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工况排气筒有组织排放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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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与TSP的两个概念。
颗粒物(particulate matter)是个很大的概念,又称尘。
大气中的固体或液体颗粒状物质,分为飘尘和降尘。
而粒径小于100μm的(颗粒物)称为TSP,即总悬浮物颗粒,TSP是颗粒物的一部分;粒径小于10μm的称为PM10,即可吸入颗粒。
TSP和PM10在粒径上存在着包含关系,即PM10为TSP 的一部分。
实际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确实是按照总悬浮颗粒物(TSP)的分析方法(GB/T 15432)开展工作。
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可认为就是TSP,细微的差别是《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5432-1995)要求超细纤维滤膜对0.3μm标准粒子的截留效率不低于99%,尽管《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未直接对无组织排放颗粒物进行说明,但其引用的《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对有组织排放颗粒物却有类似说明,要求无论是玻璃纤维滤筒还是刚玉滤筒对0.5μm粒子的捕集效率应不低于99%。
考虑到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概念上的对应关系,显见以GB/T 15432-1995方法中的TSP对应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应当是偏于安全的,概念是可以替代的。
概念的替代并不等于监测方法可以替代,《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5432-1995)并没有对监测环境和气象条件提出相关要求,而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监测却受到一个非常严厉的导则——《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约束,其中包括风向、风速、大气稳定度等监测适宜度判断,以及处于涡流区、建筑迎风面等复杂监控点设置要求,对最佳监测时段有以下论述在通常情况下,选择冬季微风的日期,避开阳光辐射较强烈的中午时段进行监测是比较适宜的。
PS:烟尘是指燃烧污染颗粒,颗粒物包括烟尘,但是涵盖了非燃烧情况产生的污染颗粒。
2、普通常见颗粒物几各种污染物的测定
检测标准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本标准规定的颗粒物的测定内容包括了采样测定及计算固定污染源监测一般应照此执行,除非有关排放标准或分析方法标准另有规定,如火电厂在其排放标准,铬、硫/酸雾、铅或其他金属/及其化合物等在其分析方法标准另有规定,也应遵守,气态污染物排放监测复杂,本标准规定的采样内容应理解为一般性要求,采样时还应遵守有关排放标准和气态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的具体规定,固定污染源竣工验收监测和日常监督性监测的工况及频次要求,本标准并不特别涉及,监测时还需引用有关排放标准,监测规范及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的规定,由于锅炉排放监测工况要求,不是在其排放标准中规定的,而是在其烟尘测试方法中规定的,因此,即使批准发布了本标准,仍将《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5468-91予以保留,但不应理解为本标准与它有任何矛盾,实施监测时除执行规定外,不详之处仍可引用本标准。
普通颗粒物尾气即按GB/T16157-1996采样分析即可,每点采样时间视颗粒物浓度而定,原则上每点采样时间应不少于3min,各点采样时间应相等。
分析浓度不需要折算。
普通气态污染物的测定采样前,打开抽气泵以1.0L/MIN流量抽气约5min置换采样系统的空气,采样时间视待测污染物浓度而定,但每个样品采样时间一般不少于10min,环境有检测标准的按照检测标准确定流量,无检测标准的视浓度确定流量。
环境有评价标准的按评价标准的的采样时间定。
标准状态体积计算见GB/T16157-1996 10采样体积的计算。
3、65t/h以下锅炉烟尘的测定
检测标准按:《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5468-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锅炉烟尘尾气即按GB5468-91采样,每点采样时间至少3min,采气量不少于1m3,各点采样时间应相等。
分析浓度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规定的折算系数折算。
此折算标准,仅仅适用于单台出力小于45.5MW(65t/h),此外煤粉发电不适用。
空气过剩系数a=21/(21-O2) 折算浓度C折=C实测×(a/a过)
关于排放量的计算见GB13271-2001 4.9.2 :
关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直读的问题: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定电位电解法》HJ T57-2000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4.1.2
被测气体中的尘和水容易渗透膜表面凝结,影响透气性。
使用本法测试应该对气体中的尘和水进行预处理分离。
分辨下限:2.86mg/m3
测定范围:15~11440mg/m3
干扰说明:测试中仪器应该开机至测试完毕,中途不得关机或重启,以免零点变化,影响测试准确性。
测试过程采样流量应该与标定流量一致。
