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
5. 3 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随着石化工业的迅猛发展,纺织服装材料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棉、麻、丝、毛等天然纤维,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不断发展和应用,在满足不同消费者对纺织品服装需求的同时,也使得广大消费者在如何辨别、使用以及保养商品方面面临新的难题,消费者在正确地选择和使用商品时,不得不更多地依赖于产品的使用说明。
不能仅仅将使用说明认为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实际上,产品的使用说明与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各个方面都有直接联系。
如果没有使用说明,或者使用说明语焉不详甚至有误,并由此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生产和销售部门就要为此承担责任。
反之,则可以不承担责任。
如一件纯毛西服的使用说明明示只可干洗,而消费者水洗造成的变形等问题,生产和销售者就不用承担质量责任。
因此,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作用可以表现为:帮助消费者或洗染业者正确处理产品;引导消费者合理选购产品;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便于质量监督部门有效地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所以,世界各国政府部门对纺织品服装产品的使用说明都有明确规定,日本、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早已颁布有关法规,欧盟也推出了相应标准。
我国质量监督部门也于1998年颁布实施了GB 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强制性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标准。
所以,凡是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都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国内销售’’的含义是指在国内市场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纺织品和服装,包括国产纺织品和服装,出111转内销纺织品和服装,进口纺织品和服装。
一般而言,消费者不要购买、使用说明不符合该标准要求的产品。
我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对产品的十一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下面我们就对这十一个方面逐一介绍。
5.3.1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以下简称《标准》)中第51条规定,应标明纺织品和服装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条文释义【条文】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释义】本条是简要提示该标准的主题内容,告诉使用者该标准规定了编制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使用说明包括的具体项目,标注使用说明的具体要求。
【条文】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
【释义】1、本条规定了标准适用范围,目的在于限定该标准的使用范围。
2、只要在国内市场销售的产品,无论是国内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合资、集体、乡镇、个体企业等)生产的且在国内市场上销售的产品,还是国外企业生产的,进入我国市场上销售的产品(进口产品),其使用说明都应符合该标准的规定。
3、出口产品应根据出口国的要求或合同进行标注,不受本标准的约束。
4、出口转内销产品属于国内销售的产品,应按本标准进行。
5、对双方有合同协议的、且不是最终销售的产品,可根据合同进行标注。
6、纺织品和纺织服装产品,是指所有以纺织纤维为原料,经纺织加工工艺或再加工而制成的产品,如各种纱线、布料、针织内衣、袜子、羊毛衫、绒线、缝纫线、服装、床上用品、家用纺织品、围巾、领带、针织帽、地毯等等。
7、由纺织品制作但明确为玩具的产品,如长毛绒狗熊,应按玩具标签的要求标注。
【条文】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释义】1.标准不仅本身要有科学性和先进性,同时还要注重标准间的协调性。
因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标准中需要有规范的服装号型,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纤维含量的标识,而这些内容已有现成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故采用引用标准的办法来代替具体内容。
2.引用标准的有关条文构成了GB5296.4的内容,即这些引用标准的有关条文也应作为本标准的内容对待。
3.从目前来看,这些标准还没有修订,引用的版本是现行有效的。
GB 5296[1].4-2012纺织品和服装主要技术内容变化
(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2014-05-01实施)GB5296.4-2012与GB5296.4-1998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增加了不适用的产品范围附录A所列产品不属于本部分的范围增加了术语“消费品”,消费品:为满足社会成员生活需要而销售的产品修改了术语“纺织品”和“使用说明”的定义。
纺织品: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纺、织、染等加工工艺或再经缝制、复合等工艺而制成的产品,如纱线、织物及其制品。
使用说明: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以及与之相关的产品功能、基本性能、特性的信息。
它通常以使用说明书、标签、铭牌等形式表达。
它可以用文件、词语、标志、符号、图表、图示以及听觉或视觉信息,采取单独或组合的方法表示。
它们可以用于产品上[包括:设备操作器(键、钮)上的说明,设备操作中的电子显示说明]、包装上,也可作为随同文件或资料(如:活页资料、手册、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交付。
对各类产品的号型和规格的表示进行了细化5.3产品号型或规格5.3.1纱线应至少标明产品的一种主要规格,例如:线密度、长度或重量等5.3.2织物应至少标明产品的一种主要规格,例如:单位面积质量、密度或幅宽等。
