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第四章,魏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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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准五服以制罪”,即对于九族
之内亲属之间相互侵害的犯罪行为, 要根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 罪量刑;服制愈近,对以尊犯卑者的 处罚愈轻,对以卑犯尊者的处罚愈重; 服制愈远,则与此相反。而对于财产 类的犯罪,则与人身类的犯罪相反。
(二)“重罪十条”罪名的确立
“重罪十条”罪名正式确立于《北齐律》,
西晋规定官品占田荫户制度,明确赋予各
级官僚贵族按照官品高低依法占有免税土 地和免役人口的经济特权。根据规定,一 至九品官可占有五十至十顷土地,每品之 间相差五顷;同时,可以荫庇九族至三世 的亲属,占有三至一名衣食客和五十至一 户佃客。后来到刘宋王朝时,甚至发展到 依据官品占山的法律规定。
六、司法制度的新趋势
(二)律典注解诠释日渐成熟
3、对某些容易混淆的罪名进行细致辨析,并规定 出刑罚适用的变通制度 张斐晋律注曰:“律者,当慎其变,审其理。若 不承用诏书,无故失之刑,当从赎。谋反之同伍, 实不知情,当从刑。此故失之变也。卑与尊斗, 皆为贼。斗之加兵刃水火中,不得为戏,戏之重 也。向人室庐道径射,不得为过,失之禁也。都 城人众中走马杀人,当为贼,贼之似也。过失似 贼,戏似斗,斗而杀伤旁人又似误,盗伤缚守似 强盗,呵人取财似受赇,囚辞所连似告劾,诸勿 听理似故纵,持质似恐吓。如此之比,皆为无常 之格也。”
(一)司法机关的新设置
基本沿袭东汉,中央大都仍以廷尉为最高
审判机构,但出现一些新的设置,如东吴 曾设大理,北周称为秋官大司寇,北齐则 改设大理寺。尤其重要的是,魏明帝首次 在廷尉中设立律博士一职,负责教授法律 和培养司法人员,对后世影响甚为深远。
(二)皇帝直接审判录囚
魏明帝改平望观为听讼观,为临时最高法
张斐晋律进一步注曰:“律有事状相似而
罪名相涉者,若加威势下手取财为强盗, 不自知亡为缚守,将中有恶言为恐吓,不 以罪名呵为呵人,以罪名呵为受赇,劫召 其财为持质。此六者,以威势得财而名殊 者也。即不求自与为受求,所监求而后取 为盗赃,输入呵受为留难,敛人财物积藏 于官为擅赋,加殴击之为戮辱。诸如此类, 皆为以威势得财而罪相似者也。”
庭;南朝宋武帝经常在华林园、延贤堂等 处听讼决狱,其后的宋文帝、宋孝武帝更 是屡次亲决案件;北周武帝更是夜以继日 进行司法审判。 许多皇帝亲录囚犯。 皇帝通过案验审核制度监督地方各级司法 审判。
(三)改进上诉直诉制度
曹魏时期规定两年劳役刑以上案件,家人不得再 乞鞠上诉。晋代又恢复上诉制度,规定案件的判 决必须向当事人宣判结果,若有不服允许上诉。 北魏律则明确规定,对案件的判决有疑问或诉说 冤屈者,应重新审理复核。 西晋在朝堂外设立登闻鼓,允许有重大冤屈者直 诉中央甚至皇帝。北魏与南朝也先后设立这项制 度。

(四)“官当”制度的出现
所谓“官当”,原指某些官僚犯罪后,
允许以其官职抵罪并折当徒刑。后来一 些贵族犯罪后,也可用其爵位抵罪并折 当刑罚。 西晋已有以官职抵罪并折当劳役刑的规 定,北魏首创以爵位抵罪并折当劳役刑 的制度,南朝陈代的“官当”制度更为 系统完备。
(五)九品中正制的创立
曹魏时期创立,三国魏晋南北朝时代相

