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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一、一般规定二、结婚三、夫妻关系四、父母子女关系五、离婚六、附则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条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3篇)

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事实婚姻在我国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双方具有稳定的经济、生活、感情关系的行为。

然而,由于事实婚姻的特殊性,其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争议。

本文将从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1. 事实婚姻的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婚姻:(1)双方当事人自事实婚姻成立之日起,已共同生活满三年以上;(2)双方当事人自事实婚姻成立之日起,已生育子女;(3)双方当事人自事实婚姻成立之日起,有其他共同生活的证据。

2. 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我国《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

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事实婚姻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依据事实婚姻的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3. 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1)财产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事实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债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事实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子女抚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事实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双方所生育的子女,视为婚生子女。

4. 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1)离婚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事实婚姻当事人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财产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事实婚姻当事人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婚姻法律宣传(3篇)

婚姻法律宣传(3篇)

第1篇导语:婚姻是人生大事,也是法律所保护的重要社会关系。

为了帮助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婚姻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下是对婚姻法律知识的普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婚姻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自1980年颁布实施以来,对我国婚姻家庭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015年,我国对《婚姻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婚姻家庭制度。

二、婚姻登记1. 婚姻登记机关: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婚姻登记机关为民政部门。

2. 婚姻登记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男女双方均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男女双方自愿结婚。

3. 婚姻登记程序: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领取结婚证。

三、结婚登记后的法律效力1. 结婚证是婚姻关系的法律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2. 婚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四、离婚1. 离婚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2. 离婚条件: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有子女的,应征得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意见;无子女或子女已成年,双方无争议。

3. 离婚程序:提交离婚申请书;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提交结婚证;提交财产分割协议或财产清单;领取离婚证。

五、财产分割1. 婚后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2. 财产分割原则: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照顾生活困难方。

3. 财产分割方式:协议分割;判决分割。

六、子女抚养1. 子女抚养原则: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2. 子女抚养方式:共同抚养;一方抚养;轮流抚养。

3. 子女抚养费用:父母应按照子女的实际需要,合理分担抚养费用。

七、家庭暴力1.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华类开放分:法律、婚姻、婚姻法、婚姻家庭法、中国法律目录•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历•外国婚姻法的史与概况历发现•中国婚姻法的史与展状华•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结•第二章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责•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任•第六章附则简•新中国婚姻法史•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2•相关法规•第四章离婚责•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任•第六章附则简•新中国婚姻法史•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2•相关法规wofmarriage调规指“婚姻之法”/“婚姻法律”/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范见〖参婚姻家庭法、民法典、民法〗2.marriagelaw单特指行的“婚姻法”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是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范的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调规总现别间权义务调表。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是夫妻的利和等。

从整对质产财产象的性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生的夫妻关系。

婚姻法的内容多数行性范,概念上有广和狭的区,广的婚姻法的整象除婚为强规义义别义调对还扩义1950年和1980年的《中人民共和国华姻外,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大意上使用的,如结规员间权义务规。

婚姻法》中既有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利的定较亲较义宽实际义调对仅其内容属法窄,但狭的婚姻法,上是婚姻家庭法。

狭的婚姻法的整象限于严义尔维亚义规婚姻关系,其名称是在格意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社会主共和国婚姻法》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关系由本法定”,不涉及其他事。

规项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时处编婚姻法在各个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于不同的地位,其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法合体的形式,不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

有关婚姻家庭的定诸论规,一般都包括够备伦规义调在内容的一法典内。

期中庞杂统长时,婚姻立法不完,因此,理范和宗教教在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法律规定婚姻自由权(3篇)

法律规定婚姻自由权(3篇)

第1篇婚姻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特征。

婚姻自由权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幸福和尊严,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本文将从婚姻自由权的概念、法律规定、实施保障以及现实意义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婚姻自由权的概念婚姻自由权是指公民依法自主决定结婚与不结婚、选择配偶的权利。

