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成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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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程序及操作指引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基本程序
一、确定合作社试点
选择有规模种植、特色养殖,且村两委班子比较团结、稳定的村作为试点。

二、宣传发动
(一)召开村两委班子座谈会、村民组长座谈会、生产大户座谈会。

首先向他们讲解合作社的基本知识,国内外形势以及我国合作社发展的现状,国家的有关政策及郑州市合作社发展状况。

(二)充分发动广大群众,调动其积极性。

三、召开群众大会,动员群众加入合作社
由辅导组向群众宣讲成立合作社的重要意义和加入合作社的好处。

四、填写入社申请表
动员会结束后,如果有群众愿意加入合作社,就给其发放入社申请表,填写后上交试点负责人。

五、由辅导组宣读试行章程,由全体社员修改完善,制定符合本社实际的章程
六、选举产生社员代表、理事会、监事会
七、制定有关制度
如:财务管理制度、理事会工作制度等。

八、完备档案
(一)合作社基本情况统计表
(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表
(三)会议记录。

如第一次社员大会情况、选举全过程、选举结果等情况。

(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收支有账簿、单据)
九、确定合作社办公地点、办公场所(至少要配置一间房子、一张桌子、一部电话或手机等基本设施),张贴有关制度(合作社章程、财务制度、工作制度、理事会职责、监事会职责、社员(代表)大会职责、理事长职责)
十、验收
验收标准(附后)。

十一、挂牌
十二、培训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和财务人员
十三、注册登记
操作指引
一、组建程序
有明确的发起人,并有5人以上(含5人)农民自愿加入,有共同的专业经营项目和具体合作内容的,即可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

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确定发起人和合作社名称→填写发起人登记表→起草发起人倡议书→选定合作社住所→召开发起人会议→拟定合作社章程→向县(市、区)主管部门申报→拟定合作社规章制度→召开成立大会→选举法定代表人及批准合作社章程和管理制度→向工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业务部门,负责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起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以及争取合理的政策支持等,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和对外联络尽力提供服务与帮助。

二、登记成立的基本条件
1、提交发起人(法人)和加入登记表等基本原始材料;
2、提交明确具体的合作内容协议书;
3、提交经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全体设立人签名的合作社章程和设立大会纪要、必要的内部管理制度等材料,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
4、提交必要的经营要素证明材料,包括股本金、住所、必备的有关设备等证明材料;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出资。

三、规章制度拟定程序
1、合作社章程拟定程序
一是以国家农业部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为范本,发起人根据本地和本合作社自身特点进行修改,拟定合作社章程草案,提交成立大会审定。

二是召开合作社成立大会,由全体成员共同审议合作社章程草案,并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才能形成章程。

修改章程要经成员大会作出修改章程的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正式生效。

2、合作社管理制度拟定程序
根据成立大会通过的《合作社章程》规定,由合作社理事会根据国家有关合作社管理制度范本,结合本社实际,拟订合作社《生产技术规程》、《产品质量标准》《市场营销管理》、《财务管理》、《审计监督》等制度,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

经参加会议四分之三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后,形成正式制度并执行。

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所形成的决议才可生效。

四、收益分配程序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收支相抵后如有盈余,按国家财经法规、组织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可用于成员个人分配的利润,按以下原则分配:
1、按成员与本社发生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2、按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组织成员。

3、按成员为合作社提供的劳务量进行分配。

4、按其他议定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五、加入或退出程序
合作社正式成立后,根据《合作社章程》规定,可接受符合条件的其它人员加入本社,同时接受本社成员退出的申请。

为不影响合作社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加入或退出合作社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加入程序:加入人向合作社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理事会派员调查了解申请人情况→调查人员向理事会提供调查报告→理事会根据调查结果审定申请人资格→理事会审定合格后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批准→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理事会通知申请人办理加入手续并发放成员证。

退社程序:退出人向合作社理事会提交退出申请书→理事会讨论,如退出人符合木《合作社章程》规定,退出后不会危害本社利益的,理事会即可批准,否则提交成员大会表决批准→通知退出人办理退出手续。

附件:发起成立时有关文件范本
1、发起人登记表范本
合作社名称
法人代表姓名性别文化程度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股本金数额(万元)
主要经营业务内容
发起人:业务主管意见:
(盖章)
年月日(盖章)
年月日
2、发起倡议书范本
各 (种、养或运销)农户、经纪人、企业 (公司):
目前,我县(市、乡、镇、村)xx产业不断发展壮大,前景非常好。

但是,随着国内外经济贸易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小而散的生产经营方式难以抵挡大市场竞争的风险和压力。

组建xx 专业合作社,集合我们的力量和智慧,提高我们的组织化程度,统一规范我们的生产经营行为,通过合作达到规模的扩大,力量的增强,是提高我们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降低市场风险,增加我们收入的有效手段。

