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T189.4-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激光辐射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汇总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汇总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总共分为11种类型: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工频电场、激光辐射、微波辐射、紫外辐射、高温、噪声、手动振动、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体力劳动时的心率。
第1部分:超高频辐射GBZ/T 189.1-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7-04-12 发布 2007-11-01 实施前言本部分是在GB10437-89《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有关测量方法部分的基础上修订的。
与GB10437-89有关测量方法部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纳入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规范了使用范围、测量仪器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部分为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标准之一。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部分起草人:王生、何丽华、张书珍、赵宗群。
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超高频辐射的测量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工作场所超高频辐射强度的测量。
2 测量仪器选择量程和频率适合于所检测对象的测量仪器。
3 测量对象的选择3.1相同型号、相同防护的超高频设备,选择有代表性的设备及其接触人员进行测量。
3.2 不同型号或相同型号不同防护的超高频设备及其接触人员应分别测量。
3.3 接触人员的各操作位应分别进行测量。
4测量方法4.1 测量前应按照仪器使用说明书进行校准。
4.2 测量操作者接触强度时,应分别测量头、胸、腹各部位。
立姿操作,测量点高度可分别取为1.5 m~1.7m、1.1 m~1.3m、0.7 m~0.9m;坐姿操作,测量点高度可分别取为1.1 m~1.3m、0.8 m~1m、0.5 m~0.7m。
4.3 测量超高频设备场强时,将仪器天线探头置于距设备5cm处。
4. 4测量时将偶极子天线对准电场矢量,旋转探头,读出最大值。
测量时手握探头下部,手臂尽量伸直,测量者身体应避开天线杆的延伸线方向,探头1m内不应站人或放置其他物品,探头与发射源设备及馈线应保持一定距离(至少0.3m)。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2007工作场所高温作业的WBGT指数是衡量工作环境温度的重要指标。
本标准规定了测量方法,并适用于高温作业的WBGT指数测量。
测量仪器包括WBGT指数测定仪、干球温度计、自然湿球温度计和黑球温度计。
通过测量三种温度,并使用公式计算得到WBGT指数。
辅助设备包括三脚架、线缆和校正模块。
在现场调查中,需要了解工作环境温度变化幅度和规律,工作场所的一般情况以及工作流程和工作人员的情况。
在测量前需要进行校正,并确定湿球温度计的储水槽注入蒸馏水。
测点选择需要考虑工作场所是否存在生产性热源和被隔离为不同热环境或通风环境。
测点位置应包括温度最高和通风最差的工作地点,并根据劳动者工作的流动范围进行测量。
测量高度也需要考虑作业人员实际受热不均匀的情况。
最终的WBGT指数平均值可以按照公式计算得出。
5.测量时间5.1 对于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人员,在夏季最热的月份进行测量。
对于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人员,在工期内最热的月份进行测量。
对于从事室外作业的人员,在最热的月份,在晴天有太阳辐射时进行测量。
5.2 当作业环境的热源稳定时,每天应进行三次测量。
分别在工作班开始后、结束前0.5小时和工作中进行测量,并取平均值。
如果在规定时间内停产,测量时间可以提前或推后。
5.3 当作业环境的热源不稳定,生产工艺周期变化较大时,应分别进行测量并计算时间加权平均WBGT指数。
5.4 测量持续时间应取决于测量仪器的反应时间。
6.测量条件6.1 测量应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
6.2 在测量期间,应避免受到人为气流的影响。
6.3 WBGT指数测定仪应固定在三脚架上,同时避免物体阻挡辐射热或者人为气流。
在测量时,不要站立在靠近设备的地方。
6.4 当环境温度超过60℃时,可以使用遥测方式,将主机与温度传感器分离。
7.时间加权平均WBGT指数计算在热强度变化较大的工作场所,应计算时间加权平均WBGT指数。
GBZT189.9-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手传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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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861 声和振动分析用的 1/1 和 1/3 倍频程滤波器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如下术语和定义:
3.1 手传振动 hand-transmitted vibration
3.4 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 frequency-weighted acceleration
按不同频率振动的人体生理效应规律计权后的振动加速度,单位为
m/s2。
3.5 频率计权加速度级 frequency-weighted acceleration level
用对数形式表示的频率计权加速度,以 Lh,w 表示。 3.6 4h 等能量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 4 hours energy equivalent
4 手传振动测量 4.1 测量仪器
4.1.1 振动测量仪器:采用设有计权网络的手传振动专用测量仪,直接读 取计权加速度或计权加速度级。
4.1.2 测量仪器覆盖的频率范围至少为 5Hz~1500Hz,其频率响应特性允 许误差在 10Hz~800Hz 范围内为±1dB;4 Hz~10Hz 及 800 Hz~2000Hz 范围内 为±2dB。 4.1.3 振动传感器选用压电式或电荷式加速度计,其横向灵敏度应小于 10%。
ahw=
(2)
式中:αhw——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m/s2。 αhi——1/1 或 1/3 倍频程第 i 频段实测的加速度均方根值,
m/s2; Ki——1/1 或 1/3 倍频程第 i 频段相应的计权系数,见表 1; n——1/1 或 1/3 倍频程总频段数。
Lh,w=20lg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噪声(2007年)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189.8-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Measurement of Physical agents in WorkplacePart 7:Noise2007-04-12 发布2007-11-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本部分是根据WS/T 69-1996《作业场所噪声测量规范》修订的。
与WS/T 69-1996有关测量方法部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纳入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规范了使用范围、测量仪器要求及测量方法。
——增加稳态、非稳态噪声及8h等效声级及40h等效声级的计算方法;——采用了个人噪声剂量计并给出使用个人噪声剂量计的抽样方法。
本部分为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标准之一。
本部分的附录A和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营红声器材厂嘉兴分厂、奎思特技术公司。
