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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乡镇人民政府暂行工作条例》等14件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乡镇人民政府暂行工作条例》等14件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乡镇人民政府暂行工作条例》等14件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7•【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乡镇人民政府暂行工作条例〉等14件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乡镇人民政府暂行工作条例》等14件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规定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对现行240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一、对主要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代替,以及不符合我省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14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件省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三、对已经明令废止的5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予以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3)。

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14件)1《浙江省乡镇人民政府暂行工作条例》(1987年4月13日浙政〔1987〕21号发布)2《浙江省查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规定》(1987年4月25日浙政〔1987〕22号发布)3《浙江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1987年10月12日浙政〔1987〕61号发布)4《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2月19日省政府第5号令发布)5《浙江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免地方所得税的若干规定》(1991年12月31日省政府第14号令发布)6《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2月24日省政府第18号令发布)7《浙江省外债管理暂行规定》(1992年3月12日省政府第21号令发布)8《浙江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年3月12日省政府第31号令发布)9《浙江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试行)》(1994年2月16日省政府第41号令发布)10《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4月1日省政府第97号令发布)11《浙江省耕地抛荒处罚办法》(1998年11月19日省政府第106号令发布)12《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2001年10月8日省政府第133号令发布)13《浙江省文物流通管理办法》(2002年2月19日省政府第139号令发布)14《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年11月18日省政府第154号令发布)附件2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章目录(1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人体器官移植业务审批项目的决定》(2004年7月30日省政府第178号令发布,因实施期限已过宣布失效)附件3已明令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59件)1《浙江省城镇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97号令废止)2《浙江省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省政府第6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44号令废止)3《浙江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暂行办法》(省政府第8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76号令废止)4《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省政府第10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37号令废止)5《浙江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省政府第11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12号令废止)6《浙江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76号令废止)7《浙江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省政府第16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37号令废止)8《浙江省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20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37号令废止)9《浙江省抵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第23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37号令废止)10《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4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76号令废止)11《浙江省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省政府第25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37号令废止)12《浙江省融资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第27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37号令废止)13《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省政府第28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97号令废止)14《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6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44号令废止)15《浙江省实施〈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办法》(省政府第47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76号令废止)16《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实施细则》(省政府第48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37号令废止)17《浙江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2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44号令废止)18《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1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24号令废止)19《浙江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73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76号令废止)20《浙江省经营性体育场所管理办法》(省政府第92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76号令废止)21《浙江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第96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37号令废止)22《浙江省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4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76号令废止)23《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26号令废止)24《浙江省档案馆管理规定》(省政府第3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29号令废止)25《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4号令发布,第57号令修改,根据《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废止)26《浙江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第7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68号令废止)27《浙江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第9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废止)28《浙江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第13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废止)29《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暂行办法》(省政府第22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废止)30《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省政府第26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55号令废止)31《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第30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16号令废止)32《浙江省义务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2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92号令废止)33《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4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89号令废止)34《浙江省饲料工业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7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23号令废止)35《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省政府第39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废止)36《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废止)37《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43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04号令废止)38《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第44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废止)39《浙江省信访处理规定》(省政府第53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信访条例》废止)40《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第54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废止)41《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省政府第55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42《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省政府第62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02号令废止)43《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4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06号令废止)44《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6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10号令废止)45《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省政府第78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废止)46《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80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20号令废止)47《浙江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省政府第81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废止)48《浙江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第82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废止)49《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87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71号令废止)50《浙江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省政府第90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82号令废止)51《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98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21号令废止)52《浙江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1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184号令废止)53《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9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07号令废止)54《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3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废止)55《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4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17号令废止)56《浙江省环境监理办法》(省政府第115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16号令废止)57《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省政府第129号令发布,根据省政府第205号令废止)58《浙江省蚕种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3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废止)59《浙江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办法》(省政府第168号令发布,根据《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废止)。

浙江省档案馆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浙江省档案馆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浙江省档案馆档案库房管理制度为确保档案库房的安全,最大限度地提高档案的使用寿命,加强档案库房的科学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利用处负责档案库房的安全管理,库房管理人员实行AB岗,A岗为主岗,B岗为辅岗。

