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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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22•【字号】武政办〔2018〕73号•【施行日期】2018.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22日武汉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102号),加快推进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改造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8年6月,启动我市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转产,下同)工作。

2018年底前,列入《武汉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改造名单》(以下简称《名单》,附后)的企业在原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线关停50%以上。

2019年底之前,列入《名单》的企业在原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线全部关停;2020年底之前,列入《名单》的企业全部完成搬迁改造任务。

二、重点任务(一)制订搬迁改造方案。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按照政策要求制订年度搬迁改造计划,报市安监局由其定期向社会公示。

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制订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要科学周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要征求相关企业和承接园区及其所在街道(乡镇)意见,并在实施前向社会公示。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鄂人社发[2011]4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鄂人社发〔2011〕40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深化医药体制改革要求,为提高基金共济和抗风险能力,增强制度公平性,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待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推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级统筹目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三项保险)市级统筹是以市州为单位,统一政策、统一服务管理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预决算、统一信息系统,实现基金共济。

2011年底全省各市州基本实现三项保险市级统筹。

二、市级统筹内容各地要在市州范围内分别统一三项保险以下内容:(一)统一政策分别统一三项保险的覆盖范围、筹资、缴费、待遇、关系转移接续等政策。

缴费、待遇标准差异大的地方,可设立一定的过渡期逐步统一,但缴费费率、待遇项目和报销比例要统一。

各市州制定政策时要按照多层次、可选择的原则合理设置、简化参保缴费档次,简化参保缴费、报销结算等办法。

(二)统一服务管理标准统一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标准,统一管理办法。

统一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办法和费用结算办法。

参保人员在市州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安装工伤辅助器具、进行工伤康复治疗,按同一统筹地区管理。

(三)统一基金预决算以统一基金预决算制度为基础,实现基金统筹共济。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0〕1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0〕1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12日武汉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打造全国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发展新高地,培育壮大电子信息产业新增长极,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企业增值税、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和减免政策,优化办税流程,加快退税进度。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武汉海关)二、鼓励集成电路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建设集成电路核心技术攻关载体,对集成电路领域新获批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一次性资助5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三、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国家拨付资金的50%予以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四、对完成全掩膜(FullMask)首轮工程产品流片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首轮流片费用30%或者首轮掩膜版制作费用50%、年度总额最高500万元的补贴。

对使用多项目晶圆(MPW)流片进行研发的企业,给予MPW首轮流片费用50%、年度总额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五、对购买IP(含FoundryIP模块,不含委托技术服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软件进行研发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购买费用30%、年度总额最高200万元的补贴。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12.16•【字号】鄂财社规[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1〕19号)各市、州、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5.14•【字号】武地税发[1998]141号•【施行日期】1998.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武地税发〔1998〕141号)各分、县局:为了进一步落实市地税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各项要求,结合地方税收工作实际,制定了《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四日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促进地税部门和税务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预防和减少执法过错行为。

依照《征管法》、《市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地税部门和税务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由于主观上的原因和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及市局以上(含市局)规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依照本规定应当追究其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地方税务系统各级税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

第四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以下简称追错)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责任自负、教育与处分相结合,过错与追究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追错工作由市、分县局两级地方税务部门的追究委员会(以下简称追错委)负责。

追错委在税务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法规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法规、监察、人教、征管、税政、计财、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

追错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法规部门领导兼任,并明确专人办理追错工作的有关事务。

第六条各级追错委的职责:(一)领导、组织、监督、检查本级税务机关的追错工作;(二)审批、调查、核准、复审追错案件和作出追错决定;(三)提出防止和减少税务执法人员执法过错的建议,向本级和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武政办〔2020〕114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20〕1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加快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22日武汉市加快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中国建设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家、省关于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部署,加快提升具有武汉特色的超大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指导未来三年全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新发展理念,以信息化引领城市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体制机制创新、技术应用创新为驱动,助力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模式创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为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打下坚实基础。