5.3.3床上用品、围巾、毛巾、窗帘等制品应标明产品的主要规格,例如:长度、宽度、重量等。
5.3.4服装类产品宜按GB/T1335或GB/T6411表示服装号型的方式标明产品的适穿范围,针织类服装也可标明产品长度或产品围度等。
5.3.5袜子应标明袜号或适穿范围,连裤袜应标明所适穿的人体身高和臀围的范围。
5.3.6帽类产品应标明帽口的围度尺寸或尺寸范围5.3.7手套应标明适用的手掌长度和宽度5.3.8其他纺织品应根据产品的特征标明其号型或规格。
取消了产品质量等级、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品使用期限增加了产品安全类别(见5.7)应根据GB18401标明产品的安全类别6.2.1增加了“其余的内容宜采用耐久性标签以外的形式”规定增加了团体定制产品的规定(见6.2.3)6.2.3如果是团体定制且为非个人维护的产品,可不采用耐久性标签。
服装洗水唛的要求
补充性说明术语
• • • • • • • 分开洗涤 反面洗涤 不可皂洗 不可甩干 不可搓洗 刷洗 整件刷洗 • 反面熨烫 • 湿熨烫 • 远离火源 等……
注:当图形符号不能满足需 要时,要应用补充说明 性术语。
标 注 原 则:
非常重要
• 尽 可能的只标注符号,对符号的意义尽可能不用说 明,以免符号和文字说明对应不上。 • 洗涤符号一定要按GB/T8685中的符号选择,不可 自设符号。 • 图形符号一定按照水洗、氯漂、熨烫、干洗、水洗 后干燥的顺序排列,这五个符号可以按实际情况选 择,不一定都要有。 • 耐久性标签上一定要有洗涤方法。吊牌上可以有, 也可以没有,如果有的话,一定要和耐久标上的保 持一致。 • 所选择的图形符号不可矛盾。 • 图形符号满足不了需要时,可以加上补充性说明, 并且补充性说明要使用规范汉字 • 最重要的是要根据产品的特点,如纤维成分、结构 等来选择适用的洗水符号。
洗涤方法在标注上常出现的错误
• • • •
• •
• •
无洗涤方法,或耐久性标签上没有洗涤方法。 无图形符号,仅有文字说明。 图形符号与文字说明没有对应。 提供的图形符号使得洗涤方法本身产生矛盾,如既有熨烫图形符号, 又有不可熨烫图形符号。 补充性说明术语没有与图形解释分开,而是并列在一起。 吊牌上提供了各类图形符号,但没有作出标记,仍然不知道应该采用 什么洗涤方法,等于没有标注洗涤方法。 没有使用规范汉字,而是使用外文字。 图形符号是自行设计的,不是标准中规定的符号。
GB5296.4第6.2条
条文:产品的号型或规格、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等内容应采
用耐久性标签。其中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宜组合标注在 一张标签上。如采用耐久性标签对产品的使用不影响时,例如布匹、 绒线和缝纫线、袜子等产品,则可不采用耐久性标签。
我国关于衣服三包的最新规定
我国关于衣服三包的最新规定第一条“三包”范围及期限。
1、西服、大衣、裘皮服装三包期为六个月。
2、羊毛衫及其他服装、床上用品三包期为三个月。
3、童装、针织内衣及纺织制品三包期为一个月。
4、凡购买100元以上的针纺织品、服装类商品实行“三包卡”制度。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更换或退货,不收折旧费。
不符合国家《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规定,标识、号型与实际不符者;左右衣袖、裤腿宽窄、长短不一致、裤缝歪斜、疵点、色差超过标准者;缩水率、染色牢度不符合该产品标准相应等级者;正常使用后,面料严重起球、披裂(拔丝)超出标准要求者;正确洗涤后,粘合衬出现严重起皱、起泡超出标准要求者。
第三条缝线开线,饰件破损、脱落者给予免费修理,不能修理者给予更换或一次性作价处理。
修理,本市不超过七天,外地不超过一个月,超过时间不能修好者予以更换;三包期内两次修理后,仍不能使用者,给予更换。
第四条符合更换条件,但无同品牌、同型号者予以退货;不愿更换而要求退货者,收取折旧费。
第五条折旧费自购买之日起按售价每日0.2%计算;一次性作价处理者,可视穿着时间,磨损程度,按售价的10%-30%退款。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实行三包。
1、超过三包期限的;2、由于使用、洗涤、保管不当造成的划伤、沾色、掉色、缩水、披裂、虫蛀、起毛起球、破损的;3、已标名“处理品”,“等外品”的;4、自行修理或拆动的;5、无有效购物凭证的。
第七条纺织品、服装类商品质量“三包卡”由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作发放。
第八条本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1:在购买后七天内,吊卡未剪、未穿过、未洗涤过的服装尺码不合的可包换;2:开包装时发现服装严重开线、变形、色染不均匀、有明显破损和油渍的可包换;3:在购买后七天内,第一次正常洗涤时发现服装严重脱色、变形,经检测确认后可包换不包换范围:1:在消费者穿过、洗涤过,产品无明显质量问题的不包换;2:由消费者自己造成污垢的不包换;3:由消费者洗涤不当造成染色、脱色、变形的不包换;4:在规定日期外的产品不包换。
纺织品质量标准
纺织品质量标准众所周知,我国涉及纺织品、服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大致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纺织通用技术法规,如《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等;第二类为纺织品服装产品类技术法规,如GB72014-1989防静电工作服、GB1103-1999棉花细绒棉、GB17591-1998阻燃机织物。
为此,本文重点讲述一下纺织测试仪器检测纺织品的有关国标的科学分析。
一、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实施与监督。
该标准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包括纱线、织物、服装、家用纺织品等绝大多数的纺织产品.出口产品可依据合同约定执行。
该标准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18401-2001纺织品甲醛含量的限定。
与CB18401-2001相比,其技术要求的内容和考核指标都有所增加,并补充了标准实施的要求。
本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为我国纺织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提供了统一的技术依据,对于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健康、规范市场以及提高我国纺织行业的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本标准于1998年8月24日发布,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标准明确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标注要求和表述方法。