二、库区安装门禁系统。

库房门锁管理实行专人分管负责,库房钥匙、门禁卡各一套集中保存备用,各库房钥匙由库房管理人员A岗管理,门禁卡由与A岗相对应的B岗管理。

钥匙、门禁卡均不准借给他人或随身带出馆外,如有遗失须及时报告。

三、档案库房实行复式进出制度。

馆外人员和馆内其他岗位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库房。

因工作需要进入仓库的,应得到管理利用部主任的同意,由仓库管理人员陪同,并对进出仓库的人员进行登记。

四、档案保管区、库房应严格执行省档案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充分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火灾报警设施、监控设施等。

,配合相关职能处室进行定期消防检查,确保各种设施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并在紧急情况下发挥作用。

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进行消防知识培训,积极参加演练,熟悉灭火器和报警设施的使用。

五、在库区、仓库内不得擅自使用与工作无关的电气设备,不得擅自更改电源接线。

工作所需的设施和设备应安全使用并定期检查。

管理人员离开仓库时必须关闭电源,关好门窗。

六、不要随意打开仓库的门窗,避免仓库温度和湿度的大幅波动,防止害虫滋生和灰尘进入。

七、库房管理人员应配合有关处室做好档案库房温湿度的控制、调节和监控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纸质档案库房的环境温度应控制在14-24℃,相对湿度控制在45-60%;照片、底片、光盘、磁性载体等特殊载体单独成库,应配备独立的空气调节系统,照片、底片、光盘应在恒温、恒湿环境中保存,24小时内温度的周期变化不应大于±2℃,相对湿度变化不应大于±5%。

八、库区、仓库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特别是不得带入或存放食品、易燃、易爆和火种。

不要在仓库里用水。

九、接收档案进库前,应进行检查和消毒,防止各种害虫进入档案库房。

档案室的规章制度

档案室的规章制度

档案室的规章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保护档案和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提高档案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档案室是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全面管理单位的档案和信息资源,是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中心和枢纽。

第三条档案室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职责和流程,保证档案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四条档案室应当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档案室应当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制定档案管理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六条档案室应当积极开展档案整理、鉴定、传送、移交等工作,及时处理各类档案管理问题,确保档案资源的丰富和完整。

第七条档案室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依法合规开展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第八条档案室应当严格遵守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档案索引、检索、借阅等工作,保证档案信息的及时提供。

第九条档案室应当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档案数字化管理,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

第十条档案室应当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整改,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和科学。

第十一条本规章中涉及的其他事项,由档案室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补充规定,并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档案室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的,应当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档案室应当依法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以上就是档案室的规章制度,希望大家认真遵守,共同维护好单位的档案资源和信息安全。

档案室规章制度范文

档案室规章制度范文

档案室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档案室的管理,维护档案室的秩序,提高档案工作效率,保障档案材料的安全和完整,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档案室是单位的重要部门,负责管理、保管和利用档案。

所有档案室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条档案室的管理原则是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规范管理。

第四条档案室必须依法保护档案信息的安全,严守档案的秘密,并对档案信息的泄露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档案室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编制档案管理手册,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六条对于档案室工作人员,应当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工作素质和档案管理水平。

第二章档案室的职责第七条档案室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全面管理档案,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二)制定档案管理规程,并按照规程开展档案管理工作;(三)负责档案的电子化处理,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四)组织开展档案的传统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检索工作;(五)负责档案的归档销毁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档案进行审查;(六)对外提供档案信息服务,接受档案咨询;(七)承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档案室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持档案的秩序和档案信息的安全,维护单位的利益。

第三章档案室的管理第九条档案室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必须符合档案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十条档案室应当根据档案的种类和数量,合理规划档案室的空间布局,设立相应的档案柜、档案盒等档案保管设备。

第十一条档案室应当定期对档案材料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档案材料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二条档案室应当建立档案管理档案,每一个档案材料必须有档案管理号,进行严格的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对于重要的档案材料,档案室应当建立定期备份的机制,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和可靠。