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是指公民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自由选择配偶;离婚自由是指夫妻双方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有权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自由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与人的尊严、自由和平等等价值观念密切相关。

在我国,婚姻自由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二、法律规定1.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有宗教信仰自由。

有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的权利。

”这一规定确立了婚姻自由权的宪法地位,为婚姻自由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

2. 婚姻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婚姻自由权的规定如下:(1)第三条规定:“婚姻自由,一夫一妻。

”(2)第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得强迫或干涉。

”(3)第五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4)第三十一条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5)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这些规定明确了婚姻自由权的具体内容,为公民行使婚姻自由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3. 其他相关法律规定除了《宪法》和《婚姻法》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律规定也涉及婚姻自由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三、实施保障1. 法律监督我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对侵犯婚姻自由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公民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令第1号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令第1号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正文:----------------------------------------------------------------------------------------------------------------------------------------------------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令第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第五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第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三)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四)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第七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

第三章婚姻登记第八条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

第九条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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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由的规定是什么《民法典》第⼀千零四⼗⼆条【婚姻家庭的禁⽌性规定】禁⽌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涉婚姻⾃由的⾏为。

禁⽌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千零四⼗六条【结婚⾃愿】结婚应当男⼥双⽅完全⾃愿,禁⽌任何⼀⽅对另⼀⽅加以强迫,禁⽌任何组织或者个⼈加以⼲涉。

包办婚姻主要是⽗母等⽆视当事⼈的意志,强迫其结婚离婚的⾏为。

买卖婚姻是以索取⼤量财物为⽬的强迫他⼈结婚的⼀种包办婚姻的⾏为。

近年来,由于经济利益的刺激和落后的思想观念,在⼀些农村地区甚⾄⼀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买卖婚姻⽇益增多,拐卖妇⼥的现象也⽇益严重。

其他⼲涉婚姻⾃由的⾏为,其表现形式也很多,例如:⽗母⼲涉⼦⼥婚姻、⼦⼥⼲涉丧偶或离异的⽗母再婚、⼲涉离婚⾃由、⼲涉复婚⾃由、⼲涉男到⼥家落户,等等。

对以上⾏为《民法典》明确禁⽌,严重⼲涉婚姻⾃由的,将受到刑法制裁我国《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涉他⼈婚姻⾃由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死亡的,处⼆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童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只办酒席,不领证,能算结婚吗不能⼤多数⼈都把⼀个盛⼤的结婚仪式当作是⾃⼰婚姻⽣活的开始,但是只举⾏结婚仪式⽽没有领结婚证,却不能算法律意义上的结婚。

必须要进⾏结婚登记我国《民法典》第⼀千零四⼗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双⽅应当亲⾃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结婚登记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只要是办理了结婚登记⼿续,取得了结婚证的,婚姻即告成⽴,在法律上就是合法夫妻,受法律的保护。

如果没有进⾏结婚登记⼿续,即使双⽅都认为相互之间是夫妻关系,包括已经举⾏了婚礼、两⼈已经同居、财产共享,这些都不为法律所认可,当然也就不能享受到法律对夫妻关系的保护。

新婚姻法第二十一条都有哪些规定?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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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婚姻法是我们生活最密切相关的法律。

从婚姻的开始、中间过程、老人的赡养、孩子的抚养、离婚的相关规定、离婚后财产的分割、孩子的抚养权好饿探视权等问题都有着非常严谨的规定,并且我国的婚姻法都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修订和完善的。

那么,新婚姻法第二十一条都有哪些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婚姻法二十一条的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家庭中父母与子女之间抚养和赡养义务的规定。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抚养子女既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也是子女应享有的权利。

抚养是指父母抚育子女的成长,并为他们的生活、学习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父母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可见,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婚姻法规保护夫妻合法权益的法律工具

