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综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分类】行政法类 - 城乡建设 - 城乡规划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城乡规划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布局、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措施,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
城乡规划不是指一部规划,而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有关城镇和乡村建设和发展的规划体系。
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前,我国有关城市和乡村规划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国务院令第116号公布、1993年11月1日起实施),简称“一法一条例”。
“一法一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对于加强城市、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促进城乡健康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近年来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原有的以“一法一条例”为基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1.城乡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对其周边乡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带动作用,乡村也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日益交融。
但“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规划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的,城市规划法不涉及乡村规划和管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不涉及建制镇以上的城市规划和管理。
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度与实施模式使得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考虑和协调,影响城乡协调发展,已经不适应城乡统筹的需要。
2.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浪费了有限的土地资源,加剧了用地矛盾,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1城乡规划法解读
——老法重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新法则重规划的实施和监督 ——新法与老法最大的区别。
第五 老法强调规划部门的作用,新法则强调公众参与和
社会监督。
第六 新法完善了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机制。
第七 新法更具有动态性,也重视规划的修改.
《城市规划法》、《村
第十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的原则。
邻接 关系
经费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 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 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 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 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 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蓝图,是建设和管理城市 的基本依据,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 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温家 宝,2001.7 )
城市规划内涵的演变
现阶段: 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
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 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 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 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国家和地方的经 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 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 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 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第三章 城乡规划法
一、立法指导思想、背景和重要意义 二、《城乡规划法》基本框架 三、需要把握的几个重点问题
城乡规划法解读
社会上关于公共利益的讨论日趋激烈 事件的引发——重庆历史上最牛的钉子户事件(协议拆迁所引发的公共利益争论) (原因——《城市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中有关于公共利益的不同理解
问题的引发——城市旧城改造,开发商的建设到底算不算是城市公共利益? 建医院算不算公共利益? 修路算不公共利益? 商业利益是不是一定不是公共利益? (在此对法律问题不作过多讨论,有兴趣可参考以下网址上的有关视频 /member/ShowFile.asp?id=1252#w
城市规划观念的转变背景(技术手段——公共政策) ——公共政策 4 、城市规划观念的转变背景(技术手段——公共政策)
·城市规划作为重要的政府职能,是国家调控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的重要政
策工具。
·社会经济发展的新阶段,新形势对城市规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城市规
划从建国后经济体制下和改革开放以来长期作为落实经济计划,实现经济发 展目标的技术工具,实现经济发展目标的技术工具,转变为重要的公共政策。
“公共利益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不确定的概念”——王轶(人民大学法学院) “公共利益是一个无法界定概念的概念”——王轶(人民大学法学院)
已有法律有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人大法学院——王轶):
2007年3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 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关部门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征收集体 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不难看出,可以动用国家 征收权的门槛就是“公共利益”,在物权法起早过程中,由于对公共利益 的概念界定以及类型列举未能凝聚足够的共识,立法机关最终决定暂不就 公共利益问题作进一步规定。但如何正确理解“公共利益”确是物权法实 施过程中事关民生的大问题,不可不察。
2、国家的建设指导思想及政治背景
城乡规划法简介详解
城乡规划法简介详解城乡规划法是中国的一项基础性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城乡建设和规划,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
本文将对城乡规划法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一法律法规。
一、城乡规划法的制定背景和目的城乡规划法于1989年首次颁布实施,后经多次修订与完善。
它的制定背景是为了适应中国快速城市化和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情况,解决城市规划建设和农村土地利用问题,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该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城市和农村的建设与规划,加强土地利用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城乡规划法的基本原则城乡规划法明确了一系列基本的原则,为城乡规划与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1. 综合性原则:城乡规划需要融合经济、社会、环境等多个因素,注重全面协调的考虑。
2. 公益性原则:城乡规划应当以增进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3. 刚性约束原则:城乡规划的确定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依法进行。
4. 可持续性原则:城乡规划应当注重资源保护与利用,追求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5. 民主参与原则:城乡规划法鼓励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决策过程,保障民众合法权益。
三、城乡规划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城乡规划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1. 规划编制: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农村总体规划等各类规划的编制程序和要求。
2. 用地管理:城乡规划法明确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强制性指标和土地使用条件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3. 建设许可: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和审批程序,为建设项目提供了法律依据。
