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定流程图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开展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开展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开展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2010年12月16日)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为进一步做好渔业船员培训工作,规范培训机构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夯实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遍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我局决定组织开展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凡从事和开展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适任培训和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工作的培训机构均需进行资质认定。
二、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设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海洋渔业船员培训管理需要,将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一级培训机构可承担海洋渔业船舶各类各等级职务船员适任培训和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二级培训机构可承担海洋渔业船舶乙类各等级职务船员适任培训和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三级培训机构可承担海洋渔业船舶乙类五等职务船员适任培训和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
三、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资质的认定条件(一)具有与开展相应类别、等级海洋渔业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设施、设备和教学人员;(二)具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等;(三)具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包括人身安全防护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四)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渔业船舶查验操作标准
渔业船舶查验操作标准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渔业船舶查验(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5号发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买、入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需经渔业船舶查验部门查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二)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发布,自2003年8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查验条例》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查验制度。
强制查验分为第一次查验、营运查验和临时查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查验局《关于给予广西渔业船舶查验局等5个渔业船舶查验机构认可证书复核换证和查验业务调整的批复》(国渔检(体)[2020]3号)文件规定:“主管机关核定查验业务范围”,(一)内陆市级渔业船舶查验机构: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长12m以上内河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查验和发证工作。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成立县渔业船舶查验机构内河渔业船舶的监督查验和发证工作。
(二)内陆县级渔业船舶查验机构: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长12m以下内河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查验和发证工作;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非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查验和发证工作。
本项目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柳州市渔业船舶查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长12m以上内河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查验和发证工作。
二、柳州市渔业船舶查验机构负责柳州市范围内(含城区及柳江县)船长12m以下内河机动渔业船舶和非机动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查验机构内河渔业船舶的监督查验和发证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查验局《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查验规程2003》(国渔检(船)[2003]31号)规定,申请渔业船舶查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持有国家下达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二)持有船名号审批文件;(三)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通过批准;(四)签定有船舶建造合同及技术协议;(五)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取得《设计单位资格证书》和《工厂认可证书》,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那么。
行政许可渔业港口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行政许可渔业港口经营许可服务指南胶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发布2015-11-12渔业港口经营许可服务指南目录一、办理要素(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3)(二)实施机构 (3)(三)申请主体 (3)(四)受理地点联系电话 (3)(五)办理依据 (3)(六)办理条件 (3)(七)申请材料 (4)(A)办理时限 (4)(九)收费标准 (4)(十)咨询服务 (4)(十一)实施标准和范围 (5)二、办理流程(一)申请 (5)1.提交方式 (5)2.获取收件编号 (5)3.获取收件凭证 (5)(二)受理 (5)1.材料补正 (5)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6)(三)办理进程查询 (6)(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6)(五)流程图 (6)三、救济途径 (6)(一)投诉 (6)(二)行政复议 (7)四、表单填写 (7)(一)申请书示范文本 (7)(二)告知、承诺书文本 (7)五、有关说明 (8)附件1 (19)附件2 (10)附件3 (11)附件4 (12)一、办理要素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事项名称:渔业港口经营许可编码:(二)实施机构:胶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三)申请主体:依法成立的渔业港口经营组织。