婚姻法规保护夫妻合法权益的法律工具

婚姻法规保护夫妻合法权益的法律工具引言:婚姻是一个社会关系的基本单位,婚姻的稳定与和谐对于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可能会存在各种问题和矛盾,为了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婚姻法通过一系列法律工具来保护夫妻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重点介绍一些常见的法律工具,如离婚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制度等。

一、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夫妻通过协商解决离婚事宜的一种法律工具。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通过协议解决离婚过程中的财产分割、财务和抚养等问题。

离婚协议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加快离婚程序的进行,使得离婚更加顺利和合理。

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协商。

协议内容可以涵盖财产分割、财产转让、债务偿还、子女抚养和探望、赡养费支付等方面。

双方必须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并写明协议的具体内容,同时需要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确保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二、婚前财产协议:婚前财产协议是夫妻在结婚前就双方财产归属问题达成一致的文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前可以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双方财产的归属和分配。

这有助于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避免婚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协议需要双方自愿签署,并在事婚姻登记机关备案。

协议内容可以包括个人财产的保护、财产共有情况、财产增值归属等方面。

通过签署婚前财产协议,可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对夫妻双方来说都是一种保护。

三、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制度: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制度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管理的一种制度。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制度可以包括财产的共同所有权、财产的共同管理方式、财产的分割规则等方面。

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双方应当共同管理和使用财产,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当婚姻关系解除时,夫妻共同财产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分割,确保双方权益的合理保护。

婚姻登记有哪些法律法规知识点和知识点

婚姻登记有哪些法律法规知识点和知识点

婚姻登记有哪些法律法规知识点和知识点婚姻登记的法律法规知识点和注意事项婚姻登记是指夫妻双方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向有权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过程。

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双方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点和注意事项,以确保婚姻登记手续的顺利进行。

以下是婚姻登记的一些法律法规知识点和注意事项。

一、婚姻登记的法律法规知识点1. 结婚适龄:婚姻法规定男满22岁、女满20岁的适婚年龄,未达到适龄的人不能合法登记结婚。

2. 无婚姻障碍:无婚姻障碍是指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重婚或者有配偶尚在世等婚姻障碍情况。

3. 姻缘关系:结婚登记的一方应当是男女关系的两个成年人。

4. 双方自愿:结婚双方应当是自愿结婚的意愿,没有任何强迫、欺骗等情况。

5. 精神健康:结婚登记的一方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严重精神疾病等影响正常婚姻生活的情况。

6. 遗嘱继承: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可以通过遗嘱相互继承财产,这是在婚姻登记前后都需要考虑的一项法律规定。

7. 离婚规定:婚姻登记后,如遇夫妻关系破裂,双方有权依法办理离婚手续。

离婚的法律程序和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等法规也需要了解。

二、婚姻登记的知识点1. 身份证明: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

2. 证明材料: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需要提供结婚证明材料,如单身证明、离婚证明、丧偶证明等。

3. 彩色照片:办理结婚登记时,需要提供夫妻双方的彩色照片,具体要求可咨询当地有权机关。

4. 申请表格:填写婚姻登记申请表格,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个人信息。

5. 证件复印件:除了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外,还需提供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如户口本复印件、离婚证书复印件等。

6. 婚姻登记费用:结婚登记过程中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费用数额根据当地政策规定。

7. 女方姓名: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女方的姓氏不再随婚姻登记而改变,而可以选择保留婚前姓名或者跟随丈夫的姓氏。

8. 异地登记:如果双方身处不同的地方,可以选择在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进行婚姻登记,具体程序和要求可以咨询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婚姻法律法规

婚姻法律法规

婚姻法律法规婚姻法律法规1. 婚姻的定义与目的1.1 婚姻的法律定义根据《婚姻法》,婚姻是在男女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结成的、自愿的、民事法律关系。

1.2 婚姻的目的婚姻的目的是为了建立起健康、平等、稳定的家庭,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子女的权益,并为社会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2. 结婚的法定条件与程序2.1 结婚的法定年龄和民事行为能力2.1.1 结婚的法定年龄根据《婚姻法》,男方必须满22周岁,女方必须满20周岁,方可自由选择结婚。

