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新三包法与解释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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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zhou Baoyi Sales Department, Sep,2013
家用汽车产品“wenku.baidu.com包”。
三包基本概念。
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 乘用车,是指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除专用乘用车之外的乘用车。 生产者,是指生产家用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单位。 销售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消费者直接销售、交付家用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
判断家用汽车的几个要素: 1、乘用车的识别:行驶证中的“车辆类型”。 2、家用的识别:车辆购买、登记为个人(自然人),非机关、
企事业等法人。行驶证中的“所有人”。
三包政策解读。 如何鉴定为家用汽车?
看车辆所有人是个人还是单位
个人 购买 的非 营运 车辆 才享 有三 包权 利
看车辆使用性质是营运还是非营运
三包政策解读。 三包责任主体
三包责任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 担。销售者承担后,属于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 他经营者追偿。 解读:该规定未明确家用汽车产品故障的检测机构、未明确约定生产者对在三包 凭证内明示的发动机、变速器、易损耗零部件等范围可由销售者承担责任后直接 索赔,及处理时限等细节
三包政策解读。 三包责任内容
(二)包换/包退 1、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易损耗零部件: 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 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 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 部件。 解读: 1、汽车三包法规定,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 及其质量保证期均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 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2、汽车三包法虽规定上述主要零件、易损耗零件的种类范围及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 在三包凭证上,但并未明确规定生产者需对明示内容的具体赔偿责任、处理时限等。对今 后销售方承担后向生产者索赔较为不利
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违法行为的,依 法予以处罚;未构成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违法行为的,予以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
3万以内
7)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
8)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
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
保养。
第三十九条
三包政策解读。 维修者义务
第十三条 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 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 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问题、检查结果、 修 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拖运费、提 供备用车的信息或者交通费用补偿金额、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 或盖章等。修理记录应当便于消费者查阅或复制。
明示、有偿销售。 第十六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
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应当提供电话咨 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 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三包政策解读。 三包责任内容
三包责任内容 (一)包修 1、包修期限: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包修期和三 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2、包修内容:在包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 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解读: 1、包修期限大于三包期限。三包期限为不低于2年或5万公里。包修期限为不低 于3年或6万公里。 2、三包有效期及包修期限的起算时间均为开具购车发票之日。 3、免费修理需凭购车发票及三包凭证; 4、免费修理的免费内容包括工时费、材料费。
第十四条 修理者应当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修理工作的正常 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修理时间。
第十五条 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 件,且其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
本条是关于三包维修零部件质量要求的规定。 ➢ 合格零部件:由长安福特提供的零部件,经销商外采零部件不能用于三包维修。 ➢ 关于再制造零件:翻新件不可用于三包维修但可临时替代使用,仅用于包修期外,
致使消费者无法安全使用汽车,包括出现安全装置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或者 存在起火等危险情况。
三包政策解读。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 本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包括: 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仓背
乘用车、短头乘用车以及旅行车、多用途乘用车、越野乘用车。
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修理者,是指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依照约定为消费者提供家用
汽车产品修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修理者等。 产品质量问题,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无法正常使用或者产品质
量与标准法规、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 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问题,
本条是关于修理记录的规定。 修理记录(维修工单及结算单)是处理三包争议的重要依据,要书面保存并向消费
者提供、随时备查。经销商索赔员须将每次维修的预检单、维修工单、出库单、结算单 等资料成套存档备查。
修理记录内容项目中,修理时间及修理项目、零件号等非常关键;消费者要确认并 有真实签名或盖章。
三包政策解读。 维修者义务
三包政策解读。 销售者义务
销售者义务
罚则 行政处理 经济处罚 条款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
列要求:
1)合格的产品以及发票;
2)随车物品、清单齐全;
3)当面查验外观内饰等; 4)交付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 手册等随车文件; 第十二条 5)明示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 期; 6)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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