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采砂许可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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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许可(行政许可)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河道采砂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01月08日根据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2000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常委会公告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可采区内采砂、取土、淘金,须先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4、《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四
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河道采砂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订本权限划分根据《关于明确自治区管理的河道(河段)的通知》(桂水电水管字〔1993〕第13号)规定。
(一)流域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柳江(柳城至象州三江口)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工程(根据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范围及模表(实行)的函规定:桥梁(公路)单孔跨径≥20米或多孔跨径总长﹥30米;桥梁(铁路)桥长﹥20米;码头(内河)≥500吨级;
景观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穿河(堤)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隧洞、管道长度﹥500米)。
(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
1.左江、右江、明江、郁江(含邕江)、融江、龙江、洛清江、桂江(含漓江)、贺江、北流河、南流江、九洲江、湘江、资江等河道干流(省区边界上、下游10公里外)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工程或中央和自治区审批立项的其他建设项目(工程等级优先,工程等级难以确定的,则按立项权限执行,下同);
2.两市边界河段或跨市河流边界上、下游10公里河段范围的所有建设项目。
(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
1.上述河道建设项目未达到流域机构或自治区审批条件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2.两县边界河段或跨县河流边界上、下游5公里河段范围的所有建设项目。
(四)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未达市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
注:1.行政审批对象和范围涉及多个不同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2.上述工程不含国际河流上的建设工程及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审
批的建设项目;
3.工程等级按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年修)标准划分。
四、行政审批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河道采砂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订本权限划分根据《关于明确自治区管理的河道(河段)的通知》(桂水电水管字〔1993〕第13号)规定。
(一)流域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柳江(柳城至象州三江口)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工程(根据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范围及模表(实行)的函规定:桥梁(公路)单孔跨径≥20米或多孔跨径总长﹥30米;桥梁(铁路)桥长﹥20米;码头(内河)≥500吨级;景观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穿河(堤)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隧洞、管道长度﹥500米)。
(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
1.左江、右江、明江、郁江(含邕江)、融江、龙江、洛清江、桂江(含漓江)、贺江、北流河、南流江、九洲江、湘江、资江等河道干流(省区边界上、下游10公里外)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工程或中央和自治区审批立项的其他建设项目(工程等级优先,工程等级难以确定的,则按立项权限执行,下同);
2.两市边界河段或跨市河流边界上、下游10公里河段范围的所有建设项目。
(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
1.上述河道建设项目未达到流域机构或自治区审批条件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2.两县边界河段或跨县河流边界上、下游5公里河段范围的所有建设项目。
(四)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未达市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
注:1.行政审批对象和范围涉及多个不同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2.上述工程不含国际河流上的建设工程及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审
批的建设项目;
3.工程等级按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年修)标准划分。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一)河道采砂已科学规划,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二)河道采砂权已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