二、法律形式的新变化
1、律、令之间的主从关系基本明确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2、科上升为独立的法规形式; 3、以格代科,格成为律的重要补充 形式; 4、式首次成为独立的综合性法规。
三、律学成就的新进展
(一)律典编纂技术日臻完善 1、魏律将律典篇目增加为十八篇,晋律与北魏 律又增至二十篇,经过多次扩充与反复修订, 北齐律最终精简为十二篇,为后世各代律典 所沿用; 2、魏律改战国秦汉的《具律》第六为《刑名》 第一,晋律与北魏律又增加《法例》第二, 到北齐律最终合《刑名》、《法例》两篇为 一篇,首创《名例律》篇目,为后世各代所 沿袭; 3、立法内容日益精简。
《泰始律》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立法成
就: 1、新增《法例》篇目; 2、精简律令章句; 3、改革刑制(五刑制度的初步确立,缩 小亲属株连范围,刑罚制度相对减轻、 宽缓和文明); 4、增加律疏注释(张斐、杜预为其做注, 故又称为“张杜律”)。
(三)北朝各代的立法成就
北朝立法始于北魏,编成《北魏律》二十篇。 公元534年,北魏分裂,西魏于大统元年(公元 535年)至十年,先后制订三十六条新制,分为 五卷,颁行天下,名为《大统式》。后来北周在 此基础上修成《大律》二十五篇一千五百三十七 条,将五刑正式确定为杖、鞭、徒、流、死各五 等,共计二十五等,并首创法定徒刑刑名和五等 流刑制度,为隋唐五刑制度的正式建立奠定了基 础。
(三)新五刑制度逐渐形成
曹魏《新律》首次提出新五刑制度,包括死刑、髡刑、 完刑、作刑、赎刑、罚金、杂抵罪七种刑名三十七等。 西晋《泰始律》将其简化为死刑、髡刑、赎刑、罚金、 杂抵罪五种刑名二十余等。 北齐律沿袭北魏五刑制度,规定杖刑、鞭刑、劳役刑、 流刑、死刑共十八等。 北周正式将五刑规定为杖刑、鞭刑、徒刑、流刑、死刑 各五等,共二十五等。至此,封建五刑制度初步形成。

(三)北朝各代的立法成就
东魏孝静帝年间颁行《麟趾格》,后北齐对其 进行重大改造,正式编定《齐律》颁行天下, 史称《北齐律》。 《北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取 得了重大的立法成就: 1、开创十二篇的律典体例(《名例》、《禁 卫》、《婚户》、《擅兴》、《违制》、《诈 伪》、《斗讼》、《贼盗》、《捕断》、《毁 损》、《厩牧》、《杂律》); 2、首创《名例律》的律典篇目; 3、突出科条简要的立法特点。
(三)刑法原则与刑事理论日益进步
张斐认为,司法审判必须探究犯罪心
理与犯罪意识。 刘颂提出“依法论罪”的司法原则: “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 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 例所不及,皆勿论。”
四、刑罚制度的新进步
(一)肉刑制度逐渐废止 汉文帝废除肉刑以来,宫刑与斩右趾作为法外刑得以保 留。
第四章 中国传统法律的整合: 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shoco@
一、立法活动的新发展
(一)三国时期的立法成就——《新律》 三国早期基本上是沿用汉律,但每个政权也开始建立自 己的法律制度。 曹操明确提出“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 为先”(《晋书· 刑法志》)的立法思想,制定《甲子 科》,并将汉律的量刑标准减半。

蜀汉政权的诸葛亮等人共同制定《蜀科》,后来诸葛亮 又陆续颁布大量“法检”、“科令”、“军令”等特别 法规。
魏明帝参考汉律制定魏法,共编成《新律》十八 篇、《州郡令》四十五篇以及《尚书官令》、 《军中令》等总计一百八十余篇,其中以《新律》 十八篇最为重要。 《新律》现已失传,大致为汉代《九章律》的发 展,“凡所定增十三篇,就故五篇,合十八篇”。 “就故五篇”指沿用《九章律》的五篇旧目: 《盗律》、《贼律》、《捕律》、《杂律》、 《户律》;“定增十三篇”指新增的十三篇内容: 《刑名》、《劫略》、《诈律》、《毁亡》、 《告劾》、《系讯》、《断狱》、《请赇》、 《兴擅》、《留律》、《惊事》、《偿赃》、 律》为蓝本,但其 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却主要参考北周五刑。
五、引礼入律的新阶段
(一)“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 西晋《泰始律》首次确立“峻礼教之防,准五服 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 所谓“五服”,即根据血缘亲属关系远近规定的 五种丧服的服制。依据服丧期间的长短、丧服质 地的粗细及其制作的不同,服制分为斩衰(三 年)、齐衰(一年)、大功(九个月)、小功 (五个月)、缌麻(三个月)五等,故称“五 服”。按照规定,亲者服重,疏者服轻,依次递 减。