2.1.2 民事行为能力结婚双方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即具备明确意愿和能力进行合法行为。

2.2 结婚的程序2.2.1 登记程序结婚双方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登记手续。

2.2.2 等候期限根据《婚姻法》,结婚登记后要经过三十日等待期,确保双方真心愿意结婚。

3. 夫妻的权利与义务3.1 夫妻的平等权利夫妻在经济、家庭事务、教育和职业发展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进行歧视或者侵犯。

3.2 夫妻的财产权利3.2.1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根据《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制度适合于夫妻共同取得的房屋、储蓄、股票等财产。

3.2.2 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夫妻个人财产制度适合于婚前个人财产、遗产、赠与财产等。

3.3 夫妻的抚养和教育责任夫妻应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并赋予子女良好的成长环境和教育机会。

4. 婚姻关系的解除4.1 离婚的种类4.1.1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商议一致,书面签署离婚协议,可申请协议离婚。

4.1.2 诉讼离婚若夫妻双方无法商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婚姻关系。

4.2 离婚申请的法定条件根据《婚姻法》,离婚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婚姻关系已经破裂、一方有重婚、家庭暴力等。

4.3 离婚的程序与效力离婚经法院判决后,准予离婚的判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婚姻关系结束。

附件:1. 婚姻登记申请表2. 结婚证书3. 离婚协议书4. 离婚判决书法律名词及注释:1. 《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婚姻法律法规,规定了婚姻的基本原则、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的权利义务以及离婚的种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发布部门】中央人民政府(已变更)【公布日期】1950.05.01【实施日期】1950.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3月3日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50年5月1日颁行)目录第一章原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第五章离婚第六章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第七章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原则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第二条禁止重婚、纳妾。

禁止童养媳。

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

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第二章结婚第三条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四条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

第五条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一、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二、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

三、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风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

第六条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

凡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即发给结婚证。

凡不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不予登记。

第三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八条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

第九条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第十条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第十一条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二条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第十三条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

婚姻法律规定第七条(3篇)

婚姻法律规定第七条(3篇)

第1篇第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概述《婚姻法》第七条是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

这一条款是婚姻法中关于财产分割、财产继承、财产管理等方面的重要规定,对于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婚姻法》第七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工资、奖金: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所得的工资、奖金等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如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收入、农业生产的收益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知识产权的收益: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创作、发明、设计等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如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赠与方式获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除上述财产外,根据夫妻双方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根据《婚姻法》第七条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共同作出决定。

以下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权的具体解释:1. 夫妻双方在购买、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继承等财产处分行为中,应当协商一致,共同作出决定。

2. 夫妻双方在签订财产合同、办理财产登记等法律行为中,应当共同参与,共同承担责任。

3. 夫妻双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各自的贡献、需要等因素进行分割。

婚姻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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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3.08.08•【文号】国务院令第387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婚姻登记条例》已经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三年八月八日婚姻登记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第二章结婚登记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婚姻法新规定离婚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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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规定离婚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1.2 适用范围1.3 法律依据第二章:协议双方2.1 甲方(夫)基本信息2.2 乙方(妻)基本信息2.3 双方权利与义务第三章:离婚协议3.1 离婚原因3.2 离婚协议的自愿性3.3 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第四章:子女抚养4.1 抚养权归属4.2 抚养费用4.3 子女探望权第五章:财产分割5.1 共同财产范围5.2 财产分割原则5.3 财产分割具体方案第六章:债务处理6.1 共同债务范围6.2 债务承担原则6.3 债务清偿方案第七章:生活帮助与补偿7.1 生活帮助7.2 经济补偿7.3 补偿方式与期限第八章:协议的变更与解除8.1 协议变更条件8.2 协议解除条件8.3 变更或解除的法律后果第九章: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9.2 适用法律9.3 争议解决地点第十章:签字栏10.1 甲方签字10.2 乙方签字10.3 签订时间10.4 签订地点第十一章:附加条款11.1 附加协议11.2 特殊约定11.3 其他事项第十二章:附则12.1 合同生效条件12.2 合同份数12.3 通知与送达方式请注意,以上目录为离婚协议合同的示例性内容,具体条款应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制定。