硫化氢影响是正值,一般在60 %,垃圾焚烧还有硫化氢,测定应去除,或按说明说扣除。
氮氧化物: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4.2.3
被测气体中的尘和水容易渗透膜表面凝结,影响透气性。
使用本法测试应该对气体中的尘和水进行预处理分离。
一氧化氮分辨下限:1.34mg/m3
测定范围:1.34~5360mg/m3
干扰说明:测试中仪器应该开机至测试完毕,中途不得关机或重启,以免零点变化,影响测试准确性。
测试过程采样流量应该与标定流量一致。
二氧化硫对一氧化氮产生正干扰,采样时候可先经过二氧化硫清洗液,再检测排除干扰。
Ps: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函〔2009〕797号2009年8月7日)
生物质成型燃料不属于高污染燃料
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BMF)的有关问题,环境保护部经研究,近日做出解释,全文如下:
一、采用农林废弃物(秸秆、稻壳、木屑、树枝等)为原料,通过专门设备在特定工艺条件下加工制成的棒状、块状或颗粒状等生物质成型燃料,可有效改善农林废弃物的燃烧性能,其硫、氮和灰份含量较低,在配套的专用燃烧设备上应用,可实现清洁、高效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较少,不属于高污染燃料。
二、生物质成型燃料在城市中的推广应用要充分考虑当地环境空气质量控制要求和燃料供应的实际情况。
在城市的燃气供应不能满足需求时,生物质成型燃料可作为一种替代燃料,并应以燃气的排放标准来要求;在大城市中心区的推广应用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应提出更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三、在推广应用工作中,应当加强对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制定生物质成型燃料及配套专用燃烧设备的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规范其生产和使用;在应用过程中,注意监测是否有二恶英类物质产生;生产、销售生物质成型燃料和配套专用燃烧设备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产品须经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认证,符合相h关技术规定和标准.
4、65t/h以上锅炉(火电厂发电锅炉)烟尘的测定
检测标准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
此锅炉烟尘尾气即按GB/T16157-1996采样,每点采样时间视颗粒物浓度而定,原则上每点采样时间应不少于3min,各点采样时间应相等。
分析浓度按《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规定的折算系数折算。
此折算标准,仅仅适用于单台出力大于65t/h;
此外生活垃圾、危险固废焚烧发电等不适用,详见(GB 13223-2011)。
浓度折算计算见(GB 13223-2011)5.2表4
折算浓度C折=C实测×ρ
5、生活垃圾、危险固废焚烧发电等烟尘的测定
检测标准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0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
5.1、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焚烧烟尘尾气即按GB/T16157-1996采样,每点采样时间视颗粒物浓度而定,原则上每点采样时间应不少于3min,各点采样时间应相等。
生活垃圾焚烧标准规定的小时均值是指以连续1h的采样获取的平均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至少采取3个样品计算的平均值。
本标准规定测定均值是指以等时间间隔至少采取3个样品计算的平均值。
危险废物烟气1h/次,至少45min,连续3次,按平均计。
两种焚烧类型评价浓度按《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01)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规定的折算系数折算。
(一样的)
危险废物焚烧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注意焚烧容量影响评价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
浓度折算计算见(GB 18484-2001)(GB 18485-2001)
折算浓度C折=C实测×ρ
6、工业窑炉等烟尘的测定
检测标准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GB9078-1996)
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测试在最大热负荷下进行,当炉窑在不到或超过设计能力时,也必须在最大生产能力的热负荷下测定,即在燃料耗量较大的稳定加温阶段进行。
一般测试时间不得少于
2h。
原则上按GB/T16157-1996采样,每点采样时间视颗粒物浓度而定,原则上每点采样时间应不少于3min,各点采样时间应相等。
评价浓度按《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GB9078-1996)规定的折算系数折算。
实测的工业炉窑的烟(粉)尘、有害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规定的掺风系数或过量空气系数时的数值:
冲天炉(冷风炉,鼓风温度≤400℃)掺风系数规定为4.0;
冲天炉(热风炉,鼓风温度 400℃)掺风系数规定为2.5;
其它工业炉窑过量空气系数规定为1.7。
熔炼炉、铁矿烧结炉按实测浓度计。
空气过剩系数a=21/(21-O2) 换算浓度C换=C实测×(a/a过或掺)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