(四)受理地点联系电话:胶州市九龙办事处东营渔港码头电话(五)办理依据:《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7年省人大公告9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从事渔业港口经营的,应当向渔业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渔业港口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渔业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J(六)办理条件申请渔业港口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需依法成立渔业港口经营组织;2.有与经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专业从业人员。
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
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编制说明(网上征求意见稿)(2009.10)10目次一、任务来源及计划要求 (2)二、立项背景 (2)1、规范船舶设计市场需要标准的出台 (2)2、条例的出台需要相应的配套标准 (2)3、落实船舶设计质量安全监管职责需要有标准为依据 (2)三、标准制定的思路和原则 (2)1.总体思路 (2)2.标准编制原则 (3)四、编制过程 (4)1、资料收集和整理 (4)2、召开听取标准初稿意见座谈会 (5)3、召开标准编写工作会议确定,确定标准编制组 (6)4、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 (6)五、主要技术内容的说明 (6)1、关于标准的编写框架 (6)2、关于船舶设计单位的分级 (6)3、关于评价要素的选取 (6)6、关于评价方式及评分标准的确定 (7)7、关于营业执照问题 (7)8、关于注册资(本)金问题 (7)9、关于工作场所面积的确定 (7)10、关于机构职能的确定 (7)12、关于人员问题 (7)六、与现行法规、标准的关系 (8)- 1 -1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一、任务来源及计划要求根据原国防科工委科工计[2007]526号文《关于下达2007年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计划(第一批)》的要求,《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船舶行业标准由中国造船工程学会负责组织制定。
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标准化研究中心、中国船级社、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长江船舶设计院、国家海事局、上海交通大学船建学院、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船舶检验局、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山东渔业船舶检验局、舟山渔业船舶检验处、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江苏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中船重工船舶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中国船级社天津分社、江苏科技大学、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等单位作为参编单位。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核发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1989年11月15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在江河、湖泊等天然水域从事水生动物、水生植物采捕作业的单位或个人,须向船舶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捕捞许可证。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三)符合省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领取捕捞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到发证机关年审。
审查合格后,发放《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附件: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核发流程图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1989年11月15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条:渔业船舶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和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后,方可下水作业。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核发
一、项目概述
1、事项名称: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核发
2、办理单位:成都市双流区农村发展局
3、办理窗口:双流区政务服务中心农村发展局窗口
船舶建造和监督流程图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船舶建造和重大改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在中国登记和拟在中国登记的海船。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组织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各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新建船舶或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应在下述日期3个工作日前向建造(改建)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位于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管辖区域以外的,按就近原则由主管机关指定管辖,下同)申请对相应重要日期的确认:(一)建造第I阶段日期:新建船舶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日期;实施重大改建船舶的开工日期。
(二)建造第II阶段日期:船舶建造或重大改建的完工日期。
上述两个阶段的日期统称为船舶建造重要日期。
第五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的申请应由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会同船厂提交。
未确定船舶定造人的新建船舶,由实际建造船厂提交。
第六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确认,由建造(改建)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会同执行船舶检验任务的验船师与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厂法定代表授权人在船舶实际建造(改建)地于相应日期四方共同现场实施,并实名签署相应阶段格式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
第七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现场确认是船舶建造检验工作和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是船舶检验技术资料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为一式五份,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厂、船舶检验机构各保留一份备查,海事管理机构保留二份,其中一份移交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
第九条申请第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应陈明申请实施确认的准确日期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对于新建船舶,提交拟登记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即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准书(如已取得)复印件。
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
