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采有自燃倾向煤层的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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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危险源自身危险性等级分类参考表

煤矿重大危险源自身危险性等级分类参考表
③采(古)空区积水≥100万m3的。

①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奥灰突水系数0.06MPa/m≤Ts<0.1MPa/m且无断裂构造破坏地段的;
②20万m3≤采(古)空区积水<100万m3的;
③采(古)空区积水<20万m3且开采煤层上距采(古)空区间距<15倍采高的;
④评价区域地表存在河流等水体下开采的且开采煤层上距地表水体间距<15倍采高的;
Ⅱ级: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Ⅲ级: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
Ⅳ级: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矿井近三年内发生过相关重大事故的,自身危险性等级应提高一级。

4
煤层自燃
开采Ⅰ类容易自燃煤层且井下存在火区的。

①开采Ⅰ类容易自燃煤层;
②开采Ⅱ类自燃煤层且工作面采用综采放顶煤工艺的;
③煤层自然发火期<3个月的。

①开采Ⅱ类自燃煤层的;
②自然发火期≥3个月的。

开采Ⅲ类不易自燃煤层的。

5
水文地质
①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或奥灰突水系数≥0.1的;
②隔水层有断裂构造破坏地段奥灰突水系数≥0.06的;

①采煤工作面存在不易垮落必须经人工强制放顶的坚硬顶板的,直接顶为3类,或老顶为Ⅲ级的;
②采、掘工作面通过构造的;
③采、掘工作面顶板为复合顶板的;
④采空区裂隙带高度达地表的。

10
其他
①开采孤岛采煤工作面的;
②掘进工作面采用炮掘的;
③井下布置有火药库的;

备注:重大危险源危险性等级分为四级:
Ⅰ级: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6
冲击地压
煤层冲击地压倾向为强烈的。

煤层冲击地压倾向为中等的。

煤层自燃倾向性的鉴定方法

煤层自燃倾向性的鉴定方法

煤层自燃倾向性的鉴定方法(图文)我国目前预测自然(1)在实验室确定自燃倾向性等级;(2)根据本矿或条件相似(近)矿井或采区的已有的自然发火的统计资料,确定待采(或本)煤层的自然发火期。

发火的方法有:一、煤层自燃倾向性的鉴定方法1992年版的《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规定采用吸氧量法。

即“双气路气相色谱仪吸氧鉴定法”,鉴定结果按表10-4-1分类(方案)确定自燃倾向性等级。

[最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风险世界网]二、煤层自然发火期的估算方法及其延长途径1、煤层的自然发火期估算方法目前我国规定采用统计比较和类比的方法确定煤层的自然发火期。

其方法如下:(1)统计比较法,矿井开工建设揭煤后,对已发生自然发火的自然发火期进行推算,并分煤层统计和比较,以最短者作为煤层的自然发火期。

计算自然发火期的关键是首先确定火源的位置。

此法适用于生产矿井。

(2)类比法,对于新建的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的煤层的矿井,可根据地质勘探时采集的煤样所做的自燃倾向性鉴定资料,并参考与之条件相似区或矿井,进行类比而确定之,以供设计参考。

此法适用于新建矿井。

2、延长煤层自然发火期的途径煤炭自燃的发展过程受自燃倾向性(即低温时的氧化性)、堆积状态、通(漏)风强度(风量和风速)以及与周围环境的热交换条件等多种因素影响,其发展速度是可以通过人为措施而改变的,因此,煤层的自然发火期是可以延长的。

其途径有:1)减小煤的氧化速度和氧化生热,减小漏风,降低自热区内的氧浓度;选择分子直径较小、效果好的阻化剂或固体浆材,喷洒在碎煤或压注至煤体内使其充填煤体的裂隙,阻止氧分子向孔内扩散。

2)增加散热强度,降低温升速度。

增加遗煤的分散度以增加表面散热量;对于处于低温时期的自热煤体可用增加通风强度的方法来增加散热;增加煤体湿度。

三、外因火灾预测外因火灾预测可遵循如下程序:(1)调查井下可能出现火源(包括潜在火源)的类型及其分布;(2)调查井下可燃物的类型及其分布;(3)划分发火危险区(井下可燃物和火源(包括潜在火源)同时存在的地区视为危险区)。

煤矿自燃发火矿井应遵守的相关规定

煤矿自燃发火矿井应遵守的相关规定

煤矿自燃发火矿井应遵守的相关规定一、《煤矿安全规程》对自燃发火矿井的要求:第 68 条(四)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放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 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 4.0m/s 。

第 133 条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瓦斯矿井。

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一)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 10m3/t 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 40m3/min 。

(二)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10m3/t 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40m3/min(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第 137 条(八)专用排瓦斯巷禁止布置在易自燃煤层中。

第 148 条(一)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第 175 条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第 214 条突出的煤必须及时清理,以防自燃引起煤尘爆炸。

清理突出的煤时,必须制定防煤尘、片帮、冒顶以及瓦斯超限、出现火源、再次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第 228 条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三类。

新建矿井的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由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煤样和资料,送国家授权单位作出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备案。

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煤矿安全体检第九项依据

煤矿安全体检第九项依据

煤矿安全体检第九项防灭火管理检查依据第九项防灭火管理第一小项煤层自然倾向性《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条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3类。

新设计矿井应当将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第二小项防灭火设施《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一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开展自然发火监测工作,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健全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六条采用灌浆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盘)区设计应当明确规定巷道布置方式、隔离煤柱尺寸、灌浆系统、疏水系统、预筑防火墙的位置以及采掘顺序。

(二)安排生产计划时,应当同时安排防火灌浆计划,落实灌浆地点、时间、进度、灌浆浓度和灌浆量。

(三)对采(盘)区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内的采空区,应当加强防火灌浆。

(四)应当有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一条采用氮气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氮气源稳定可靠。

(二)注入的氮气浓度不小于97%。

(三)至少有1套专用的氮气输送管路系统及其附属安全设施。

(四)有能连续监测采空区气体成分变化的监测系统。

(五)有固定或者移动的温度观测站(点)和监测手段。

(六)有专人定期进行检测、分析和整理有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

第三小项防灭火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条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3类。

新设计矿井应当将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与综合防灭火措施

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与综合防灭火措施

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与综合防灭火措施
安全事关每个家庭的幸福,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安全计划方案,做好单位安全培训,加强安全知识学习及考试更是预防和杜绝安全事故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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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与综合防灭火措施
【规程条文】第二百六十条第四款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执行说明】(一)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

