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控制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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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路灯、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省、市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四条******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六条****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和工程造价从

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执业行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其执业活动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第七条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

(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及相关规定;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及技术资料;

(六)***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招标控制价格备查有关规定:

(一)招标人应在发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将以下资料(含电子文档)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1.招标文件(工程造价计价条款);

2.工程量清单;

3.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

(二)****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是否符合计价规范的强制性条文规定;

2.工程计价是否执行***省及****市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计价办法;

3.工程造价文件是否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4.签章是否完备。

(三)招标控制价编制符合规定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于收到备查申请当日出具备查登记表(一式三份,***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招投标监督机构、招标人各执一份),

并及时将控制价在网上公布。对不符合规定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于收到备查申请当日通知招标人修改。

(四)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开标前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投诉书应附有详细的对照计算书。招投标监督机构会同***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经复核,招标控制价误差在±3%以内(含±3%)的,招标控制价有效;误差超过±3%的,原招标控制价无效,应以复核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为准,并告知招标人。

对于出现招标控制价不符合要求引起投诉的,招标人可以顺延开标时间。

第九条因招标答疑等原因调整招标控制价的,招标人应将调整后的招标控制价对所有投标人公布,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应背离施工设计文件增加或减少工程量,不应擅自上调或下浮招标控制价。

第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按以下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一)招标控制价未按要求编制,出现投诉事项的,一经核实,分别给予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警告一次,警告累计达到三次,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并建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暂停其执(从)业资质(格)6个月。

(二)凡背离设计文件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擅自上调或下浮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3%以上的,记一次不良行为,并建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别暂停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执(从)业资质(格)6个月。

(三)凡出现重大工作纰漏或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到两次的,建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其执(从)业资质(格)。

第十二条****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严禁招标人设定不合理低价招标和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竞标。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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