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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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度

4、行赋税 《史记.夏本纪》:“自虞、夏时,贡赋 备矣。” 《孟子.滕文公》:“夏后氏五十而贡”。 5、规量器 《夏书》:“关石和钧,王府则有。”意 即征收关税和田赋均衡公平, 则夏王朝国库有用 不完的财物。 6、严刑狱 《左传》:“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夏同时也设置了监狱,除圜土外,还有夏台。
二、夏代法制简况
(一)夏代奴隶制法制主要内容 1、建吏制 《尚书.皋陶谟》:“百僚师师,百工 惟时。” 《禹贡》:“大战于甘,乃召六卿。” 六卿为军事长官。 《夏书》中记载有“职听讼,收赋税” 的“啬夫”,管车官员“车正”,掌管膳食的 “庖正”,畜牧官员“牧正”,察省天象的“昆 吾”等。
2、定历律 《尚书.甘誓》:“有扈氏威侮五行, 怠弃三正。”五行、三正均为历法。 《论语.卫灵公》:“行夏之 时。”“夏之时”即是夏代的历法,即今之称之 为“夏历”。 3、明礼法 《左传》:“(夏)贡金九牧,铸鼎象 物。”、“迁鼎于商”。鼎是国家和王权的象征, 同时也是古代礼制的代表物。

第二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
商灭夏后逐步建立起一个奴隶制大国,有 “邦畿千里”,形成了奴隶制国家早期的内服 与外服的行政管理体制。农业、手工业出现了 初期的繁荣,井田制出现,养殖业、畜牧业从 手工业分离出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代的立 法活动主要表现为: 首先是确立奴隶制的行政体制及其权力职 能; 其次是“汤刑”出现。
1、皋陶制刑 “昏、墨、贼杀,皋陶 之刑也。” 2、五虐之刑 黥、劓、刵、椓、处死。 后演变为墨、劓、剕、宫、大 辟五种,延续到后世。 “与其杀不辜,宁失 不径”是禹刑的一条重要法律 原则,就是不照章办事也不得 错杀无辜。
(四)司法制度
1、中央设最高司法官 “大理”,地方司法官 “士”,基层司法官 “蒙士”。 2、监狱的设置 夏台,又称钧台, 中央监狱; 圜土,关押轻罪 犯人。

第1章 中国法律起源及夏商时期法律制度

第1章 中国法律起源及夏商时期法律制度

二、商代的立法概况 1、“汤刑”——商代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 作汤刑”。
2、“官刑” 商代惩治官吏违法失职行为的法律规范。 其中规定了“三风十愆”:三种恶劣风气, 及由此滋生的十种罪愆。
三风:巫风、淫风、乱风 十愆: 巫风二:舞、歌; 淫风四:货、色、游、畋; 乱风四: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 《尚书·伊训》:“惟兹三风十愆,卿士有一于 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
第二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
一、商代的法律思想
1、“王权神授”:君主的权力为神所授予,具 有神圣性,权威性。 《诗经·商颂·玄鸟》:“天命玄鸟,降而生 商”。 2、“神判天罚”:假借神意,奉天罚罪。 《尚书·汤誓》:“有夏多罪,天命殛 之。……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
灋:
廌——独角兽,“触不直者而去之”
桎梏
第一章要点内容与思考 1 基本概念∶ 禹刑 汤刑 五刑 官刑 神判天罚 2.中国古代国家与法形成时期特点。 3.神权法思想与夏商法制的关系。 4.夏商法制的基——夏代法制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2、夏代的刑事政策: 《尚书·大禹谟》:“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3、夏代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称“大理” 地方司法机关称“士” (2)审判制度 案件审理采取“神明裁判”方式。 (3)监狱的设置 圜土、夏台
三、商代刑事法律主要内容 1、罪名 反抗国家统治的犯罪 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 2、刑罚 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其中“大辟”死刑主要有: 醢刑、脯刑、炮烙、剖心。
刖刑
炮烙刑
四、商代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中央为司寇、正、史; 地方为士、蒙士。
2、审判制度 (1)疑狱从赦:对疑难案件的审理持慎重态 度。 《礼记·王制》:“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 赦之,必察大小之比以成之。” (2)天罚神判:假托神意审判,行刑。 3、监狱 圜土;囹圄。 械具:桎梏