4. 建设监督:城乡规划法设立了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农村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规划的执行监督和实施。
5. 合理用地:城乡规划法鼓励节约用地,合理布局和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
四、城乡规划法的争议与改革尽管城乡规划法在推动城乡发展和促进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改革的问题。
多层老楼改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多层老楼在城市中日益增多。
这些老楼往往存在建筑结构老化、功能不完善等问题,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整体形象。
为了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品质,多层老楼改坡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改造方式。
然而,在多层老楼改坡过程中,涉及的法律规定较为复杂,本文将对多层老楼改坡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多层老楼改坡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中第二十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物、构筑物的性质、规模、高度、外观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建筑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符合建筑安全、消防、环保、抗震等要求。
”3.《城市房屋修缮管理办法》《城市房屋修缮管理办法》是关于城市房屋修缮管理的规定,其中第十四条规定:“房屋修缮应当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外观等。
”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行政法规,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多层老楼改坡的法律程序1.规划审批多层老楼改坡前,必须向当地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规划审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提供改坡设计方案,包括建筑结构、外观、高度、面积等。
(2)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改坡工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
(3)提交相关资料,如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
2.施工许可在规划审批通过后,建设单位需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1)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
(2)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3)施工合同。
城乡规划法主要内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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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规划 村庄规划
一、建立新的城乡规划体系
与原规划体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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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城乡一体规划体系 赋予城镇体系规划独立的法律地位 突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 村镇规划改为乡村规划
二、建立城乡规划分类管理制度
建制镇不再归入“城市” 范畴 (第2条等) 城镇、乡村规划有不同的目标、内容和方法(第29条等) – 城市: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
违法建设处理新机制:(第64、65、66、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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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
城镇违法建筑以拆为主 乡村违法建设不作罚款 乡村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由乡镇政府查处 执法措施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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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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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权利
赋予政府行政强制执行权利
查封现场 – 拆除违法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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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法律条文
《城乡规划法》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
法律条文
《城乡规划法》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 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 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 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 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 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 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 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返回)
法律条文
《城市规划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城市, 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 镇。 《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
城乡规划法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解读要点一、对当前我国城乡规划工作形势的认识(一)城市规划工作大背景的变化1、经济体制改革的促进城市化快速发展城市数量和规模迅速增加,建设量大面广;小城镇发展,建制镇内涵发生了本质变化;全国范围内人口流动数量庞大,并且极具中国特色。
2、经济体制改革使城市规划工作面对新问题我国城镇化发展水平不平衡;快速城镇化与人均资源少、环境脆弱的矛盾更加突出;经济体制改革,市场配置资源,看不见的经济之手发挥作用;全球化负面影响,经济发展的依赖、优秀文化遗产受损害。
3、城市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成为迫切要求市场对资源配置起主要作用,城市规划作为公共政策首先要保护公共利益与公平,而不是操作具体项目;城市规划决策对经济发展能造成很大的影响,各级领导都认识到,城市规划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估量;经济成份多样化,城市规划涉及到公共管理与私有权利的关系,城市规划的实施无权损害私有权利;生活方式多样化,人们不再接受单一规划标准的安排,要求自由选择居住的地点、环境、档次等;城市规划行政行为对商业经营利益影响大,寻租者对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和人员的攻关前所未有。
(二)《城市规划法》的不足1、城乡二元分治,不利于统筹发展。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受到历史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的深刻影响,城市和乡村分别对待,不同的法律和法规,分别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还造成了法律空白,在一些地区无法进行有效的规划管治,这一点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和各类开发区表现得尤为明显。
2、偏重技术管理,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需要。
《城市规划法》形成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内容上难以突出城乡规划必须适应政府职能转变,难以充分体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原则。
今天已十分明确,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广泛领域。
城乡规划由物质空间设计走向综合规划,由技术管制走向公共政策。
《城乡规划法》主要内容解读
《城乡规划法》主要内容解读(一)《城乡规划法》主要规定了哪些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城乡规划法》规定,我国城镇规划实施管理实行“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制度,我国乡村规划管理则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具体来说,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选址的法定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乡村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集体土地上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制度上,《城乡规划法》与以往的法律法规有什么不同?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投资体制的改革,现行规划实施制度也需要作相应调整。