第十四条档案室应当建立档案管理系统,统一管理档案材料的检索、利用和归档销毁等工作。

第四章档案室的工作流程第十五条档案室的工作流程包括:(一)档案的收集:定期接收来自各部门的档案材料,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整理;(二)档案的整理:对收集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并编制目录;(三)档案的保管:将整理好的档案材料按照规定存放在档案柜、档案盒中;(四)档案的利用:组织开展档案的检索、借阅等工作,为单位其他部门提供档案信息服务;(五)档案的归档销毁:按照规定,对无用的档案进行归档销毁处理。

浙江省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2012-07-23

浙江省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2012-07-23

浙江省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社区档案管理,更好地为和谐社区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社区档案是指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民间组织等组织和居民在为实现社区“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等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集体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城市社区档案工作是发展社区基层民主、维护社区居民切身利益、推进社区各项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社区各级组织应当重视档案工作,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和谐社区建设内容,促进档案工作与社区各项工作同步协调发展。

第四条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工作考核或目标管理等手段加强对所辖区域内社区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应依法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明确档案工作分管领导,设立综合档案室,并确定专人集中统一管理本社区各类档案。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档案业务培训。

第六条社区综合档案室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二)集中统一管理本社区的全部档案和资料;(三)积极提供档案利用,为社区的各项工作和居民生产、生活服务;(四)指导、监督本社区各组织机构文件材料的归档、整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开展社区档案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八条各社区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鉴定等制度,实现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第九条凡是由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以及社区民间组织等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或关系居民切身利益的各种文字材料,都应归档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擅自销毁。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10.07.09•【字号】浙教办秘〔2010〕118号•【施行日期】2010.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的通知浙教办秘〔2010〕118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档案局:为切实提高教育档案信息安全保障能力,推动教育档案资源有效整合,不断提升档案工作服务教育事业的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厅字〔2009〕39号)、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09〕140号)要求,现就我省开展教育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文件精神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和电子政务的广泛应用,教育系统档案的载体形态和管理方式发生了革命性变化,档案电子化已成为必然趋势。

同时,依赖计算机设备形成、传输和管理的电子化档案,具有易修改性、不稳定性和易损害等特点,电子档案的凭证性和安全性受到严重威胁。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站在全局和历史的高度,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档案法律法规及厅字〔2009〕39号和浙委办〔2009〕140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的重大意义,在遵循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安全保密、有效利用的原则基础上,规范电子文件管理和归档工作,积极开展重要存量档案数字化,加快单位数字档案室建设,采取有效措施,通过脱机、在线等登记备份方式,全面推进档案登记备份工作。

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全省60%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建成数字档案室;教育部门形成的学籍管理等重要电子业务数据、电子公文和档案数字化成果实现登记备份全覆盖。

浙江省档案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档案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档案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档案局,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6.08.29•【字号】浙档[2006]50号•【施行日期】2006.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浙江省档案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档[2006]50号)各市、县(市、区)档案局、民政局:为加强行政村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原《浙江省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1、浙江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2、浙江省行政村档案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略)3、浙江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制度(范本)(略)4、村民档案卷盒式样及规格(略)浙江省档案局浙江省民政局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附件1:浙江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村的档案管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村档案是指行政村党组织、村委会及群团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集体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行政村档案工作是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加强农村“三个文明”建设,维护农民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行政村各级组织应当重视档案工作,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村规范化管理要求和各项建设内容。

第四条行政村形成的档案归村集体所有,村民依法继承或取得的档案归村民个人所有,它们均受法律保护。

二、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行政村档案管理机构在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村各类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并对村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意见-浙委办[2003]65号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意见-浙委办[2003]65号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意见(浙委办[2003]65号2003年11月10日)近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从各方面关心支持档案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推进档案事业发展,成效明显。

但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我省档案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地方和单位对新时期档案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档案资源整合和开发利用还不够,档案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等。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重要性(一)新时期档案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

