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法规教程8--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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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的政府部门进 行行政处罚。
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日到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 者准许使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6、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 宅使用说明书》。
• 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提交验收报告(工 程概况、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勘 察设计监理的评价、验收的时间程序内 容组织形式、验收意见)
• 竣工验收备案表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
一、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
址、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工程面积、
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各单位(建设、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名称;
(五)对必须监理的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六)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七)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 单位要有设计方案;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 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工程质量的特点 1、影响因素多,质量变动大 2、隐蔽性强,终检局限大 3、对社会环境影响大
(三)工程质量管理的相互关系 1、业主与监理是外部、横向的质量管理 2、政府监督机构是外部、纵向的质量管理 3、承包商(设计、施工)是内部、自身、全 面的质量管理
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政府监督工程质量是一种国际惯例
(二)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应当符合技术标准 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
(三)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 当符合的要求。
(四)其他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节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部门 建设部是负责全国建设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分别对专业建设工程进行
第八章 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第一节 工程质量法概述
一、工程质量的概念(满足某种要求的特征总和) (一)工程质量的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 狭义的工程质量是指工程符合业主需要而具备的使用功
能。 广义的工程质量不仅包括工程的实体质量,还包括形成
实体质量的工作质量。(寿命周期)
我们把广义上的工程质量按其形成的各个阶段作进一步 分解,具体内容如表1所示。
(七)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包单位应履行保 修义务
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 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二)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 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 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 有同等的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5、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规定与一般规 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 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6、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果表明,虹桥的主要受力拱架钢管焊接质量不 合格,存在严重缺陷,个别焊缝并有陈旧性裂 痕;钢管混凝土抗压强度不足,低于设计标号 三分之一;连接桥梁、桥面和拱架的拉索、锚 具和锚片严重锈蚀。
• 二是工程承发包不合法。到目前为止,对事故 进行调查的专家组找不到工程设计委托书,也 没有设计专用章,设计手续不全,可以认定是 私人设计。施工承包者是一个挂靠国有企业的 个体业主,其组织的施工队伍不具备进行市政 工程建设的技术和设备力量,不具有合法
四、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
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五、工程质量检举、控告、投诉制度 (一)工程质量投诉的范围 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
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 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二)负责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 (三)投诉处理机构的职责和义务
• 建设工程质量奖励制度 • 梁思成奖(建筑设计) • 詹天佑大奖(土木工程) • 鲁班奖(建筑工程质量最高奖项) • 省市局科技成果鉴定
• 企业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第五节 工程质量法律制度案例
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
职责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
的措施
(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基本职责
1、办理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报监手续,收取监督 费;
2、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相关的建筑材料、构 配件、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检查;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 包所承揽的工程
(二)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 文件负责。
(三)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勘察成果文件是设计的基础资料,是设计的依据。
第三节 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有以下几方面:
(一)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 将工程肢解发包;
(二)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 标;
(三)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干预;
(三)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 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 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 任
五、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 任和义务
(一)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的基本要 求
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装备和质量保证体系, 具备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备,把好产品看样、订货、储存、 运输和核验的质量关。
3、对于被检查实体质量有关的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 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质量文件进行检查,发现工程质量问 题时,有权采取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到问题得 到改正;
4、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程序实施监督,察看 其验收程序是否合法,资料是否齐全,实体质量是否存有 严重缺陷;
5、工程竣工后,应向委托的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 质量监督报告;
• 的市政工程施工资质。
• 河南焦作天堂音像俱乐部特大火灾事故 (74) • 使用易燃装饰材料,未安装配备必要的消防设
施,无疏散通道,未经有关部门验收骗取了营 业执照。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 • 第一,具有权威性; • 第二,具有强制性; • 第三,具有综合性。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的;
•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
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
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 交付施工;
• 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 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
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意见;
•
三、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主要包括:
•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分5项,其主要
内容为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和勘察、设计、施工、
工程验收等单位分别签署得质量合格文件及验
收人员签署得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
2、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 重庆綦江大桥(彩虹桥) • 一是工程质量有严重问题。专家初步勘验的结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实
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专业部门按其职责对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
(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是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具有 法人独立资格的单位。它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 专业部门的委托,对建设工程质量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并 对委托的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之间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关 系 (行政管理)
2、调整建设工程活动中有关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二)建设工程的范围 1、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 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2、建设工程 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建设工程是指土 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 程。 (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范围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 门 2、建设单位 3、勘察、设计单位 4、施工单 位 5、工程监理单位 6、设备材料供应商 (四)地域适用范围和时间效力 1、地域适用范围 2、时间效力
•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
件和资料;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
• 见证取样、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监督、监督检测
第二节 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
一、我国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体系 (一)我国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的基本形式 1、法律——《建筑法》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技术法规 4、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 5、行政规章 (二)我国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性文件的适用 1、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2、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 (二)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 管理职责、范围的划分 实施机构 强制性措施 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申 请验收;建设单位对符合验收的工程, 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专家组成验收组, 制定验收方案;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竣工验收(强制性标准执行、工程档案 资料、实地查验、形成验收意见)。
7、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 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使用时,由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 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8、地方性法规、规Leabharlann Baidu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 关依照规定的权限裁决。
二、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一)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 1、调整国家主管机关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
带责任 (四)必须按照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
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五)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 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六)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 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 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四)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 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