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制中国法制史国家级精品课程课件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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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不孝、违命等罪名 。 • 新罪名: “乱政”、“疑众” 。 • 此外,据说商代还有职务犯罪的规定,并制订过“官刑”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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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十衍罪 商初的官刑,为永保王室之盛隆,以警戒公卿百官,严禁“三风十衍”。 三风:巫风,淫风,乱风。巫风是指沉湎歌舞;淫风:贪财好色、游猎无度、 怠惰政事;乱风是指狎侮违背圣人之言、拒逆不纳忠直规劝、疏远年长德高 之人;亲近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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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 • 即与其错杀无辜或轻罪的人,宁可违反常规或不用常法,甘冒漏杀有罪者的
失误 。 • 商 :“殷罚有伦”、“义刑义杀” ,确立了定罪量刑的某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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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要罪名 • 夏: • 不孝、违命及昏、墨、贼等。 • 《孝经·五刑章》称:夏代“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 ❖ 威侮五行:五行是指金木水火土五星,泛指天象。引申为对上天不敬。 ❖ 怠弃三正:三正及三卿。引申为不重用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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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 昏:“己恶而掠美为昏”。自己有了罪恶
而掠取别人的美名来掩饰。
❖ 墨:“贪以败官为墨”。贪婪败坏官纪为
墨(不洁)。
❖ 贼:“杀人不忌为贼”。肆无忌惮的故意
杀人为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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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司法制度 • 具有两个重要特征: • 一 是行政、军事、司法职能不分。 • 二 是天罚神判。
墨各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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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荀子·正名》亦称:“刑名从商。” 刑名主要 有:
• 墨(脸上刻字,涂以黑墨) • 劓(割掉鼻子) • 刖(砍断脚踝) • 宫(割掉男女的生殖器) • 大辟 • 临时酷刑:醢、脯、剔刳、剖心、炮格(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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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醢九侯] 此案发生在商朝末期,九侯有一个漂亮的女儿,"入之纣",但九侯的女

2中国法制史-夏商

2中国法制史-夏商

二、中国国家与法起源的特点:
1 国家组织和思想观念上都有浓厚的氏族血缘 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法律、刑 罚和伦理道德同时作为调整社会的基本手段。
三、夏朝法律概况
(一)夏的立法指导思想——神权法 天讨与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二)夏的法律形式——禹刑 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或代称,主要表现为 不成文习惯法,“王命”也是重要法律渊源。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中华民族从原始氏族社会进入阶级社会 所产生的法有其自身的特点。根据史书记载, 夏朝已经出现了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并不是禹所 做,而是他的后代---夏朝的统治者制定的, 为了纪念他们的祖先以禹来命名。
(三)夏主要的罪名:
1.了解“昏墨贼,杀” 昏(己恶而掠美); 墨(贪以败官); 贼(杀人不忌); 2.夏朝的主要还有罪名,如“不孝”、 “不用命”、“不恭命”、“失天时”、 “淫朋阿比”。
相关案例——夏桀囚商汤

[案情]
夏朝末期,夏桀"不务德而武伤百姓", 商族的首领汤等诸侯有背反夏朝之心,因此, 夏桀将汤囚禁在夏台(今河南禹县),后来 因证据不足不得不将汤释放。(据《史记•殷 本记》
[案例分析]
夏朝刚刚从原始社会进化为第一个奴隶 制国家,其司法机关史书无明确记载,但已 经存在监狱。夏朝的监狱称为圜土。因为夏 桀将汤囚禁在夏台,夏台也是夏朝监狱名称。 据说夏在都城阳翟"钧台"这个地方设有监狱, 所以"钧台"也是夏朝监狱的名称。
寇),须奏请商王批准,故商王有最高 司法权。 司寇下设“正”、“史”等官,协助审 理。 商朝畿内司法长官称“士”,畿外司法 官吏称“蒙士”。

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教学目的:了解中国法律产生的原因及其过程。

夏朝法律制度的概况。

了解商朝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刑名、罪名和奴隶制“五刑”的确立。

了解商朝继承制度前后发展变化的原因。

教学内容:中国法律的起源、国家的产生、夏商法律制度教学重点:夏朝法律中的罪名及其含义;商朝的刑名和继承制度。

教学难点:夏朝的法律与原始社会的习惯的不同、商朝的继承制度授课方法:讲授教学时数:2 学时主要参考书目:朱勇著:《中国法律的艰辛历程》,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 年版何勤华著:《中国法学史》(一、二卷),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中国法律起源的问题, 是中国法律史研究中难度最大的问题之一。

这其中包括中国法律起源的方式、时间。

对此问题,古今的学者提出了很多看法,但至今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结论。

一、关于中国法律起源方式的几种观点(一)法源于天说此说最早见于《尚书》。

《尚书•皋陶谟》中说:“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

”《尚书•大禹谟》中也说:“故圣人因天讨而作五刑”。

把法律看作是上天意志的体现,既反映了上古统治者借助神权的力量以增强法的权威性的愿望,也反映了古人对法与自然关系的一种认识和理解。

(二)法源于苗民说此说见于《尚书》。

《尚书•吕刑》中说:“苗民弗用灵,制以刑。

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此说和下文叙述的刑起于兵说,都直接表明了古人对刑罚起源的看法。

(三)皋陶造律说此说在《尚书•舜典》、《左传》所引《夏书》以及《竹书纪年》和《吕氏春秋》等古籍中都有表述。

皋陶在古籍传说中是尧舜时代的大法官,曾在创制法律和运用法律方面起过重要作用。

此说反映了古人对法官造法作用的某种认识。

(四)法源于定分止争说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学派提出此说。

《管子•七臣七主》中说:“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商鞅、韩非等法家人物都有类似观点。