《城乡规划法》完善了与投资体制、土地管理相协调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制度,保留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工作制度,结合投资体制改革,明确了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情形和环节。
同时,在充分考虑规划许可制度与投资体制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相衔接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的种类和管理程序作了区分,按照既要保证规划实施,又要规范行政权力的原则,完善了有关许可的条件,简化许可环节。
此外,《城乡规划法》还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以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提出了规划管理的要求。
(三)《城乡规划法》在乡村规划建设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以前“一法一条例”的管理制度,对乡村规划的管理非常薄弱,难以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情况比较严重。
《城乡规划法》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涉及规划的部分内容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对农村问题的重视程度,有利于指导规范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制定,规范农村地区的建设行为。
同时,针对农村建设活动规模小,点多面广、以个人为主等情况,按照既要严格规划管理,又要便民的原则,规定农村建设活动只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解读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解读在《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我国城乡建设实施的是“一法一条例”的制度,但由于社会经济与城镇化建设的高速发展,城市和乡村发展逐渐交融,联系逐渐紧密,原来的城市与乡村分开建设的思想已经不足以支撑城乡发展与建设的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制定能够更好地进行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深入了解《城乡规划法》不仅能及时调整城市建设方向跟进国家建设发展,还能随时了解国家动向。
下面本文将从文件的内在伦理、理念逻辑、亮点及不足四方面对文件进行解读。
1、内在伦理:1、可持续发展的观念。
本法体现出了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注重节约用地,保护自然环境的可持续性。
如第四条制定和实施规划的原则中规定。
在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划的编制过程中也规定了自然环境的相关保护要求(第十六条)。
乡村规划的编制原则严格规定了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迹保护等的具体安排。
(第十八条)。
同时,在实施过程中,无论是新区的开发建设还是旧区改建,都体现了相应的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2、以人为本的规划理念。
在本法中,最突出的以人为本的理念就是尊重民众意见,强调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透明性,支持公众参与。
如十八条,在城乡规划送审批前,会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各种形式的方式征求专家和民众的意见,且公告时间不少于30天。
(第二十六条)。
在修改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也会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五十条)。
3、分期建设,留有余地的规划思想。
本法强调要根据当地社会的发展水平,量力而行,有计划,有步骤的组织实施计划(第二十八条)。
4、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的规划观念。
在城市规划及乡村规划的过程中,本法都提出“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的观念(第十八条、二十九条)。
在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建设的过程中,同样要根据本地的情况,对其进行建设(第三十条、三十一条),避免每个城市都是一个样子的情况出现。
城乡规划法解说
城乡规划法解说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解说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公共政策的属性。
城乡规划法确定了城乡规划体系“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下位规划不得违反上位规划”的原则。
(一)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1、城乡规划的基本概念:什么叫城乡规划什么叫规划区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2、城市、镇、乡、村庄都应该编制规划。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3、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4、城乡规划的经费来源。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城乡规划法的制定基本原则:政府组织、专家领衔、公共参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综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综合解读一、《城乡规划法》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一)立法背景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城市规划法》、1993年国务院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来,我国城乡规划工作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一法一条例”设立的法律制度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原法将规划管理制度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割裂了城乡的有机联系,不适应城镇化发展和城乡统筹的需要;二是原法明确的城乡规划功能主要是作为城乡建设的依据,没有将它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在立法上加以规制,造成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存在偏差,规划在保护环境、资源、文化遗产以及保证社会公平公正方面的功能作用被抑制,公众参与规划制定和实施的渠道不畅通;三是原法对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和城镇布局的优化未作规定,从而出现区域性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导致资源浪费和城镇体系布局的不当;四是原法对规划“刚性”的制度设计不足,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的制约力度不够,如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和规划修改的条件、程序未作规定,对未依法编制规划、随意修改规划甚至无视规划进行建设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也没有作相应规定,保障城乡规划全面正确实施的法律手段不足,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得不到应有维护。
为解决这些问题,2000年8月,原建设部启动了《城乡规划法》起草工作,在总结《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城乡统筹的思路,起草《城乡规划法》。
该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于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二)主要内容《城乡规划法》明确了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即: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确立科学的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
法律规定围墙可以做多高(3篇)
第1篇一、围墙高度的基本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高度、形状、位置等。
围墙作为建筑物的一部分,其高度也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部门的要求,合理设置围墙,围墙的高度不得超过规划部门规定的标准。
3.《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中规定,住宅围墙的高度应不大于2.2米,且围墙底部宽度不应小于0.6米。
对于特殊地形、地貌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地区,围墙高度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二、围墙高度的具体规定1.住宅围墙高度住宅围墙高度一般不得超过2.2米,底部宽度不小于0.6米。
如遇特殊情况,如地形、地貌、历史文化等因素,围墙高度可适当调整。
2.公共建筑围墙高度公共建筑围墙高度应根据建筑物性质、功能、周围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
一般情况下,围墙高度应控制在3-4米之间。
对于重要公共建筑,如政府机关、医院、学校等,围墙高度可适当提高。
3.工业围墙高度工业围墙高度应根据生产工艺、安全要求、环境保护等因素确定。
一般情况下,围墙高度应控制在4-6米之间。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围墙,如危险品生产、储存企业,围墙高度可适当提高。
