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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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民工
【发文字号】本政发[2017]30号
【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29
【实施日期】2017.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2017〕30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本溪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省政府令第22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县(区)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市政府负责城区范围内市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跨地区建设的公共设施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

各级政府、本溪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并设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

人社、财政、住建、规划、发改、交通、水务、公安、工商、司法、信访、人民银行、工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本系统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任何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

(二)因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分包企业违法再分包或把农民工工资直接发放给包工头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该分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进行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向分包企业拨付人工费后,负有监督分包企业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四)禁止项目资金未落实即开工建设行为,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新项目。

第五条因施工质量或工程量原因引发工资纠纷的,本着纠纷和工资发放分开处理的原则,首先支付农民工工资,然后依法依规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问题。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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