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矿井概况(重点说明地质构造、煤层赋存、煤质、瓦斯、煤尘、煤的自燃倾向性、自然发火期、地温、开拓开采情况、矿井通风、历史发火情况、火区、矿井周边煤矿等)。

2.矿井火灾危险性分析。

3.煤层自然发火预测预报指标体系。

4.井下自燃火灾监测系统。

5.煤矿防灭火系统。

6.工作面重点区域防灭火技术方案(重点说明工作面安装期间防灭火技术方案,工作面采空区、进回风巷道防灭火技术方案,工作面回撤期间防灭火技术方案)。

7.外因火灾防治措施及装备。

8.井下消防洒水系统。

9.防火构筑物及井上、下消防材料库。

10.火区管理。

11.防灭火管理制度。

12.火灾应急救援预案。

(二)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综合防灭火措施是指采取灌浆、注氮、喷洒阻化剂等两种以上防灭火措施。

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须采取哪些预防措施

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须采取哪些预防措施

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须采取哪些预防措施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三类。

新建矿井的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由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煤样和资料,送国家授权单位作出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备案。

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第二百二十九条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第二百三十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薄煤层除外)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

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等区域开采时,应根据矿山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在作业规程中另行确定采区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

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

采煤工作面采到停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

第二百三十一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倾斜煤层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在主石门和采区运输石门上方,必须留有煤柱。

禁止采掘留在主石门上方的煤柱。

留在采区运输石门上方的煤柱,在采区结束后可回收,但必须采取防止自然发火措施。

第二百三十二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对采空区、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喷洒阻化剂、注阻化泥浆、注凝胶、注惰性气体、均压等措施,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防止自然发火。

在自然发火期内能采完、并能及时予以封闭的工作面和采区,可不采取上述防止自然发火的措施。

第二百三十三条采用灌浆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采区设计必须明确规定巷道布置方式、隔离煤柱尺寸、灌浆系统、疏水系统、预筑防火墙的位置以及采掘顺序。

《矿井自然发火防治管理规定》

《矿井自然发火防治管理规定》

《矿井自然发火防治管理规定》我矿属于二类自燃矿井,煤层自燃期只有三到六个月。

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加强自燃防治管理,根据《规程》、《矿井防灭火规范》制定本规程。

第1条矿井必须建立和完善防火灌浆系统。

1、13(1)煤层工作面开采前,需提前接通注浆管道,并与工作面同时移交生产,没有注浆管道的工作面不会受到生产影响。

二是采区主注浆管直径不小于一个姐妹,工作面注浆管直径不小于五个姐妹。

注浆管由电机安装工区安装,每十天检查一次。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地面灌浆站采用机械搅拌,黄土制浆时,必须要加入抑制剂,以保证灌浆质量,土水比不小于一:五。

四、13(1)煤层工作面(包括分层开采的底部分层工作面)必须用水浇灌开采。

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灌浆不能进行3天,必须经生产经理批准才能停止灌溉。

五、采掘工作面底部区域必须在采掘前钻孔和灌浆,并有专门的防火措施。

6.采煤工作面收集完毕后,要及时撤出设备。

当综采设备在40天内拆除时,爆破开采设备在一至五天内拆除,通风区域在规定时间(一至五个月)内封堵灌浆。

七、封锁墙施工要有安全措施,施工时要保证质量,保证严密不漏风,加强对墙外巷道的支护和清理干净,封锁墙要有检查孔、灌浆孔,巷道口要设置棚栏警示标准,封锁墙要执行图纸、卡片、标牌和台帐的管理。

八、新施工的采空区封锁墙要及时注浆、充填,并对所有地下封锁墙进行注浆,减少采空区漏风。

九、所有井下人员要爱惜灌浆设施,不准擅自关闭、破坏和拆除灌浆管道,影响正常灌浆。

第二条建立自燃预测预报跟踪系统。

1、13(1)煤层工作面、收割工作面等有自然煤柱和高冒的场所应当建立自燃预测预报,并采集相关气温参数进行整治。

所有地下堵墙每周由老平硐检查员检查。

检验内容: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气温、水温。

每次检查都应保留特殊记录。

为13(1)煤层工作面的上隅角。

其次,对13(1)煤层工作面回风,在采区回风巷安装co监测探头。

3.每个地下作业场所严禁进行1个一氧化碳超标作业。

矿井火灾的分类及其特点

矿井火灾的分类及其特点

矿井火灾的分类及其特点(一)根据矿井火灾发生的地点分类1.地面火灾定义:发生在矿井工业场地内的厂房、仓库、储煤场、矸石场、坑木场等处的火灾叫地面火灾。

特点:地面火灾具有征兆明显、易于发现、空气供给充分、燃烧安全、有毒气体产生量较少、空间宽阔、烟雾易于扩散、灭火工作回旋余地大、易扑灭。

2.井下火灾定义:发生在井下或发生在地面,但能波及井下的火灾。

井下火灾也叫矿内火灾。

特点:井下火灾一般是在空气极其有限的情况下发生的,供氧条件也有限,发生发展过程比较缓慢。

井下人员视野受到限制,一般情况不易发现。

初期阶段,其发火特征不明显,只能通过空气成份的微小变化,矿内空气温度、湿度的逐渐增加来判断,只有燃烧过程发展到明火阶段,产生大量热、烟气和气味时,才能被人们觉察到。

发生的空间小,难以扑灭;灭火代价高。

井下火灾按其发生的地点和对矿井通风的影响大小以及灭火救灾的难易程度,又分为三类:即上行风流火灾、下行风流火灾和进风流火灾。

(1)上行风流火灾。

发生在上行风流中的火灾称为上行风流火灾。

特点:主干风路风流保持原方向,旁侧支路的风流方向将不稳定,甚至发生风流逆转。

(2)下行风流火灾。

发生在下行风流中的火灾叫做下行风流火灾。

特点:下行风流中发生火灾时,火风压的方向与矿井主要通风机风压作用方向相反,发生风流逆转的风路与上行风流发生火灾时正好相反,主干风路中风流方向将不稳定,而发生逆转。

