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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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告【标 签】征收车船税【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大地税告﹝2007﹞5号【发文日期】2007-07-06【实施时间】2007-07-0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发﹝2007﹞70号)规定,现对我市征收车船税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2007年1月1日起依法缴纳车船税。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代为缴纳车船税。
二、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要一并缴纳车船税),自2007年7月12日起,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市内四区(包括高新园区)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税款以及不购买交强险但负有车船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他县市区保险分支机构代收代缴的税款以及不购买交强险但负有车船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由保险分支机构以及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拥有船舶的纳税人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以下均简称“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三、车船税依照下列适用税额缴纳 (一)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大型客车,年税额每辆600元;(二)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中型客车,年税额每辆540元;(三)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小型客车,年税额每辆480元;(四)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微型载客汽车,年税额每辆360元;(五)载货汽车(包括挂车、牵引车、客货两用车),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三轮汽车、三轮农用运输机动车和低速货车、四轮农用运输机动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年税额每吨96元;(六)摩托车年税额每辆120元;(七)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船舶,年税额每吨3元;(八)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船舶,年税额每吨4元;(九)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的船舶,年税额每吨5元;(十)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船舶,年税额每吨6元;(十一)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十二)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十三)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十四)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十五)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运车辆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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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运车辆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标 签】营运车辆税收征管【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大地税函﹝2007﹞53号【发文日期】2007-04-02【实施时间】2007-04-0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为加强对道路运输业的税收管理,规范营运车辆的挂靠经营行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公平税负,完善代征工作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业税源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清理营运车辆挂靠经营行为 营运车辆挂靠经营行为是指权属为个人的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改变经营主体,以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独立(或部分)承担经营成本费用、自负盈亏的经营行为。
为切实规范我市道路运输业税收征管秩序,应对营运车辆挂靠经营行为进一步进行清理整顿。
(一)清理原则 挂靠车辆的清理原则:一是税收负担不变,即对挂靠车辆实行“定期定额(承包、挂靠)”征收方式的管理;二是税收收入的归属不变,即挂靠车辆的税收归属为“居民身份证件”上登记地址所在区域的主管税务机关。
(二)工作方案 本次集中清理整顿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4月初至6月底。
各基层局要对所属自开票单位车辆及其他单位“开票即征”、“暂不征收”车辆进行集中清理,对车辆逐一进行认定,填写《道路运输业纳税人车辆情况审核认定表》(见附件),并移交对应的征稽分局核准。
经主管税务机关和主管征稽分局共同认定、核准后的结果,按照车辆营运性质进行征收方式的认定,并准确确定其税收收入的归属。
第二阶段:7月初至7月底。
市局将联合市征稽部门对基层局认定、核准结果进行抽查检查,并联合下发检查结果的通报,将主管税务机关的错误认定结果纳入到征管行政评价指标体系当中严格考核。
1、现有营运车辆的清理 (1)主管税务机关的征管综合部门为清理工作的牵头部门,确定从事营运业务的单位类纳税人,并按照市局规定时限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清理工作; (2)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对所辖运输单位进行清理、检查,逐车核实购车发票账面记载、购车款项的来源及支付情况;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和营运证的名称是否与单位名称一致;车辆的保险费、折旧费、过道费、油费、修车费、司机的工资等车辆费用是否在企业账面列支核算等,并填写《道路运输业纳税人车辆情况审核认定表》,填写认定意见,同时要求纳税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A、原始购车发票的复印件; B、车辆行车执照的复印件; C、车主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D、用工手册及用工合同的复印件; E、运输单位的证明材料。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挂车车船税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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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挂车车船税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
【标 签】挂车车船税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地税函﹝2013﹞40号
【发文日期】2013-03-12
【实施时间】2013-03-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船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
令〔2013〕第630号)的有关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挂车不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鉴于目前机动车车船税实行代扣代缴,由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在总局尚未做出明确规定之前,对挂车车船税暂按以下方式征收:
一、委托保险公司代征;
二、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三、由公安交管部门或者交通部门协助征收。
具体征收方式由各市、县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此前保险公司按规定依法代收的挂车车船税,一律不允许退回。
关联知识:
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挂车车船税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税委托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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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税委托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标 签】使用税委托征收【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大地税发﹝2004﹞135号【发文日期】2004-09-14【实施时间】2004-09-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车船使用税各基层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税委托征收管理工作规程》印发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税委托征收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收法律、法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辽宁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地税机关委托公安交警部门代征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适用本工作规程。
第三条 依照本工作规程在大连市内四区及旅顺口区履行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代征工作的单位为大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在各区市县履行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代征工作的单位为受地税机关委托的当地公安交警大队。
第四条 地税机关应与交警部门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式样见附件一),以法律形式约定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并由地税机关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式样见附件二)。
第五条 由市地税机关与市交警支队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代征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并商议解决车船使用税代征事宜。
由市交警支队在机动车辆检测站或办公大厅设置车船使用税代征窗口,具体负责办理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税款征收工作。
第六条 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服务的原则。
第七条 纳税人对代征车船使用税行为、审批减免车船使用税行为以及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小学校车征免车船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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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小学校车征免车船税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6.28
•【字号】辽地税函[2007]196号
•【施行日期】2007.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车船税,税收征管
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小学校车征免车船税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7]19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公共交通车辆是指依法取得运营资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的车辆。
