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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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0.01.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2019年度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2019年度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通知》(甘组通字〔2019〕128号)精神和《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我厅2019年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的要求,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将全面贯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作为年度考核的基本要求,把区分优劣、奖优罚劣、激励担当、促进发展作为考核工作的基本任务,落实到考核工作的全过程之中。

二、组织领导年度考核工作由厅党组统一领导,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厅公务员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厅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并负责厅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的核定;厅人事处负责公务员及参公人员年度考核的汇总备案和非参公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的核定;各处室负责所属公务员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个人述职、群众评议、主管领导评价、考核初步结果上报工作。

三、考核范围公务员及参公人员年度考核对象为厅机关处级及以下公务员。

2019年部队转业干部不参加本年度考核;现任驻村干部参加所在县乡组织的年度考核;省纪委监委派驻省商务厅纪检监察组全体人员参加省纪委统一考核。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对象为事业单位中在编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四、考核内容重点考核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情况,以及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表现等,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颁布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在积极组织实施。

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关于1994年各级行政机关年度考核工作问题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具体步骤之一。

各地区,各部门凡尚未开展考核工作的,都要从1994年起,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要求,在政府机关建立起正规的考核制度,认真实行。

1994年度未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实施年度考核的单位,不得兑现《考核暂行规定》的有关待遇。

二、关于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问题为了保证年度考核工作的质量,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宏观管理,各级行政机关从1994年起要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

地方各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审核备案。

国务院各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审核备案。

审核备案的方法是: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和《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未经审核备案的,不能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三、关于几类人员的考核问题(一)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间,应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转任的国家公务员,由其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实施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招聘工勤技能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招聘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或批准聘用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及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为依据。

在编制及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出现岗位空缺时,才能招聘人员。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和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实行考试、考核的方法。

第六条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是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管理、招聘计划的审定备案,按照权限分别负责省直党群系统和政府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市(州)主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招聘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本辖区的招聘工作;县(市、区)承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核、制定本辖区招聘计划,配合市(州)做好公开招聘的具体工作。

省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指导管理,招聘计划审核及组织实施工作。

市(州)以下事业单位管部门在公开招聘工作中的职责由市(州)确定。

事业单位提出本单位的招聘计划,按照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成立由本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机构,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与资格审查第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1.05.25•【文号】人社部发[2011]62号•【施行日期】2011.05.25•【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培养第五条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考核第八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公务员量化考核实施细则》超详细,物有所值!

《公务员量化考核实施细则》超详细,物有所值!

****工作人员量化考核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县**系统工作人员平时考核机制,规范考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省**党组关于印发〈**省**系统工作人员量化考核实施细则和**省**年度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党组[2012]89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量化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考核对象。

**县**局公务员、电子**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管理局、直属分局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及过渡编人员,省编制内的工勤人员。

第四条考核内容。

以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所担负的工作任务为主要内容,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廉等五方面情况,并进行量化评分。

第五条考核分值设置。

为基础分数、奖励加分、惩诫减分和综合分数。

第六条基础分数设定。

具体如下:以职位级别为依据,设定相应的年度基础分,每个级别相差10分,具体如下:(一)局长(党组书记)1000分。

(二)班子成员(含****管理局、直属分局局长、助理调研员)990分。

(三)工会主席、分局局长,主任科员,*****局、直属分局副局长980分。

(四)副主任科员970分。

(五)正股级人员(含待遇)960分。

(六)副股级人员950分。

(七)科员940分。

(八)试用期公务员、办事员930分。

(九)省编制内的工勤人员及*****局、直属分局过渡编人员920分。

(十)工会主席、正股级(不含待遇)干部的年度基础分在原职位基础上增加3分,副股级(不含待遇)干部的年度基础分在原职位基础上增加2分。

(十一)***办*服务大厅前台岗位人员(含咨询台岗位人员、大厅引导员)的年度基础分数增加20分,同时工作时间从本细则实施之日起,每增加1个月基础分数相应增加1分,满3年后不再增加。

(十二)新调入人员的基础分数为本职位级别年度基础分数除12个月乘实际工作时间(月)。

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缺勤)

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缺勤)

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缺勤)《新公务员法》分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棚改职位聘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8章,共10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经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有关公务员的国家法律制度,较之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许多方面都有新的突破、并赋予新的特点,所以,常简称为《新公务员法》。

法律依据:《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依据、公务员的范围,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关系等。

第二条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规定了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和公务员享有的八项权利。

第三条职务与级别。

规定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明确根据职位划分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实行分类管理,并规定了公务员职务的分类和确定公务员级别的依据等。

第四条录用制度。

规定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公务员法》还对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录用程序、录用方式和录用的组织负责机构作了明确规定。

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条考核制度。

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此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此外,还规定了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六条职务任免制度。