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相关事宜的约定。

1.2 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甲乙双方因离婚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关系。

1.3 法律依据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协议双方2.1 甲方(夫)基本信息甲方姓名: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联系地址:______联系电话:______2.2 乙方(妻)基本信息乙方姓名: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联系地址:______联系电话:______2.3 双方权利与义务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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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二、继承法的基本内容 2、遗嘱继承 (1)遗嘱的概念 (2)遗嘱的有效条件 ① 遗嘱人立遗嘱时须具有行为能力。 ②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达。 ③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④遗嘱的形式需合法。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二、继承法的基本内容 2、遗嘱继承 (3)遗嘱的执行 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有: ① 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 ②清理、管理遗产。 ③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 ④按照遗嘱内容执行馈赠和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 ⑤排除遗嘱执行中的各种妨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二、收养法的基本内容
7、收养的解除
(1)收养解除的原因 ①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②送养人因收养人的特定过错行为而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③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2)收养解除的效力 ①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 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一、收养法概述 二、收养法的基本内容
1、收养的概念 指公民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本属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 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二、收养法的基本内容
2、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原则; (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5)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原则。

婚姻家庭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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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常识篇一:婚姻家庭法律常识大全婚姻家庭法律常识大全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98 更新时间:_-5-3婚姻家庭法律常识大全1.未婚同居违法吗?需要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吗?在充分尊重个人恋爱自由的当代社会,男女双方只要情投意合,并且都没有配偶,法律不会干涉他们的同居行为,因此未婚同居不违法.但如果一方或双方已经有了配偶,双方同居显然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重婚罪,受到法律制裁.为了得到稳定.完全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还是应当尽早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为,虽然未婚同居不是违法行为,但同样也不算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此,如果日后双方分手,在财产.子女等方面发生纠纷,处理起来会比较麻烦.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后,男女双方即使日后出现财产纠纷等问题,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也会从开始同居的那个时候算起,这样,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以算作共同财产进行分配.但是还应当注意,如果同居的时候一方或双方都不到法定婚龄(男_周岁,女_周岁),那么补办婚姻登记之后,他们的婚姻关系从双方都达到法定婚龄的那一天算起.参考法条:>第八条.>(一)第四条.2.未婚子女谁来抚养?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可以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如果已经超过_周岁,还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另外,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必须事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如果双方就同居期间的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必须受理.参考法条:>(二)第一条.>3.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权利继承遗产吗?未按>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的,另一方是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自己享有继承权的.这是因为未婚同居不具备〝夫妻的名分〞.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如果男女双方在_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经开始同居的,由于法律承认他们的事实婚姻关系,因此,生存的一方可以作为死者的配偶继承遗产.当然,如果去世的一方在生前以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留给另一方,则生存的一方完全有权利继承这份遗产.参考法条:>(一)第六条.4.什么叫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哪些近亲属之间不能结婚?直系血亲:指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之间.