商品使用说明即商品标志中必须明确标注以下内容:商品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号型和规格、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产品执行标准,产品质量等级,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
该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
三、GB9994-2008纺织材料公定回潮率我国于1988年公布了GB9994-1988纺织材料公定回潮率于1992年调整为国家标准,2001年又进一步确定为强制性标准。
我国关于衣服三包的最新规定-衣物售后期限
我国关于衣服三包的最新规定之阿布丰王创作第一条“三包”范围及期限。
1、西服、大衣、裘皮服装三包期为六个月。
2、羊毛衫及其他服装、床上用品三包期为三个月。
3、童装、针织内衣及纺织制品三包期为一个月。
4、凡购买100元以上的针纺织品、服装类商品实行“三包卡”制度。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更换或退货,不收折旧费。
不符合国家《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规定,标识、号型与实际不符者;左右衣袖、裤腿宽窄、长短纷歧致、裤缝歪斜、疵点、色差超出尺度者;缩水率、染色牢度不符合该产品尺度相应等级者;正常使用后,面料严重起球、披裂(拔丝)超出尺度要求者;正确洗涤后,粘合衬出现严重起皱、起泡超出尺度要求者。
第三条缝线开线,饰件破损、脱落者给予免费修理,不克不及修理者给予更换或一次性作价处理。
修理,本市不超出七天,外地不超出一个月,超出时间不克不及修好者予以更换;三包期内两次修理后,仍不克不及使用者,给予更换。
第四条符合更换条件,但无同品牌、同型号者予以退货;不肯更换而要求退货者,收取折旧费。
第五条折旧费自购买之日起按售价每日0.2%计算;一次性作价处理者,可视穿着时间,磨损程度,按售价的10%-30%退款。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实行三包。
1、超出三包期限的;2、由于使用、洗涤、保管不当造成的划伤、沾色、掉色、缩水、披裂、虫蛀、起毛起球、破损的;3、已标名“处理品”,“等外品”的;4、自行修理或拆动的;5、无有效购物凭证的。
第七条纺织品、服装类商品质量“三包卡”由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作发放。
第八条本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1:在购买后七天内,吊卡未剪、未穿过、未洗涤过的服装尺码分歧的可包换;2:开包装时发现服装严重开线、变形、色染不均匀、有明显破损和油渍的可包换; 3:在购买后七天内,第一次正常洗涤时发现服装严重脱色、变形,经检测确认后可包换不包换范围: 1:在消费者穿过、洗涤过,产品无明显质量问题的不包换; 2:由消费者自己造成污垢的不包换; 3:由消费者洗涤不当造成染色、脱色、变形的不包换; 4:在规定日期外的产品不包换。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标准解读与应用
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标准解读与应用作者:李学洋张彬刘勇生张澜君王琨王媛来源:《中国纤检》2014年第22期摘要:依据强制标准GB 5296.4的修订实际,比较新旧标准的内在质量指标,阐述了新标准修订的内容和差异,并针对当前市场上纺织品和服装的质量情况,分析了标准中的几项重要指标,指出纺织品和服装消费品使用说明存在的问题,推动企业产品质量的提升,有效帮助企业和检测部门正确理解和运用标准,为判定纺织品和服装消费品使用说明合格与否提供参考。
关键词:GB 5296.4;纺织品和服装;消费品使用说明根据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等信息。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对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等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GB 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1]标准于1998年发布执行。
由于该标准执行期较长,随着纺织品行业与纺织产品标准的发展,已经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为了尽快适应纺织品和服装市场的需求,推动标准与时俱进,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2]已于2012年12月31日正式发布,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为使国内纺织品和服装生产企业、检验机构和贸易商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新标准,促其正确使用该标准,本文对《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的新旧标准的主要指标进行了比较和分析,并对当前市场上纺织品和服装的质量情况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1 标准修订内容GB 5296.4—2012代替并废止GB 5296.4—1998,与GB 5296.4—1998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涉及:规定了不适用的产品范围;修改术语、产品的号型和规格的表示;取消了产品质量等级、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品使用期限;增加了产品安全类别、团体定制产品的规定;删除了原先的附录A纤维含量标识示例、附录B干洗符号说明,新增附录A不属于本部分范围的产品、附录B使用说明缺陷的判别。
服装类鞋类标识要求
国家强制性标准《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00年 工商部门对服装吊牌的要求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标准规定,服装吊牌(包括洗水唛、包装等)应具备以下8项 内容: 1、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要求必须标明厂名厂址,且厂名厂址必须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进口服装可只标明产 地,但是还须同时标明代理商在国内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4、纤维成分和含量 要求使用标准的纤维名称,不得使用俗名、学名、外来语等;如同件服装的不同部分的纤维 成分不同,则应分别标注,例如:棉褛的面料、填充料、里料依次为纯羊毛、100%涤纶、100粘纤,则正确的标 注为面料:纯羊毛,填充料:100%涤纶,里料:100%粘纤。