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编制说明(送审稿)(2009.11)目次一、任务来源及计划要求 (2)二、立项背景 (2)1、规范船舶设计市场需要标准的出台 (2)2、条例的出台需要相应的配套标准 (2)3、落实船舶设计质量安全监管职责需要有标准为依据 (2)三、标准制定的思路和原则 (2)1.总体思路 (2)2.标准编制原则 (3)四、编制过程 (4)1、资料收集和整理 (4)2、召开听取标准初稿意见座谈会 (5)3、召开标准编写工作会议确定,确定标准编制组 (6)4、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 (6)五、主要技术内容的说明 (6)1、关于标准的编写框架 (6)2、关于船舶设计单位的分级 (6)3、关于评价要素的选取 (7)4、关于评价方式及评分标准的确定 (7)5、关于营业执照问题 (8)6、关于注册资(本)金问题 (8)7、关于工作场所面积的确定 (8)8、关于机构职能的确定 (8)9、关于人员问题 (8)六、与现行法规、标准的关系 (8)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一、任务来源及计划要求根据原国防科工委科工计[2007]526号文《关于下达2007年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计划(第一批)》的要求,《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船舶行业标准由中国造船工程学会负责组织制定。
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四研究所、中国船级社、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研究所、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第七〇八研究所、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长江船舶设计院、国家海事局、上海交通大学船建学院、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船舶检验局、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中船重工船舶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中国船级社天津分社、江苏科技大学等单位作为参编单位。
项目编号:M0820070600。
二、立项背景1、规范船舶设计市场需要标准的出台几十年来,我国船舶工业快速发展,船舶设计队伍形成多元化、国际化和急剧发展的格局。
CCS认证流程
., SHANGHAI XIANGYING MANAGEMENT CONSULTINGCO LTDCCS认证流程一、首先应按照下列内容“申请中国船级社认可申报资料”三份,该资料内容如下:1、申请认可产品的型号/规格/产品图纸(按照船级社返退清单填写)/适用的标准,列出清单同时提交每个规格产品的技术参数(至少应包含需要体现在认可证书中的技术参数);2、申请认可产品的产品技术特性(产品技术条件)、企业标准(说明与认可有关的标准,是否经过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如果没有企业标准说明执行的标准;3、工厂概况介绍:含生产历史、生产能力(年产数量)、产品范围、工厂和产品认证情况(指非CCS的其他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何种证书及签发日期并附上证书件);企业法人证书、商标注册证、工商局注册证复印件;4、人员资质情况:检验和试验人员、关键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上述人员的数量、人员名单、资格证书以及经历。
5、产品的材料和主要部件供应商清单(主要采购地点、种类、名称等);主要原材料进厂检验的主要检验项目和含有合格指标的检验记录报告格式等;合格供应商名单需要船级社批准,认可后变更时需要再次批准。
6、申请认可产品的标明检验点生产工艺流程图;申请认可产品的制造工艺文件;7、生产设备一览表(名称、型号、使用时间等)。
8、检测设备一览表(名称、型号、使用时间等);含有哪些检测设备检验哪类规格的产品;具有法定效力的国家计量部门的检定证书以及试验能力,能做哪些项目试验,至少应该能做产品检验计划中所列试验项目。
9、本次申请认可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格式(空白);提交一份工厂认可产品加工工艺记录(其中重点检查技术指标是否与工厂制定的加工技术指标符合)和一份产品检验记录、报告。
10、工厂应明确是否采用船级社认可标志。
(暂缓提交,认可过程中需要与船级社协商)。
., SHANGHAI XIANGYING MANAGEMENT CONSULTINGCO LTD 11、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可包括质量手册,以及有关产品质量控制程序,能表明申请方具有认可范围内产品生产能力和质量水平的其他有效文件、报告和证明;企业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方法
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方法第一篇、总则一、定义1.检验,即法定检验,系指对规定项目的检查和签署,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检查有无经批准的图纸、技术文件,以及材料和配套产品有无船用产品证书;(2)审查施工工艺;(3)检查、测量及试验;(4)签发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2.抽查,系指在本规程规定的范围内,对被检项目的部分尺寸、参数和特性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的结果,确定其是否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一种检验方法。
抽查是法定检验的基本方法。
抽查并不排除按本规程的规定进行各种形式的检验。
3.外部检视,系指凭验船师的感官,在不拆解的状态下对被检项目进行外部检查,对其状态做出结论和确定附加详细检查范围的一种检验方法。
4.详细检查(拆检),系指在打开或拆解状态(通常用手可触及的范围)下对被检项目进行检查,对其状态做出结论的一种检验方法。
5.检测,系指采用测量器具、仪表,对被检项目进行测量,对其状态做出结论的一种检验方法,如测厚,测量耗损、间隙和绝缘电阻等。
6.试验,系指在规定的条件(如温度、湿度等)下,采用规定的方法(包括样品准备、操作程序和结果处理)和测试仪器、设备、试剂等,对被检的原材料或成品进行检测的全过程。
所得结果与原定标准进行比较,以评定试件或成品的质量和性能。
如密性试验、压力试验、系泊试验、航行试验等。
7.确认,系指通过审查资料、了解技术状况、核对数量和标记等,对被检项目状况做出结论的一种检验方法。
8.认可,系指主管机关的认可。
9.下水日期,系指在船台建造的船舶下水的日期或在坞内建造的船舶出坞的日期。
10.建造完工日期,系指所有船舶建造项目全部完成,并且所有法定检验项目及船舶所有人申请检验的项目经验船机构检验全部合格。
11.交船日期,船舶建造完工后交付船东使用,在交接文件上签字的日期。
12.重大改建(改装),系指船舶重大特征的改建和改装。
如变更船舶的用途或改变船舶的尺度和容量而对船舶进行的使船舶主尺度、总布置、结构强度、稳性、分舱因素、吨位中的一项或多项发生明显变化的改建。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7.12.27•【字号】浙海渔发[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海渔发〔2007〕10号)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及所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为进一步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工作,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通知》(国渔检(船)〔2007〕65号)(以下简称两个《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认真贯彻两个《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老旧渔业船舶检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对渔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浙江省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第一条老旧渔业船舶实行分类、分级检验管理。
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依据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附件一),严格执行相应的工作要求和工作程序,切实保证老旧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质量。
督促船舶所有人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对老旧渔业船舶安全隐患治理的投入,确保安全使用。
积极引导船舶所有人加快更新改造,淘汰老旧渔业船舶。