4.农田围墙高度农田围墙高度应根据农田类型、用途、周边环境等因素确定。
一般情况下,围墙高度应控制在2-3米之间。
三、围墙高度调整的条件1.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围墙高度调整必须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不得违反规划法规。
2.具有正当理由围墙高度调整必须具有正当理由,如地形、地貌、历史文化等因素。
3.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围墙高度调整需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如城乡规划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
总之,我国法律规定围墙高度需遵循以下原则:符合城乡规划要求、考虑建筑物性质、功能、周围环境等因素、符合公共安全、维护社区和谐。
《城乡规划法》主要内容解读
《城乡规划法》主要内容解读《城乡规划法》主要内容解读(一)《城乡规划法》主要规定了哪些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城乡规划法》规定,我国城镇规划实施管理实行“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制度,我国乡村规划管理则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具体来说,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选址的法定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乡村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集体土地上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制度上,《城乡规划法》与以往的法律法规有什么不同?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投资体制的改革,现行规划实施制度也需要作相应调整。
《城乡规划法》完善了与投资体制、土地管理相协调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制度,保留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工作制度,结合投资体制改革,明确了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情形和环节。
同时,在充分考虑规划许可制度与投资体制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相衔接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的种类和管理程序作了区分,按照既要保证规划实施,又要规范行政权力的原则,完善了有关许可的条件,简化许可环节。
此外,《城乡规划法》还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以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提出了规划管理的要求。
(三)《城乡规划法》在乡村规划建设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以前“一法一条例”的管理制度,对乡村规划的管理非常薄弱,难以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情况比较严重。
《城乡规划法》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涉及规划的部分内容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对农村问题的重视程度,有利于指导规范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制定,规范农村地区的建设行为。
同时,针对农村建设活动规模小,点多面广、以个人为主等情况,按照既要严格规划管理,又要便民的原则,规定农村建设活动只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2、14条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关联法规《行政许可法》第22-50条第四十一条【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政许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条文注释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根据不同的情况需要领取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中选址意见书主要针对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并且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设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主要针对需要出让或者划拨土地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证则是所有建设工程都需要领取的。
建设规划许可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城市有序、合理、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
在我国,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详细解读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和公众提供参考。
二、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概念建设规划许可证,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确认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允许建设单位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建设的法律凭证。
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建设项目合法建设、使用的必要条件。
三、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领域的根本性法律,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规划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是我国建筑行业的综合性法律,其中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方可进行建设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第二十条规定:“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四、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1.申请条件(1)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2)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布局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发展规划;(3)建设项目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4)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环保、消防、卫生等要求。
2.申请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证明文件;(2)建设项目规划图纸及说明书;(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4)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5)建设项目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6)其他相关材料。
3.审批程序(1)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5)对批准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规划许可证。
对现代城乡规划制度建设的思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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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规划的对接形成了以城乡空间规划为龙头根据新规划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以国家地区发展国土环保为基本指导思想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倒l见j皂基本保障线的综合发展规划完成了以空间战略框划编制呈现出来的新特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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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期 管 理
调整与革新。
现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制度以预测和控制城市规 模 、发展方向为基本手段,期望实现控制城市经济
发展资源和空间部署的目标,其主体为城市人民政 府。新规划法则强调城乡协调,改善人居环境,促 进城 乡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规划编
{我国城乡规划体系内外环境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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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约定 的使 用性 质 管 制分 离 , 将平 面集 权 式 的 用地 管 理 体 系调 整 为 立 体 分 权 式 的 用地 管 理体 系 ;建 立 包 括城 乡 规 划 编 制 权 、 审批 权 、许 可 权 、 监督 权 、 司 法 权 在 内的 相 互 制 约 的五 公 权 制 衡 制 度 。