(二)建设原则——应用导向,服务群众。

坚持将人民群众的体验感和获得感作为智慧城市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实际困难。

——强化统筹,共建共享。

坚持统筹集约建设云网基础设施、城市大脑等统一支撑体系,推进数据资源深度整合与开发利用。

——政府引导,多元参与。

坚持创新建设运营模式,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源参与新型智慧城市建设。

——制度先行,安全可控。

坚持完善制度规范体系,强化网络安全措施落实,保障智慧城市建设运营安全可控。

(三)建设目标按照“1153”总体架构(即1个云网,1个大脑,政府管理、惠民服务、城市治理、产业创新、生态宜居等5大重点应用领域,运行管理、标准规范、信息安全等3大保障体系),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12.16•【文号】人社部发[2009]175号•【施行日期】2009.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今年到期的就业扶持政策再延长一年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促进消费政策的安排,现就相关政策延期问题通知如下:一、延长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2008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以下简称ll7号文件)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政策效应逐步显现,对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各地要将ll7号文件中规定的“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和“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等4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117号文件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

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线上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线上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线上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16•【字号】武政规〔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线上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促进线上经济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16日武汉市促进线上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线上经济是借助现代智能交互技术,推动服务经济由线下向线上转移,逐步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顺应需求、抢抓机遇,加快发展新经济形态,促进线上经济发展,增强经济发展活力,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市场驱动、需求拉动、融合推动,立足3年、规划5年,依托产业基础,发挥资源优势,实施“8+3”领跑计划,聚焦电商零售、线上教育、线上医疗、线上设计、智慧物流、智慧旅游、线上文娱、线上商务等八大领域,培育一批线上经济特色产业集群,打造一批全国领先线上经济平台,形成一批线上经济知名品牌,推动新业态新模式跨越发展,力争规模、产业、企业倍增。

通过3年努力,全市线上经济体系构架基本形成,线上经济成为武汉经济增长和产业创新升级的重要驱动力。

(一)实现万亿线上经济交易额倍增。

适应消费升级需求,推进线上经济便利化、个性化、多元化发展,打造千亿级园区2个、百亿级园区5个,到2022年,全市线上经济交易额达到2万亿以上。

(二)实现千亿产业集群倍增。

线上线下融合协同,促进电商零售、智慧物流等千亿产业提质增效,推动线上教育、线上文娱、线上设计等新兴业态形成千亿规模,到2022年,全市千亿级产业集群达到4—5个。

(三)实现百亿企业及平台倍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4.28•【文号】人社部发〔2019〕35号•【施行日期】2019.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医保局,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学习领会《方案》精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措施的重要内容,是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重要举措,对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方案》精神,进一步提高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务必使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要根据《方案》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在组织领导、具体任务、政策措施、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周密部署,层层压实责任,紧扣时间节点,对标对表加以推进。

要严格执行《方案》有关规定,各地政策要规范统一,防止政策多样,严禁“边规范,边突破”。

各部门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紧紧围绕降费目标,统筹研究,明确职责,迅速行动,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方案,并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有效落地落细。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21•【字号】武政办〔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经济运行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办〔2020〕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帮助支持全市中小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共渡难关,实现保经营稳发展目标,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一、减轻企业负担(一)加大社会保险支持。

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各项政策。

自2020年2月起,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免征期结束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二)减免相关税费。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计量器具检定费。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三)缓交税款。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四)减免租金。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武政〔1998〕66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公布日期】1998.06.11【实施日期】199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6月11日武政〔1998〕6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部属、省属驻汉企业、事业单位:现将《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组织实施上述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确保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从1998年7月1日起与国务院决定建立的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

