实具有历史性的意义。

但从另一方面来看,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有矫枉过正之嫌。

一是违背了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这一规定当然包括追究时效的设定和执行。

实际工作中, 税收违法行为的轻重有较大差异, 追究时效相同导致结果不公正, 如逾期申报和虚开专用发票两种行为的危害性差异较大。

二是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追究时效过长, 特别是对一些恶性较轻的违法行为适用五年的规定, 容易助长执法人员的执法惰性。

三是与规定的界限不清。

偷税漏税税收追征期是多少年?

偷税漏税税收追征期是多少年?

偷税漏税税收追征期是多少年?偷税漏税追溯年限或延长至20年。

减轻纳税人负担方面,对于偷税、抗税、骗税等,其法律追诉年限有望限定在20年。

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一、偷税漏税税收追征期是多少年?目前的修正案还有其他亮点。

如减轻纳税人负担方面,对于偷税、抗税、骗税等,其法律追诉年限有望限定在20年。

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但,“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即偷、抗、骗税的,其法律追征期没有任何限制。

参与意见征集的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修正案有所调整,有些偷逃漏税的,法律追诉年限未20年,有些仍然是可以无限极追溯下去。

他认为,这些限制,未来还可能进一步细化,有些追诉年限可以是15年,有些可以是20年。

另外,“申报确认”为修正案中新加入的一道税收征管流程。

熊伟表示,这跟目前税收征管流程中的“纳税评估”比较类似。

因为纳税评估,很多内容属于税务机关内部的管理,而“申报确认”是纳税人“纳税申报”后一个正常的程序,即当纳税人递交相关材料后,税务机关需要告知纳税人,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等。

争议也仍然存在。

如业内争论多年的现行征管法中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即只有先纳税,才能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者,才能向法院起诉。

偷税:《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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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大调整偷税漏税追溯年限或延长至20年
税收征管法修订稿近期做出了较大调整,此次调整在原来基础上新增47条,修
改67条,总计十一章141条。

 而此次大调整主要新增和修改以下四方面内容:针对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等税制改革的特点,建立对自然人的税收管理体系;完善纳税人的权利体系,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健全税收征管基本程序,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健全争议解决机制,补充争议解决的处理方式。

 参与征集意见的财税法专家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税收征管法修正案
仍在不断修订过程中,目前尚在税务系统内部征集意见,文本内容还有变数。

 建立直接对个人征税体系
 据21世纪经济报道了解,今年7月份,修正案曾下到各省税务系统,广泛征
求意见。

今年8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召开专家座谈会,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

据与会专家介绍,这次修订稿调整内容较多。

 新修订稿的一大亮点在于建立对自然人的税收管理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范坚表示,现行征管法的主要对象是企业、法人和单位,对自然人基本不涉及。

因此,加强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发挥税收在创新社会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迫切需要加大税收征管法修订的力度,加快税收征管法的修订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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