根据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 乡规划法》 第四条、 实现城乡全面协调 、共存共荣 、代际和谐 、多层次 第五条的规定,城乡规划必须成为体现全局 I 生、综 共赢的目标。归结为一点,新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解读对比旧版《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有哪些变化?对比旧版《城市规划法》,最大的不同是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与《城市规划法》比较,取消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这一章,新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两个章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可概括为十个方面:第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城乡规划法》明确提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从内容上看,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保证公平,明确了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
第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
《城乡规划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这就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
同时,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
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强调规划编制责任。
第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
对城乡规划评估,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详细规划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
建立完善了针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制度;规定了各项城乡规划的行政许可。
商铺高度变更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铺作为城市商业活动的重要载体,其高度直接影响到城市的整体风貌、交通流量以及居民的生活质量。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商铺高度变更现象日益普遍。
为了规范商铺高度变更行为,保障城市规划和公共利益的实现,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商铺高度变更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
二、商铺高度变更的定义商铺高度变更,是指商铺在原有建筑高度的基础上,通过扩建、改建、加层等方式,使建筑高度发生变化的行为。
三、商铺高度变更的法律规定1.《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商铺高度变更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1)第二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详细规划,明确土地用途、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
(2)第二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详细规划的要求。
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3)第四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变更城乡规划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2.《建筑法》《建筑法》对建筑高度变更行为进行了规范。
(1)第二十六条:建筑高度不得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建筑高度。
确需变更建筑高度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2)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竣工后,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经核实,符合规划要求的,方可交付使用。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商铺房地产权利人的权益进行了保障。
(1)第三十一条:房地产权利人对其房地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第三十二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房地产,不得擅自改变房地产用途。
4.《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用途变更进行了规定。
(1)第二十二条:土地用途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改变。
(2)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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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综合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综合解读一、《城乡规划法》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一)立法背景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城市规划法》、1993年国务院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来,我国城乡规划工作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一法一条例”设立的法律制度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原法将规划管理制度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割裂了城乡的有机联系,不适应城镇化发展和城乡统筹的需要;二是原法明确的城乡规划功能主要是作为城乡建设的依据,没有将它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在立法上加以规制,造成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存在偏差,规划在保护环境、资源、文化遗产以及保证社会公平公正方面的功能作用被抑制,公众参与规划制定和实施的渠道不畅通;三是原法对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和城镇布局的优化未作规定,从而出现区域性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导致资源浪费和城镇体系布局的不当;四是原法对规划“刚性”的制度设计不足,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的制约力度不够,如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和规划修改的条件、程序未作规定,对未依法编制规划、随意修改规划甚至无视规划进行建设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也没有作相应规定,保障城乡规划全面正确实施的法律手段不足,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得不到应有维护。
为解决这些问题,2000年8月,原建设部启动了《城乡规划法》起草工作,在总结《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城乡统筹的思路,起草《城乡规划法》。
该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于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二)主要内容《城乡规划法》明确了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即: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确立科学的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
《城乡规划法》共7章70条,明确了五项原则和五项制度。
(一)五项原则:《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的五项原则:一是城乡统筹原则。
从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两个方面作了规定。
在规划制定方面,规定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明确了城镇体系规划的法律地位。
通过加强城镇体系规划编制,从规划区域整体出发,统筹安排和合理布局区域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实现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共享,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还规定乡规划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规划。
在规划实施方面,规定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要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要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第二,合理布局原则。
合理布局是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重要内容。
《城乡规划法》明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要有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内容,城市和镇总体规划要有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的内容。
