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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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9.15
【实施日期】2009.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在汉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财政局、各区地税局,各社保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推进在汉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制定了《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九月十五日
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操作办法
为做好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学生居民医保)工作,根据《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武政规[2009]1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分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相关业务办理,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参保登记和异动
第二条武汉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市结算中心)负责全市大学生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的制定,并对全市参保登记工作进行指导与协调。各社会保险管理处(包括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社保处)负责高校科研院所大学生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资料审核、人员增减异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高校科研院所首次参保应携带机构批文、法人证书、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到所在区社保处办理大学生居民医保开户登记手续。
地处远城区的高校科研院所,按全市统一安排,到指定的社保处办理参保登记。
第四条社保处审核高校科研院所报送的资料后,为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基本信息库,打印回执单,经高校科研院所经办人签字确认,发放用户名和密码。
第五条高校科研院所在办理完开户登记手续后,按照规定的电子格式要求,对具有本校(院所)学籍的大学生采集其个人基本信息,并将加盖单位公章的学生学籍名册(附电子文档)报社保处备案。
新生入学以及大学生转入时,各高校科研院所应及时报送学籍名册。
第六条各高校科研院所通过大学生居民医保网上服务系统,为本校大学生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七条各高校科研院所在每年6月底前对当年毕业大学生在网上集中办理停保手续。对转学、退学、出国(境)的大学生,各高校科研院所应及时持相关材料到社保处办理停保确认手续。
第八条大学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信息需要变更的,由所在高校科研院所统一到社保处办理订正手续;其他信息变更,由高校科研院所在大学生居民医保业务系统中自
行订正。
第三章费用核定和征缴
第九条大学生居民医保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120元,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大学生个人每人每年缴费20元,政府每人每年补助100元。
第十条市地税局负责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医保费)的征收工作。大学生居民医保费纳入市财政局开设的社保基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各高校科研院所负责代收代缴参保大学生的医保费,并出具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凭证,其中,低保和重度残疾大学生的医保费由高校科研院所给予补助并代缴。
第十二条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市医疗保险中心)应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要求,做好医保基金的预决算编制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三条各高校科研院所应于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办理大学生缴费申报业务,根据大学生参保缴费情况,产生年度缴费信息,并提交社保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