此说已从政治、经济角度考虑法律的起源问题,比以上诸说前进了一步。

(五)法源于习惯说此说为现代法学者所持的观点。

夏商法律规定(3篇)

夏商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夏商时期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的第一个王朝,其法律制度的研究对于了解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夏商法律制度虽然相较于后世较为简陋,但已初步形成了一套以王权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从夏商时期的法律渊源、法律内容、法律实施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全面了解夏商法律规定。

二、夏商法律渊源1. 神权法夏商时期的法律制度深受神权法的影响。

古人认为,天命是国家的根本,君权神授,法律也是神意的体现。

因此,夏商时期的法律多与祭祀、占卜、祭祀有关。

例如,《夏小正》记载了夏代的祭祀制度,而《殷墟卜辞》则反映了商代的占卜活动。

2. 习惯法夏商时期的法律制度还受到习惯法的影响。

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人们形成了一系列习惯性规则,这些规则逐渐成为法律的一部分。

例如,《周礼》中记载的“礼”就源于古代的习惯法。

3. 成文法夏商时期的成文法主要体现在礼、刑两方面。

礼是指国家制度、社会秩序、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规定,刑则是指对犯罪行为的处罚。

成文法多记载在竹简、铜器、甲骨等载体上。

三、夏商法律内容1. 礼法夏商时期的礼法主要包括国家制度、社会秩序、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规定。

礼法在夏商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例如,《周礼》记载了夏商时期的官制、礼仪、祭祀等方面的规定。

2. 刑法夏商时期的刑法主要包括刑罚、刑罚适用、刑罚执行等方面的规定。

刑罚种类繁多,包括死刑、肉刑、流刑、罚金等。

刑罚的适用和执行较为严格,体现了王权的威严。

夏商时期的民法主要包括婚姻、继承、债权、物权等方面的规定。

婚姻方面,实行一夫一妻制,重视婚姻双方的家族利益;继承方面,实行长子继承制,强调家族的延续;债权方面,重视合同的履行,强调诚信原则;物权方面,重视土地、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

4. 商法夏商时期的商法主要包括商业活动、商业规范、商业纠纷解决等方面的规定。

商业活动主要包括贸易、借贷、租赁等;商业规范主要包括诚信、公平、公正等原则;商业纠纷解决则主要依靠官府裁决。

第一章中国法的起源与夏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中国法的起源与夏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中国法的起源与夏商法律制度第一章中国法的起源与夏商法律制度(公元前21世纪—前11世纪)重点、难点:一、中国古代法的起源的历史途径、主要特点及其形成原因;二、夏商早期法制的基本内容与主要特点。

中国是世界著称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也是人类社会古代法起源较早的重要地区。

约从公元前30世纪的炎黄时代起,随着原始氏族制度的瓦解和早期部落制国家的形成,中国古代的法即开始孕育降生。

这种脱胎于史前社会的古代法,以源于原始习俗的习惯法为主体,其法律形式以礼刑二者为主要渊源。

前者由初民社会的信仰崇拜或宗教禁忌等祭祀礼仪规则及伦理道德习惯升华而成,后者系复仇惩戒或军事征讨等暴力手段及行为规范发展而来。

经过炎黄以来尧、舜、禹时代国家与法的发展进化,公元前21世纪,夏禹传位于子夏启,正式建立以夏后氏为核心的夏政权。

夏代共传十四世十七王,历时四百余年。

公元前17世纪,商汤率部推翻夏桀统治,建立商政权。

商代历经十七世三十一王约六百年,到公元前11世纪,为西周所亡。

夏商两代是北方黄河流域相继建立的两个宗族部落国家集团联盟,是中国古代法的初步发展时期。

一、中国法的起源法的起源是古代文明起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随着人们日常交往的渐趋频繁,尤其是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而出现的。

尽管某些简单的调整民事经济关系的伦理习惯或行为规范可能起源较早,但相对系统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国家法的产生,则只能出现在相对复杂的政治组织或国家产生之后。

在原始公有制为基础的氏族社会,聚落组织与社会关系比较简单,并不需要借助法律制度等国家机器调整规范,社会长期处于“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无制令而民从”的状态。

当时,维持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主要依靠氏族内部的原始民主精神和初民们长期形成的生产生活习惯与伦理道德规范,并以群体组织规则、氏族首领威信及社会舆论监督等为保障。

这就是恩格斯所说的:“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

第一章 中国法律的起源与夏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 中国法律的起源与夏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与夏商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法律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上,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这是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法律产生的共同规律之一。

法律产生的第二个基本规律是,法律的产生过程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

这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

法律产生的第三个基本规律是,法律产生的过程受宗教、道德的极大影响,因此刚刚产生的法律几乎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

一、中国古代国家的形成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出“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