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以下简称统帐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企业和在职职工共同承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退休人员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包括其它个体劳动者,下同)业主、帮工和退休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企业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帐结合的制度,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分开、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进一步加强综合经济监测调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进一步加强综合经济监测调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进一步加强综合经济监测调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26•【字号】武政办〔2020〕84号•【施行日期】2020.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进一步加强综合经济监测调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进一步加强综合经济监测调度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26日武汉市进一步加强综合经济监测调度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综合经济监测调度工作,全面准确把握全市经济运行态势,跟踪研判涉及经济安全各类风险隐患,及时解决经济运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提高经济运行监测调度的效率和质量,推动武汉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完善全市综合经济监测指标体系(详见附表),建立综合经济运行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全市经济运行分析和监测管理,不断提升经济运行监测调度的时效性、针对性、准确性。

二、工作机制(一)实行经济运行企业包保制度。

各区(含开发区,下同)、各部门分别制订企业包保方案,明确详细工作目标和责任分工,月初摸排企业生产经营计划,月中进行跟踪服务,月末分析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切实做到“月初预测、月中服务、月末分析”。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包保企业覆盖规模(产值、营业收入等)不低于本行业50%的原则,分行业制订龙头企业包保方案;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要结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包保方案、纾困企业名单和辖区实际,选取覆盖本区域重点企业、中小微企业等不同规模的企业,制订包保方案。

(二)实行经济运行例会制度。

建立经济运行例会制度,定期开展综合经济监测预警、经济领域风险研判处置等工作。

经济运行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召集经济运行例会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研究月度经济运行情况,通报各项指标进展情况,提出下步解决措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9〕5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9〕5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9〕5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27日武汉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全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9%和20%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三、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自2019年7月1日起,统一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2019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下同),全市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8699元、下限为3739.8元。

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当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据实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2018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下同)已经核定的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可以继续执行至2019年6月30日。

四、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及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全市灵活就业人员每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划分为7个档次,由本人自行选择。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8.05.19•【文号】财会〔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我们制定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8年5月19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19〕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19〕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19〕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19日武汉市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10号)精神,深入推进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服务业创新要素整合和供给,促进产业创新升级,构建优质高效、特色鲜明、前景广阔的现代服务业新体系,实现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打造服务名城,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优化发展营商环境(一)提高市场开放程度。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民间资本开放。

全面规范市场准入程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环节外,其他审查环节一律取消。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编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二)有序推进重点领域对外开放。

认真执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18号),有序推进服务业领域对外开放,鼓励新兴服务业双向发展。

落实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各项开放便利举措,推动金融服务、电信服务、旅行服务、专业服务等重点领域开放发展。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网信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人民政府)(三)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5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5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促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19日武汉市促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若干政策为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进一步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稳健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减轻企业负担(一)延长社保支持。

落实国家以及省、市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各项政策,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二)落实税费减免。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武汉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鄂人社发〔2020〕58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改革,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更好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促进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为落脚点,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体系,推动工伤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制度统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提高工伤保险服务水平。

逐步完善全省统一的制度体系,不断规范业务流程,逐步建立统一的业务平台。

(二)坚持职责明晰,强化考核,确保省级统筹有效运行。

划清省与市(州)、县(市、区)的责任边界,明确责任分工,推动责任落实,加强监督管理。

(三)坚持统调结合,缺口分担,建立基金管理良性机制。

完善基金预算管理,健全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责任制,提高基金共济功能和使用效率。

(四)坚持目标明确,分步实施,推进工伤保险健康发展。

武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3.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武汉市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医疗保障局武汉市民政局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卫健健康委员会武汉市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2022年3月10日武汉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做好过渡期内农村低收入人口医疗保障工作,防止出现规模性因病返贫致贫,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21〕68号)和《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加快推进全市农村欠发达街道(乡镇)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武发﹝2021﹞13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优化调整医保扶贫政策,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在5年过渡期内,将“四位一体”健康扶贫机制逐步向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平稳过渡。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加快补齐医疗保障短板,解决农村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医疗保障问题。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分层分类合理确定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标准,既做到应保尽保,又要防止泛福利化倾向。