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

此外,还规定了选任制公务员任职和职务终止时间、委任制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情形,以及对公务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中共甘肃省委员会•【公布日期】1994.07.27•【字号】省委发[1994]37号•【施行日期】1994.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省委发〔1994〕37号1994年7月27日)为了积极稳妥地在我省推行和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激励机关工作人员积极进取,廉政勤政,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精神,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制定了《甘肃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

现将这个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今年起,各地各部门都要认真组织实施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逐步建立健全考核制度,使这项工作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甘肃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为了全面贯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积极稳妥地在我省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激励机关工作人员积极进取,廉政勤政,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省委、省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各级党的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都要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制度。

现就我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制定如下办法:一、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全省各级党的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它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地(厅)级及其以下职务的工作人员。

下列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受到党纪、政纪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未解除处分的人员;被免于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未开除公职的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未开除公职的人员;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甘肃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2.21•【字号】•【施行日期】2002.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2002年12月21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颁布以来,我省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有力地促进了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适应新世纪新任务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和强调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中的有关问题,不断完善选贤任能的科学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发[200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干部任用条例》为基本依据,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切实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努力建设能够担当重任、经得起风浪考验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各级领导层,为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进党管干部方法,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把坚持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最重要、最根本的要求;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选拔任用干部主要看有没有突出的政绩,群众拥护不拥护;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努力形成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集体决定干部的任用;坚持依法办事原则,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绩效考核]年考核文件

[绩效考核]年考核文件

(绩效考核)年考核文件中共白银市平川区委组织部白银市平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人社发〔2011〕434号关于2011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乡(镇)、街道党委,区委各部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区属各事业单位: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以下简称《考核规定》)、《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甘肃省<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中共白银市委组织部、白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白人社发[2011]433号)精神,现就做好2011年度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壹、依法实施考核,注重考核质量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考核规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本通知的要求,切实把做好考核工作当作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

要本着实事求是、奖优罚劣、鼓励先进、督促后进和公开、公平、公正等原则,增强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实效性。

要于全面考核评价干部德、能、勤、绩、廉、学,注重工作实绩的基础上,把德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中组部《关于加强对干部德的考核意见》,根据不同层级和岗位分级分类考核干部的德,突出德于干部标准中的优先地位和主导作用,把德的考核结果体现到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等各个方面。

通过对工作人员的综合考评和年度优秀工作者的评选,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增强工作人员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确保考核工作质量。

二、不断完善平时考核制度,强化平时考核力度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按照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壹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的通知》(平人社发〔2011〕135号)、《关于印发〈白银市平川区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人社发〔2011〕333号)精神,加强平时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平时考核工作所实有序进行。

公务员考核规定全文

公务员考核规定全文

公务员考核规定全文一、考核目的与原则公务员考核是对公务员履职情况进行评估,旨在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

考核的目的是激励公务员工作积极性、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确保公务员履行职责的廉洁、公正和专业性。

公务员考核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考核按照公务员法和其他相关法规进行,保证考核过程公正公平。

2. 综合评价原则:考核内容包括公务员在岗工作业绩、能力素质、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评估。

3. 突出实效原则:考核结果与公务员的奖惩、岗位晋升等直接相关,以激励公务员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效果。

4. 动态管理原则:考核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公务员任职期间进行,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二、考核内容公务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作业绩:对公务员在岗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包括工作成果、工作量、工作质量等。

工作业绩的评估应公正客观,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工作环境。

2. 能力素质:对公务员的专业知识、沟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学习能力等进行评估,衡量其在工作中展现的能力和潜力。

3. 廉洁自律:评估公务员在廉洁自律方面的表现,包括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廉政建设等。

考核结果应与公务员的廉洁自律情况直接相关。

4. 业务能力:针对具体岗位要求,评估公务员在所属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这是保证公务员能够胜任具体工作任务的重要因素。

三、考核方法与程序公务员考核的方法与程序应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确保公正与准确。

1. 考核方法:考核可以采用综合评价、测评、面试、考察等不同方法,具体根据考核对象和目的来确定。

考核方法应适用于大多数公务员,并且具有可操作性和公信力。

2. 考核程序:考核程序包括考核准备、考核实施、结果评定和反馈四个阶段。

考核计划应提前制定,确保考核结果具有说服力和可操作性。

四、考核结果与应对措施公务员考核结果应以正面激励为主,及时反馈给公务员本人,以激发其积极性与工作动力。

1. 正面激励:对于考核表现优秀的公务员,应给予奖励和荣誉,如加薪、晋升等。

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

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

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19.11.26•【文号】•【施行日期】2019.11.26•【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考评正文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2019年8月27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2019年11月26日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部考核要把功夫下在平时的重要要求,建立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的知事识人体系,激励广大公务员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促进事业发展和公务员成长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平时考核,是指各级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日常工作和一贯表现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第三条公务员平时考核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客观公正、精准科学,坚持注重实绩、奖惩分明,坚持分级分类、简便易行。

