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线路树障防控工作导则(V2.0)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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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线路树障防控工作导则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目录
前言 (1)
1.总则 (2)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术语定义 (2)
4.工作目标 (3)
5.指导思想 (3)
6.工作要求 (4)
7.附件 (7)
前言
近几年,我国林业产业发展迅速,加之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以及对环保要求的提高,无论是新建线路还是已经投产的线路,线行下威胁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问题已变得十分突出。如何科学、高效、全面的做好树障防控工作,减小树木对线路安全运行的风险,已经成为了当前急需解决的重要设备管理问题之一,因此,公司特制定《南方电网公司架空线路树障防控工作导则》。
本导则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设备管理部提出、归口并解释。
本导则起草单位:公司生产设备管理部、广东电网公司、广西电网公司
架空线路树障防控工作导则
1.总则
1.1为科学、高效、全面做好南方电网公司架空线路树障防控工作,推行架空线路树障防控规范化、标准化工作,保障电网安全、可靠运行,特制定本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本意见适用于10kV及以上架空线路树障防控工作,10kV以下电网的线路树障防控工作可参照执行。
1.3本意见自批准执行之日起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后来所有的修改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对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推荐使用这些文件的新内容或最新版本。凡是未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内容或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架空线路运行管理标准》 Q/CSG-211011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管理规定》 Q/CSG-210020
《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 DL/T741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220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50061
《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 GB-50545
3.术语定义
3.1树木
指在线路保护范围内林木、竹子等植物的统称。
3.2树障隐患
由于线路保护范围内的树木造成危及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情况,统称为树障隐患。按隐患的严重程度分为紧急、重大、一般三个等级。
3.3紧急树障隐患
线路保护范围内的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时距树木最小距离≤规程规定导线对树木的最小安全距离值的情况。
3.4重大树障隐患
线路保护范围内的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时距树木最小距离≤规程规定导线对树木的最小安全距离值+3m,且达不到紧急隐患标准的情况。
3.5一般树障隐患
线路保护范围内的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时距树木最小距离≤规程规定导线对树木的最小安全距离值+9m,且达不到重大隐患标准的情况。
3.6隐患降级
对紧急或重大隐患通过采取控制措施(包括通过调整隐患设备的运行方式),使其危急程度下降至较低等级隐患标准的过程。
4.工作目标
4.1杜绝因清障不及时造成树木对导线安全距离不够引起设备跳闸或事故
4.2杜绝因清障处置不当引发社会敏感事件
4.3杜绝因清障处置不当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4.4杜绝新建线路带重大或紧急树障隐患投产
4.5严防在线路通道保护范围内种植速生树木
4.6严防大风或台风天气树木风偏导致对导线安全距离不够引起设备跳闸或事故
5.指导思想
5.1树障防控工作坚决贯彻“依法依规、安全第一、源头控制、多管齐下”的工作方针。
5.2设备管理单位在处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弘扬正气、树立新风。
5.3处理过程应充分依靠各级政府及林业管理、园林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争
取支持和主动,合法、合理、依规开展树障防控工作,正确处理好设备管理单位与树权人之间的关系。
5.4设备管理单位应充分应用风险管控的方法,针对重要线路和易发生树障隐患的线路进行电网风险分析与评估,通过评估,明确重点线路、重要区段,分级、分段开展风险防控工作。
6.工作要求
6.1设备管理单位要从源头抓起,建立健全树障防控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严把新建线路验收质量关,严厉打击在运行线路下违章种植速生树木等行为。
6.2突发紧急情况时,应做到快速响应、措施到位、充分应对,最大限度降低树障对设备的影响
6.3 设计工作要求
输电线路经过经济林木或树木密集的林区时,原则上要求轻、中冰区采取跨越设计,重冰区采取砍跨结合设计;输电线路经过宜林地段时,应根据当地林木种植情况适当考虑跨越设计。跨越树高应按树木的自然成材生长高度考虑,主要树种的自然生长高度一般取以下值:桉树、圣诞树、水冬瓜树、橡胶树、西南桦为25m,松树、杉树、竹林为20m,橄榄树、板栗等果树为15m,龙眼、荔枝、桔子等果树为12m,灌木、杂树为5~18m。线路对树木安全距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相关要求。
6.4 验收工作要求
6.4.1 验收阶段,基建与生产运行部门应共同执行工程设计要求进行验收。
6.4.2 存在重大及以上树障隐患时,应视为工程验收不合格,不予投产。
6.4.3存在一般树障隐患时,施工单位应负责全部清除并签订一次性长效(一般按永久考虑)补偿砍伐协议,并经运行单位验收签证后,方才具备移交条件(补偿砍伐协议同时移交)。未具备移交条件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直至隐患消除。
6.4.4 竣工资料移交应包括施工单位与林户签订的永久性《林木(竹子)赔偿协议书》。
6.5 运行工作要求
6.5.1隐患发现、记录及上报
6.5.1.1运行维护班组应配变带有测量斜距功能的激光测距仪,定期巡视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