编制城乡规划,要从实现空间资源的优化配置,维护空间资源利用的公平性,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和利用,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和效率方面,综合研究城镇布局问题,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促进城市、镇、乡和村庄的有序健康发展。
第三,节约土地原则。
《城乡规划法》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在规划区进行建设活动,要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此,要切实改变铺张浪费的用地观念和用地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始终把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作为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重要目标,要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要求,合理调整用地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产业协调发展。
第四,集约发展原则。
在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过程中,要充分认识我国长期面临的资源短缺约束和环境容量压力的基本国情,认真分析城镇发展的资源环境条件,推进城镇发展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朝着,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五,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这是根据我国城乡建设快速发展的实际,从保障城镇发展的目标出发而提出的一项重要原则。
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法定的事权,及时制定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的实施管理与监督;二是要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保证法定规划的严肃性;三是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充分发挥法定规划对土地使用的指导和调控,促进城乡社会有序发展。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四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上述各条款分别从开发区和城市新区设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许可等各方面,进一步阐明了“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二)五项制度:《城乡规划法》规定了规划管理五项制度。
1、规划编制和审批制度。
一是完善了城乡规划体系。
规定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镇总体规划包括各类专项规划。
二是明确了依法必须编制的城乡规划。
各类规划中,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法定必须编制的规划。
根据“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城市、镇未依法编制总体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及规划条件的,不得批准建设或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乡、村庄是否应制定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依照《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我省乡、村庄均应制定规划。
三是规定了组织编制各类规划的责任主体。
明确各级政府作为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的主体: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除外)、详细规划;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
城市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则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四是规定了规划编制程序。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及城市、镇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先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各类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在规划审批方面,规定省会城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我省福州、厦门)的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各级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2、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制度。
一是规划许可制度。
对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与土地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相衔接,按划拨、出让两种建设用地供应方式,分别实行“一书两证”、“两证”两类规划许可程序。
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建设项目,实行“一书两证”。
基本许可程序是: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一一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批准、核准、备案一一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一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一一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实行“两证”。
基本许可程序是:规划部门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一一国土部门出让土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一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一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证”制度。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以及农村村民依法经批准占用农用地建设的项目,其基本许可程序是:乡镇人民政府初审一一县(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一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批准;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具体办法由省里制定。
此外,《城乡规划法》还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3、规划修改制度。
为防止随意修改规划,维护法定规划的严肃性和延续性,《城乡规划法》规定了严格的规划修改制度。
一是规定了严格的修改条件。
明确只有在五种情形下方可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大大强化了修改规划条件的客观性。
二是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4、规划监督检查制度;5、违反规划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二、《城乡规划法》的主要亮点(一)确立了城乡统筹、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城乡规划法》与原来的《城市规划法》在名称上虽仅有一字之差,但却体现了一个城乡统一的规划法律体系基本法的建立。
该法不是对原有“一法一条例”有关内容的简单归并,而是对于城市与农村发展的统筹考虑,明确提出了城乡统筹的概念,旨在打破城乡分割,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让更多的民众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同时,该法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涉及规划的部分内容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对于农村问题的重视程度,有利于指导规范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制定,规范农村地区的建设行为。
《城乡规划法》关于“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的立法目的,体现了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二)突出了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和公共服务职能《城乡规划法》强调把社会公共利益放在核心位置,它对城乡规划基本原则的规定,特别是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等规定,是保障城乡规划中社会公共利益基本构成的体现。
《城乡规划法》对规划确定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保护和对总体规划中强制性内容的规定,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基本载体的保护。
它还明确提出了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将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中去。
《城乡规划法》强调“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以及对规划实施的有关规定,强化了城乡规划的公共服务职能,从制度上明确了城乡规划作为公共政策对城乡建设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