校车是指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实行规范管理的,用于接送农村中小学生的公益性、服务性机动车辆,符合公交车辆免税的规定。
因此对符合辽政办发[2007]20号文件规定的校车,应按照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规定免征车船税。
二ΟΟ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大连车船使用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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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车船使用税标准大连市是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港口城市,车船使用税作为一种特殊的税收形式,在大连市的交通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相关法规,大连市对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标准进行了规定,以保障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市民的出行权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大连车船使用税的相关标准。
首先,大连市对车船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了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船舶的使用。
对于机动车,根据其类型和排量的不同,征收标准也有所区别。
一般来说,排量越大的车辆,其征收的税费也相对较高。
而对于非机动车,如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等,其征收标准则与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有关。
对于船舶的使用税,一般是按照吨位和航程来确定征收标准的,航程越长、吨位越大的船舶,其征收的税费也相应增加。
其次,大连市对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标准还与使用性质有关。
对于个人自用车辆或船舶,征收标准与商业性质的车辆或船舶相比会有所减免。
此外,对于特定的行业或用途,如农业、环卫等特殊车辆的使用税也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的出台,旨在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的发展,同时也能够减轻相关行业的负担。
再次,大连市对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标准还包括了具体的征收时间和方式。
一般来说,车船使用税是按年度进行征收的,纳税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相应的税款。
对于征收方式,大连市采取了多种便捷的缴费方式,如网上缴费、银行代扣等,以方便纳税人的缴纳操作。
最后,大连市对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标准还与税收政策的调整和优化有关。
随着城市交通管理的不断完善和税收政策的调整,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标准也会相应做出调整。
因此,纳税人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以确保能够按时、足额地缴纳车船使用税。
总之,大连市对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是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来进行规定的,涉及到车辆和船舶的类型、使用性质、征收时间和方式等多个方面。
纳税人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税收规定,确保按时足额地缴纳车船使用税,以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市民的出行权益。
同时,政府也应不断完善税收政策,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和优惠的缴税方式,促进城市交通管理的健康发展。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公安局关于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纳税事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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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公安局关于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纳税事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1.12.20•【字号】大地税告[2001]第4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公安局关于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纳税事宜的通告(大地税告[2001]第4号2001年12月20日)为了加强全市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大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1]121号)规定,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全市机动车辆的车船使用税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代征。
现将具体事宜通告如下:一、车船使用税征期由原来每年的1月和7月份,改为每年的1月——2月份,执行时间为2002年1月1日起。
二、代征窗口和代征范围。
市内(含旅顺口区)设6个代征窗口:具体地点是交敬支队凌水机动车检测站、京锋机动车检测站、通达机动车检测站、大连运输公司机动车检测站、旅顺交警大队、交警支队车管处。
其税款征收分工为:凌水窗口负责中山区、西岗区辖区内车辆的征税;京锋窗口负责甘井子区辖区内车辆的征税;通达窗口负责沙河口区辖区内车辆的征税;大运窗口负责专业运输部门车辆的征税;旅顺交警窗口负责旅顺口区辖区内车辆的征税;交警支队车管处窗口负责新注册登记和异动登记车辆的征税。
区市县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代征窗口和征税范围按当地地税机关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商定的办法执行。
三、机动车辆纳税人于每年1月10日前至2月28日前,须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船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到所在区地税征管分局、县市区地税局或代征窗口领取),到指定窗口缴纳车船使用税。
符合免税条件的单位于每年1月15日至2月28日前持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拨款证明或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船使用税免税申报表(到所在区地税征管分局和县市区地税局领取),到所在区地税征管分局和县市区地税局办理免税证明(驻大连市的省直单位到省地税局大连分局办理免税手续),超过规定期限的,按规定缴滞纳金和罚款。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4]1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4]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678d0271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9f6ec58.png)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4〕1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8日大连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大连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税收保障,是指地方税务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保障地方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税收分析预测、监控管理、信息提供、协助配合、监督评价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地方税务机关以及与地方税收相关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开展税收管理、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税收监督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地方税收保障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地税协调、部门负责、行政监督、信息支撑的原则。
第五条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把加强地方税务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各区市县、先导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税收保障工作。
市监察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房屋局、建委、规划局、城建局、交通局、农委、水务局、海洋渔业局、文广局、外经贸局、服务业委、审计局、外办、工商局、国税局、统计局、金融局、土地储备中心、法院以及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大连银监局、大连证监局、大连保监局、大连电业局、辽宁海事局、大连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支持和协助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有关征管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有关征管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8c276c8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ba.png)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有关征管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03.10•【字号】大国税发[1995]第64号•【施行日期】1995.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有关征管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大国税发[1995]第64号1995年3月10日)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现将《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中有关业务问题处理意见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公告制度,增加税收政策的透明度,采取必要形式,使各项税收政策贯彻到位。
1、凡属市人大颁布的地方法规及政府颁发的地方行政规章,均以在大连日报上刊登的形式告知纳税人。
2、属市局下发的税收政策文件,以税收文件汇编形式告知纳税人。
3、只涉及个别纳税人的税收政策调整,由市局或主管税务机关以文件形式送达给纳税人。
4、重大的和涉及范围较广的税收政策调整应组织办税人员集中培训辅导。
5、主管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阅知税法提供条件,并进行免费的咨询服务。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办税人员应按《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和市局的规定参加办税人员的资格培训,各分局应在市局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实行考试发证,以保证工作质量。
三、对承包、租赁经营业户应按《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和税收管辖范围划分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四、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必须在缴税期限前三天,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办理缓税手续,所缓税款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应报市局审批。
五、实行关联企业申报制度,按《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的界定,凡属关联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关联企业名单和主要的经济业务往来情况(表式将由市局统一设定)。