第二条对即将达到一般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以下简称一般老旧渔业船舶),渔业船舶登记机构应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并报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备案;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申请换证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24个月。
关于《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
关于《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2003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我们在组织修改1994年《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的基础上,起草了《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起草规定的必要性渔业船舶是重要的渔业生产工具,渔业船舶质量则是渔业安全生产的重要前提和保障。
从上世纪80年代起,渔业船舶一直作为重要工业产品被列入国家经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
随着渔业经济的发展,各地渔船修造企业数量不断增多,“沙滩船厂”制造的“三无”渔船大量出现,为此,国家逐步加强了对渔业船舶及其设计修造工作的管理,以进一步保证渔业船舶质量安全。
1993年和1994年,我部分别颁布了《农业部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管理暂行办法》和《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1994年交通部、农业部等五部委根据国务院的批复精神,组织开展清理整顿“三无”船舶。
多年以来,我部组织对全国1200多个渔船修造单位和110多家渔船设计单位实施了认可管理,对规范渔船设计、修造管理,维护渔业船舶设计修造市场秩序,保证渔船质量,控制“三无”渔船,确保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3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农业部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管理暂行办法》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被废止,《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需要进行修订。
考虑到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根据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八条关于“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该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的规定,我部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在2003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将“渔业船舶设计、修造单位资格认定”作为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农业部组织实施。
渔业船舶图纸设计审查规定
钢质 玻璃 木质 船 钢船 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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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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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L≥12m 交船前送 交船前送
总吨位 拟 建 造 艘 数 设计排水量(t) 资格证书编号 联 系 电 话
送审套数 每套张数 每套面积
备
注
1、以上由申请送审单位填报,送审图纸资料需一式三套(份),另有需要可加送套数。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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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送审图纸目录
船长 24m 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在建造前应按以下要求送审设计图纸。对 船长小于 24m 的渔业船舶,针对实船类型、技术难度等具体情况,经验船部 门同意,可适当增、减、合并表列送审的图纸。“√”表示应送审。
书一式三份(同厂同批仅要求首制船),送交现场验船师审核并由该验船师 所在检验部门批准。报告批准后,一份留执行检验的部门存档(如该渔业船 舶的图纸为非执行检验的部门审批则还应加送一份给审图单位存档),两份 退回船厂,由船厂将其中之一送交船东(含后续船的船东)。 1.7 设计单位所采用的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或计算程序应经验船部门
相应批准的图纸上,盖有“本图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XXXX)批准,批准号 4.8 ”的图章。
执行检验的机构负责对业经批准图纸的非原则性修改的审批或确
认工作。对于原则性修改,现场验船师应通知申请方将修改部分的图纸重新 提交原审图部门审批。若发现经审批的图纸中存在较大问题或涉及到规范条 款自身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图1 图2 注:XXX 为渔业船舶检验局、分局、处、站的名称,如:辽宁、石岛 等,......为汉语拼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远洋渔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远洋渔业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2.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已经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20年2月10日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远洋渔业管理,维护国家和远洋渔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渔业资源,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远洋渔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公海和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捕捞以及与之配套的加工、补给和产品运输等渔业活动,但不包括到黄海、东海和南海从事的渔业活动。
第三条国家支持、促进远洋渔业可持续发展,建立规模合理、布局科学、装备优良、配套完善、管理规范、生产安全的现代化远洋渔业产业体系。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远洋渔业工作,负责全国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管理,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远洋渔业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监督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远洋渔业相关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远洋渔业企业依法自愿成立远洋渔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对远洋渔业实行项目审批管理和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并依法对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远洋渔业项目审批和企业资格认定通过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管理系统办理。
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等法定证照、权属证明,在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远洋渔业管理系统或者部门间核查能够查询到有效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纸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