5、洗涤方法 要求必须标注服装洗涤熨烫的方法,规定应依次标注水洗、氯漂、熨烫、干洗、水洗后的干燥等五 大项目的操作方法,为消费者提供正确的洗涤指引。 洗涤方法应采用标准图形符号表示,可同时加注与图形符 号相对应的文字说明。 洗涤五大项目应分别按以下规定标注: 水洗:应表明能否水洗;如能水洗,应标明采用 何种水洗方式(小心手洗或洗衣机洗)。 氯漂:应标明可否使用含氯漂白剂漂白。 熨烫:应标明能否熨烫;如 能熨烫,应标明熨烫的方式(直接熨烫、垫布熨烫、蒸汽熨烫等)和熨烫温度。 干洗:应标明能否干洗;如能 干洗,应标明采用干洗剂的类型。 水洗后的干燥:应标明水洗后的干燥方式(悬挂晾干、阴干等)。
2、产品名称 要求优先选用国家标准名称,如“男西服”等;如标准无规定的,应选用不会引起误解的名称或俗 名,如“休闲裤”等;允许使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但应在同一部位上标注正常名称。
3、号型 要求按新号型标准标注服装的规格,不允许单独使用现行的“S、M、L、XL”等老号型规格,号型的标 注应按人体的号(身高)和型(胸围、腰围)标注;考虑到一些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目前仍允许同时标注新旧号 型,但新号型宜在前。例如,男西服上衣,可按以下方式标注:170/88A(M)。
《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5296.4-1998
《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5296.4-1998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335.1~1335.3—1997服装号型GB 5296.1—1997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GB/T 8685—1988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GB/T 15557—1995服装术语FZ/T 01053—1998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纺织品textiles经过纺织、印染或复制等加工,可供直接使用,或需进一步加工的纺织工业产品的总称。
如纱、线、绳、织物、毛巾、被单、毯、袜子、台布等。
3.2 服装garments;clothing;apparel穿于人体起保护和服饰作用的制品。
(GB/T 15557—1995中2.2)3.3 使用说明instructions for use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的信息工具。
通常以使用说明书、标签、标志等形式表达。
3.4 耐久性标签permanent label一直附着在产品本身上,并能承受该产品使用说明中规定的使用过程,保持字迹清楚易读的标签。
4基本原则4.1 使用说明是交付产品的组成部分(见GB 5296.1—1997中4.1)4.2 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4.3 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简明、准确、科学、通俗易懂。
4.4 使用说明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虚假的内容。
5使用说明的内容5.1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明纺织品和服装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纺织品和服装应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服装吊牌的规定
服装吊牌的规定国家强制性标准《GB5296 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规定,服装吊牌印刷(包括洗水唛、包装等)应具备以下8项内容:1、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要求设计服装吊牌时,必须标明厂名厂址,且厂名厂址必须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的。
进口服装可只标明产地,但是还须同时标明代理商在国内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2、产品名称要求优先选用国家标准名称,如男西服”等;如标准无规定的,应选用不会引起误解的名称或俗名,如休闲裤”等;允许使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但应在同一部位上标注正常名称,也就说印刷后的服装吊牌上面必须有以上内容。
3、号型要求按新号型标准标注服装的规格,不允许单独使用现行的“S M、L、XL”等老号型规格,号型的标注应按人体的号(身高)和型(胸围、腰围)标注;考虑到一些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目前仍允许同时标注新旧号型,但新号型宜在前。
例如,男西服上衣,可按以下方式标注:170/ 88A (M )。
4、纤维成分和含量要求使用标准的纤维名称,服装吊牌上不得使用俗名、学名、外来语等;如同件服装的不同部分的纤维成分不同,则应分别标注,例如:棉褛的面料、填充料、里料依次为纯羊毛、100%涤纶、100粘纤,则正确的标注为面料:纯羊毛,填充料:100%涤纶,里料:100%粘纤。
5、洗涤方法要求吊牌上必须标注服装洗涤熨烫的方法,规定应依次标注水洗、氯漂、熨烫、干洗、水洗后的干燥等五大项目的操作方法,为消费者提供正确的洗涤指引。
洗涤方法应采用标准图形符号表示,可同时加注与图形符号相对应的文字说明。
洗涤五大项目应分别按以下规定标注:水洗:应表明能否水洗;如能水洗,应标明采用何种水洗方式(小心手洗或洗衣机洗)。
氯漂:应标明可否使用含氯漂白剂漂白。
熨烫:应标明能否熨烫;如能熨烫,应标明熨烫的方式(直接熨烫、垫布熨烫、蒸汽熨烫等)和熨烫温度。
干洗:应标明能否干洗;如能干洗,应标明采用干洗剂的类型。
我国关于衣服三包的最新规定-衣物售后期限
我国关于衣服三包的最新规定第一条“三包”范围及期限。
1、西服、大衣、裘皮服装三包期为六个月。
2、羊毛衫及其他服装、床上用品三包期为三个月。
3、童装、针织内衣及纺织制品三包期为一个月。
4、凡购买100元以上的针纺织品、服装类商品实行“三包卡”制度。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更换或退货,不收折旧费。
不符合国家《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规定,标识、号型与实际不符者;左右衣袖、裤腿宽窄、长短不一致、裤缝歪斜、疵点、色差超过标准者;缩水率、染色牢度不符合该产品标准相应等级者;正常使用后,面料严重起球、披裂(拔丝)超出标准要求者;正确洗涤后,粘合衬出现严重起皱、起泡超出标准要求者。
第三条缝线开线,饰件破损、脱落者给予免费修理,不能修理者给予更换或一次性作价处理。
修理,本市不超过七天,外地不超过一个月,超过时间不能修好者予以更换;三包期内两次修理后,仍不能使用者,给予更换。
第四条符合更换条件,但无同品牌、同型号者予以退货;不愿更换而要求退货者,收取折旧费。
第五条折旧费自购买之日起按售价每日0.2%计算;一次性作价处理者,可视穿着时间,磨损程度,按售价的10%-30%退款。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实行三包。