六、认真执行纳税担保的规定,不得随意收取或免收纳税保证金(或不要求提供纳税担保人)。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7d9fad8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6b.png)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9.01•【字号】大地税发[2003]155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155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执行,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1、《办法》下发后,单税种委托代征办法同时废止。
今后,我局各类委托征收行为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并按本《办法》所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样本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今年已经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的,不再重新签订;今年尚未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的,按新《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样本补签委托代征协议。
2、各单位应按《办法》规定,在9月30日前,将今年签订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副本或复印件报送市局征管处备案。
3、各单位按照《办法》的要求,在年底前对委托代征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报市局征管处。
4、市局相关部门应根据《办法》的精神,制定配套的管理办法,健全委托代征管理制度。
附件:1、委托代征申请表(略)2、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3、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略)4、委托代征税款登记表(略)5、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略)6、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略)7、票款结报手册(略)8、票款结报单(略)9、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略)10、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略)二00三年九月一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税收的征收管理,规范委托征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委托有关单位或人员,以委托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转发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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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车船税
【发文字号】大地税函[2007]202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7.11.21
【实施日期】2007.11.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7]202号)
各基层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98号,以下简称“98号文”)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1 / 1。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属地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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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属地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1.07•【字号】大地税发[2003]193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属地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193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现将《大连市地方税收属地征收管理规定》印发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七日大连市地方税收属地征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地方税收属地化征收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连市地方税收实行属地化征收管理。
各行政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该区域内的地方税收征管工作。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三条纳税人工商注册地或其他执业证件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在同一县市区的,在工商注册地或其他执业证件注册地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工商注册地或其他执业证件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在实际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
1、制造、生产、加工类企业的纳税人,在制造、生产、加工地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2、有固定销售场所的商贸类企业的纳税人,在销售场所所在地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无固定销售场所的,在工商登记地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3、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洗浴业、理发、洗染、照相复印业的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4、其他行业的纳税人在工商登记注册地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第四条外地来我市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应向登记分局或县市区地税局办理报验税务登记,由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第五条我市房地产企业跨县市区临时经营的,应到其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税务登记。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有关征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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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有关征管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大国税发[1995]第64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5.03.10
【实施日期】1995.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
有关征管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5]第64号1995年3月10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中有关业务问题处理意见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公告制度,增加税收政策的透明度,采取必要形式,使各项税收政策贯彻到位。
1、凡属市人大颁布的地方法规及政府颁发的地方行政规章,均以在大连日报上刊登的形式告知纳税人。
2、属市局下发的税收政策文件,以税收文件汇编形式告知纳税人。
3、只涉及个别纳税人的税收政策调整,由市局或主管税务机关以文件形式送达给纳税人。
4、重大的和涉及范围较广的税收政策调整应组织办税人员集。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保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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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保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保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43号)各基层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为了加强我市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现就车船税征收管理方面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车船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保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发[2007]59号)第三条第一款中的“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主要是指:当纳税人选择在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时,纳税人为单位的,纳税人税务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为“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为个人且车籍所在地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车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
二、跨省(市)代收代缴车船税问题纳税人未在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的,应在购买“交强险”时,按购买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不再向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纳税人购买“交强险”时已在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的,购买地保险公司不需代收代缴车船税,但须查看车船税完税凭证原件,并将完税凭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留存备查。
三、机动车临时上道行驶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船税征收问题对于办理临时登记上道行驶并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应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缴纳车船税。
四、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范围问题对于除拖拉机(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军队武警专用车辆(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的车辆)、警用车辆(公安机关核发的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警”字的警车)以外的机动车,如果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保险公司应在销售“交强险”时,按照我市的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收征管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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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收征管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01.10•【字号】大地税发[1995]5号•【施行日期】1995.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收征管问题的规定(大地税发[1995]5号1995年1月10日)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为保证税务机构分设后,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地方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现将地方税收征管的有关问题具体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税务登记1、凡依照《征管法》和《大连市税收征管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除个体工商业户、“三资”企业和在集贸市场内经营的纳税人以外,均应纳入税务登记管理的范围。