(3) 进风流火灾。

发生在进风井、进风大巷或采(盘)区等进风路内的火灾称为进风流火灾。

特点:发生在新鲜风流中,氧气供给充分,发展速度较快,不易早期发现。

另外,火灾产生的高温烟流和有害气体,随风流流入采掘工作面易造成人员伤亡。

(二)根据矿井火灾发生的原因分类1.外因火灾定义:由外部高温热源引起可燃物燃烧而造成的火灾叫外因火灾。

特点:发生突然、发展速度快,发生前没有预兆,发生地点广泛,常常出乎人的意料,如不能及时发现或扑灭,将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防灭火细则》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防灭火细则》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防灭火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1.10.12•【文号】矿安﹝2021﹞156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防灭火细则》的通知矿安﹝2021﹞15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煤矿防灭火细则》已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1年第2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1年10月12日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灭火工作,有效防控煤矿火灾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煤矿防灭火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煤矿防灭火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灭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是防灭火工作的技术负责人。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明确防灭火工作负责部门,建立健全防灭火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度。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当配备满足需要的防灭火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煤矿企业、煤矿必须保证火灾防治费用投入,满足煤矿防灭火工作需要。

第五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建立注浆系统或者注惰性气体防火系统,并建立煤矿自然发火监测系统。

第六条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的火灾防治内容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煤矿必须编制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七条煤矿防灭火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早期预警、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制定井上、下防灭火措施。

煤层自燃危险性及防灭火的安全技术措施

煤层自燃危险性及防灭火的安全技术措施

煤层自燃发火危险性及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我矿属于生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284万吨/年,经瓦斯等级鉴定为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经自燃倾向性鉴定为Ⅱ类自燃,煤尘具爆炸性矿井火灾是煤矿主要灾害之一,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灭火规定》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防止煤炭自燃发火危险性及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

防灭火管理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职责组长:张洪波(矿长)副组长:李广余(总工程师)贺中仁(通风矿长)郑兆臣(生产矿长)吕玉佳(副总工程师)穆计国(机电矿长)秦志雄(安全矿长)陈永胜(总经理)成员:赵斌辛涛苟秋林张建雄李锐锋周峰朱冬兵防灭火办公室设在通风科,办公室主任由张建雄兼任。

(1)组长张洪波负责整个矿井灭火运行过程的指挥工作,是防灭火的全权负责人。

(2)副组长李广余协助总指挥完成灭火工作。

(3)副组长贺中仁负责灭火调节指挥及恢复正常灭火后的瓦斯安全监督工作及灭火过程中各种参数测定指挥工作。

(4)副组长穆计国主要负责灭火区域内的机电设备是否全部停止运转,并向总指挥部汇报。

(5)副组长陈永胜负责地后勤协调工作。

(6)副组长秦志雄负责井下各工作面人员撤离和升井人员清点工作安全救护工作。

(7)副组长吕玉佳负责灭火期间的安全管理、各排水点的涌水量预测及排水监测、各掘进工作面停电停风撤人工作。

一般在采煤工作面上、下巷,停采线处;采煤面采空区遗留煤,上下隅角;掘进巷道冒顶处、断层附近等处煤炭易发火,应引起注意。

因此,针对本矿井11#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及矿井容易着火点。

设计依据有关规定,将完善矿井预测预报火灾的监测系统;建立以黄泥灌浆防灭火为主、喷洒阻化剂防灭火为辅的防灭火系统;并制定了矿井综合防尘、矿井通风、预防和隔绝煤层爆炸、监测及其它安全技术措施及配备足够的灭火装置以综合防治矿井11#煤层自燃发火危险性及防灭的安全技术措施。

一、防止煤炭自燃发火1、建立自燃发火观测点,对全矿井的自燃危险区进行系统的、定期的观测。

自燃发火煤层相关标准汇总

自燃发火煤层相关标准汇总

自燃发火矿井应遵守的相关规定一、2013版《煤矿安全规程》对自燃发火矿井的要求第68条(四)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放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4.0m/s。

第133条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

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一)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二)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第137条(八)专用排瓦斯巷禁止布置在易自燃煤层中。

第148条(一)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第175条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第214条突出的煤必须及时清理,以防自燃引起煤尘爆炸。

清理突出的煤时,必须制定防煤尘、片帮、冒顶以及瓦斯超限、出现火源、再次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第228条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三类。

新建矿井的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由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煤样和资料,送国家授权单位作出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备案。

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试题-采掘

煤矿安全规程试题-采掘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8h值班制度。

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

矿井建设期间,井筒到底后,应当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2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斜井(巷)施工当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专项措施。

掘进工作面顶板条件较好时可以空顶作业。

施工岩(煤)平巷(硐)时,对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里向外逐架进行。

建井期间应当尽早形成永久的供电、提升运输、供排水、通风等系统。

未形成上述永久系统前,必须建设临时系统。

开凿或者延深斜井、下山,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人行道时,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

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

人行道必须设红灯和新建、改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得小于30m。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安全出口不经常使用,不需要经常清理、维护,只要畅通就行。

主要绞车道可以兼作人行道。

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主要绞车道可以兼作人行道。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

《煤矿防灭火细则》知识答卷(C)

《煤矿防灭火细则》知识答卷(C)

《煤矿防灭火细则》知识答卷(C)时间:单位:姓名:分数:一、判断题(每题1分,计20分)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建立注浆系统和注惰性气体防火系统,并建立煤矿自然发火监测系统。

(X)2、煤矿必须编制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

(√)3、煤矿防灭火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早期预警、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制定井下防灭火措施。

(X)4、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新建矿井应当采用分区式通风或者对角式通风。

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的只能布置1个采区生产。

(√)5、木料场、矸石山等堆放场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50m。

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30m。

(X)6、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必须设置在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具有新鲜风流的巷道中。

(√)7、井下使用柴油机车,如确需在井下贮存柴油的,必须设有独立通风的专用贮存硐室,并制定安全措施。

井下柴油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1天柴油需要量。

(X)8、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应当通过统计法、类比法或者实验测定等方法确定煤层最短自然发火期。

(X)9、开采容易自燃的矿井,必须确定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

(X)10、严禁使用聚氨酯发泡材料充填密闭;严禁化学反应剧烈、反应温度高的高分子材料用于与煤直接接触的地点;严禁使用高分子发泡材料处理自然发火隐患区。

(√)11、采煤工作面或者工作面回风巷应当设置温度传感器。

(√)12、采用自然发火监测系统,每班监测采煤工作面采空区、瓦斯抽采管路的气体浓度。

(X)13、对采(盘)区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内的采空区,应当加强防火注浆。

(√)1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封闭采空区时,应当构筑不少于2道永久密闭墙,墙体中间采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充填。

(√)15、火区封闭后,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漏风,并向封闭区内连续注入惰性气体,保持封闭区域氧气浓度不大于10.0%。