1、超过三包期限的;2、由于使用、洗涤、保管不当造成的划伤、沾色、掉色、缩水、披裂、虫蛀、起毛起球、破损的;3、已标名“处理品”,“等外品”的;4、自行修理或拆动的;5、无有效购物凭证的。
第七条纺织品、服装类商品质量“三包卡”由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作发放。
第八条本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1:在购买后七天内,吊卡未剪、未穿过、未洗涤过的服装尺码不合的可包换;2:开包装时发现服装严重开线、变形、色染不均匀、有明显破损和油渍的可包换;3:在购买后七天内,第一次正常洗涤时发现服装严重脱色、变形,经检测确认后可包换不包换范围:1:在消费者穿过、洗涤过,产品无明显质量问题的不包换;2:由消费者自己造成污垢的不包换;3:由消费者洗涤不当造成染色、脱色、变形的不包换;4:在规定日期外的产品不包换。
对新版《消费品使用说明》部分章节的探讨
情况 ,产 品或产 品 的某 一部 分完 全 由
一
种 纤维组 成 时 ;第二 情 况 ,当产 品
中某种 纤维含量 ≤0 . 5 %时 ,可不计入
总量 ,也可 标注为 1 0 0 % 某纤 维 ( 含微
量 ×X Y ×) ;第三情 况 ,山羊 绒含 量达 9 5 %及 以上 、疑似 羊 毛 ≤5 %的产 品 ;第 四情 况 ,当产 品存在 装饰 纤维
品 ” ,其 实 就 是 F z /T0 1 0 5 3 -2 0 0 7 到 使 用 说 明 所 用 文 字 应 为 国 家 规 定
( ( 纺织品
首 先 ,在 维 护 方 法 方 面 ,企 业
纤 维 含 量 的 标 识 附 录 的 规 范 汉 字 , 因 此 ,进 口 纺 织 品 和 错 误 一 直 居 高 不 下 , 一 方 面 , GB/
面 积 不 超 过 产 品 表 面 格证 明 ;b、根 据 产 品 的特 点和 使 用 标 准 中有 句 “ 要 求 ,需 要 标 明 产 品 规 格 、 等 级 、 积1 5 %的 织 物 可 不 标 ” 可 以 引用 到 所 含 主 要 成 分 的 名 称 和含 量 的 ,用 这 里 来 ,也 就 是 低 于 表 面 积 l 5 %的 中文 相 应 予 以标 明 。 综上 所 述 ,纺 织 物 可 以不 标注 纤 维含 量 。
《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5296.4-1998
《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5296.4-1998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335.1~1335.3—1997 服装号型GB 5296.1—1997 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GB/T 8685—1988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GB/T 15557—1995 服装术语FZ/T 01053—1998 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纺织品textiles经过纺织、印染或复制等加工,可供直接使用,或需进一步加工的纺织工业产品的总称。
如纱、线、绳、织物、毛巾、被单、毯、袜子、台布等。
3.2 服装garments;clothing;apparel穿于人体起保护和服饰作用的制品。
(GB/T 15557—1995中2.2)3.3 使用说明instructions for use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的信息工具。
通常以使用说明书、标签、标志等形式表达。
3.4 耐久性标签permanent label一直附着在产品本身上,并能承受该产品使用说明中规定的使用过程,保持字迹清楚易读的标签。
4 基本原则4.1 使用说明是交付产品的组成部分(见GB 5296.1—1997中4.1)4.2 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4.3 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简明、准确、科学、通俗易懂。
4.4 使用说明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虚假的内容。
5 使用说明的内容5.1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明纺织品和服装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消费品使用说明
GB5296.4—1998
2012.10
服装使用说明集合了有关服装的
所有信息。对于服装的品牌,成分, 规格,以及是否检测合格做了一个全 面介绍。它主要是帮助购买者能够从 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等方面 进行参考。
使用说明的必要性:
·是交付产品的组成部分。 ·生产者向经营者交付纺织品和服装时必须同时
3、型号/ 规格标签一般可缝在后衣 领居中,大衣、西装等量、洗涤方法可 缝在衣衫类的左摆缝中下部,裤、 裙类的腰头或左边侧缝上部。
天然纤维规范的名称: 丝:桑蚕丝、柞蚕丝。
毛:羊毛、山羊绒、马海毛、羊驼
绒、羊驼毛、骆驼绒、骆驼毛、兔毛、 安哥拉兔毛(质量好)、牦牛绒、牦牛 毛、马毛。
棉:棉、木棉。 麻:苎麻、亚麻。
化学纤维规范的名称: 粘纤(粘胶)、醋纤、锦纶、腈纶
、聚酯纤维、氨纶。
五、洗涤方法(按GB8685标注)
1. 符号应依次接水洗、漂白、干燥、 熨烫、专业维护的顺序排列: (1)水洗:可在容器中用水洗涤(包 括浸渍、预洗、常规水洗、冲洗、脱水 )这些操作可以用机器也可以用手工进 行。 (2)漂白:提高去污力和白度(氯漂 、氧漂/非氯漂)。
(按FZ/T01053—2007标注) 1. 每件产品应标明纤维的名称及 其含量,套装须分开标明。
2.(1)带有里料的产品应分别标明 面料和里料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
( 2 ) 含有填充物的产品应分别标 明外套和填充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 量(文胸可只标注侧翼及里料成份 ),羽绒填充物应标明含绒量和充 绒量;
(3)干燥:去除水洗后产品中的残留 水分。(自然干燥、翻转干燥)。 (4)熨烫:代表家庭熨烫程序。在符 号里添加一、二、或三个圆点表示熨斗 底板的最高温度。 (5)专业维护:包括专业干洗和专业 湿洗。
如何规范标注“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
如何规范标注“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2010-11-10“使用说明”是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的信息工具,是产品的组成部分之一。
一份合格的产品其“使用说明”也应符合相应标注要求,应满足GB 5294.6-1998《消费者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要求。