第四条公务员平时考核由其所在机关组织实施,作为加强公务员日常管理的重要抓手,党委(党组)承担考核工作主体责任,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业务指导、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加强考核总量控制,除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依照公务员法开展的考核外,机关不得自行设置以全体公务员为对象的经常性考核项目,防止多头考核、重复考核。

第五条公务员平时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及时了解公务员德、能、勤、绩、廉日常表现,重点考核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阶段工作目标的情况,以及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表现等。

对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单位和服务部门的公务员,应当突出考核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服务承诺兑现情况,注重了解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的实效,关注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全文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全文

中国国家公务员局2008年12月2日发布《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高;(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公务员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公务员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公务员考核办法实施细则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务员作为服务于国家和人民的重要力量,其素质和能力的提升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公务员队伍的高素质,各级政府纷纷制定了相应的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公务员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进行详细探讨,以期为公务员考核工作提供参考。

一、考核目的和原则1. 考核目的公务员考核办法的核心目的是多维度评价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能力水平,以提升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公务员的职业成长和发展。

2. 考核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考核程序和标准必须公正公平,遵循客观、科学、公开、透明的原则,杜绝人为干预和不合理评价。

(2)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通过考核激励公务员积极主动、创新进取,同时也要对工作不合格或存在问题的公务员进行相应的约束和处罚。

(3)因材施教原则:考核办法要充分体现岗位特点和职能需求,根据不同职务定制不同的考核标准,因材施教,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1. 考核内容(1)个人表现评价:包括工作成绩、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等方面的评价。

(2)专业知识与技能评价:针对不同职务的具体需求,评估公务员的专业知识水平、技能应用等方面的表现。

(3)廉政建设和作风评价:评价公务员在廉政建设和工作作风方面的表现,包括廉政自律、廉洁奉公等。

(4)团队合作与协作评价:评估公务员在团队协作、沟通配合、同事关系等方面的表现情况。

2. 考核标准(1)绩效导向:以工作业绩为导向,将考核结果与工作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相结合,重点评价公务员的绩效。

(2)能力导向:以公务员的专业能力和技能水平为核心,评估公务员是否具备胜任岗位的能力。

(3)廉政要求:将廉政建设和作风纳入考核内容,评价公务员的廉政修养和廉洁自律程度。

(4)协作能力:重视公务员的团队合作和沟通协调能力,评估公务员在集体工作中的贡献和表现。

三、考核程序1. 自评和鉴定公务员在考核之前需要进行自我评估,对自己的工作表现进行客观评价,并进行自我总结和定位。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发[1994]4号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发[1994]4号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发[1994]4号)现将《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4年3月8日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核国家公务员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三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的贡献。

第四条考核标准以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国家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考核方法和程序第七条对国家公务员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防止繁琐。

甘肃省《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实施细则

甘肃省《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实施细则

甘肃省《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准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充分发挥考核制度奖优罚劣、激励先进的作用,根据《公务员法》和中组部、原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公务员管理机关中的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上述机关领导成员(指机关的领导班子成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及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考核,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考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个人考核与单位目标考核(绩效评估)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学,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学,是指学习态度、学风学识。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2第六条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任务或专项工作任务情况以及出勤情况等。

平时考核由机关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安排进行。

由被考核人在工作纪实的基础上,进行阶段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主管领导结合被考核人岗位职责,对其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阶段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出勤、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情况予以审核评价。

第七条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进行,在每年年底或者第二年年初进行。

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公务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平时考核或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甘政办发[2006]148号

甘政办发[2006]14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148号2006年12月31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研究提出的《甘肃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一、关于工资套改时套改年限的计算问题(一)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例如,1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

(二)全日制大专以上不计算工龄的学习时间合并计算套改年限的具体办法。

1、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大专以上毕业的工作人员,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非全日制学习获得大专以上学历的学习时间不计算为本次工资制度改革的套改年限。

2、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

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三)折算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二、关于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一)公务员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1、公务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 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例如,1996年任职的人员,如实际任职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

甘政办发(2006)147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通知

甘政办发(2006)147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147号2006年12月31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甘肃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和《甘肃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构建科学合理、公正公平的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体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

各市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要严格执行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要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不得违反国家政策,确保改革平稳顺利进行。

甘肃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原则(一)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合理拉开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工资差距。