(X)16检查或者加固密闭墙等工作,应当在火区封闭完成24h后实施,火区条件复杂时应当酌情延长至48h或72h后进行。

河北省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

河北省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

河北省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公布日期:2003年09月11日】【实施日期:2003年09月11日】【法律类型:规范性文件】【行业类型:煤矿】【颁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办字[2003]9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排查治理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山生产、建设、管理、安全中介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非煤矿山和煤矿生产及建设过程中,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存在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因素。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一、瓦斯重大事故隐患(一)矿井未实现机械通风;无满足通风能力要求的备用主要通风机及其装置;矿井没有独立通风系统;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没有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实行自然通风、微风作业或局扇抽循环风作业。

(二)超通风能力生产。

(三)井下作业地点和风流中经常出现瓦斯或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积聚超限;积聚超限后继续作业。

(四)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进行瓦斯抽放的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或系统不完善不能实现有效抽放。

(五)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采掘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无瓦斯涌出的岩巷采掘工作面未装备风电闭锁装置,采煤工作面未装备甲烷断电仪。

(六)矿井没有进行年度瓦斯等级鉴定、煤尘爆炸性鉴定;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动力现象未按规定进行突出鉴定。

矿井防灭火规范

矿井防灭火规范

矿井防灭火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本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我国煤矿矿井防灭火的教训,特制定本矿井防灭火规范下称规范;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国营的生产、基建和改、扩建矿井的自燃火灾亦称内因火灾和外源火灾亦称外因火灾及对井下有危险的井口地面火灾的防治;第3条本规范的贯彻执行在矿务局范围内由局长负全面领导责任,局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在矿井范围内由矿长负全面领导责任,矿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局、矿及其下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1. 通风部门负责自燃火灾的预防和矿井火灾的处理;2. 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3. 地测、计划和生产部门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4. 矿山救护队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工作和平时配合通风部门做好自燃火灾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5. 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范的严格执行情况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制;6. 供应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7. 财务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第4条由内因或外因火灾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为矿井火灾事故;心矿井火灾造成以下后果之一者,即定为矿井火灾重大事故:1.造成人员伤亡;2.造成价值1万元的物质包括资源损失;3.造成生产中断8小时以上;4.造成封闭工作面或采区冻结煤量;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呈报事故报告;第5条每个矿井必须由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的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的费用和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矿井防灭火规划和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防止井口地面火灾危害井下安全的措施;2.各种外源火灾的防灭火措施;3.自燃煤层开采的防灭火措施;4.现有火区的管理和灭火措施;5.在火区周围进行生产活动的安全措施;6.发生火灾时的通风应变措施;7.发生火灾时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防止灾情扩大的措施;8.发生火灾时的矿工自救和救灾措施;第6条本规范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属于煤炭工业部;第二章自燃煤层开采第7条所有矿井的所有煤层都必须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凡以鉴定属于容易自燃Ⅰ级和自燃Ⅱ级的煤层或实践证明有自燃倾向的煤层,均属于自燃煤层或称自然发火矿井;第8条矿井某一区域出现如下现象之一时,即定为发生自燃火灾:1.由于自燃出现火炭、火焰、烟雾等现象;2.由于自燃出现空气、煤炭、围岩及其它介质温度升高,并超过70℃,其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且有上升趋势;矿井某一区域出现如下预兆之一时,即存在自燃火灾隐患:1. 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2. 风流中出现二氧化碳,其发生量呈一升趋势;3. 煤、岩、空气和水温度升高超过正常温度;4. 风流中氧含量降低,其消耗量呈上升趋势;第9条每个自燃矿井的所有采、掘工作面都必须仔细统计煤层的自然发火期;煤层最短发火期按如下规定进行统计:1.巷道;从煤层揭露之日起至煤层发生自燃火灾之日止,为该巷道的煤层自然发火期;2.回采工作面;从工作面开切之日起至发生自然火灾之日止,为该回采工作面开采煤层的自然发火期;第10条自燃矿井按发生自燃火灾的危险程度分为四级进行管理;矿井的自燃危险等级划分如下:1.一级自燃矿井;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有自燃矿井:⑴近10年内每产100万吨煤发生自然火灾的次数即百万吨发火率超过3次;⑵自然发火期小于3个月;⑶百万吨发火率超过2次且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的下列矿井:①高沼气矿井;②突出矿井;③开采厚及特厚煤层的矿井;④开采急倾斜中厚煤层的矿井;⑤煤层自燃倾向性为Ⅰ级煤尘爆炸指数在30%以上的矿井;2.二级自燃矿井;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二级自燃矿井:⑴近10年内百万吨发火率超过2次,但不超过3次;⑵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但不小于3个月;⑶百万吨发火率超过1次且自然发火期小于12个月的下列矿井:①高沼气矿井;②突出矿井;③开采厚煤层的矿井;④开采急倾斜中厚煤层的矿井;⑤煤层自燃倾向性Ⅱ级,且煤尘爆炸指数在20%以上的矿井;3.三级自燃矿井;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三级自燃矿井:⑴百万吨发火率超过1次,但不超过2次;⑵自然发火期小于12个月,但不小于6个月;⑶百万吨发火率超过且自然发火期不小于12个月的下列矿井:①高沼气矿井;②突出矿井;③开采厚煤层的矿井;④开采急倾斜中厚煤层的矿井;⑤煤层自燃倾向性Ⅲ级,且煤尘爆炸指数在10%以上的矿井;4.