档案工作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建设先进文化、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档案工作已经越来越多地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化各项事业基础和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做好档案工作的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各级档案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走新型档案工作发展之路,大力推进档案服务利用社会化、档案工作管理法制化、档案资源结构多元化和档案基础工作信息化,努力构建管理体制优、基础设施好、信息化程度高、服务功能全,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具有全国先进水平的现代档案事业体系。

档案库房管理规定模版

档案库房管理规定模版

档案库房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1.本管理规定的制定旨在规范档案库房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序性,提高档案检索的效率,促进档案的合理利用,维护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档案库房管理组织机构2.档案库房设立管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委员,负责库房管理规定的制定、修订和执行监督。

3.库房管理组织机构由主管领导、管理员和保管人员组成,各自负责库房管理的日常操作和安全控制。

三、档案库房管理职责4.主管领导负责档案库房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确保管理规定的贯彻执行。

5.管理员负责制定库房日常运营计划、档案调度计划,组织库房的清理、整理和维护工作。

6.保管人员负责档案的入库、出库登记,维护档案的防火、防潮、防虫等安全措施,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四、档案库房管理要求7.档案库房应具备良好的环境条件,保持空气清新,温度适宜,湿度控制在适当范围。

8.档案库房应装备适当的防火设施,如灭火器、烟雾报警器等,并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设备。

9.库房内应设置明显的分区标识,并采用合适的储存设备,确保档案的分类存放和整齐有序。

10.档案入库前应经过严格的核查和盘点,确保档案资料准确无误,避免错误归档和丢失。

11.档案出库应由责任人签字确认,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确保档案的流转安全可靠。

12.库房内禁止私自摆放杂物,避免影响正常的档案管理工作。

禁止吸烟、饮食和使用易燃物品。

13.库房内禁止私自改变档案的位置和顺序,严禁随意丢弃档案、折页、划线和涂改档案内容。

14.档案库房应定期进行防虫、防潮、防尘和防霉保养,保持库房的清洁和干燥。

五、档案库房管理流程15.档案库房的管理流程分为入库、出库和日常管理三个环节。

16.入库环节的流程包括档案的验收、登记、编号、标签贴附、分类存放和入库记录的更新。

17.出库环节的流程包括档案的申请、审批、调度、出库登记、责任人签字确认和出库记录的更新。

18.日常管理环节的流程包括档案的查阅、整理、维护、清理和储存空间的调整。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17修正)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17修正)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17修正)【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30【实施日期】2017.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1998年8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6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事业建设,有效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的范围,包括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

前款所称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档案的范围,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省、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发展和档案馆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对档案事业的投入,保障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对在开展档案工作、发展档案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省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统一制度、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关于档案室的规章制度

关于档案室的规章制度

关于档案室的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档案室的管理制度,保障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档案室的职责1. 档案室的基本职责是负责全校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借阅和销毁等工作。

2. 档案室要保证每份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私自篡改档案内容。

3. 档案室要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管理工作规范、高效进行。

三、档案室管理制度1. 档案室要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借阅、审核和销毁等具体操作规程。

2. 档案室要制定档案管理工作手册,对档案管理的各项操作规程进行详细说明,确保每位工作人员都能正确操作。

3. 档案室要定期组织对档案的清点盘点工作,确保档案数量的准确性。

四、档案的收集和整理1. 档案室要建立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流程,对每份档案进行编号、分类和归档。

2. 档案室要建立档案整理档案袋、文件夹,使档案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和管理。

3. 档案室要建立档案的索引文件,方便用户查阅和查询。

4. 档案室要对重要的档案进行数字化存储,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长期保存。

五、档案的保管和借阅1. 档案室要建立档案保管的规定,明确档案的存放位置和访问权限。

2. 档案室要定期对档案的保管环境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档案的完好无损。

3. 档案室要建立档案借阅的制度,规定借阅人员的资格和手续。

4. 档案室要记录每次档案的借阅情况,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六、档案的审核和销毁1. 档案室要建立档案审核的程序,对档案内容进行核查和审定。

2. 档案室要定期对档案进行销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工作。

3. 档案室要建立销毁档案的记录,记录销毁的档案数量和内容,确保销毁工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七、档案室的安全保障1. 档案室要建立档案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使用监控设备、门禁系统等。