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等都是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直系血亲以外,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如兄弟姐妹之间,表兄弟姐妹之间,自己与伯叔.姑母.舅父.姨母之间等,都是旁系血亲.众所周知,近亲结婚会导致遗传质量下降.为了优生优育的目的,国家禁止近亲结婚,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不能结婚.哪些关系的近亲属属于这个范围之内呢?(一)父母和子女之间.爷爷奶奶和孙子孙女之间.姥姥姥爷和外孙子外孙女之间,当然不能结婚.(二)和自己的伯伯.叔叔.舅舅.姑姑.姨母不能结婚.(三)和自己的亲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不能结婚.至于老百姓常说的〝远房亲戚〞,一般都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不属于禁止结婚的近亲属范围.参考法条:>第七条.5.哪些情况算重婚?哪些情况不属于重婚?重婚,不但严重违反社会道德,更是一种犯罪行为.重婚结成的婚姻必然是无效的.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行为:(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再次登记结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律特规定如下几种情况不属于重婚行为:(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偶尔通奸;(二)先有事实婚姻,后与他人登记结婚;(三)先有事实婚姻,后与他人有事实婚姻; (四)有配偶者被拐卖后被迫再次成亲的.参考法条:>.6.包办婚姻所得的彩礼算谁的?由于包办婚姻的行为是违法的,因此法律规定,属于包办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离婚时原则上应当依法收缴,是不返还给当事人的.但如果给付彩礼后双方并没有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参考法条:>(_). >(二)第十条.7.借婚姻索要财物和买卖婚姻是一回事吗?借婚姻索要财物和买卖婚姻相比,虽然都涉及索要财物,但两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前者最多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而后者则是根本的违法行为.借婚姻索要财物的婚姻,双方当事人对婚姻的成立是完全自愿的,因此婚姻关系完全合法有效;而买卖婚姻是违背婚姻当事人意志的行为,属于包办婚姻的一种,法律严格加以禁止.借婚姻关系索要的财物,在双方离婚时,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全部或部分财物. 参考法条:>(_).8.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会受到什么处罚?拐卖妇女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同样也是一种犯罪行为,最多会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如果与被拐卖妇女〝结婚〞后,由于该妇女不同意而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对其有伤害等行为的,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将不单单按照〝收买被拐卖妇女罪〞这一个罪名进行处理,而是要和〝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进行数罪并罚,情节严重的,甚至有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收买了被拐卖妇女后,尊重该妇女意愿,不阻碍甚至协助她返还老家的,法律将不会再追究收买人的刑事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人情的变通.参考法条:>第二百四十一条.9.复婚还需重新办理结婚手续吗?复婚是指双方离婚后又恢复婚姻关系的行为.复婚也必须按照结婚登记的有关规定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如果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就进行同居生活的,双方婚姻关系得不到法律承认,仍属于未婚同居行为.参考法条:>第十四条._.法定〝蜜月〞有多长?如果是私营企业或者外企的员工,婚假的问题可以和老板或者人事部门协商确定.如果单位内部对此有规章的,按照规章执行.如果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员工,一般最多给3天婚假,如果属于晚婚的情况,假期会适当放长一些,各地规定不太一致.参考法条:>._.不办喜事就不算正式结婚吗?受传统婚俗影响,在我国许多地方,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人们普遍认为,必须要经过〝办事〞(结婚典礼),也就是亲戚朋友聚在一起吃顿饭,热闹一下,两人才算正式结婚.法律规定,夫妻关系的确立从取得结婚证时算起,男女双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了夫妻关系,而是否办理结婚典礼,对夫妻关系的存在没有任何影响.如果〝办事〞后直接进行同居生活,而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等同于未婚同居关系,不属于合法婚姻,双方应当尽快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参考法条:>第八条._.婚姻可以被撤销吗?婚姻最重要的原则就是意志自由.一方以任何理由威胁对方结婚,被威胁一方被迫同意结婚的情况显然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宗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撤销该婚姻.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是否可以被撤销,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当事人手中.如果一方在婚后完全愿意接受这段〝被胁迫而成的婚姻〞,那么,任何人也不能强迫他们去撤销婚姻,这和后面将要提到的〝无效婚姻〞有本质的不同.只有存在胁迫,婚姻才可以被撤销.在其他任何情况下,婚姻都不可以被撤销.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参考法条:>第十一条.>(一)第十条._.如何申请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该手续时,当事人必须携带下列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的判决书.另外必须要特别注意的是:撤销婚姻的申请,必须要在婚后1年之内,由被胁迫一方主动提出.之所以要规定这样一个时间限制,是为了尽量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如果婚姻登记已经过了1年,受胁迫一方只能提起普通的离婚诉讼.也就是说,可撤销婚姻缔结时间只要超过1年,在法律上就会被视为完全合法的婚姻.参考法条:>第十一条.>第九条.>(一)第十条.>第四十一条._.婚姻登记机关应如何处理可撤销婚姻?婚姻登记机关对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非常简单:只要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并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和债务问题的,就可以立即撤销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如果涉及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等问题,当事人只能找法院解决.