目前,市场上的纺织品、服装普遍存在标识标注不规范的情况,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导。
下文将简单介绍“使用说明”的标注内容和要求细节。
1. 标注“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明纺织品和服装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应同时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2. 标注“产品名称”产品名称是识别产品类别的首要途径,标注的内容遵循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服装产品名称应遵循标准GB/T 15557-1995《服装术语》,常用术语有西服、中山装、军便装、青年装、茄克衫、衬衫、中西式上衣、中式上衣、背心、文胸、连衣裙、旗袍裙、喇叭裙、超短裙、西裤、背带裤、马裤、灯芯裤、牛仔裤、棉裤、羽绒裤、雨裤、内裤、三角裤、沙滩裤、比基尼、泳装、紧身服、风雨衣、风衣、披风、斗篷、旗袍、睡衣套、睡袍、晚礼服、燕尾服、新娘礼服等。
3.标注“产品号型和规格”服装产品的号型按GB/T 1335.1-1335.3要求标注。
号指人体的身高,如150cm,155cm,160cm,165cm,170cm,175cm,180cm,185cm,190cm等。
型指人体上体的胸围,如72cm, 76 cm, 80 cm, 84 cm, 88 cm, 92 cm, 96 cm, 100 cm, 104 cm, 108 cm, 112 cm, 116 cm等。
体型指人体的胸围与腰围的差数。
体型分四类,分别为Y、A、B、C,(Y=17~22cm, A=12~16cm, B=7~11cm, C=2~6cm),例170/88A,170指人体身高170cm,88指人体的胸围,A指人体的胸围与腰围的差数为12~16cm。
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常见问题分析
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常见问题分析作者:麦裔强闵雯黄明华李嘉雯来源:《中国纤检》2015年第04期摘要:对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进行解读,并对使用说明在应用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为纺织服装生产企业、销售商、检测人员以及消费者更好地正确理解和运用该标准提供参考。
关键词:GB 5296.4;使用说明;纺织品;服装;常见问题1 ; ;引言新修订的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1](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1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作为纺织服装产品交付的组成部分,使用说明是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和安全使用产品以及产品性能的信息工具,已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关注,其重要性也越来越明显。
在历次的工商部门和质监部门的抽检中,服装使用说明是最常抽检的项目之一,也是经常容易出现不合格的项目之一。
笔者在日常的检测工作中也发现,使用说明经常容易出现问题,特别是在新版标准实施后,问题更多,主要原因在于标准对使用说明的规定细节较多,不少生产企业对标准不够熟悉,以及对制作使用说明的重视程度不够高。
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新版标准进行解读和分析,为企业在制作使用说明过程中提供指导,同时也为消费者和检测人员等使用者正确理解和应用使用说明提供参考。
2 ; ;标注内容解读及常见问题分析2.1 ;制造者名称和地址标准规定,使用说明应标注承担法律责任的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则应标注其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大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常见的问题有:(1)缺少厂名厂址,或者只有厂名或厂址,或者厂址不详细,无法用来联系;(2)进口产品未标明原产地。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内生产销售的非进口产品是不需要标注原产地的。
2.2 ;产品名称标准规定,使用说明应标注产品名称,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术语及定义的,宜采用标准规定的名称,若没有术语及定义的,则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
加快实施《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必要性
加快实施《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必要性亢秀杰;马腊梅
【期刊名称】《大众标准化》
【年(卷),期】1996(000)002
【总页数】1页(P29)
【作者】亢秀杰;马腊梅
【作者单位】不详;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68.15
【相关文献】
1.征求对修订GB 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意见[J],
2.GB 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条文释义(续二) [J], 郑宇英
3.GB 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条文释义(续三) [J], 郑宇英
4.《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新旧标准比较 [J], 赖明河;江华丽;罗永文;陈海宏
5.对强制性标准GB529
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解释 [J], 许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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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需要关注的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一个需要关注的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
用说明》
无
【期刊名称】《上海丝绸》
【年(卷),期】1999(000)003