2. 档案室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 档案室要建立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应对。

浙江省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浙档发〔2019〕13 号

浙江省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浙档发〔2019〕13 号

浙江省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党政机关(以下简称“机关”)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根据《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电子公文管理暂行办法》《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和《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非涉密电子公文的归档与电子档案的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工作,其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公文是指以电子数字形式拟制、办理、管理的党政机关公文。

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专指归档后的电子公文。

本办法所称元数据,是指描述电子公文和电子档案内容、结构、背景和管理过程的数据。

第四条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过程中应遵循其形成和利用规律,坚持“统一管理、全程管理、准确规范、便于利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机关应建立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保管、利用和— 2 —移交等工作。

机关公文办理部门负责电子公文收文、发文办理完毕后的整理归档(以下简称“预归档”);机关档案部门负责电子档案保管、利用和移交工作,对本单位电子公文系统预归档模块和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建设提出要求;机关信息化部门负责为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根据档案管理需求开发建设电子公文系统预归档和交换模块,做好与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技术对接。

第六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对本级机关移交的重要电子档案进行接收和备份,并对同级机关电子档案移交进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统一的电子公文归档、交换与电子档案管理平台,实现馆室一体化管理。

第二章电子公文归档第七条电子公文归档是电子公文办理的重要组成环节。

机关应根据《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及有关档案法律法规、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认真履行电子公文归档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归档电子公文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档案室资料管理规定(3篇)

档案室资料管理规定(3篇)

档案室资料管理规定一、科学管理,资料完整、准确,及时为设备管理、维修工作提供资料。

二、档案资料分门别类编号入档案橱保管,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三、各种资料摆放整齐,有相关的记录。

四、原则上图纸资料不外借,在资料室查阅后放归原处,如必须外借,一律签字,注明借阅人、借阅时间、归还时间、并到时一定归还。

五、查阅资料时,要爱护资料,不允许有撕页破损及涂脏现象。

六、有收发、借用、归还记录。

七、未经领导批准,图纸、资料一律不借外来单位。

八、打印图纸有记录,交付施工图纸有记录。

九、如有借阅丢失现象,原则上补还资料,否则罚款____元。

十、新到设备随机资料交档案室统一保管,未交者按资料丢失予以处罚。

十一、档案室所有资料、记录除资料保管员以外任何人没有外借的权利。

档案室资料管理规定(2)是指针对档案室的工作流程、操作规范、安全保密措施等进行规定的文件。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档案室资料管理规定:1. 档案分类与编目规定:明确档案的分类标准和编目方法,确保档案资料能够被准确归类和检索。

2. 档案存储与保管规定:规定档案的存放位置、存储环境和温湿度要求,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档案借阅与归还规定:规定档案借阅的流程和要求,包括填写借阅申请、审核程序、借阅期限、归还要求等。

4. 档案销毁规定:明确档案销毁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销毁时限、销毁方式、销毁记录等。

5. 档案备份与恢复规定:规定档案备份的周期和方法,确保档案资料可以在系统故障或意外情况下进行恢复。

6. 档案安全与保密规定: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包括权限控制、防火防灾措施、保密协议等。

7. 档案检索与查询规定:规定档案查询的方式和权限,确保用户能够方便和准确地查询所需档案资料。

以上仅为一些常见的档案室资料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以根据不同机构的需求和实际情况来制定。

档案室资料管理规定(3)是指对于档案室中的资料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档案室资料管理规定:1. 资料鉴定与归档:对于新收到的文件和资料,需要进行鉴定和归档。

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

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

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2•【字号】浙江省政府令第229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浙江省政府令(第229号)《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档案馆管理,促进档案馆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档案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档案馆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负责收集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多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管理某一专业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第四条国家档案馆是公共服务机构,依法履行保存历史记录、提供档案利用、开展社会教育、推进政务信息公开的职能。

第五条国家档案馆应当全面收集档案,反映历史真实,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方便社会利用,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档案馆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

第七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省档案事业,对本省国家档案馆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档案馆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档案资源建设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国家、省有关档案馆网布局的要求设置国家档案馆。

