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工程检测公司新建分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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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恒信工程检测集团有限公司

新建分公司章程

为了拓展新建县及南昌市周边区域市场的建筑工程检测业务,实现优势互补、效益共赢的合作经营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江西恒信工程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新建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乙方)签订的《关于投资共同筹建江西恒信工程检测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县分公司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制订本江西恒信工程检测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章程,以资甲乙双方和分公司共同遵守。

第一章分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分公司名称:江西恒信工程检测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

第二条分公司住所:南昌市新建区长麦路 797 号

第二章分公司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

第三条分公司经营范围工程质量安全鉴定、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桩基桥梁检测、户外广告牌安全鉴定、建筑工程材料检测、公路工程材料检测、市政道路检测、室内环境检测、钢结构检测、砼结构实体检测、建筑安全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建筑幕墙检测、消防检测、建筑智能化检测。

第四条分公司业务行政区域市场范围为江西省各地市场。甲方授权分公司在南昌市地区特别是新建县区域内全权代表总公司开展资质允许和营业执照范围内的业务;在分公司合作经营期间除乙方同意外,分公司在新建县区域内不得与乙方所从事的业务范围相冲突。其他地区内的业务一般应事先征得甲方总公司的同意并无条件服从甲方总公司的统一安排与协调管理。

第五条经营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六条分公司经营期限到期前,双方协商一致或本章程规定的情况出现时可提前终止分公司,但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擅自终止《合作协议》。

第七条《合作协议》到期前六个月,甲乙双方应协商是否续约。

第三章分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分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万元

第九条分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甲乙双方股东会并由双方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分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分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十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1、股东甲方以现金出资,折合人民币 48万元,占股 48% ;

2、股东乙方以现金出资,折合人民币52万元,占股 52%;

第十一条股东出资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公司经营期间股东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挪借或要求分割。

第十二条以上出资额各方均已于2015年7月17日出资到位。

第十三条分公司成立后,可以向股东甲乙双方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四条在分公司的日常经营过程中,股东甲乙双方须保证分公司账户资金不得低于出资总额的30%,该30%的金额主要是用于保障分公司正常运转的运营支出及支付相关费用成本。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股东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供营业资质等各类证书,并办理分公司注册、备案等必要的手续,在南昌市新建县开设分公司。

2、出资48万用于分公司的经营,在分公司成立后将出资打入分公司账号,并确保在合作期间提供甲方的公司资质证书等必要资源或出具授权书用于分公司的经营。

3、指定分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分公司财务管理;指定分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工作并监督分公司日常运营。

4、依本章程约定享有分公司利润分配权、分公司合作经营终止后的资产分割分配权、继续经营权,并依本章程约定承担经营风险。

第十六条股东乙方权利和义务

1、为分公司在当地的经营提供便利,提供并尽力维护业务渠道,促进分公司盈利。

2、出资52万用于分公司的经营,在分公司设立后监督甲方将资金打到分公司账号用于分公司经营。

3、乙方有权参与分公司的经营,并由乙方任命分公司的总经理一名,负责分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执行甲乙双方对分公司的重大决策和决议;由乙方任命出纳一名,负责协助财务管理工作;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决定下文对上述岗位进行任命和更换。

4、依本章程约定享有利润分配权、分公司撤销后的资产分割分配权、监督权,并依本章程约定承担经营风险。

第十七条股东甲乙双方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本分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分公司的债务;

(4)在分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5)对分公司在新建县区域市场拓展业务和实施业务提供方便和帮助,不进行同类业务和同质业务恶性竞争或设置障碍。

第六章分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分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分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如与甲乙双方发生业务、资金往来,分公司与甲方和乙方也应独立核算;未经甲乙双方同意,分公司不得对外担保、借贷融资。

第十九条分公司设立、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各项经营成本、税费,由分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分公司管理班子在甲乙双方的监督、指导之下全权管理分公司的生产、经营、技术、人事等各项职能。分公司管理班子必须遵纪守法经营,并遵循甲方总公司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分公司管理班子成员的产生和权限及报酬:

1、总经理由乙方指定并由甲方下文任命,职权范围:

(1)主持分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分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承接的项目工程业务;

(3)拟定分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分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者解聘除甲乙双方指定人员以外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

(7)对分公司日常经营开支壹万元(10000元)以下有直接审批决定权,对壹万元至拾万元(10000元-100000元)开支报甲乙双方备案核准,拾万元(100000元)以上开支需经甲乙双方审核批准后实施。

2、副总经理由甲方指定并由甲方下文任命,职权范围: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的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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