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

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

捐税是以前的氏族社会完全没有的。

”依据恩格斯所说的国家特征,夏代是中国历史上文献记载中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

1.按地域划分其国民:茫茫禹迹,划为九州; 2.公共权力机构的建立:夏后氏官百; 3.征收贡赋制度的建立:夏后氏五十而贡。

二、中国法律的起源1.“刑”“法”“律”的含义及其运用在西周铜器铭文中,已发现刑字有两种字形,一为“刑”一为“井”。

《说文解字》云:“刑,罚罪也,从刀、从井。

”本义即征伐、杀戮。

此义源于古代“兵刑不分”的观念。

“井”字是铸造青铜器所用模范的象形。

所以刑字还有模型、模范之义,即通型,引申为模范、规范。

西周铜器铭文中已经有“法”字的古体“��”。

《说文解字》对“��”字的解释最为著名:“��,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说文》中罗列了法的三种变体,��、法和�帷�“律”字在甲骨文中已经出现。

据考证,“律”乃“聿”之繁文,本具有行列、标准、规矩之义。

甲骨文“师惟律用”之“律”有纪律、军法、战时号令之义,就是从“律”字的本义引申而来的。

后来的法律意义上的“律”,也是由此发展而来的。

2.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途径“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说明上古法律起源的两个基本途径,即礼源于祭祀和刑始于兵。

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制中国法制史国家级精品课程课件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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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夏商法律制度
▪ 以天罚神判的法律思想为指导 ▪ 基本形成了以身体刑为代表的刑罚体系
,初步建立起军事、行政、司法不分的审 判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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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天罚神判的法律思想
▪ 生产力水平比较低下; ▪ 认知能力基本仍处于野蛮蒙昧状态。 ▪ 其法律思想充分反映神权意志,具有浓
重的“天讨”、“天罚”的“神判”特色 。
十衍:指的是三风所包含的十种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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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 之刑也。”
❖ 昏:“己恶而掠美为昏”。自己有了罪

而掠取别人的美名来掩饰。
❖ 墨:“贪以败官为墨”。贪婪败坏官纪

墨(不洁)。
❖ 贼:“杀人不忌为贼”。肆无忌惮的故

杀人为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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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司法制度
▪ 具有两个重要特征: ▪ 一 是行政、军事、司法职能不分。 ▪ 二 是天罚神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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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内容
▪ 《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为追念其 先祖而命名为“禹刑”。“夏有乱政而作 禹刑”,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 《汤刑》:商朝法律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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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罚体系
▪ 夏禹将“茫茫禹迹,划为九州,经启九 道” ,并任用“九牧” 进行管理。随着个 人权力的迅速强化,也开始用刑罚制裁违 命的宗族方国首领。
❖ 怠弃三正:三正及三卿。引申为不重用 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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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不孝、违命等罪名 。
▪ 新罪名: “乱政”、“疑众” 。
▪ 此外,据说商代还有职务犯罪的规定, 并制订过“官刑”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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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十衍罪
商初的官刑,为永保王室之盛隆,以警戒 公卿百官,严禁“三风十衍”。

第01章中国法制文明的起源与夏商法律制度

第01章中国法制文明的起源与夏商法律制度

儿子启打破传统的禅让制,建立王
位世袭传子制度,这遭到了侯任继
承人东夷族首领伯益和有扈氏的武
装反对,
夏启攻伐有扈氏之前,便发布了一
条军令形式的法律:“左不攻于左, 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 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 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 戮汝。”最终战胜了有扈氏,罚其 为放牧的奴隶,杀死了伯益。
商族原为居住在黄河下游的一个古
老氏族,曾是夏朝的属国。公元前 16世纪商灭夏,建立了商朝。都城 建立于亳(今天河南省商丘),后 来商第二十王盘更于公元前14世纪 迁都至殷(今河南安阳),所以商 又称殷或殷商。商朝从汤到纣,共 传17世,31王,历时约500年。
立纣为太子案
这是记载于《吕氏春秋律的总称。《左传· 昭公六年》说: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以汤为名也是表 示对开国之君汤的崇敬。
三、刑罚 (1)奴隶制五刑:墨、劓、髌(膑、刖、 剕)宫、大辟 (2)法外酷刑:炮烙、醢、脯、剖心、劓 殄、孥戮等。
四、诉讼审判制度 天罚 神判:占卜,神兽 夏朝的监狱:圜土、夏台。 商朝的监狱:羑里。

第一章 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约公元前21世纪—前16世纪-前11世纪)
学习要求:1、掌握中国法的起源。 2、了解夏、商两朝法制的基 本情况。

一、中国法的起源 夏朝有了地域上的划分和居民,如将国家划 分为九州等。

1.
夏朝有公共权力机关设立,如作为行政机关 的六卿、九牧,作为司法机关的士等。 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成法。
(今河南汤阴县)。后来周文王之 臣闳夭等人寻求美女、奇物、宝马 进献给纣王,纣王赦免文王,将他 释放。
【课堂练习】 一、名词解释 禹刑 二、简述 商朝的刑罚有哪些?