本部分起草人:王生、刘茁、何丽华、王建新、舒国华。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作业场所生产性噪声的测量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工作场所生产性噪声的测量。
2 测量仪器2.1 声级计:2型或以上,具有A计权,“S(慢)”档。
2.2 积分声级计或个人噪声剂量计:2型或以上,具有A计权、 C计权,“S(慢)”档和“Peak(峰值)”档。
3 测量方法3.1 现场调查为正确选择测量点、测量方法和测量时间等,必须在测量前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3.1.1 工作场所的面积、空间、工艺区划、噪声设备布局等,绘制略图。
3.1.2 工作流程的划分、各生产程序的噪声特征、噪声变化规律等。
GBZ 189-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部分超高频辐射GBZ/T189.1-20074.2 测量操作者接触强度时,应分别测量其头、胸、腹各部位。
立姿操作,测量点高度分别取为1.5 m~1.7m、1.1 m~1.3 m、0.7 m~0.9 m;坐姿操作,测量点高度分别取为1.1 m~1.3 m、0.8 m~1 m、0.5 m~0.7 m。
4.3 测量超高频设备场强时,将仪器天线探头置于距设备5cm处。
4.4 测量测量时将偶极子天线对准电场矢量,旋转探头,读出最大值。
测量时手握探头下部,手臂尽量伸直,测量者身体应避开天线杆的延伸线方向,探头1m内不应站人或放置其他物品,探头与发射源设备及馈线应保持一定距离(至少0.3m)。
每个测点应重复测量3次,取平均值。
5 测量记录测量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测量日期、测量时间、气象条件(温度、相对湿度)、测量地点(单位、厂矿名称、车间和具体测量位置)、超高频设备型号和参数、测量仪器型号、测量数据、测量人员等。
6 测量结果处理6.1测量结果用功率密度或电场强度表示。
在远区场,功率密度与电场强度E(V/m)按下式换算:式中:P——功率密度,mW/cm2;E——电场强度,V/m。
6.2 不同操作岗位的测量结果应分别计算和评价。
6.3 接触时间不足4h的,按4h计;接触时间超过4h,不足8h的,按8h计。
7 注意事项在进行现场测量时,测量人员应注意个体防护。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2部分高频电磁场GBZ/T189.2-2007测量前应按照仪器使用说明书进行校准。
4.2 测量操作位场强时,一般测量头部和胸部位置。
当操作中其他部位可能受更强烈照射时,应在该位置予以加测。
4.3 测量高频设备场强时,由远及近,仪器天线探头距离设备不得小于5cm,当发现场强接近最大量程或仪器报警时,应立刻停止前进。
4.4 测量4.4.1 手持测量仪器,将检测探头置于所要测量的位置,并旋转探头至读数最大值方向,探头周围1m以内不应有人或临时性地放置其他金属物件。
我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代号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指导性的标准。
这些标准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涵盖了各个行业、各个环节的职业卫生要求。
下面是我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代号及相关参考内容的介绍:1.GBZ/T 189.1-2007《餐饮行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该标准主要针对餐饮行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包括卫生设施要求、工作场所布局、噪声、震动、职业性皮肤病防护、职业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要求。
2.GBZ/T 189.2-2007《展览行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该标准主要适用于展览行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包括工作空气质量、人员密度、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它旨在确保展览行业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3.GBZ/T 189.3-2007《体育场馆职业卫生管理规范》该标准主要适用于体育场馆的职业卫生管理,包括人员密度、通风、光照、噪声、职业污染物的防治等方面的要求。
4.GBZ/T 189.4-2007《酒店行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该标准主要适用于酒店行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包括人员密度、噪声、空气质量、职业途径暴露、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等方面的要求。
5.GBZ/T 189.5-2007《大中型商场职业卫生管理规范》该标准主要适用于大中型商场的职业卫生管理,包括室内环境、噪声、照明、热害、职业危险、职业病因素等方面的要求。
6.GBZ/T 189.6-2007《金融行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该标准主要适用于金融行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包括建筑物、室内环境、工作岗位设置、作业过程、作业条件、劳动防护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7.GBZ/T 189.7-2008《电梯运维行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该标准主要适用于电梯运维行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包括工作场所环境、劳动防护、职业危害评估等方面的要求。
8.GBZ/T 189.8-2008《加油站职业卫生管理规范》该标准主要适用于加油站的职业卫生管理,包括洁净度、噪声、通风、热害、职业危害因素、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有害因素
ICS 13.100C52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2-2007代替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workplacePart 2:Physical agents2007-04-12发布 2007-1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本部分第13章、第14章和第15章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此次修订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及GBZ 2-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减少了高温作业分级和高温作业场所气象条件的卫生学评价标准。
——增加了非电离辐射的工频电场、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微波辐射接触限值和噪声的接触限值。
——调整了高温、手传振动的接触限值。
——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的测量方法修订成为独立的标准版本GBZ/T 189-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本部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及中毒控制所、华中科技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国营红声器材厂嘉兴分厂、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奎思特技术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生、梁友信、杨磊、吴维皑、李涛、张敏、何丽华、徐伯洪、舒国华、张绍栋、杜燮祎。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手传振动Measurement of hand-transmitted vibration in the workplace2007-04-20 发布2007-11-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GBZ/T 189.9-2007前言本标准是在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有关局部振动部分测量方法的基础上修订的。