档案室规章制度模板

档案室规章制度模板

档案室规章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档案室管理,保护档案资料,提高档案管理效率,特定制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进入档案室工作或访问的人员,严格执行,违反规定者依据相应规章予以处理。

第三条档案室应配置专业人员,负责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借阅等工作,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档案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档案资料的保密工作,不得私自外传档案信息。

第五条档案室应定期组织培训工作人员,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档案室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借阅、存储、整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七条档案室应定期进行档案资料的分类整理和检索工作,确保档案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准确性。

第八条档案室应配备相应的档案管理系统,便于档案信息的管理和检索。

第九条档案室应采用合理的防火、防水、防盗等措施,保障档案资料的安全性。

第二章档案资料管理第十条档案室应根据档案资料的分类特点,设立相应的档案室区域,并按照规定进行编号管理。

第十一条档案室应建立档案资料的借阅制度,明确借阅流程,借阅人员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填写借阅登记表。

第十二条档案室应定期开展档案整理工作,清理不必要的档案资料,确保档案信息的及时更新和整洁有序。

第十三条档案室应建立档案资料的追溯制度,及时处理遗失、变更或错误的档案信息,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档案室应建立档案数据备份制度,定期对重要档案信息进行数据备份,防止信息丢失或损坏。

第十五条档案室应建立档案销毁制度,对于过期、无用或重复的档案资料,应按规定程序销毁,防止档案信息外泄。

第三章工作人员管理第十六条档案室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档案室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档案管理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不断完善自身能力。

第十八条档案室应建立健全的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和工作态度进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理。

档案库房管理安全工作制度

档案库房管理安全工作制度

档案库房管理安全工作制度一、目的为确保档案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寿命,加强档案库房的科学管理,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浙江省档案馆档案库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职责与责任1. 档案管理处负责人与档案管理人员签订有关安全责任书,明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相关措施。

2. 库区要安装门禁系统。

库房管理实行专人分管负责。

库房钥匙和磁卡一套集中保存备用,一套由保管员分别管理,不准借给他人或随身带出馆外,遇有丢失须及时报告。

3. 本馆以外人员及馆内其他岗位同志不得擅自进入库内;因工作需要进入,须经分管处长批准,由管理人员陪同,并建立登记制度。

四、消防安全管理1. 认真落实局(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档案库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安装火警及防盗监视报警装置。

2. 库区严禁吸烟和带入其他火种,不得在库房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库区内要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3. 经常组织安全教育,进行消防知识的培训,要求管理人员熟练掌握灭火器、报警装置等的使用方法,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电器设备管理1. 安全使用并定期检查电器设备,不得擅自改接电线电源。

工作人员离开库房时,必须随手关闭电源,关好门窗。

2. 定期检查库房的水龙头,防止漏水,不得在库房内用水。

六、档案保管与维护1. 档案进出馆库,要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包括档案的接收、日常调阅、借还等。

2. 档案库房应设有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防强光等安全防范措施。

3. 对新接收入库的档案要严格检查,对有虫卵、虫蛀、发霉及其它问题的档案须经杀毒、除尘处理后方可入库。

4. 定期打扫档案库房卫生,保持库房内整洁,过道通畅,不得堆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库房。

5. 值班人员负责当日库房的管理与维护,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

每天上班要检查所有库房、档案柜等部位是否有异常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进行处理。

6. 库房内要安置温湿度计,值班人员每天要注意观察温湿度,发现异常要开启必要的调控设备,并做好记录。

档案部门规章制度

档案部门规章制度

档案部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档案部门的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保证档案工作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档案部门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档案管理员、档案专员等。

第三条档案部门的工作宗旨是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单位档案,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档案部门的工作任务是按照国家、单位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完成档案的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五条档案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单位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档案管理职责,保护好单位的档案安全。

第二章档案管理第六条档案部门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七条档案部门要制定档案管理规章,规范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