为此,我们倡议成立xx专业合作社。

我们倡议成立的xx专业合作社,不同于过去的“一大二公”。

我们坚持自愿原则,进退自由。

合作不改变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性质,合作社内各成员的财产地位和市场主体地位不变。

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生产销售。

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通过合作实现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增加农产品产量,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提高农产品品质,达到增强市场竞争力,增加成员收入的目的。

请相信我们,参加合作社将使你获益。

合作社的宗旨是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社员将免费或优先获得合作社提供的各项生产技术服务,优惠得到合作社提供的价廉物美的农资供应,优先得到农产品市场营销服务。

我们将努力降低你的生产成本,努力使你的农产品卖个好价钱,努力增加你的收益。

请相信我们,参加合作社将使你享受到家庭般的关怀。

合作社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所有社员都是大家庭中的平等一员,都将充分地行使章程中规定的各项权利,都将平等地享受合作社所带来的各项利益,我们是一个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欢迎你成为合作社中的一员,更期望你成为合作社的发起人之一,为了我们的共同事业,让我们携手并肩,紧密团结,共同开创我们美好的未来!
请与我们联系:xxxxxxxxxx
倡议人:
湖北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湖北省粮油精深加工贷款贴息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粮食局、财政局:
现将《湖北省粮油精深加工贷款贴息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遵照《暂行办法》相关要求认真执行。

湖北省粮油精深加工贷款贴息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扶持粮食产业化发展的决定,规范并加强对粮油精深加工贷款贴息项目及资金的管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在《全省粮油精深加工技改贴息项目实施意见》(鄂粮食文[2003]62号)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各种所有制粮油精深加工企业。

第三条粮油精深加工贷款贴息项目扶持范围,包括发展粮油(含山区小杂粮)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的贷款项目,即粮油加工的技术工艺改造、固定资产购置、节能减排配套设施建设等的属于固定资产银行贷款。

第四条项目贷款贴息是指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按实际贷款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利息补助。

贷款贴息时间一般为一年。

对跨年度建设的同一个项目,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贷款额,可实行分年贴息。

对少数投资规模大、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和产品附加值高的项目,可视情况给予连续不超过3年的贷款贴息支持。

第二章项目确定的原则及程序
第五条确定粮油精深加工贷款贴息项目的前提是必须有真实的固定资产贷款以及具体的实施项目和进度。

在符合鄂粮食文[2003]62号文规定的项目主要条件的基础上,按照以下原则择优选择项目:
(一)扶强扶大,优先支持20强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资源整合,支持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利用优势加工资源和品牌资源组建粮油集团,促进核心企业建设,发展粮油产业园区项目等。

(三)粮油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支持粮油加工企业开发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粮油新产品,延长产业链,增加附加值。

(四)按照更加注重公平原则,以县(市)为单位,一个单位原则上一个年度内重点支持1家企业;同一企业连续申报项目原则上最多不超过三年。

(五)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以及国家质量管理奖的企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六条粮油精深加工贷款贴息项目,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省粮食局、省财政厅于每年上半年联合发文,组织本年度粮油精深加工贷款贴息项目的申报,并结合各地粮油加工产业化发展情况、上年度项目实施效果等,编制本年度全省粮油精深加工贷款贴息项目的指导性计划。

(二)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根据省指导性计划,按照“符合条件、突出重点、扶大扶强、择优申报”的原则,组织辖区内粮油加工企业填报《项目建议书》(随当年文件下发),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的项目,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建议书》经项目所在的县(市、区)粮食、财政部门初审盖章,由市(州)粮食局、财政局签署意见后,集中推荐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

(四)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推荐的项目,组织有关部门及单位的专家和人员,依据项目条件、实施内容和所附凭证,进行封闭评审,必要时组织人员到项目单位实地了解情况。

在此基础上,提出全省当年度粮油精深加工贷款贴息项目方案,包括项目单位和内容、贷款贴息额度等,经过一定程序确定后,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联合发文下达年度项目计划。

第七条项目单位申报粮油精深加工贷款贴息时,要提供能客观真实地反映该项目贷款额度、项目实施情况的材料和凭证,市级和县级粮食、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对审核结果负责。

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资金,包括资金落实的证明材料,其中银行贷款须出具项目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和资金贷款凭证;
(二)项目实施进度证明,如工程造价、与有关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以及工程进度图片等;
(三)设备购置情况证明,包括与设备厂商的供货合同、付款凭证,所购设备的名称、型号及价格等;
(四)项目单位对所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第八条项目计划下达后,如果发现申报单位实施的项目内容不符合省规定扶持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和凭证存在虚假现象的,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将及时调整项目计划。