四级自燃矿井;凡有自然发火史,但不符合以上一、二和三级矿井条件者;矿井自燃等级由矿务局组织,在每年进行矿井沼气等级鉴定的同时组织鉴定,并一起上报审批;第11条开采自燃煤层必须选择煤层切割量少、丢煤量少、采空区漏风小、回采速度快的采煤方法;开采厚及特厚自燃煤层应优先选择充填采煤法;采用陷落法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开采自燃煤层,严格限制采用高落式或开天窗采煤法;采用这类方法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门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局总工程师批准,报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备案;采用顶板陷落法开采自燃煤层,不得留有设计外的煤皮护顶煤和煤柱,否则要制定有效的防灭火措施;第12条开采自燃煤层必须选择有利于防止自然发火的巷道布置和支护型式;开采单一厚及特厚自燃煤层或近距离自燃煤层群其开拓巷道应采用岩巷;采用倾斜分层或水平分层采煤法时,采区上山应布置在岩石中或非自燃煤层中;在自燃煤层中布置的服务于两个及两个以上工作面的巷道必须砌碹锚喷或使用金属支架、不燃性材料背板,碹后空隙和处要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密实充填;在自燃煤层中布置沿空留巷要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局总工程师批准;第13条在自燃煤层中掘进的巷道,禁止空帮空顶,禁止堆积浮煤;较大的冒落空洞冒高超过2m或空洞体积超过6m3者和突出空洞均要进行防火处理;第14条开采自燃煤层时,采区及回采工作面均应采用后退式回采,要根据煤层的自燃危险程度、自然发火期长短、回采速度以及所采煤层的防火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采区和回采工作面的尺寸;采用前进式回采,必须有防灭火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局总工程师批准;第15条同一自燃煤层中不同分层幅的工作面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超前距离,以避免采空区之间漏风;第16条自燃煤层中所有煤柱的设计都要考虑防火的要求,煤柱宽度一般不应小于6m.隔离煤柱中不许掘进巷道;第17条自燃矿井中,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全部撤出设备,进行永久封闭;因故不能按时封闭,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灭火措施,报矿长、总工程师批准;第18条已经报废或无用的井巷均应及时充填或封闭,以简化通风系统和保持通风系统风流的稳定性;第19条自燃矿井的主扇风压不得超过3000Pa约300mmH2O,已超过者应列入矿井通风系统改造规划,尽快降至3000Pa;第20条开采自燃煤层的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分区通风,并保持足够的通风断面;采区和回采工作面进、回风两端风压差不宜超过200Pa 约合20mmH2O,如已超过,应采取降压措施;第21条开采有自燃煤层的矿井中,风门、风窗等通风设施均应按防灭火的要求正确选择位置,避免增加采空区、煤柱裂隙、火区的漏风压差;或者种设施的阻力不宜超过100Pa约10mmH2O;第22条开采自燃火灾严重的采区或工作面,应考虑建立局部反风系统,并每年由矿长组织进行一次局部反风演习;第23条矿井每发生一次自然发火事故,待火灾处理完毕后7日风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由矿长签署的火灾报告书;该报告书要上报省局公司、厅,煤炭部备案;自燃火灾报告书的格式见表1;自燃火灾事故报告书表1发火地点发火日期火灾区域自然概况采掘情况顶板情况采区通风状态通风系统、通风参数火灾处理经过火灾造成的损失人员伤亡亡名封闭工作面个数影响生产时间时伤名设备损失台冻结煤量直接经济损失万元火灾原因及教训火灾区有关情况附图说明及其相邻区关系今后措施第三章防灭火装备第24条每一矿井均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下称规程的要求设计和建立灭火供水系统,并在矿井、水平和采区投产同时使用,并保证送到用水点时,管中水压不低于4kg/cm2水量不小于min;消防水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三通和阀门:1..所有竖井、斜井和平硐井口;2.井底车场附近的主要硐室内;3.井底车场内每隔100m处;4.主要石门、岩石大巷每隔400~600m处;5.主要煤层大巷每隔200m.6.倾斜巷道每隔100m;7.皮带运输道每隔50m处,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m以内;8. 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内每50m处;9. 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40m以内;10. 掘进工作面进口处;11. 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三通和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检修,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口禁止对着电机车架线及其它电气设备;第25条每一矿井都必须在井下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的出口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门;自燃矿井的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以及可能发生自燃的巷道或硐室必须预先砌筑防火门套,并在其附近贮放足够数量材料;第26条采用皮带运输机的矿井,应装设皮带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洒水灭火装置;第27条井底车场、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等火灾隐患严重的地点,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其数量可参照表2确定;第28条每一矿井均须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库存备用品的种类与数量由矿长确定;井上消防材料库备用品确定可参考表3,井下消防材料库备用品确定可参考表4;井下灭火器材配备表表2序号配备地点灭火器种类数量备注1 生产水平井底车场10L泡沫灭火器4 有液压装置时至少另加砂子或岩粉CO2灭火器22 非提升水平井底车场10L泡沫灭火器23 箕斗停放间10L泡沫灭火器28kg干粉灭火器14 箕斗控制间CO2灭火器15 暗井井口及井底10L泡沫灭火器2 分别配备8kg干粉灭火器26 暗井绞车房CO2灭火器18kg干粉灭火器17 井下水泵房CO2灭火器28kg干粉灭火器18 井下变电所CO2灭火器28kg干粉灭火器29 移动变电整流站CO2灭火器110 充电室CO2灭火器111 电气修配间10L泡沫灭火器18kg干粉灭火器112 电机车库10L泡沫灭火器1CO2灭火器113 机械维修室10L泡沫灭火器1CO2灭火器114 液压动力装置供电室10L泡沫灭火器28kg干粉灭火器250kg干粉灭火器115 钢丝绳牵引室10L泡沫灭火器116 工具室10L泡沫灭火器117 油类贮存室10L泡沫灭火器2 至少另加砂箱8kg干粉灭火器218 电、气焊硐室消防喷头210L泡沫灭火器28kg干粉灭火器1灭火毯219 皮带修复室10L泡沫灭火器1 至少另加砂箱8kg干粉灭火器120 液压支架维修室10L泡沫灭火器1 至少另加砂箱8kg干粉灭火器121 绞车房CO2灭火器122 井下压风机房10L泡沫灭火器2 每台压风机至少另加砂箱CO2灭火器123 充电硐室8kg干粉灭火器2 以每台电机车计24 爆破材料库10L泡沫灭火器3 1台泡沫灭火器配于发放室,另2台配于贮存室50kg干粉灭火器125 爆破材料发放硐室10L泡沫灭火器18kg干粉灭火器126 液压泵站10L泡沫灭火器4 配于泵站进风侧60kg干粉灭火器4井上消防材料库备用品表表3序号备品名称单位数量备注1 清水泵台1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2 泥水泵台2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3 φ100mm消火水龙带m 2004 φ75mm消火水龙带m 3005 φ52mm消火水龙带m 3006 φ52mm普通消火水枪支57 φ52mm多用消火水枪支28 φ52mm喷雾消火水枪支29 高倍数泡沫发生装置套1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10 消防泡沫喷枪套2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11 高倍数泡沫剂t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12 消防泡沫剂t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13 分流管个414 集流管个215 消火三通个416 阀门个417 φ52mm斜喷消火阀门个418 φ110mm快速接头及帽盖垫圈套3019 φ75mm快速接头及帽盖垫圈套2020 φ52mm快速接头及帽盖垫圈套4021 吸液器个222 管钳子把823 折叠式帆布水箱个124 轻型钩杆个225 重型钩杆个126 救生绳根427 撬棍根228 木棍把229 平板锹把430 伸缩梯副131 组装梯副132 普通梯副233 小靠梯副234 10L泡沫灭火器个2535 CO2灭火器个1036 8kg干粉灭火器个1437 1211灭火器2L 个1438 喷雾喷嘴个439 泡沫灭火器起泡药瓶个5040 灭火岩粉kg 50041 石棉毯块542 20L汽油桶个143 20L普通油桶个244 风筒布m 50045 水泥t 546 水玻璃t 147 石灰t 448 φ1/4”速接钢管节50 每节15m49 φ1/2”速接钢管节50 每节10m50 φ1’速接钢管节50 每节10m51 φ100mm钢管m 500 焊成快速接头52 φ150mm钢管m 100 焊成快速接头53 φ200mm钢管m 50 焊成快速接头54 φ75mm胶管m 50055 28kW局扇台356 11kW局扇台357 接管工具套458 φ15mm胶管m 50059 φ10mm胶管m 50060 单相变压器台361 电力开关台362 电缆m 50063 轻型溜子台264 探照灯盏465 玻璃棉kg 100066 风镐台267 安全带条568 钢绳梯m 10069 φ12mm镀锌钢丝绳m 20070 担架副271 麻袋或塑料纺织袋条50072 潜水泵台2 或存于设备库中73 砖m3 1074 料石m3 1075 方木m3 376 木板m3 577 铁钉2”、3”、4”kg 50井下消防材料库备用品表表4 序号备品名称单位数量备注1 φ100mm消火水龙带m 1002 φ75mm消火水龙带m 3003 φ52mm消火水龙带m 4004 φ52mm普通消火水枪支25 φ52mm喷雾消火水枪支26 φ110/75mm变径管节个47 φ75/52mm变径管节个108 φ110mm喷嘴个69 φ75mm喷嘴个810 φ52mm喷嘴个1411 分流管个312 集流管个113 消火阀门主柱个414 斜喷消火阀门个415 φ110mm垫圈套1016 φ75mm垫圈套2017 φ52mm垫圈套4018 