与GBZ2 有关测量方法部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纳入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规范了使用范围、测量方法,增加了测量记录及注意事项。
本标准为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标准之一。
本标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奎思特技术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王生、王林、何丽华。
GBZ/T 189.9-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手传振动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产中使用手持振动工具或接触受振工件时手传振动的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中使用手持振动工具或手接触受振工件时手传振动的测量。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修订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鼓励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使用这些文件最新版本。
GB/T 7861 声和振动分析用的1/1 和1/3 倍频程滤波器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如下术语和定义:3.1 手传振动hand-transmitted vibration生产中使用手持振动工具或接触受振工件时,直接作用或传递到人的手臂的机械振动或冲击。
3.2 日接振时间daily exposure duration to vibration工作日中使用手持振动工具或接触受振工件的累积接振时间,单位为h。
3.3 加速度级acceleration 1evel振动加速度与基准加速度之比的以10 为底的对数乘以20,以Lh 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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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微波辐射职业接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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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述: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
那么,工作场所微波辐射职业接触限值是多少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
那么,工作场所微波辐射职业接触限值是多少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微波与光波一样属于电磁波,根据其频率大小可以,我们可以了解其对人体辐射危害的大小,频率越高,辐射能力越强。
那么,工作场所微波辐射职业接触限值是多少呢?就让小编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职业接触限值标准
一、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
1、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容许浓度(参见GBZ2.1-2007表1内容)
2、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参见GBZ2.1-2007表2内容)
3、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因素容许浓度(参见GBZ2.1-2007表3内容)
二、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2007)
1、超高频辐射职业接触限值。
(完整)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Z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
2-2007, 2007-11—01实施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本部分适用于存在或产生物理因素的各类工作场所.适用于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条件、劳动者接触物理因素的程度、生产装置泄露、防护措施效果的监测、评价、管理、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
本部分不适用于非职业性接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订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包括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T 3947 声学名词术语GBZ/T189。
1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超高频辐射GBZ/T189.2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高频电磁场GBZ/T189。
3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工频电场GBZ/T189。
4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激光辐射GBZ/T189.5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微波辐射GBZ/T189.6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紫外辐射GBZ/T189。
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高温GBZ/T189。
8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噪声GBZ/T189。
9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手传振动GBZ/T18910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189。
11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体力劳动时的心率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GBZ2。
1 中3.1,3.3,3。
4确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4 超高频辐射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ultra high frequency radiation in the workplace4。
1 术语和定义4.1.1 超高频辐射 ultra high frequency radiation又称超短波,指频率为30MHz~300MHz或波长为10m~1m的电磁辐射,包括脉冲波和连续波。
GBZT-189.8-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噪声
式(2)计算:
LEX,8h
=LAeq,Te
+10lg
Te T0
dB(A)
(2)
式中:LEX,8h——一天实际工作时间内接触噪声强度规格化到工作 8h 的等效声级 Te——实际工作日的工作时间; LAeq,Te——实际工作日的等效声级; T0——标准工作日时间,8h。
3.5.3 每周 40h 的等效声级
3.5.4 脉冲噪声:使用积分声级计,“Peak(峰值)”档,可直接读声级峰值 Lpeak。
4 测量记录
测量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测量日期、测量时间、气象条件(温度、相对湿度)、测量
地点(单位、厂矿名称、车间和具体测量位置)、被测仪器设备型号和参数、测量仪器型号、
测量数据、测量人员及工时记录等。
5 注意事项
测量(或计算)的等效声级,按照接触时间减半噪声接触限值增加 3dB(A)的原则,根据表 B.1
确定噪声接触限值。
表 B.1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作场所噪声等效声级接触限值
日接触时间(h)
接触限值[dB(A)]
8
85
4
88
2
91
1
94
0.5
97
3.2.2 测量前应根据仪器校正要求对测量仪器校正。 3.2.3 积分声级计或个人噪声剂量计设置为 A 计权、“S(慢)”档,取值为声级 LpA 或等效声 级 LAeq;测量脉冲噪声时使用“Peak(峰值)”档。 3.3 测点选择 3.3.1 工作场所声场分布均匀(测量范围内 A 声级差别﹤3dB(A)),选择 3 个测点,取平 均值。
