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香港`澳门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和台湾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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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香港、澳门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和台湾学生奖学金
评选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港澳台地区及华侨学生到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读,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自2006年起国家设立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和台湾学生奖学金。
根据教育部港澳台办公室的有关文件,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在奖学金评审过程应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第二章评选对象、奖金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评选对象:在校全日制香港、澳门、台湾籍本科生和华侨本科生,高年级学生优先。
第四条休学、退学、按学制本应毕业而未毕业的港澳台本科生不得参评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
第五条本科生奖学金:一等奖每人5000元;二等奖每人4000元;三等奖每人3000元。
如有变动,以当年教育部港澳台办公室文件为准。
第六条申请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同一个中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三)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四)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各项活动,富有团队协作精神;
(五)上一学年无补考科目,按要求可申请免考的科目除外。
第七条申请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应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台湾、港澳及华侨一等奖学金的同学绩点须在3.2以上且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30%以内;
(二)申请台湾、港澳及华侨二等奖学金的同学绩点须在3.0以上且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50%以内;
(三)申请台湾、港澳及华侨三等奖学金的同学绩点须在2.0以上且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70%以内;
(四)一年级新生可以申报三等奖,但院系推荐总数不得超过本院系港澳台侨学生
总数的10%;
(五)该条规定前三款所称“绩点”为上一学年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成绩的绩点。
第八条如符合第六条、第七条条件的学生总数不够教育部分配名额,应根据全校范围内专业特点予以适当放宽条件。
第三章评审程序
第九条台湾、港澳及华侨奖学金的评选程序如下:
(一)学生处发布评审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表格一式一份。
所有申请学生除填写《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表》外,还需提交加盖所在院(系)教务章的上学年成绩单;华侨学生需提交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侨务部门核发的华侨身份证明书;
(三)所在院(系)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综合表现,提出推荐意见,初评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港澳侨和台湾学生奖学金院系推荐汇总表》,连同推荐学生的申请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至学生处教育管理科;
(四)学生处教育管理科根据申报材料,评选出符合条件的入围名单并公示;
(五)学生处聘请有经验的负责奖学金工作的老师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入围名单采取无记名投票确定候选名单并公示初评结果;
(六)学生处处务会议确定最终名单并报学校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
(七)名单通过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上报教育部港澳台办公室复核审定,最后获奖名单及获奖等级以教育部发文为准,获奖学生将一次性获得奖学金。
第十条对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教育管理科提出意见。
学生处教育管理科应在接到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如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学校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并通知奖学金申请人。
学校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通过的名单原则上为我校确定的最后名单,不予以改变。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对于获奖的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学校应继续加强管理和教育,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获奖资格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一)有反对“一个中国”的言论或行为;
(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参加非法社团组织;
(三)违反校规、校纪。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三条奖学金评审的相关表格见附件。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