参考法条:>第九条._.什么样的婚姻无效?后果如何?违反法定结婚条件而缔结的婚姻是无效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重婚的:有配偶者同他人结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前面提到的几种近亲属关系;(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且婚后尚未治愈的:如前所述,由于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文规定具体的疾病名称,所以此项规定意义不大;(4)男女双方或一方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被解除后,后果与可撤销婚姻完全相同,都视为未存在婚姻关系.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在于: (1)前者可以在婚后任何时间内提出,而后者只能在婚后1年之内提出; (2)前者可以由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提出,而后者只能由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参考法条:>第十条至十二条.>(一)第十条._.哪些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无效婚姻往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仅包括当事人,其他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参考法条:>(一)第七条._.法院应怎样审理婚姻无效案件?其财产和子女问题如何处理?与普通民事案件相比,法院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处理有许多特殊的规定,表现在:(1)如果申请的时候,法定婚姻无效的条件已经消失,例如未到婚龄就登记结婚的男女此时已过法定婚龄,则法院不会受理申请.(2)原告不能申请撤诉.(3)对婚姻效力的判决不适用调解,而且作出的判决不能上诉.法院对无效婚姻导致的财产和子女问题的处理,与可撤销婚姻的处理完全相同.当法院在审理由于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为了保障合法婚姻当事人一方的利益,准许其以自己独立的身份参加到诉讼之中.参考法条:>(一)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二)第二条._.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吗?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不仅对老人有赡养的义务,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就是两人之间也要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当一方重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时,另一方必须履行扶养的义务,不管不理不仅违背人情伦理,同时也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当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时候,另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予扶养费用的权利.参考法条:>第二十条._.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怎样处理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双方没有财产协议,一般来说,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收入; (四)继承的遗产(但遗嘱规定只有夫妻一方可以拥有财产的除外) ; (五)受赠的财产(赠与人明确说明只赠与夫妻一方的除外) ;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入; (七)双方已经得到或者应该得到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双方已经得到或者应该得到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的做法是:(一)双方拥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三)即使夫或妻一方对财产的处理行为未经与另一方协商,如果第三方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该处理是双方协商的结果,该处理行为也是有效的,这是为了保障第三方的利益.参考法条:>第十七条.>(一)第十七条,(二)第十一条._.夫妻个人财产有哪些?如果夫妻双方没有财产协议,一般来说,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经过多少年); (二)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药费.残疾补助费等;(四)明确规定只赠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五)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如男士剃须刀等; (六)军人的医药生活补助.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等.参考法条:>第十八条.>(二)第十三条._.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合法吗?为了充分体现婚姻行为的自主性,法律允许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关系进行约定.如果这种约定与法律规定的财产分配情况不相同,约定优先.夫妻双方在进行财产约定的时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禁止任何欺诈.强迫行为;(2)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3)不能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另外,根据我国>的规定,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就是合法的.参考法条:>第十九条._.财产约定对第三方有约束力吗?如果该财产约定损害了第三方的利益,该约定本身即属于无效合同,自然对第三方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果该约定并没有损害第三方利益,是否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要看其是否已经知道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如果第三方已经知道该约定,就要受该约定的约束;如果不知道,则不受该约定约束.参考法条:>第十九条.23.法律允许用B超来检验胎儿性别吗?法律规定,除非医学上确有需要,例如,医学研究和治疗需要,禁止任何人利用B超等超生设备和其他方法检验胎儿性别.从事母婴保健的人员,如果被有关部门发现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将被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取消执业资格.参考法条:>第三十七条.24.实施家庭暴力会受到什么处罚?