A.3 抽样对象数量的确定
每种工作岗位劳动者数不足 3 名时,全部选为抽样对象,劳动者大于 3 名按表 A.1 选择, 测量结果取平均值。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一、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国家21世纪颁布的第一部卫生单行法律。
它以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权益为宗旨,规定了我国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中的各种法律制度。
该法律确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律关系主体有:政府卫生及相关行政部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以及承担职业卫生检测、体检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单位等四方。
法律明确了上述四方之间的行政和民事法律关系,并分别规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法律地位、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确立了我国职业病防止所采取的“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策略;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职责和义务;突出了劳动者健康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规定了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事业病防治监管中的职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能以及各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保障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总体运行制度,即政府监管与指导、用人单位实施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和自律、社会监督与参与以及职业卫生服务技术保障等。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我国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是:职业卫生监督制度;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按职业病目录和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受到保护制度;职业病病人保障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职业病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鼓励科学防治。
淘汰落后的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以及职业卫生监督和技术服务机构及其队伍管理制度等。
《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步骤,也是我国政府在职业卫生和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与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所签署的公约或承诺的重要体现。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作业指导书(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是根据GBZ /T197-2007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编制的,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要求进行细化和补充,适用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程序1.1 准备阶段主要工作为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签订评价工作合同、收集和研读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初步设计、卫生行政部门对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及设计阶段的审查意见及有关技术资料、开展初步现场调查、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方案并对方案进行技术审核,确定质量控制要点等。
1.2 实施阶段依据评价方案开展职业卫生调查、工作日写实、职业卫生检测、职业卫生管理措施核实等工作,并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分析。
1.3 报告编制与评审阶段主要工作为分析、整理所得的资料、数据,并对其进行评价,得出结论,提出对策和建议,完成评价报告书的编制。
对评价报告书进行评审、修改。
1.4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程序图如下。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程序图注1:*质控审查由评价单位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召开专家评审会或内审会。
注2:**专家评审的组织、程序与内容按卫生部规定执行。
第1章2.收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资料2.1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依据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作业指导书的引用而成为本作业指导书的条文,并成为职业危害评价必须遵守的规定。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作业指导书。
2.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2011】第5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1994】第28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2007】第65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2002】第70号令)2.1.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第105号)(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9号)(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6号)(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6)《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7)《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8)《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9)《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8号)(10)《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9号)(1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50号)(1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51号)(13)《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第23号)(1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6】第49号)(1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192)(16)《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620号)(17)《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18)《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19)《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20)《一般有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2】2002版)2.1.3、标准规范(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GBZ2.1-2007)(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5)《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6)《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224-2010(7)《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 