(二)坚持职务与级别相结合,增强级别的激励功能,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三)健全公务员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四)加强工资管理,严格监督检查,有效调控地区工资差距,逐步将地区工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二、实施范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含2006年6月30日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中,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六章 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时应成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等考核工作组织,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表组成.考核工作组织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承担.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甘人发〔2007〕35号2007年10月17日)
(甘人社厅发〔2011〕60号2011年11月19日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当年获得下列奖项的人员,在评定年度优秀等次时,可综合考核、优先考虑:
1、获得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农业丰收、教学成果、社会科学、中国新闻、中国图书、以及文化部文华奖等同类奖项的人员。
2、获市州以上党委、政府授予先进称号,或省直部门授予全省系统先进称号的人员。
3、在省部级专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一等奖、全国专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工勤人员。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业务精通,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完全履行聘用合同。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注重劳动安全,完成工作任务,履行聘用合同。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未完全履行聘用合同,忽视劳动安全,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7•【字号】甘政办发[2009]219号•【施行日期】2009.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219号2009年11月17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公务员局,副厅级建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省人事厅公务员事务管理的有关职责和政府奖励工作职责。

(二)划入原省人事厅承担的省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工作的有关职责。

(三)归口管理全省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及配套政策法规的检查,依法对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管理部门进行监督。

(四)将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考务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录用、考核、职务任免与升降、奖惩、培训、调任、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申诉控告、职位聘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研究起草公务员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依法对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拟订本省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实施意见,拟订本省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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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准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充分发挥考核制度奖优罚劣、激励先进的作用,根据《公务员法》和中组部、原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公务员管理机关中的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上述机关领导成员(指机关的领导班子成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及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考核,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考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个人考核与单位目标考核(绩效评估)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学,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学,是指学习态度、学风学识。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2第六条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任务或专项工作任务情况以及出勤情况等。

平时考核由机关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安排进行。

由被考核人在工作纪实的基础上,进行阶段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主管领导结合被考核人岗位职责,对其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阶段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出勤、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情况予以审核评价。

第七条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进行,在每年年底或者第二年年初进行。

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公务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平时考核或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八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高;3(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勘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缋突出;(五)清正廉洁。

第九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三)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五)廉洁自律。

第十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存在明显不足;(四)基本能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4在工作中有一定失误;(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还存在不足。

第十一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二条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控制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

上年度目标考核或绩效评估前五名的机关,以及本年度受到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综合性表彰的先进单位,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上年度目标考核5或绩效评估后五名的机关或本年度受到通报批评的机关,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十。

在应对重大事件或自然灾害等事件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可不占单位优秀名额,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应根据不同职务层次分类进行。

各单位应根据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定的优秀比例和名额,按照不同职务层次分别组织考核。

上一职务层次不得挤占下一职务层次的优秀名额。

第三章考核机构和程序第十四条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由机关负责考核工作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

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由本机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6主任由机关(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的职责是:(一)依据有关规定对本机关年度考核作出安排;(二)组织、指导、监督本机关年度考核工作;(三)审核主管领导写出的考核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受机关负责人的授权确定公务员考核等次;(四)受理并调查处理本机关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前,各单位需到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定优秀比例和名额。

有第十二条所列表彰奖励情形的单位,同时附奖励文件原件。

第十八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一)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对考核工作进行安排,并组织实施。

7(二)被考核公务员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述职,并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详见附件)。

(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单位应结合实际对测评要素进行量化,实行量化考评,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四)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公务员平时考核、个人总结、定期考核测评结果,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五)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公示内容主要是公务员个人年度总结及考核情况。

(六)由本机关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审定考核等次。

(七)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由本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加注意见,署名确认。

(八)将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及考核结果(附《甘肃省公务员职位管理册》、《年度考核备案花名册》)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8案。

各单位应于翌年初将考核结果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考核结果汇总抄送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九)整理考核资料,做好归档工作。

及时将考核资料整理归档,并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公务员申请复核的,应当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人所在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原处理机关在接到复核申请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公务员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应当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9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受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诉、再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并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有异议的,作出该决定的机关应本着对公务员负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程序和办法由各单位确定。

调查处理结果需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运用第二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是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10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

从2008年度起,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第三年不再给予嘉奖,直接记三等功一次。

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标准发给奖金,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据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的年度考核结果拨付各单位。

考核结果可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兑现年终奖金,并按照《甘肃省优秀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先进工作者健康休养办法(试行)》(甘办发[2010]44号)有关规定,享受健康休养。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的奖励审批条件及程序,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四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降职后,职务工资执行新任职务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降低一个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对于无职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无级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

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档次的,则不再降低,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对于因受党纪、政纪处分而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人员,巳按规定给予降级的,不再重复降低工资级别。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二十五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考核有关问题的处理第二十六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公务员,其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一)调任或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其调任或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二)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按规定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公务员,由挂职单位出具挂职期间的现实表现鉴定,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三)单位派出或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

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四)军队转业干部,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

无特殊情况者,一般当年应确定为称职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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