当家庭暴力到了非常恶劣的程度,就已经是犯罪行为了,受害人可以到法院向行为人提起自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经侦查,如果情况属实,行为人最多会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的刑罚.但这种情况,必须要受害人自己主动提起诉讼,否则,司法机关不会主动进行惩罚.当家庭暴力严重到造成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程度,不需要任何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会主动进行侦查,进而通过司法机关制裁行为人.这种情况下,刑罚也会严厉得多,最多会被判处7篇二:婚姻家庭法律常识婚姻家庭法律常识一.结婚离婚是自由,妨害自由受制裁婚姻自由既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有的人对婚姻自由的理解仅局限于结婚自由.实际上,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的内容,缺一不可.>对妨害婚姻自由的行为是这样规定的:◆禁止包办.买卖等于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婚姻主要是父母等无视当事人的意志,强迫其结婚离婚的行为.有个别的父母认为儿女是自己生的,婚姻当然应该由父母作主,因此恣意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这种思想在一些落后的农村地区甚至仍为一种通行的观念.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结婚的一种包办婚姻的行为.近年来,由于经济利益的刺激和落后的思想观念,在一些农村地区甚至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买卖婚姻日益增多,拐卖妇女的现象也日益严重.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也很多,例如: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再婚.干涉离婚自由.干涉复婚自由.干涉男到女家落户,等等.对以上行为>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也是一种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这种婚姻基本上是自主自由自愿的,但一方(大多数是女方)以索取财物为结婚的先决条件,有些女方的父母也从中索取一部分财物,不满足就不结婚.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的危害程序虽不如买卖婚姻的严重,但比买卖婚姻普遍,涉及面广,其危害性不容忽视.它腐蚀人们的思想,破坏社会风气,给当事人的家庭和婚后生活带来了困难.大量的事实说明,某些家庭纠纷的发生及一些犯罪行为,都同借婚姻索取财物有关,其危害性不可低估.◆严重干涉婚姻自由的,将受到刑法制裁>对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但没有规定具体的制裁措施.一般来讲,除了拐卖妇女买卖婚姻的以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人和受害人可能都是一个家庭中的成员,因此,纠纷的解决一般应尽量避免家庭关系的破裂.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一般是一方面对受害人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违法者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但是,对于严重妨害婚姻自由的行为,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作为惩罚措施.我国>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婚约法律无规定,处理不好惹纠纷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俗称订婚.婚约在我国古代是结婚的必经程序,现代各国对婚约大多采取不保护的态度,婚约的效力相当薄弱.但是由于传统习惯的原因,婚约在很多地区还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婚约问题处理不好,常常会引发纠纷.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律一直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婚约引发人身关系纠纷,法院丕予受理在我国,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法律对婚约既不提倡,也不禁止.男女双方只要是自愿订婚,法律也不会进行干涉.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够结婚.法律对婚约不予保护,不强制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

中国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全文

中国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全文

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零四十条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章结婚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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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法规大全】有关婚姻生活的法律法规
有关婚姻生活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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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2、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㈠婚姻自由原则
㈡一夫一妻制原则立法前瞻
㈢男女平等原则
㈣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㈤计划生育原则
3、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必备要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各国结婚年龄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禁止条件
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4、结婚的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
5、家庭关系的种类
父母与子女关系
夫妻关系
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6、离婚的原则、方式及特殊限制
原则:
㈠保障离婚自由
㈡反对轻率离婚
方式:
㈠协议离婚
㈡诉讼离婚
判离依据: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特殊限制:
⒈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⒉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7、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及概念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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