第一部分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制教学课件

第一部分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制教学课件
第一部分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制教学课件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
1、地理环境和生产方式 2、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 氏族血缘纽带随着国家的形成而更加强韧。 ▪ 部落联盟首领的权威在向国家过渡的过程
中日益加强。 ▪ 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为法。 ▪ 刑起于兵。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
4、法律内容 (1)“昏、墨、贼,杀。” (2)“弗用命戮于社。” (3)不孝罪 ▪ “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孝
经•五刑) 5、司法制度 ▪ 圜土,夏台
三、商朝法律制度
1、概述 ▪ 公元前17世纪至前11世纪。 2、法制观 ▪ “率民以事神。” ▪ 《礼记•表记》: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 3、法律形式 (1)王命 (《左传》:“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商有乱
政而作汤刑 。” 4、王位继承制度 ▪ 兄终弟及,父死子继。 ▪ 一生一及。
5、刑罚制度 ▪ “刑名从商”。(荀子) ▪ 五刑: 墨(黥)、劓、剕(刖)、宫、大辟。 ▪ 其他:炮烙,孥戮, ▪ 及醢、脯、斫胫、剖心等。 6、司法制度 ▪ 神明裁判(ordeal)。

(01)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

(01)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


法 律 (二)原始习惯到奴隶制习惯法的转变
世界各古老 民族的最初法律,基本上是在氏族社会 末期向国家社会过渡的时期形成的。如古希腊的“王政时 代” 、古罗马的“英雄时代” 、中国古代的“传说时代” 等。 然而,社会差异是观念差异的母本。由于自然社会条 件,尤其私有制和商品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别,使中国古代 法律的形成具有独特的历程,呈现出直接继承氏族规则的 特征。摩尔根曾指出,铁器(或青铜器)的使用和文字的 形成,是人类进入文明时代的两大标志。古罗马的“英雄 时代”巳具备了这两大文明,而中国尧舜时代,虽然法律 初步形成,但铁器和文字却未同步到来,私有制和商品经 济也相当薄弱。这种生产力的“先天不足”与政治法律的 “早熟”的强烈反差,促使尧、舜等氏族部落首领必须借 助传统习惯的固有力量来维护新的社会结构和新的社会秩 序;
原先部落的父权制继续成为新宗法等级制的核心,并与 “王权”结合在一起。可见,与古罗马法律是氏族习惯的 根本变革不同,古代中国法律是氏族末期习俗的直接继承 和延续。父权制习惯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确认部落联盟酋长的权威地位 舜“平四凶、四罪” 2、确认保护私有财产的习惯 氏族首领和酋长利用职务 侵吞公有财物,随意处置掠获之物 3、确认有关处罚的习惯 ⑴“刑” 、“法”、“罪”等 概念的出现;⑵皋陶作刑;⑶“五虐之刑”




5、确认征收赋税的各项制度 《史记· 夏本纪》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这表明, 夏代开朝就及时采取法律形式确立国有赋税制度,即以五 十亩地为计量单位,并取其平均产值的十分之一,作为向 国家缴纳的贡赋。 另,有关“赎刑”的规定: 在夏朝的法律制度中,极力保护少数奴隶主贵族的特 权。《尚书· 吕刑· 书序》记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 意思是说西周时穆王命令大司寇吕侯依照夏朝的赎刑修订 刑律,作《吕刑》。这说明夏朝已经有赎刑制度。赎刑, 是一种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的制度。

1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1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中西法制文明起源的比较( 二.中西法制文明起源的比较(二) 中西法制文明起源的比较
(二)中国法制文明的起源:当今学者认为与宗法等级制度紧 二 中国法制文明的起源 当今学者认为与宗法等级制度紧 中国法制文明的起源: 密结合 1. 原始社会没有法:“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 原始社会没有法: 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 无制令而民从”的状态。 “无制令而民从”的状态。此时的规范为习惯及氏族民主精 神。 2、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与阶级出现,对法律的需要 、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与阶级出现, 也日益提高。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成法。 祭祀之礼 祭祀之礼) 也日益提高。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成法。(祭祀之礼 3、中国古代的法制文明包括“礼与刑”两部分。1)而“刑 、中国古代的法制文明包括“礼与刑”两部分。 ) 起于兵” 汉书·刑法志 记载: 大刑用甲兵, 刑法志》 起于兵”。 《汉书 刑法志》记载:“大刑用甲兵,其次 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 2)礼 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 ) 源于祭祀之礼。 源于祭祀之礼。
四、夏商的立法概况
(一)主要法律渊源 一 主要法律渊源 主要法律渊源: 王的命令(誓 礼、刑 、 王的命令 誓、诰、训)及指示 及指示 1、《禹刑》: 《禹刑》 夏法律的总称。 左传 昭公六年 昭公六年》 夏法律的总称。《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
乱政,而作禹刑” 乱政,而作禹刑”。 2、《汤刑》: 、 汤刑》 商朝法律的总称。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商朝法律的总称。“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2、罪名 、 (1)不孝罪“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 )不孝罪“五刑之属三千, 不孝” 不孝” (2)不从王命罪(弗用命) )不从王命罪(弗用命) 贼三项罪名。( 。(叔鱼受贿 (3)昏 、墨、贼三项罪名。(叔鱼受贿 ) 性贿赂) 案——性贿赂) 性贿赂 (4)乱政、疑众罪 )乱政、 (5)三风十衍罪(巫风、淫风、乱风) )三风十衍罪(巫风、淫风、乱风)