《新律》相比汉代旧律,已有更大
发展: 1、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 2、删繁就简,增加篇目; 3、改革刑罚制度。
(二)两晋南朝的立法成就——《泰始律》

司马昭颁行《泰始律》,通称为晋律。 《泰始律》以汉律为基础,参考魏律篇目体例结 构,最终定为二十篇、六百二十条。其中保留 《九章律》七篇,即《盗律》、《贼律》、《捕 律》、《杂律》、《户律》、《厩律》、《擅 兴》;新增或修改十三篇,即将《具律》改为 《刑名》、《法例》二篇,《囚律》改为《告 劾》、《系讯》、《断狱》三篇,《盗律》分出 《请赇》、《诈伪》、《水火》、《毁亡》四篇, 另设《卫宫》、《违制》、《诸侯》、《关市》 四篇。

(四)完善死刑复奏制度 (五)发明刑讯逼供新法

魏晋时期,关于是否保留肉刑的问题引起多次争论,大 多数人坚决主张废止。因此,魏晋南朝法律皆无肉刑的 明确规定,只有北朝的北魏和东魏法律仍有腐刑记载。 西魏大统十三年和北齐天统五年分别下令,应宫刑者改 为没入官府为奴,宫刑正式从法律上废除。

(二)连坐范围逐渐缩小
曹魏《新律》缩小缘坐从死范围,规定凡大逆无道重罪, 本人腰斩,家属从坐,但不诛及祖父母与孙子等隔代之 辈。 西晋《泰始律》继续缩小连坐范围,规定养子养女及出 嫁妇女不再连坐亲生父母弃市之罪。晋怀帝明确废除夷 三族刑,东晋明帝虽恢复该刑,但不再株连妇女。 南朝《梁律》规定,凡谋反、叛降、大逆以上重罪,本 人处斩,父子及同胞兄弟一律弃市,而妻妾、姊妹等妇 女则免死籍没为奴。 北魏前期有门诛制度,但后来逐渐废除该制度。

(二)律典注解诠释日渐成熟
1、对律典刑法总则的性质、内容与地位已有 明确的认识和阐释 张斐晋律注称:“律始于《刑名》者,所 以定罪制也”,“《刑名》所以经略罪法 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 补其章条之不足,较举上下纲领”。 (《晋书· 刑法志》)
(二)律典注解诠释日渐成熟
2、对各种罪名的基本概念、相互区别已有比较清 晰的理解和高度概括 张斐晋律注曰:“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 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亏 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 之戏,五变斩击谓之贼,不意误犯谓之过失,逆 节绝理谓之不道,陵上僭贵谓之恶逆,将害未发 谓之戕,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 制众建计谓之率,不和谓之强,攻恶谓之略,三 人谓之群,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 凡二十者,律义之较名也。”(《晋书· 刑法
继沿用。根据该项制度的规定,各地 “州、郡、县俱置大小中正,各以本处 人任诸府公卿及台省郎吏有德充才盛者 为之”,由他们按照出身家世、道德行 状、才能大小等标准,将本地士人分别 定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 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提供给 吏部作为选拔任用官吏的参考依据。
(六)官品占田荫户制度的确立
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 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十种严重的犯罪 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凡犯其中之一者, 一律从重处罚,不得享用赦免、减刑或其 他任何法律特权。
(三)“八议”制度入律
曹魏政权以周礼的“八辟”之法为蓝本,将 “八议”制度首次写入律典,标志着官僚贵 族司法特权正式法律化、制度化。 所谓“八议”,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 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根据规定,上述 八种人犯罪,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一 般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必须上报皇帝 进行议决,予以宽宥赦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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