管钳子把619 救生绳根4 每根长20m20 撬棍根221 木锯把222 平板锹把423 伸缩梯副124 10L泡沫灭火器个2525 CO2灭火器个1026 8kg干粉灭火器个1027 1211灭火器2L 个428 喷雾喷嘴个429 泡沫灭火器起泡药瓶个5030 灭火岩粉kg 50031 石棉毯块432 风筒布m 50033 水泥t 234 石灰t 235 φ150mm钢管m 10036 φ100mm钢管m30037 φ75mm钢管m 50038 φ75mm胶管m 30039 φ52mm胶管m 50040 φ50mm伸缩风筒m 15041 接管工具套142 φ15mm胶管m 20043 φ10mm胶管m 20044 安全带条545 绳梯副246 镀锌钢丝绳m 20047 麻袋或塑料纺织袋条50048 砖m3 1049 砂子m3 250 方木m3 251 木板m3 552 铁钉2”,3”,4”kg 20第29 条每一矿井均必须建立矿井反风系统包括主扇反风设施和井下反风设施,用于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及总进风巷发生火灾时采用;多风口、多风机的反风系统应进行专门设计和论证;反风系统必须在10min风完成反风操作,实现反风;反风后进入火灾地点的沼气浓度不得%;矿井反风装置必须每月检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确实不需要建立矿井反风系统的矿井和风井,必须编写技术论证报告,报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批准;第30条自燃矿井在矿井和新水平设计中应根据自燃危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综合防灭火措施,建立相应的矿井防灭火系统,并纳入矿井生产和建设计划,与矿井生产、建设计划同时进;1.一级自燃矿井应建立以灌浆或注砂为主、以阻化剂或均压为辅的防灭火系统和预测预报系统,并配备惰气灭火装置;2.二级自燃矿井应建立以灌浆或注砂为主、以阻化剂或均压技术为辅的防灭火系统和预测预报系统;3.三、四级自燃矿井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具体条件参照一、二级矿井标准,选择建立适合的系统,并报局总工程师审定;4.同时存在自燃和突出危险的矿井应配备惰气灭火装置;第31条矿井防灭火灌浆系统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1.灌浆材料必须是不可燃材料,一般可选择粘土、砂、电厂粉煤灰、不可燃岩粉等;2.灌浆系统必须配套,包括制浆、输浆和灌浆以及供料、供水等设备;输浆管路应直到灌浆地点,并形成足够的、有效的灌浆能力;3.灌浆系统的布置方式应适应防灭火灌浆的具体要求;灌浆站可采用集中式或分区式布置,其位置选择应注意避免搬迁;4.应有防止跑水、跑浆和疏水、防冻等安全措施;第32条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或矿区应建立气体分析化验室,并装备如下仪器仪表:1.分析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沼气可燃气体和氧气的气相色谱仪;2.检测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沼气和氧气的便携式检测仪表和现场气体取样装置;3.测定水温、岩温及空气温度、湿度、风速、气压及压差的仪表;4.矿井酸度的装置;第33 条每一矿井应以矿井调度室为中心建立井上、下灾变紧急通讯联络网,用于灾变时传达紧急命令和传递井上、下信讯;第四章日常防火第34条每一矿井都必须按规程要求严格实行明火管制,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切实做到:1.严禁带明火下井;2.工业广场内的进、回风井口20m内严禁烟火;3.井下严禁使用电炉;4.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5.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6.井下电焊、气焊作业必须严格按规程规定进行;7.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炸器材和爆破工艺;8.严格火区管理;第35条每一矿井都必须按规程要求严格实行可燃物管制,建立健全井下可燃物管理制度,切实做到:1.严格限制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确属井下需要者,必须符合规定,并办理手续;2.严禁向地面裂缝、废弃的井口或其他通向井下的通道口倾倒炉灰、棉纱、布头和油类等可燃物;3.井下严禁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棉纱、布头、纸和润滑油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严禁扔、洒在井巷、硐室和采空区内;4.在井下清洗风动工具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5.严格限制可燃性支护使用范围;6.井下皮带运输机应采用不延燃皮带;第36条凡存在可燃材料、可燃气体和可能产生明火的地点,是严重的外源火灾隐患地点,应制定管制和检查措施;第37条开采自燃煤层的采空区必须实行严格的漏风管理,采取有效的防止漏风措施:1.新采空区必须按规定及时封闭,防火墙必须符合质量标准;2.老采空区缺少防火墙的必须补上,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必须进行维修;3.因位置不合理而引起风压差增高的通风设施应搬迁或拆除;4.采用漏风通道或使采空区进、回风侧防火墙同时位于或回风侧,以均衡或降低风压差;5、保护采空区边界煤柱和底板的完整性,避免产生裂隙漏风;6.与采空区边界地面裂隙应进行充填,以减少地面裂隙漏风;第38条每一自燃矿井均要开展自然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掌握自然发火动向,并做好以下工作:1.建立自然发火观测网点,对全矿进的自燃危险区进行系统的、定期的观测;观测点应选在:采空区回风侧防火墙处和回采工作面上隅角采区回风巷中;观测内容为: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沼气、氧等气体万分,气温、水温、风量以及防火墙内外压差和表面自燃征兆;2.通过统计自然发火的临界值;确定适于本矿应用的自然发火预报指标,一般以一氧化碳的相对量和绝对量以及格雷哈姆系数作为自然发火的预报指标;3.及时整理和观测分析结果,并绘制变化曲线,一旦发现某一指标已达到临界值,应迅速作出预报,向调度室及矿长报告结果;第39条矿井所有工作人员都要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熟悉自己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每个季度由矿长组织有关人员对矿井消防火供水系统、灌浆系统、反风系统、防火门、防火墙、沙子器材设置沙子材料库进行一次大检查;第五章灭火救灾第40条任何人发现井下自燃火灾或自燃预兆均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调度室应立即通知通风部门和救护队迅速可明火情,同时向值班领导和矿长、总工程师汇报;通风区应根据火灾情况迅速采取控制火势的紧急措施,并报请矿长、总工程师同意;第41条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应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灭火;现场区、队、班组长应按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受害地区和可能受害地区由于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和可能发生地区等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一切工具和灭火器材直接灭火;矿调度室接到火警报告后应立即按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通知有关人员;值班领导人在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沿未到达之前,应立即组织矿山救护队、通风部门和机电部门抢救灾区人员和进行灭火工作;在抢救人员和进行灭火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和监视火灾气体及风流变化,并采取防止人员中毒和防止爆炸的措施;第42 条一旦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必须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矿长和总工程师必须立即直到现场组织救灾工作,矿长任总指挥;迅速建立井下救灾基地,由总指挥选派基地指挥;事故矿井的救护队长为总指挥部成员,具体负责指挥救护队行动;上级派赴救灾现场的领导和代表以及其它人员只能起参谋作用,不能直接指挥和干预决策命令;总指挥的主要职责是:1.迅速组织基可能受灾害波及区域内的人员和抢救遇险人员;2.组织侦察火情,正确、果断地制定灭火方案;3.制定防止灾情扩大、防止瓦斯爆炸和保证救灾人员安全的技术组织措施;4.决策灭火救灾的通风制度;基地指挥的主要职责是:1.根据总指挥的指示和命令指挥井下的灭火救灾工作;2.及时向指挥部汇报灭火救灾现场情况,并提出建议;3.根据火情发展变化独立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总指挥;救护队根据总指挥的命令,按照矿山救护战斗条例的规定,具体参加侦察灭火和救灾工作;非矿山救护队员只能在一氧化碳不超过%,沼气不超过2%;气温低于35℃,且无爆炸危险的地点,经总指挥批准,在救护队的才能参加井下灭火救灾工作;第43条扑灭电气火灾必须首先切断电源,电源切断前禁止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应先灭外围后灭火源;水量不足时禁止向高温火源直接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应注意防止发生水煤气爆炸;第44条直接灭火时应采取保证井下风流方向的稳定性措施,稳定风流的措施常用的有:1.在火源的排风侧设水幕特别是倾斜巷道内必须设水幕,以降低火烟温度和避免形成火风压;水幕区长度一般不小于10m;2.在低沼气矿井中,在火源进风侧张挂风幛、建筑稳流防火墙、关闭防火门,以减少火灾烟气发生量;。