2、从95年1月1日起,市内四区纳税人的开业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统一由税务登记窗口受理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由各基层局直接办理。
(税务登记窗口设在中山区鲁迅3号,中山广场办公大楼一楼)3、对因经营地址变更而需改变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应由市局通知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检查清缴各项应纳税款(不需缴销发票),然后由纳税人持注销税务登记表和当年征管资料,到市内税务登记窗口办理重新登记手续,并重新划分管户分工。
4、对94年11月1日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实行“一证两用”制,并通过验征方式建立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征纳关系;对94年11月1日以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实行“一户两证”制,并且应到市地税局税务登记窗口补办税务登记手续。
5、设在市内四区或同一县、市、区的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凡分支机构持有营业执照的,应作为一个单独税务登记户管理;凡分支机构不持有营业执照的,应随同其总机构登记,不作为一个单独税务登记户管理。
6、对经常发生纳税义务的部队、团体、事业单位,以及乡、村、街道居民委等无营业执照的单位,应通过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管理。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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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大国税发[2005]119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5.06.27
【实施日期】2005.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5〕119号)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车购税征稽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1 /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757544a3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9e.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为规范车船税征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车船税有关征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专用作业车的认定对于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应认定为专用作业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等。
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如救护车,不属于专用作业车。
二、关于税务机关核定客货两用车的征税问题客货两用车,又称多用途货车,是指在设计和结构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但在驾驶员座椅后带有固定或折叠式座椅,可运载3人以上乘客的货车。
客货两用车依照货车的计税单位和年基准税额计征车船税。
三、关于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涉及的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
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小数点后超过两位的可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乘用车以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载的排气量毫升数确定税额区间。
四、关于车船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时的退税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五、关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后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车船税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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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公布日期】2007.07.05•【字号】大地税发[2007]59号•【施行日期】200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船税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发[2007]59号)各基层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以下简称《代收代缴通知》)的规定,我市自2007年7月12日起开始由收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为做好我市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这是行政法规赋予保险机构的法定义务。
凡收取交强险的单位都必须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指定专人负责,在关键环节做好代收代缴工作。
要明确责任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应征税款不流失并及时、足额、按期解缴入库。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和各级保险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紧抓好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的一把手和各保险机构的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要对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负总责,要指定专门领导负责此项工作;要建立健全分级负责的管理机制,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与大连市保监局共同负责对全市车船税进行协调指导与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也要与辖区内各保险公司建立协调协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并负责对本地区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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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法规类别】车船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大地税公告[2011]19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1.12.27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大地税公告〔2011〕19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辽宁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现对我市车船税征收管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是车船税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二、车船税征税对象为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三、车船税税目和适用税额
(一)乘用车,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在内不超过9人(含)的汽车。
乘用车适用税额按照发动机气缸容量(以下简称排气量)从小到大分档递增确定。
1.排气量为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300元;
2.排气量为1.0升至1.6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420元;
3.排气量为1.6升至2.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480元;
4.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900元;
5.排气量为2.5升至3.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1800元;
6.排气量为3.0升至4.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3000元;
7.排气量为4.0升以上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4500元。
(二)商用车,指除乘用车外,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货物的汽车,划分为客车和货车。
1.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其适用税额按照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划分为中型客车和大型客车两档递增确定。
商用中型客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960元;商用大型客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1200元。
2.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年基准适用税额按整备质量为每吨96元。
(三)挂车,指根据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者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道路车辆。
挂车按照货车适用税额的50%计算。
(四)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年基准适用税额按整备质量为每吨96元。
(五)摩托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36元。
(六)机动船舶适用税额共分5档:
1.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吨3元;
2.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吨4元;
3.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吨5元;
4.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吨6元;
5.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0.67吨净吨位计算征收车船税。
(七)游艇,指具备内置机械推进动力装置,长度在90米以下,主要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并应当具有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的船舶。
其中:
1.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米600元;
2.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米900元;
3.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米1300元;
4.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米2000元;
5.辅助动力帆艇的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米600元。
四、下列车船减征或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车船,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五)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乘用车、商用车、其他车辆、摩托车和船舶免征或
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六)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