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二)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1、转包 2、违法分包 (三)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
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日到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 者准许使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6、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 宅使用说明书》。
• 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提交验收报告(工 程概况、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勘 察设计监理的评价、验收的时间程序内 容组织形式、验收意见)
• 竣工验收备案表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
一、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
址、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工程面积、
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各单位(建设、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名称;
(五)对必须监理的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六)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七)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 单位要有设计方案;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 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工程质量的特点 1、影响因素多,质量变动大 2、隐蔽性强,终检局限大 3、对社会环境影响大
(三)工程质量管理的相互关系 1、业主与监理是外部、横向的质量管理 2、政府监督机构是外部、纵向的质量管理 3、承包商(设计、施工)是内部、自身、全 面的质量管理
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政府监督工程质量是一种国际惯例
(二)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应当符合技术标准 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
(三)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 当符合的要求。
(四)其他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节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部门 建设部是负责全国建设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分别对专业建设工程进行
第八章 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第一节 工程质量法概述
一、工程质量的概念(满足某种要求的特征总和) (一)工程质量的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 狭义的工程质量是指工程符合业主需要而具备的使用功
能。 广义的工程质量不仅包括工程的实体质量,还包括形成
实体质量的工作质量。(寿命周期)
我们把广义上的工程质量按其形成的各个阶段作进一步 分解,具体内容如表1所示。
(七)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包单位应履行保 修义务
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 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二)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 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 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 有同等的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5、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规定与一般规 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 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6、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果表明,虹桥的主要受力拱架钢管焊接质量不 合格,存在严重缺陷,个别焊缝并有陈旧性裂 痕;钢管混凝土抗压强度不足,低于设计标号 三分之一;连接桥梁、桥面和拱架的拉索、锚 具和锚片严重锈蚀。
• 二是工程承发包不合法。到目前为止,对事故 进行调查的专家组找不到工程设计委托书,也 没有设计专用章,设计手续不全,可以认定是 私人设计。施工承包者是一个挂靠国有企业的 个体业主,其组织的施工队伍不具备进行市政 工程建设的技术和设备力量,不具有合法
四、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
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五、工程质量检举、控告、投诉制度 (一)工程质量投诉的范围 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
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 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二)负责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 (三)投诉处理机构的职责和义务
• 建设工程质量奖励制度 • 梁思成奖(建筑设计) • 詹天佑大奖(土木工程) • 鲁班奖(建筑工程质量最高奖项) • 省市局科技成果鉴定
• 企业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第五节 工程质量法律制度案例
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
职责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
的措施
(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基本职责
1、办理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报监手续,收取监督 费;
2、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相关的建筑材料、构 配件、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检查;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 包所承揽的工程
(二)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 文件负责。
(三)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勘察成果文件是设计的基础资料,是设计的依据。
第三节 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有以下几方面:
(一)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 将工程肢解发包;
(二)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 标;
(三)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干预;
(三)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 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 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 任
五、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 任和义务
(一)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的基本要 求
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装备和质量保证体系, 具备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备,把好产品看样、订货、储存、 运输和核验的质量关。
3、对于被检查实体质量有关的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 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质量文件进行检查,发现工程质量问 题时,有权采取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到问题得 到改正;
4、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程序实施监督,察看 其验收程序是否合法,资料是否齐全,实体质量是否存有 严重缺陷;
5、工程竣工后,应向委托的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 质量监督报告;
• 的市政工程施工资质。
• 河南焦作天堂音像俱乐部特大火灾事故 (74) • 使用易燃装饰材料,未安装配备必要的消防设
施,无疏散通道,未经有关部门验收骗取了营 业执照。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 • 第一,具有权威性; • 第二,具有强制性; • 第三,具有综合性。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的;
•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
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
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 交付施工;
• 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 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
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意见;
•
三、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主要包括:
•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分5项,其主要
内容为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和勘察、设计、施工、
工程验收等单位分别签署得质量合格文件及验
收人员签署得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
2、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 重庆綦江大桥(彩虹桥) • 一是工程质量有严重问题。专家初步勘验的结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实
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专业部门按其职责对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
(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是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具有 法人独立资格的单位。它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 专业部门的委托,对建设工程质量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并 对委托的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之间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关 系 (行政管理)
2、调整建设工程活动中有关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二)建设工程的范围 1、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 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2、建设工程 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建设工程是指土 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 程。 (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范围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 门 2、建设单位 3、勘察、设计单位 4、施工单 位 5、工程监理单位 6、设备材料供应商 (四)地域适用范围和时间效力 1、地域适用范围 2、时间效力
•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
件和资料;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
• 见证取样、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监督、监督检测
第二节 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
一、我国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体系 (一)我国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的基本形式 1、法律——《建筑法》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技术法规 4、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 5、行政规章 (二)我国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性文件的适用 1、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2、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 (二)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 管理职责、范围的划分 实施机构 强制性措施 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申 请验收;建设单位对符合验收的工程, 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专家组成验收组, 制定验收方案;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竣工验收(强制性标准执行、工程档案 资料、实地查验、形成验收意见)。
7、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 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使用时,由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 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8、地方性法规、规Leabharlann Baidu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 关依照规定的权限裁决。
二、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一)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 1、调整国家主管机关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
带责任 (四)必须按照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
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五)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 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六)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 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 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四)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 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
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二)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1、转包 2、违法分包 (三)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