矿井防灭火工考核题库

矿井防灭火工考核题库

矿井防灭火工考核题库矿井防灭火工考核题库一、判断题1、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可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2、粉尘中游离的二氧化硅含量高低与粉尘的致病力无关。

()3、能被吸入人体肺泡的粉尘对人体的危害性最大。

()4、沉积煤尘是煤矿发生瓦斯煤尘爆炸的最大隐患。

()5、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6、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7、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导致肺组织纤维化,最终导致尘肺病。

()8、单纯的煤尘不会爆炸,一定要有瓦斯参与才会爆炸。

()9、开采煤炭时矿尘生成量的多少与地质因素无关。

()10、连续爆炸是煤尘爆炸的特征,与有无积尘没有关系。

()11、煤尘爆炸事故中受害者大多是由于二氧化碳中毒造成的。

()12、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层的煤尘有爆炸危险,该矿井就应定为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13、矿井通风是除尘措施中最根本的措施之一。

()14、采掘机械的截齿被磨钝后,产尘量更大。

()15、要使排尘效果最佳,必须使风速大于最低排尘风速,低于粉尘二次飞扬的风速。

()16、空气中的粉尘浓度越高,喷雾洒水的效率也越高。

()17、空气中氧的含量高时,点燃浮尘的温度可以降低。

()18、引爆热源的温度越高,煤尘初始爆炸的强度也越大。

()19、46、在有大量沉积煤尘的巷道中,爆炸地点距离爆源越远,爆炸压力越大。

()20、浮尘的点火温度与煤尘中挥发分含量没有关系。

()21、矿井瓦斯中只有甲烷一种气体。

()22、不管哪种采煤方法,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随产量增大而增加。

()23、煤层突出的危险性随煤层含水量的增加而减小。

()24、充填法管理顶板时,矿井瓦斯涌出量较小。

()25、降低封闭区域两端的压差可以减少老采空区瓦斯涌出。

()26、低瓦斯矿井中,如果个别区域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该区仍按低瓦斯矿井管理。

()27、矿井探放水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28、一般来说,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可以采用抽出式通风。

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

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

防灭火管理制度一、井下自燃发火预防:1、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区开采新煤层时,必须对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2在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的煤层时,采区设计应采用后退式布置。

必须编制专项防灭火设计并严格执行。

在开采厚及特厚煤层时,必须有专项防灭火设计。

3、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在正常的生产过程中,必须开展自燃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掌握火区动态和采空区自然发火动向。

每周的报表要由通风部门、通防副总签字审核。

4、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主要回风巷、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必须安设CO、温度传感器,瓦斯员检查内容中加入CO、温度检查内容,安设位置及检查次数同瓦斯检查。