第三章贴息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九条每年10月底前,县(市、区)粮食、财政部门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在建和完工等情况)向市(州)粮食、财政部门上报,市(州)粮食、财政部门要对项目组织验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上报省粮食局和省财政厅。

第十条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粮油精深加工贷款贴息项目计划和各地上报的项目完成情况,按照省管县(市)财政管理体制,于当年11月份将项目贴息资金下拨到项目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

当地财政、粮食部门负责项目实施情况的考核。

对项目进度完成50%以上、实际贷款额大于或与省下达的计划相等的,由项目所在县(市、区)财政局对项目承贷银行直接拨付贷款贴息,不得欠拨和截留。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粮食、财政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贴息: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贴息资金的;
(二)转移、挪用贴息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内容和项目标准的;
(四)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举报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依法依规及时进行财务处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各级粮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贴息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
正,确保贴息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使用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同级粮食、财政部门报告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一)项目是否按规定实施,项目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贴息资金;
(二)贴息资金是否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五条检查发现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一)、(二)、(三)款行为的,取消项目计划,收回贴息资金,全省通报批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县(市、区)粮食、财政部门应及时对年度项目实施和贴息资金拨付使用情况、检查结果逐级汇总,并以市、州为单位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凡原有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湖北省绿色食品及特色农产品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鄂财农发[2005]97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绿色食品及特色农产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绿色食品及特色农产品的品质和市场竞争力,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湖北省优势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及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及特色农产品专项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全省优质稻(麦)、优质棉、双低油菜、优质菜、优质果、食用菌、蜂产品、魔芋、茶叶、中药材、牛奶、蚕茧等绿色食品及特色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绿色食品及特色农产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建立绿色食品及特色农产品专业化生产示范基地、推行标准化及无公害生产、推广优良品种和成套农业技术、培植壮大龙头企业和名牌产品、农产品市场开拓等。

第四条绿色食品及特色农产品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其申报和立项应结合全省绿色食品及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重点,按照财政支农项目申报和立项管理的基本原则进行,并坚持地方投入为主,省级财政补助为辅。

第五条绿色食品及特色农产品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

5月底以前,各地农业主管部门提出本地区项目计划,经同级政府部门核实,将项
目申请报告、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标准文本及电子文档经市(州)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同时报送上年度省级财政绿色食品及特色农产品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库。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项目予以立项。

省农业厅根据全省绿色食品发展规划,结合上报项目立项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省财政厅确定后,由省财政厅按预算级次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第七条绿色食品及特色农产品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直达项目单位。

项目资金使用严格实行报账制管理,对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支出,实行政府采购。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

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绿色食品开发项目管理规则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度、公告公示制度、考评验收制度。

项目单位要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健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财政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绿色食品及特色农产品专项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严禁滞拨、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支持优势农产品板块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鄂财农发[2003]21号)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业优势产业带和特色农产品的有关精神,省财政设立“财政支持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为使此项资金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资金的最佳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必须依托自身力量,真正体现“以地方投入、社会投入为主,以上级补助、政府支持为辅”的投资原则。

省财政通过专项资金的示范、引导和带动,有组织有计划地扶持建设一批各具地方特色的优势农产品基地,从而全面提升我省农产品的品质和市场竞争力。

二、资金分配
第三条根据省政府每年度确定的优势农产品基地的建设重点,省财政厅和省农口主管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筛选和评估论证,并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

第四条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经省政府审批后,年度项目计划由省财政厅和省农口主管部门联合下达,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由省财政厅专项下达。

三、资金使用
第五条省级财政将视财力和项目建设成效等情况,逐年安排专项资金投入。

项目实施县市在多方筹措资金、努力增加项目资金投入的同时,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省级扶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六条此项资金主要用于列入省政府确定的优势产、止带和特色产品开发范围内的基地项目建设,如基地的新品种引进、繁育、推广,优势农产品的加工转化,基地“三大体系”建设以及相关技术培训等基地建设中亟需解决的公益性、社会性和示范性环节,不得用于基建工程、购置交通工具和弥补单位经费不足等与项目无关的开支。

四、资金监管
第七条此项资金实行规范的项目报账制管理,项目资金下达到项目县市后,财政部门先期预拨补助资金,总额20%的项目启动资金,然后由项目单位按项目建设进度直接到各地财政局农业科(股)报账;省直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到省财政厅报账。

第八条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项目计划和项目资金下达后,项目建设规划如需调整,必须报经省财政厅和省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计划和改变资金用途的,或者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一经查出,省财政厅将追回项目资金、中止项目执行,以后年度不再扶持。

第九条项目完成后,省财政厅和省相关主管部门将联合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竣工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论及有关情况上报省政府。

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三年内省财政厅不再安排新的扶持项目。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竣工项目的追踪问效工作,对经营机制活、发展潜力大、示范能力强、服务范围广的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项目要继续予以扶持。

五、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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