第八条档案部门要建立档案管理档案,对档案的数量、种类、存放位置等进行详细记录。

第九条档案管理员要认真履行档案管理职责,保证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条档案管理员要定期检查档案的存放情况,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员要定期清理档案,删除无用档案,确保档案的整洁和方便查阅。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员要做好对档案的借阅和归还工作,确保档案的使用合法合理。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员要做好档案的数字化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章档案利用第十四条档案部门要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方便用户查阅档案。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员要根据用户的要求,提供及时、准确的档案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员要对档案的利用进行登记和统计,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可靠。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员要向上级部门和单位领导汇报档案的利用情况,保证档案的合理利用。

第十八条档案管理员要提高档案利用的效率和质量,为单位的各项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第四章档案安全第十九条档案部门要建立健全档案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保密和安全。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员要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水等安全工作,保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档案管理员要定期进行档案的备份和归档,防止档案的意外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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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档案馆管理规定-法律教育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本省档案馆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有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综合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包括专业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下同)。

第三条档案馆是地方或部门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

第四条档案馆的基本任务是,集中统一管理分管范围的档案及有关资料,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保守国家机密,维护历史真实面貌,积极提供利用,为各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第五条档案馆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订本馆发展计划并进行下列工作:(一)按分管范围接收和征集档案及有关资料;(二)科学地管理档案;(三)做好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四)编辑与公布、出版档案材料,开展研究工作;(五)参与编修史、志以及有关的社会文化活动。

第六条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收集、安全保管、科学管理、提供利用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将档案馆事业的建设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和解决发展档案馆事业中的问题。

各级综合档案馆的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预算支出科目列入各级财政预算;部门档案馆的经费,列入部门经费预算。

第二章档案馆工作体制、机构和人员编制第八条全省档案馆的具体设置,由省档案局统筹规划。

第九条各级综合档案馆归口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档案馆的业务工作受同级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第十条各级综合档案馆的人员编制按照《地方各级档案馆人员编制标准》定编。

部门档案馆的人员编制可以参照上述标准制定。

第三章档案的接收与征集第十一条档案馆应当将分管范围内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及有关资料,完整齐全地收集进馆,建立具有地方特色或专业特色的馆藏体系。

第十二条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围与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档案的管理第十三条档案馆的档案应当以全宗为基础进行科学的分类、整理、编目以及鉴定、保管、统计等工作,推进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

部门档案馆的档案管理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采取不同的方法。

第十四条档案馆应当有符合档案保管条件和要求的库房。

档案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珍贵和重点档案的保护和抢救工作;对已经破损和字迹褪色的档案,就及时修复和复制。

第十五条保密档案、资料的管理、利用和出境,密级的变更和解除,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档案馆应当加强与博物馆、图书馆、文史研究馆、纪念馆等单位的联系和协作。

第十七条档案馆经其同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赠送、交换、出售档案的复制件;经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与国外组织和个人交换某些历史档案。

禁止将馆藏档案及其复制件私自携运出境,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第五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十八条档案馆应当创造条件,简化手续,开展档案利用工作,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档案,有效地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档案馆应当开辟阅览室、陈列室,应当逐步以重复件、复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对珍贵档案,在具有与原件同等法律效力的缩微品后,不再提供原件。

馆藏档案不借出馆外。

第二十条档案馆馆藏档案。

除少数未解密或尚不宜公开者外,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

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档案,除不宜公开者外,向社会开放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国防、外事、公安、国家安全和经济、技术秘密、有关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档案,向社会开放期限可以超过三十年。

第二十一条凡属开放的档案,应当将其中控制使用的档案区分清楚,并且做到有章可循,有目可查。

第二十二条国内组织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国外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档案,经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有关档案馆提供利用。

第二十三条对综合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利用,应当制定利用未开放档案办法,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该档案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档案馆应当有计划地配合社会需要和重大纪念活动公布档案,适时举办各种形式的档案展览。

第二十五条保存在档案馆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公布,其他利用档案的组织或个人未经档案馆同意,均无权公布。

寄存在档案馆的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档案,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

档案馆对寄存的档案如需提供利用或公布,应当征得寄存者同意。

档案利用者可以在著述中引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如需全文公布或汇编出版,应当征得档案馆同意并签订出版合同。