【总页数】3页(P20-21,17)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S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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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求对修订GB 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意见[J],
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新旧标准比较 [J], 赖明河;江华丽;罗永文;陈海宏
3.浙江省纤维检验所开展对《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 [J], 龚飚
4.对强制性标准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解释 [J], 许鉴
5.《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529
6.4-1998)标准宣贯研讨会在武昌召开 [J], 王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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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5296.4-1998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335.1 〜1335.3 —1997 服装号型GB5296.1 —1997 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GB/T8685—1988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GB/T15557—1995 服装术语FZ/T01053—1998 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纺织品textiles 经过纺织、印染或复制等加工,可供直接使用,或需进一步加工的纺织工业产品的总称。
如纱、线、绳、织物、毛巾、被单、毯、袜子、台布等。
3.2 服装garments;clothing;apparel 穿于人体起保护和服饰作用的制品。
( GB/T15557 —1995 中2.2)3.3 使用说明instructionsforuse 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的信息工具。
通常以使用说明书、标签、标志等形式表达。
3.4 耐久性标签permanentlabel 一直附着在产品本身上,并能承受该产品使用说明中规定的使用过程,保持字迹清楚易读的标签。
4 基本原则4.1 使用说明是交付产品的组成部分 (见GB5296.1—1997 中4.1)4.2 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4.3 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简明、准确、科学、通俗易懂。
4.4 使用说明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虚假的内容。
5 使用说明的内容5.1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明纺织品和服装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纺织品和服装应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5.2 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5.2.1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应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5.2.2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5.2.3 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5.3 产品号型和规格纺织品的号型或规格的标注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服装产品应按GB/T1335.1〜1335.3的要求标明服装号型。
5.4 采用原材料的成分和含量应标明产品采用原材料的成分名称及其含量,纺织纤维含量的标准应符合FZ/T01053的规定,标注示例见附录A (标准的附录)。
皮革服装应标明皮革的种类名称,种类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有标准规定的应符合有关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
5.5洗涤方法O 15.5.1 应按GB/T8685 规定的图形符号表述洗涤方法,可同时加注与图形符号相对应的简单说明性文字。
5.5.2 当图形符号满足不了需要时,可用简练文字予以说明,但不得与图形符号的注解并列5.5.3 干洗符号中可分别添加字母A、P、F 以说明干洗剂的类型[见附录B (标准的附录)]5.6 使用和贮藏条件的注意事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的产品,应标明使用注意事项,有贮藏要求的产品应简要标明贮藏方法。
5.7 产品使用期限需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按年、月、日顺序标注日期)。
5.8 产品标准编号应标明所执行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
5.9 产品质量等级产品标准中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产品,应按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标明产品质量等级。
5.10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每单件产品(销售单元)应有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6 使用说明的形式6.1 根据产品的特点采用以下形式:a)直接印刷或织造在产品上的使用说明;b)缝合、粘贴或悬挂在产品上的标签;c)直接印刷在产品包装上的使用说明;d)粘贴在产品包装上的标签;e)随同产品提供的资料。
6.2 产品的号型或规格,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等内容应采用耐久性标签(见 3.4)。
其中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宜组合标注在一张标签上。
如采用耐久性标签对产品的使用有影响时,例如布匹、绒线和缝纫线、袜子等产品,则可不采用耐久性标签。
6.3 如果产品被包装、陈列或卷折,消费者不易发现产品本身上使用说明标注的信息,则还应采用其他形式的使用说明标注该信息。