中国法律的起源与夏商西周法律制度的发展

中国法律的起源与夏商西周法律制度的发展

商汤
盘庚像
三、法制具体内容
1.罪名: 荀子说:“刑名从商”,可见,商 朝的刑罚手段已相当完备,对后代 的影响较为深远。 “不吉不迪”:不按正道办事 “颠越不恭”:狂妄违纪,不敬国 王 “暂遇奸宄”:不法不轨,奸诈作
乱政与疑众: 《礼记· 王制》:“析言破律、乱名 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作淫声、 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行 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 非而泽以疑众,杀。假于鬼神、时 日、卜筮以疑众,杀。” 巫风、淫风与乱风; 弃灰于街
(八辟之法,即亲、故、贤、能、功、 贵、勤、宾八种特权人物犯罪) (6)刑罚世轻世重
《尚书· 吕刑》:“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 世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 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2.主要罪名 (1)不孝不友 (2)犯王命
(3)违背誓言 (4)群饮
(5)失农时 (6) 寇攘奸宄 寇:聚众抢夺;攘:窍取;奸宄:盗窃。 ( 7 )诽谤
1.刑起于兵 《尚书· 吕刑》:“苗民弗用灵,制 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2.“礼源于祭祀”
四、中国法律起源方式的影响
决定了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点: ▲古代法的刑事性。 ▲人民对法律的敬畏与远离。 ▲古代法的等级性(注重区分身份 与特权)。 ▲强调首领的权威性。
第二节 夏朝法律制度
一、法制指导思想 二、法制概况
2.诉讼审判制度
• (1)起诉 区分民刑案件, “争罪曰狱,争 财曰讼” “以两剂禁民狱”,“以两造禁民 讼” 提起诉讼必须交纳诉讼费,刑事称 “钧金”(三十斤铜 ),民事诉 状称“傅别”(百矢为束),不缴
(2)审理
• 缴纳诉讼费三日之后开庭 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庭,一方故意不 到的,以败诉论 双方坐地对质 “狱讼不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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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教学目的:了解中国法律产生的原因及其过程。

夏朝法律制度的概况。

了解商朝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刑名、罪名和奴隶制“五刑”的确立。

了解商朝继承制度前后发展变化的原因。

教学内容:中国法律的起源、国家的产生、夏商法律制度教学重点:夏朝法律中的罪名及其含义;商朝的刑名和继承制度。

教学难点:夏朝的法律与原始社会的习惯的不同、商朝的继承制度授课方法:讲授教学时数:2学时主要参考书目:朱勇著:《中国法律的艰辛历程》,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何勤华著:《中国法学史》(一、二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中国法律起源的问题,是中国法律史研究中难度最大的问题之一。

这其中包括中国法律起源的方式、时间。

对此问题,古今的学者提出了很多看法,但至今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结论。

一、关于中国法律起源方式的几种观点(一)法源于天说此说最早见于《尚书》。

《尚书·皋陶谟》中说:“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

”《尚书·大禹谟》中也说:“故圣人因天讨而作五刑”。

把法律看作是上天意志的体现,既反映了上古统治者借助神权的力量以增强法的权威性的愿望,也反映了古人对法与自然关系的一种认识和理解。

(二)法源于苗民说此说见于《尚书》。

《尚书·吕刑》中说:“苗民弗用灵,制以刑。

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此说和下文叙述的刑起于兵说,都直接表明了古人对刑罚起源的看法。

(三)皋陶造律说此说在《尚书·舜典》、《左传》所引《夏书》以及《竹书纪年》和《吕氏春秋》等古籍中都有表述。

皋陶在古籍传说中是尧舜时代的大法官,曾在创制法律和运用法律方面起过重要作用。

此说反映了古人对法官造法作用的某种认识。

(四)法源于定分止争说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学派提出此说。

《管子·七臣七主》中说:“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商鞅、韩非等法家人物都有类似观点。