T 225-2010)(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GBZ/T229.1-2010)(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GBZ/T229.2-201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2010)(11)《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 T160.1-160.85)(12)《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 T11651.1-2008)(13)《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07)(14)《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部分:超高频辐射》(GBZ/ T 189.1-2007)(15)《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2部分:高频电磁场》(GBZ/ T 189.2-2007)(16)《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3部分:工频电场》(GBZ/ T 189.3-2007)(1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4部分:激光辐射》(GBZ/ T 189.4-2007)(18)《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5部分:微波辐射》(GBZ/ T 189.5-2007)(19)《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6部分:紫外辐射》(GBZ/ T 189.6-2007)(20)《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 T 189.7-2007)(21)《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GBZ/ T 189.8-2007)(22)《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9部分:手传振动》(GBZ/ T 189.9-2007)(23)《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 T 189.10-2007)(24)《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1部分:体力劳动时的心率》(GBZ/ T 189.11-2007)(25)《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 T 192.1-2007)(26)《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 T192.2-2007)(2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3部分:粉尘分散度》(GBZ/ T 192.3-2007)(28)《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GBZ/ T192.4-2007)(GBZ/ T 192.5-2007)(29)《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30)《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GBZ/ T 193-2007)(31)《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 T 194-2007)(32)《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 T 195-2007)(3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 T 196-2007)(3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 T 197-2007)(35)《服装干洗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GBZ/ T 199-2007)(36)《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 T 203-2007)(37)《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信息指南》(GBZ 204-2007)(38)《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规范》(GBZ/ T 205-2007)(39)《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控制规范》(GBZ/ T 211-2007)(40)《纺织印染业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防控制指南》(GBZ/ T 212-2007)(41)其他相关标准2.1.4其他相关设计类或行业标准(1)《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1993)(2)《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801-20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99)(4)《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2001)(5)《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6)《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85)(8)《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4——11666-1989)(9)《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53——18083-2000)(10)《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1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43-2002)(12)《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2001)(13)《室内热环境条件》(GB/T5701-2008)2.1.5 其它依据(1)职业病危害评价委托书。
(完整版)GBZT-189.8-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噪声
日接触时间(h)
接触限值[dB(A)]
8
85
4
88
2
91
1
94
0.5
97
3.2.2测量前应根据仪器校正要求对测量仪器校正。
3.2.3积分声级计或个人噪声剂量计设置为A计权、“S(慢)”档,取值为声级LpA或等效声级LAeq;测量脉冲噪声时使用“Peak(峰值)”档。
3.3测点选择
3.3.1工作场所声场分布均匀(测量范围内A声级差别﹤3dB(A)),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1)
式中:LAeq,T——全天的等效声级;
LAeq,Ti——时间段Ti内等效声级;
T——这些时间段的总时间;
Ti——i时间段的时间;
n——总的时间段的个数。
3.5.28h等效声级(LEX,8h)的计算
根据等能量原理将一天实际工作时间内接触噪声强度规格化到工作8h的等效声级,按公式(2)计算:
(2)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噪声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噪声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场所生产性噪声的测量。
2测量仪器
2.1声级计:2型或以上,具有A计权,“S(慢)”档。
2.2积分声级计或个人噪声剂量计:2型或以上,具有A计权、“S(慢)”档和“Peak(峰值)”档。
3测量方法
3.1现场调查
为正确选择测量点、测量方法和测量时间等,必须在测量前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3.4.6脉冲噪声测量时,应测量脉冲噪声的峰值和工作日内脉冲次数。
3.4.7测量应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工作场所风速超过3m/s时,传声器应戴风罩。应尽量避免电磁场的干扰。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 -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7-04-12 发布2007-11-01实施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Part 1: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Z 2-2002。
(完整版)GBZT-189.8-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噪声
噪声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噪声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场所生产性噪声的测量。
2测量仪器
2.1声级计:2型或以上,具有A计权,“S(慢)”档。
2.2积分声级计或个人噪声剂量计:2型或以上,具有A计权、“S(慢)”档和“Peak(峰值)”档。
3测量方法
3.1现场调查
为正确选择测量点、测量方法和测量时间等,必须在测量前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3.4.6脉冲噪声测量时,应测量脉冲噪声的峰值和工作日内脉冲次数。
3.4.7测量应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工作场所风速超过3m/s时,传声器应戴风罩。应尽量避免电磁场的干扰。
3.5测量声级的计算
3.5.1非稳态噪声的工作场所,按声级相近的原则把一天的工作时间分为n个时间段,用积分声级计测量每个时间段的等效声级LAeq,Ti,按照公式(1)计算全天的等效声级:
A.3抽样对象数量的确定
每种工作岗位劳动者数不足3名时,全部选为抽样对象,劳动者大于3名按表A.1选择,测量结果取平均值。
表A.1抽样对象及数量
劳动者数
采样对象数
3~5
2
6~10
3
>10
4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工作场所噪声等效声级参考接触限值
实际工作中,对于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时的工作场所,也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和测量(或计算)的等效声级,按照接触时间减半噪声接触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根据表B.1确定噪声接触限值。
式中:LEX,8h——一天实际工作时间内接触噪声强度规格化到工作8h的等效声级
Te——实际工作日的工作时间;
LAeq,Te——实际工作日的等效声级;
GBZT189.5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微波辐射
GBZT189.52007⼯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微波辐射GBZ/T189.5-2007
⼯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微波辐射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作场所微波辐射测量⽅法。
本标准适⽤于⼯作场所微波辐射的测量,不适⽤于居民所受环境辐射及接
受微波诊断或治疗辐射的测量。
2测量仪器
选择量程和频率适合于所检验对象的测量仪器。
3测量对象
3.1应在各操作位分别予以测量。
⼀般测量头部和胸部位置。
3.2当操作中某些部位可能受更强辐射时,应予以加测。
如需眼睛观察波导⼝或
天线向下腹部辐射时,应分别加测眼部或下腹部。
3.3当需要查找主要辐射源,了解设备泄漏情况时,可紧靠设备测量,所测值可
供防护时参考。
4测量⽅法
4.1测量前应按照仪器使⽤说明书进⾏校准。
4.2应在微波设备处于正常⼯作状态时进⾏测量,测量中仪器探头应避免红外线
及阳光的直接照射及其他⼲扰。
4.3在⽬前使⽤⾮各向同性探头的仪器测量时,将探头对着辐射⽅向,旋转探头
⾄最⼤值。
4.4各测量点均需重复测量3次,取其平均值。
4.5测量值的取舍:全⾝辐射取头、胸、腹等处的最⾼值;肢体局部辐射取肢体
某点的最⾼值;既有全⾝,⼜有局部的辐射,则取除肢体外所测的最⾼值。
5测量记录
测量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测量⽇期、测量时间、⽓象条件(温度、相对
湿度)、测量地点(单位、⼚矿名称、车间和具体测量位置)、微波设备型号和参
数、测量仪器型号、测量数据、测量⼈员等。
6注意事项
在进⾏现场测量时,测量⼈员应注意个体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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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100
C52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T 189.4-2007
-------------------------------------------------------------------------------------------------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激光辐射
Measurement of laser radiation in the Workplace
2007-04-20 发布2007-11-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是在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有关激光辐射测量方法的基础上修订的。
与GBZ2有关激光辐射测量方法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纳入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
——规范了使用范围、测量方法,增加了测量记录及注意事项。
本标准为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系列标准之一。
本标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生、何丽华。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激光辐射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激光辐射的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场所激光辐射的测量。
2 测量仪器
根据激光器的输出波长和输出功率选择适当的测量仪器。
2.1 用1mm极限孔径测量辐射水平时,测量仪器接收头的灵敏度必须均匀,测量误差不得超过±10%。
2.2 测量时,中小功率的激光器选用锤形腔热电式的功率计,小功率的激光器选用光电型的能量计,大功率的激光器选用流水量热式功率计。
3 测量方法
3.1 测量时将激光器调至最高输出水平,并消除非测量波长杂散光的影响。
3.2 测量激光器和激光器系统对眼和皮肤的接触限值时,应在激光工作人员工作区进行。
激光辐射测量仪器的接收头应置于光束中,以光束截面中最强的辐射水平为准。
3.3 测量最大容许照射量的最大圆面积直径为极限孔径。
测量眼的最大容许照射量时,波长为200nm~400nm与1400nm~1×106nm用1mm孔径,波长为400nm~1400nm用7mm孔径。
测量皮肤的最大容许照射量时,用1mm孔径。
4 测量记录
测量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测量日期、测量时间、气象条件(温度、相对湿度)、测量地点(单位、厂矿名称、车间和具体测量位置)、激光器型号和参数、测量仪器型号、测量数据、测量人员等。
5 注意事项
在进行现场测量时,测量人员应注意个体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