6.4 当几种形式的使用说明同时出现时,应保证其内容的一致性。
7 使用说明的安放位置7.1 使用说明应附在产品上或包装上的明显部位或适当部位。
7.2 使用说明应按单件产品或销售单元为单位提供。
7.3 耐久性标签的位置7.3.1 应将耐久性标签永久性地附在产品上,且位置要适宜。
7.3.2 服装产品的标签位置服装产品的号型标志或规格等标签一般可缝在后衣领居中。
其中大衣、西服等也可缝在门襟里袋上沿或下沿;裤子、裙子可缝在腰头里子下沿。
衣衫类产品的原料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等标签一般可缝在左摆缝中下部。
裙、裤类产品可缝在腰头里子下沿或左边裙侧缝、裤侧缝上部。
7.3.3 围巾、披肩类产品的标签可缝在边角处。
7.3.4 领带的标签可缝在背面宽头接缝或窄头接缝处。
7.3.5 家用纺织品(桌布、床单、浴巾、床罩、毯子等)上的标签可缝在边角处。
7.4 布匹、绒线和缝纫线、袜子及其他纺织产品上使用说明的位置7.4.1 布匹的使用说明可用下列方式之一放置:a)将标签或吊牌附着在织物卷包未端上;b)刷印或织造在织边上。
7.4.2 绒线和缝纫线的使用说明内容可标注在吊牌上或线卷、线球和线束的箍带上。
7.4.3 袜子的使用说明内容可标注在袜口处标签上。
7.4.4 其他纺织产品的标签可置于适当位置7.5 特殊工艺产品上标签的安放位置,可根据需要设置。
8 基本要求8.1 使用说明上的文字应清晰、醒目。
图形、符号应直观、规范。
文字、图形符号的颜色与背景或底色应为对比色。
8.2 使用说明所用文字应为国家规定的规范文字。
可同时使用相应的汉语拼音、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但汉语拼音和外文的字体大小应不大于相应的汉字。
8.3 使用说明由适当材料和方式制作,在产品使用寿命期内保持清晰易读。
缝制在产品上的标签,若缝边多于一边,所用材料应具有与基础物相近的缩率。
注:1. 洗涤方法包括水洗、氯漂、熨烫、水洗后干燥和干洗等方法附录 A (标准的附录)纺织品和服装成分含量的标注示例A1 由一种类型纤维加工制成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纤维含量标明为“ 100%”或“纯”时,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A2 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的纤维加工制成的纺织品和服装A2.1 一般情况下,可按照含量比例递减的,*******通用名称,*在每种纤维名称前列出该种纤维占产品总体含量的百分率A2.2 如果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纤维的含量不足5%,则按下列方法之一标明其纤维含量:a)列出该纤维名称和含量;b)集中标明为“其他纤维”字样和这些纤维含量的总量;c)若这些纤维含量的总量不超过5%,则可不提及或称为“其他纤维”。
A3 由底组织和绒毛组成的纺织品和服装分别标明产品中每种纤维的含量,或他别标明绒毛和基布中每种纤维的含量。
A4 有里料的纺织品和服装含有里料的产品应标明里料的纤维含量。
A5 含有填充物的纺织品和服装含有填充物的产品,应标明填充物的种类和含量,羽绒填充物应标明绒含量和充绒量。
A6 由两处或两种以上不同质地的面料构成的单件纺织品和服装应分别标明每部分面料的纤维名称及含量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消费者在选择和使用纺织品和服装时,更多地依赖于产品的使用说明。
因此,了解使用说明,不仅可以帮助消费者合理选购产品,还有助于消费者正确处理产品。
我国质量监督部门于1998年颁布实施了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强制性标准,对纺织品的十一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下面我们就对这十一个方面逐一介绍。
1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以下简称《标准》)中第 5.1 条规定,应标明纺织品和服装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纺织品和服装应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产品使用说明中标注产品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是为了明确产品的生产责任者。
当消费者使用产品后发现问题或受到损失时,可及时通过使用说明中标注的名称和地址找到产品的生产者,处理和解决产品质量纠纷。
2、产品名称标准中第5.2 条规定,产品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应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如无规定,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并不能单独使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
有些不法商人常常会钻产品名称的空子来欺骗消费者,20 世纪90 年代末曾经风靡一时的“绵羊绒”产品就是典型的例子,不法商人利用羊绒制品深受欢迎且价格高昂,“造”出了“绵羊绒”这种产品,欺骗了不少消费者。
这种行为违反了本条的规定,受到质量监督部门的查处。
3、产品号型和规格标准中第5.3 条规定,纺织品的号型或规格的标注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服装产品应按GB/T1335.1~1335.3 的要求标明服装号型。
产品号型和规格是消费者最关心的产品信息之一。
本项标识可以帮助消费者做出有信息依据的合理选择,购买到符合其要求的产品。
4、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标准中第5.4 条规定,应标明产品采用原料的成分名称及其含量,纺织纤维含量的标注应符合FZ/T01053 的规定。
皮革服装应标明皮革的种类名称,种类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有标准规定的应符合有关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
纺织品的成分和含量是影响消费者选购的一大因素,因为不同的成分和含量会极大地影响穿着舒适性和使用性能。
5、洗涤方法“应按GB/T8685 规定的图形符号表述洗涤方法,可同时加注与图形符号相对应的简单说明性文字”。
也就是说,洗涤方法必须采用GB/T8685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中规范的图形符号,不能自行设计图形符号。
如果要采用文字说明,也应在图形符号的基础上加注相应文字,并与对应的文字说明对应,不要自行给予定义进行解释。
“当图形符号满足不了需要时,可用简练文字予以说明,但不得与图形符号含义的注解并列”。
如果产品需要用某些特殊处理,而GB/T8685 中规定的图形符号不足以完全表达清楚时,可以文字叙述表达,使用简练的补充说明性短语来说明该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