此说已从政治、经济角度考虑法律的起源问题,比以上诸说前进了一步。

(五)法源于习惯说此说为现代法学者所持的观点。

认为法律是由原始社会的习惯发展演变而形成的。

先秦的礼包含有大量习惯法的内容,礼的起源与法的起源有密切的关系。

此说吸收了历史学者、民族学者的研究成果,正在丰富发展之中。

(六)刑起于兵说此说在《易经》中已出现。

《易·师》中说“师出以律”。

指军队行动要遵守号令。

《国语·鲁语》中更为明确地说:“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

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

”此说为《汉书·刑法志》的作者引用,并为后代史家所袭用。

从军队征战敌人,统辖部属的角度,谈到法律起源的问题,反映了古人对法律(主要是刑法)暴力特征的认识。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中国法律起源的问题是非常复杂的问题。

这方面的问题将会在法史学界长期讨论下去。

在讨论中,将会不断丰富学说的内容,提出各具时代色彩的论断。

二、法律产生的方式--刑始于兵理论介绍(一)背景介绍1.部落介绍根据传说和后人的研究,我国上古时代主要有以下四大部落。

(1)炎帝族。

炎帝,姜姓,又号神农氏,早期在渭水流域为根据地,后来向东发展,活动于大致南到湖北北部,北到山西南路的中原地区。

从考古文化的角度来看,炎帝族是仰韶文化的创造者。

(2)黄帝族。

皇帝,姬姓,号有熊氏。

主要活动于陕西、河北一带,一般认为他们是红山文化的创造者。

(3)东夷族。

分布在黄河下游和淮河流域,主要有太皞、少皞、蚩尤等部落。

与炎帝黄帝同时的是蚩尤,传说有兄弟81人,可能是81个氏族。

一般认为东夷族是大汶口文化的创造者。

(4)苗蛮族。

三苗大概是3个氏族部落,主要活动在长江南北。

尧舜时代,屡次与华夏族发生争战。

2.部落战争与融合上古时代,部落的融合不外两种方式,一是和平方式进行,如通过联姻、合并等方式;二是通过战争。

由于战争的方式非常激烈,在人们的记忆中留下的印象深刻,因而得以在传说、神话和有关的史料中流传记载下来。

下面叙述部落间的一些战争。

(1)炎帝与东夷的涿鹿之战。

蚩尤向西发展,遇到了炎帝,把炎帝打得节节败退。

(2)黄帝与东夷之战。

炎帝联合黄帝,黄帝打败蚩尤。

(3)黄帝与炎帝之战。

主要是为了争夺部落联盟首领的地位,因而黄帝打败蚩尤和炎帝之后,便被尊称为首领,并四处征讨,维护新的部落联盟。

战争促进了各个部族的融合,华夏族也由此而产生。

(4)华夏与苗蛮之战。

主要发生在尧舜禹时期。

直到禹时,华夏族才最后打败了三苗。

经过战争,苗蛮族大部退向更南的地区,而其中的一部分也融入华夏族。

(二)关于刑起于兵说这一点,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1)有关文献明确记载了兵刑同一与“刑始于兵”。

根据《国语·鲁语》上记载,春秋时鲁国的藏文仲说:“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

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

”其中甲兵指兵器,斧钺既是兵器,又是斩杀俘虏的工具,而刀锯、钻凿、鞭扑都是施以各种刑罚的工具。

即以大刑、中刑来征伐敌对部族、惩罚犯罪;薄刑施之于内部不守规矩的氏族成员,严重的不忍刑杀而逐之远方,在这里藏文仲把用于战争的兵器和惩罚犯罪者的各种刑具相提并论,并以大刑、中刑和薄刑划分等级,显然是说兵刑同一。

晋国的范宣子则明确指出:“夫战,刑也”,战争就是刑罚,周宣王时的尹吉甫也威胁淮夷说:“敢不用命,则即刑,扑伐。

”把刑与战争(扑伐)等同起来。

后人也认识到了上古兵刑同一和“刑始于兵”的事实。

汉代王充说:“夫刑人用刀,伐人用兵,罪人用法,诛人用武。

刑与兵,犹足与翼也,走用足,飞用翼,形体虽异,其行身同。

刑之与兵,全众禁邪,其实一也。

”值得注意的是,它们在本质上完全一样。

而且,更有意味的是王充提出法的起源与“尧伐丹水,舜征有苗,四子服罪”联系起来,实际是说“刑始于兵”。

(2)上古三代和秦汉的司法官名称也是带有兵刑同一和“刑始于兵”的痕迹。

士或士师。

上古的士,既是司法长官,又是军事长官。

据《尚书·舜典》记载,舜命皋陶说:“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为服”,意思是皋陶时,蛮夷侵犯华夏,强取为寇,杀人为贼,由内为奸,由外为宄。