武汉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

武汉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

武汉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票据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武财综[2001]670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11.26
【实施日期】2001.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事业
单位有关收费票据管理的通知
(武财综[2001]670号)
市直各委办局,各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分局:
现将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票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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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以训稳岗技能培训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以训稳岗技能培训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以训稳岗技能培训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武人社函〔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以训稳岗技能培训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在汉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训稳岗决策部署,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快推进大规模、广覆盖、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助力企业纾困稳岗,稳定扩大就业存量,现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以训稳岗推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武人社函〔2020〕43号)精神,制定印发岗位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竞赛培训和项目制线上技能培训等补贴申报指南,请认真落实。

附件:1.岗位技能培训补贴申报指南2.职业技能竞赛培训补贴申报指南(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3.职业技能竞赛培训补贴申报指南(企业级)4.项目制线上技能培训补贴申报指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6月24日附件1岗位技能培训补贴申报指南一、培训对象我市支柱产业、重点企业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

支柱产业、重点企业的确认,依据市(区)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重点工作任务的安排部署,突出我市五大国家级产业基地和三大世界级产业集群发展战略相关的产业、企业,重点支持集成电路、信息网络、生物医药、人工智能、汽车及零部件、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以及现代服务等产值较高产业、企业。

对于难以把握的申报企业,可结合各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综合考虑申报企业的产业领域、税收水平、企业规模、技术先进性等因素,由区人社部门会同发改、经信、税务等有关部门确定。

二、培训内容企业对在岗职工开展主营业务范畴的新技术、新技能、新工艺等方面的培训以及转岗转业培训。

培训工种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第四、五、六大类中细类职业(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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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9.15
【实施日期】2009.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在汉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财政局、各区地税局,各社保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推进在汉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制定了《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九月十五日
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操作办法
为做好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学生居民医保)工作,根据《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武政规[2009]1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分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相关业务办理,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参保登记和异动
第二条武汉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市结算中心)负责全市大学生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的制定,并对全市参保登记工作进行指导与协调。

各社会保险管理处(包括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社保处)负责高校科研院所大学生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资料审核、人员增减异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高校科研院所首次参保应携带机构批文、法人证书、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到所在区社保处办理大学生居民医保开户登记手续。

地处远城区的高校科研院所,按全市统一安排,到指定的社保处办理参保登记。

第四条社保处审核高校科研院所报送的资料后,为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基本信息库,打印回执单,经高校科研院所经办人签字确认,发放用户名和密码。

第五条高校科研院所在办理完开户登记手续后,按照规定的电子格式要求,对具有本校(院所)学籍的大学生采集其个人基本信息,并将加盖单位公章的学生学籍名册(附电子文档)报社保处备案。

新生入学以及大学生转入时,各高校科研院所应及时报送学籍名册。

第六条各高校科研院所通过大学生居民医保网上服务系统,为本校大学生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七条各高校科研院所在每年6月底前对当年毕业大学生在网上集中办理停保手续。

对转学、退学、出国(境)的大学生,各高校科研院所应及时持相关材料到社保处办理停保确认手续。

第八条大学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信息需要变更的,由所在高校科研院所统一到社保处办理订正手续;其他信息变更,由高校科研院所在大学生居民医保业务系统中自
行订正。

第三章费用核定和征缴
第九条大学生居民医保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120元,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大学生个人每人每年缴费20元,政府每人每年补助100元。

第十条市地税局负责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医保费)的征收工作。

大学生居民医保费纳入市财政局开设的社保基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各高校科研院所负责代收代缴参保大学生的医保费,并出具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凭证,其中,低保和重度残疾大学生的医保费由高校科研院所给予补助并代缴。

第十二条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市医疗保险中心)应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要求,做好医保基金的预决算编制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三条各高校科研院所应于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办理大学生缴费申报业务,根据大学生参保缴费情况,产生年度缴费信息,并提交社保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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