5、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在巷道掘进过程中如出现冒顶区必须及时进行防自燃处理,并定期检查。

6、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对采空区必须有防止自然发火的设计。

7、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瓦斯员检查井下各采掘面、主要回风巷、综采工作面上隅角时,要检查CO、CO2、O2、T等相关内容,与瓦斯报表一起上报,如发现有异常变化时,要立即汇报调度室及相关领导,听从调度安排。

8、监控校验队每周要对自燃发火观测点的相关检测内容进行分析,一旦发现有自燃发火征兆,立即上报相关领导,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以防火灾事故的扩大。

9、在选择确定风门、风窗、挡风墙等通风设施的位置时,应尽可能降低采空区、火区和煤柱裂隙处的风压差,减少漏风量。

10、有自然发火倾向的采煤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撤出一切设备,对采空区进行永久性封闭。

二、井下灭火:1、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

每一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煤矿开采易自燃煤层的防灭火措施

煤矿开采易自燃煤层的防灭火措施

煤矿开采易自燃煤层的防灭火措施由煤炭自燃引发的煤尘及瓦斯爆炸也会给煤矿带来巨大的灾害。

为了预防煤炭开采过程中煤炭自燃的发生,我国《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新建和延伸矿井都必须对煤层作自燃倾向性鉴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国。

《煤矿安全规程》把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三类,分别为:易自燃、自燃和不易自燃。

煤矿在开采自燃和容易自燃的煤层时,规程规定必须配备相应的防灭火措施,如在建设的矿井内如果有自燃和易自燃的煤层时,总回风巷和集中运输大巷应布置在不易自燃的煤层内或岩层内;若布置在自燃或容易自燃煤层内时,必须对其砌值或锚喷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等。

自燃和易自燃煤层的开采方式应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的自然发火期确定采取的开采期限;当开采易自燃煤层时,必须至少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

在技术方面,开采易自燃煤层或采用放顶煤方式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建立以灌浆为主的两种以上综合防灭火系统;同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

如果将容易自燃的煤层判定为不易自燃的煤层,一旦煤炭自然发火,由于缺乏相应的防灭火措施,必定会导致火灾事故难以控制而引发重大灾害;相反,如果不易自燃的煤层被判定为自燃或易自燃煤层,煤矿将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应用于煤炭自燃的防治工作,从而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一旦发现煤炭有自燃征兆,可以采用徐州吉安研发的普瑞特防灭火技术,该技术集凝胶、黄泥灌浆、三相泡沫、氮气和阻化剂的防灭火优点于一体,特别是继承了泡沫的扩散性能和凝胶良好的固水特性。

一方面,水浆生成泡沫之后,缓慢形成凝胶,能把大量的水固结在凝胶体内,避免了浆液中大量水流失或者溃浆的缺点,大幅度提高了浆水在采空区里的滞留率;另一方面,形成的凝胶能以泡沫为载体对采空区的高、中、低位火源或浮煤大范围全方位的覆盖,且能固结90%以上水分并形成凝胶层,防火时能持久保持煤体湿润并隔绝氧气,灭火时能长久地吸热降温,防止火区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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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有自燃倾向煤层的矿井
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为使我矿在具有自燃倾向性煤层中开采安全生产,结合本矿实际,制定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安全技术措施:
煤的自然发火的形成,首先是煤有自燃倾向性。

这种煤层暴露在空气中以后,是否会发生自燃,要根据其外在的散热条件决定。

如果散热条件好,热量不会聚积到一定温度,则煤体温度不会显著上升,也就不会发生自燃。

反之,如果散热条件不好,煤体到一定温度后,氧化迅速加快,煤体温度继续上升到着火温度,就会发生火灾。

煤炭自燃的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

一是煤炭自燃准备阶段,这是内在的变化过程,用肉眼和感觉是不易察觉的,但也会出现越来越明显的外部征兆。

例如,发火区段内出现雾气,巷道壁“出汗”,井口、巷道口、地面裂缝出现水气,出现煤和坑木的干馏味,矿井空气温度、巷道壁温度和矿井涌出水温度上升,矿井水中酸度增加等;二是煤炭自燃阶段,指前一阶段使煤的温度上升到临届温度以后,氧化急剧加快,产生大量热量,如果仍无良好的散热条件,则煤体温度迅速升高,达到着火温度,则会着火燃烧。

预防煤炭自然的措施如下:
1、具有自燃倾向的煤层,容易自然发火点有:(1)采空区;(2)突出孔洞;(3)煤层巷道中的冒落孔洞;(4)煤层中暴露的空隙等是最容易发生自然发火的地点和部位。

所以重点对这些地点和部位,必须采取防止自然发火措施。

2、正确选择开拓方式、巷道布置与采煤方法,回采率高,回采
速度快,采空区易于隔绝。

因此,应采用集中岩巷布置,采区内尽量少掘辅助性巷道,避免采用高落式、房柱式等回采率低的采煤方法。

对中厚煤层、厚煤层,必须采用分层采煤法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同时,还应加强顶板管理,保护煤壁于煤柱的完整性。

3、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采煤方法,提高回采率,加快回采速度,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

使工作面在自然发火期到来前采结束,并进行封闭。

4、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的煤层,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砌筑永久性密闭,最迟不得超过45天。

5、防止漏风,做到风流稳定,漏风量小,通风网路中有关区段易于隔绝。

漏风量决定于漏风风路两端的风压差和风阻。

因此,预防漏风的技术措施,就是尽可能增加漏风风阻和降低漏风风路两端的风压差。

6、进行预防性灌浆。

其作用是隔绝碎煤与空气的接触,增加采空区密闭效果,并对已发生温度升高的煤炭有冷却作用。

7、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煤柱和顶煤,采煤的浮煤必须清扫干净。

8、必须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和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并建立专用防火记录本,定期检查、分析,发现自然发火指标超过或达到临界值等异常变化时,立即发出自然发火预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在掘进巷道时,控制巷道的断面,严禁巷道超宽超高,防止巷道冒顶、空帮。

对巷道中出现的冒顶区必须及时进行防火处理,用不燃材料进行充填,并定期检查。

10、对突出空洞、冒落空洞等空隙采取全部充填,用不燃物进行充填,防止自然发火。

11、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米设置支管和阀门,采掘工作面必须建立完善洒水防尘防火供水系统。

12、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

矿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

双龙煤矿
2002/7/1
开采有自燃倾向煤层的矿井
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双龙煤矿20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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