未加入华夏联盟的苗蛮族和东夷族侵犯华夏,这本是氏族间的战争,应采取军事行为征讨之,而舜却命皋陶作士,运用五刑,讨伐外族,并惩罚内部犯罪。

在这里,军事长官和司法长官合二为一,由皋陶担任,既反映了上古时代的兵刑合一,又反映了“刑始于兵”的事实。

后人称皋陶为最高司法长官,是我国司法官的始祖。

发展到周代,“士”遂演变为司法官即为司寇。

司为执掌,寇为寇贼,《说文》解作“暴也”,是指外族的劫掠侵犯。

又,战国秦汉时期的最高司法官为廷尉。

廷指朝廷或官府,尉指军事长官。

作为最高司法长官的司寇或廷尉,其名称或与外族劫掠侵犯有关,或与军事长官有关,也表明了上古社会兵刑同一和“刑始于兵”的事实。

(3)中国历史正史的体例反映了兵刑同一和“刑始于兵”的事实。

中国最早的一正史为西汉武帝时司马迁所撰写的《史记》。

《史记》有《律书》一篇,兵刑同论。

东汉班固的《汉书》,首创《刑法志》。

顾名思义,应当记述法律制度,而班固不仅概述了上古到秦汉的军事制度还有军赋、兵法等。

直到北宋的欧阳修等人撰写《新唐书》,正史之中才有独立的《兵志》。

尽管如此,元代脱脱等人所撰写的《辽史》仍然以“刑者,始于兵而终于礼者也”,作为《刑法志》的开头语。

(4)以上我们运用文献资料论述了中国法律起源于上古的氏族战争。

下面我们将引证有关考古资料,进一步论述“刑始于兵”,并推出中国法律已经产生的时间。

根据放射性碳素的测定,黄河中游龙山文化的年代大约在公元前2800-2000年之间。

典型的有关上古刑罚已经产生的墓葬资料,大多属于河南龙山文化遗址。

其具体遗址在河北邯郸龙山文化遗址,河南孟津县小潘沟龙山文化遗址等,反映于这些遗址中的刑罚有以下几种:A斩首。

如洛阳矬李龙山文化遗址,墓中的死者“头骨残,单放在墓室的右上角”,显然是受了斩首刑。

B腰斩。

如孟津小潘沟龙山文化遗址中,死者“仰身直肢,头南足北,腰以下全无,断处规整。

C活埋。

如孟津小潘沟文化遗址中,死者两手交于腹部,两脚交叉,显然是被捆绑后活埋,而两肩紧缩则说明被活埋时的挣扎状;D刖刑。

在洛阳锉李龙山文化遗址中,死者单身仰身直肢葬,头向西。

骨架保存完好,而下肢胫骨和腓骨均为半截,没有足骨,说明死者生前就是残缺的人,他可能就是剁去双腿的受害者。

关于以上墓葬中的刑罚资料,还有两点需要说明:第一,无论是斩刑、腰斩、活埋或受刖刑的死者,都可能是异族人而非本族人,因而也都可能是与氏族之间的战争有关,因为死者既不在公共墓地内,也没有随葬品,葬式极不规整。

第二,根据文献记载,苗民制五刑有劓、刵、剢、黥和大辟,由此而来河南龙山文化时期,除了刖刑和大辟刑的存在,完全有可能存在着如文献所记载的墨、劓、宫等刑种,只不过是由于处刑方式的特殊而未能在墓葬中保存下来而已。

三、法律产生的时间1.古代文献中关于法律起源的记载古代文献中有许多关于法律起源的记载,从涉及法律产生的时代看,主要有下面几种:(1)夏代说:《汉书·刑法志》“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始制肉刑。

”《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2)尧舜时代说:《尚书·吕刑》“伯夷降典,折民惟刑。

”《竹书纪年》“帝舜三年,命咎陶造律。

”《淮南子》“昔者神农无制令而民从,唐虞有制令而无刑罚。

”(3)黄帝时代说:《商君书·画策》“神农即没,以疆胜弱,以众暴寡。

故黄帝作为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弟之礼,夫妇匹夫之合,内行刀锯,外用甲兵。

”《管子》“黄帝之治天下也,其民不引而来,不推而往,不使而成,不禁而止。

故黄帝之治也,置法而不变,使民安其法者也。

”有的文献记载甚至将法律的产生推到神农氏甚至伏羲氏时代,应该说,这些记载大多属于传说之类,有的甚至带有神话色彩,不能以信史对待。

2.新中国成立后的论点新中国成立后,学术界一般认为,中国法律产生于夏代,这是因为,中国奴隶制的国家形成于夏代,中国有阶级社会的历史自夏代拉开帷幕。

与此同时,法律也起源于夏代。

如《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说“根据历史文献的记载,一般认为中国到夏朝便完成了由原始社会到阶级社会的过渡。

随着氏族的解体,国家的形式,法也就产生了。

”在此之前,在论及法律的起源时都仅仅指出法律产生的时间而已,并没有回答法律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但无庸讳言,由于受前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这一时期对马克思主义法律起源理论的研究尚不够深入,因而未能很好地揭示中国法律起源的规律及其特征。

具体说来,前苏联法学界的权威理论认为,法律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按照这一理论,既然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那么它必然与国家密切相联,在起源上它至少应与国家同时产生,甚或先有国家后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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