凡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所编著的出版物,编著者应当在出版物上加以说明。

第二十六条档案馆应当有计划地开展以馆藏档案为对象的各项研究工作,逐步加强对档案内容的研究整理。

第二十七条利用档案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按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凡向国家捐赠重要或珍贵档案和在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档案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应用,以及维护《档案法》,发展档案事业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造成档案严重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条款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定由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档案馆管理规定-法律教育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本省档案馆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综合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包括专业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下同)。

第三条档案馆是地方或部门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

第四条档案馆的基本任务是,集中统一管理分管范围的档案及有关资料,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保守国家机密,维护历史真实面貌,积极提供利用,为各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第五条档案馆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订本馆发展计划并进行下列工作:(一)按分管范围接收和征集档案及有关资料;(二)科学地管理档案;(三)做好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四)编辑与公布、出版档案材料,开展研究工作;(五)参与编修史、志以及有关的社会文化活动。

第六条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收集、安全保管、科学管理、提供利用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将档案馆事业的建设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和解决发展档案馆事业中的问题。

各级综合档案馆的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预算支出科目列入各级财政预算;部门档案馆的经费,列入部门经费预算。

第二章档案馆工作体制、机构和人员编制第八条全省档案馆的具体设置,由省档案局统筹规划。

第九条各级综合档案馆归口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档案馆的业务工作受同级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第十条各级综合档案馆的人员编制按照《地方各级档案馆人员编制标准》定编。

部门档案馆的人员编制可以参照上述标准制定。

第三章档案的接收与征集第十一条档案馆应当将分管范围内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及有关资料,完整齐全地收集进馆,建立具有地方特色或专业特色的馆藏体系。

第十二条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围与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档案的管理第十三条档案馆的档案应当以全宗为基础进行科学的分类、整理、编目以及鉴定、保管、统计等工作,推进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

部门档案馆的档案管理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采取不同的方法。

第十四条档案馆应当有符合档案保管条件和要求的库房。

档案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珍贵和重点档案的保护和抢救工作;对已经破损和字迹褪色的档案,就及时修复和复制。

第十五条保密档案、资料的管理、利用和出境,密级的变更和解除,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档案馆应当加强与博物馆、图书馆、文史研究馆、纪念馆等单位的联系和协作。

第十七条档案馆经其同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赠送、交换、出售档案的复制件;经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与国外组织和个人交换某些历史档案。

禁止将馆藏档案及其复制件私自携运出境,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第五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十八条档案馆应当创造条件,简化手续,开展档案利用工作,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档案,有效地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档案馆应当开辟阅览室、陈列室,应当逐步以重复件、复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对珍贵档案,在具有与原件同等法律效力的缩微品后,不再提供原件。

馆藏档案不借出馆外。

第二十条档案馆馆藏档案。

除少数未解密或尚不宜公开者外,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

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档案,除不宜公开者外,向社会开放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国防、外事、公安、国家安全和经济、技术秘密、有关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档案,向社会开放期限可以超过三十年。

第二十一条凡属开放的档案,应当将其中控制使用的档案区分清楚,并且做到有章可循,有目可查。

第二十二条国内组织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国外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档案,经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有关档案馆提供利用。

第二十三条对综合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利用,应当制定利用未开放档案办法,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该档案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档案馆应当有计划地配合社会需要和重大纪念活动公布档案,适时举办各种形式的档案展览。

第二十五条保存在档案馆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公布,其他利用档案的组织或个人未经档案馆同意,均无权公布。

寄存在档案馆的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档案,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

档案馆对寄存的档案如需提供利用或公布,应当征得寄存者同意。

档案利用者可以在著述中引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如需全文公布或汇编出版,应当征得档案馆同意并签订出版合同。

凡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所编著的出版物,编著者应当在出版物上加以说明。

第二十六条档案馆应当有计划地开展以馆藏档案为对象的各项研究工作,逐步加强对档案内容的研究整理。

第二十七条利用档案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按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凡向国家捐赠重要或珍贵档案和在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档案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应用,以及维护《档案法》,发展档案事业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造成档案严重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条款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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