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采砂许可行政许可
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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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自改革开放以来,韩江河道采砂迅速发展,除了河道采砂外,导致下游河道严重下切的原因还有上游的水土保持减沙和水利工程拦沙的作用,但最主要的原因是河道采砂。
下文是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及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福建省防洪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土等活动。
第三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管理、全面规划、总量控制、科学采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航道管理机构负责通航水域航道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规划制度。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一、二、三级河道采砂规划,经征求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批准前,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四、五级河道采砂规划,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禁采区和可采区;(二)禁采期和可采期;(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五)沿河两岸堆砂场的控制数量及布局。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河道采砂禁采区、可采区及时公告,并设立明显标志。
第七条: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沙土石料 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沙土石料 行政许可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64e84f7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a6.png)
沙土石料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沙土石料资源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严厉打击非法盗采沙土石料的行为,保护有限的沙土石料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xx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沙土石料资源是指所有河砂(库砂)、地砂、岗沙、山砂、河卵石以及卵石、矿石等制成的机制沙土石料。
沙土石料资源开发利用是指从事开采、机制加工、筛洗和销售沙土石料资源等行为。
第三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从事沙土石料资源开采、机制加工、使用、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沙土石料资源属国家所有,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护国家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沙土石料资源不因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而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
第五条合理规划布局。
根据我县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沙土石料资源存量、矿山资源分布与开发利用现状、区域环境承载力、饮用水源保护等,对开采、机制加工矿产沙土石料资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涉砂场点进行合理规划、科学布局。
第六条县域范围内政府投资的交通、水利项目和市、省级以上(含)重点工程项目确需设置临时自用制砂制石点的,应符合用地、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
第七条沙土石料资源利用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一切从事沙土石料资源开采的必须依法取得采矿(砂)许可证。
河道采砂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行政许可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许可。
非河道采砂由县级人民政府行政许可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许可。
第八条未办理采矿(砂)许可证的,严禁实施以下行为:(一)在河道或河道保护范围内开采沙土石料料;(二)在耕地、山地或其他土地上开采、加工、经营沙土石料料;(三)未经许可出售尾矿库尾矿;(四)假借旅游开发、农业种植、畜牧业养殖、危险源治理、山林灌溉等项目名义从事开采、加工、出售沙土石料料;(五)村集体和农户私自转让耕地、林地、“四荒”地、山场用地或以转包、出租、互换等其他方式转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沙土石料资源开采、加工、经营等行为。
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研究
![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41c2578cec3a87c24028c4dc.png)
为对 自然人和组织的权 利义务已经或 渔业养殖也会产生影响 ,那么代表公 管理局 由此可见 ,对 不具有法律 明文规 殖部 门也应成为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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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编辑 : 周
权)
对利害关系人 的认定有一定的 自由裁 与申请人存在相邻关系 ,运砂道路的 证会情 况进行讨 论 , 写出审核意见 , 然后
量权 。 如上所 述 , 在有数量限制的行政 承包权人或者管理人也应当与 申请人 根 据 听证 情 况 与审 核 意见 写 出 听证 报 许可 中, 申请人之 间为利害关系人 , 那 存在相邻关系 ,以上几种人都是河道 告 ,听证报 告内容应 当包括双 方提交的 么除 申请人之外 ,还有哪些 人能成 为 采砂行政许可 中的利害关系人 ;②竞 证 据 、 辩论情 况 、 申请事 项 的具体情 况 、
竞争关系 , 存在直接 的利益关系 , 一个 除在 听证之外 。根据笔者河道采砂行 载 。《 行政许可法 》 采用 了美 国的案卷排 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 ,另一个申请人 政许 可的工作 实践 , 利害关 系人” “ 可 他性原则 ,明确 了行政机关应 当根据听
便不能取得行政许可 ,这种情况 下行 以类型化为 :①相邻关系中的利害关 证笔 录 , 出行政许 可决 定。笔者认为 , 作
所涉 及 到 的省界 段 ( ) 际 工程 有 骆 马 线工 程的重要 调节水库 , 南水北调 高效运行 是十分重要 的。 在
湖水 资源控制工 程 、 骆马湖 ~南 四湖 东 线工 程 中具有 十 分重 要 的战 略 意
段工 程 、 四湖段 工程 。其 中 , 马 义 ,其现状水 资源 由苏鲁两省 共用 , 南 骆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办事指南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办事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0b82255bcc175527072208de.png)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办事指南第一类长江干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经营性采砂许可一、行政事项名称长江干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经营性采砂许可二、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三、实施依据(一)《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号);(三)《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财综()号);(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四、申请条件(一)申请采砂范围在水利部划定的长江干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内;(二)申请采砂范围符合长江水利委员会当年公告的可采区范围;(三)边界两省依法对采砂许可及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四)经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经有关地级市、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五)按本指南第五条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五、申请材料(一)长江河道采砂许可申请表(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份),并验原件。
(三)使用采砂船采砂的,应提供采砂船照片、船舶检验证书及船员证书复印件(份),并验原件。
(四)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应提供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复印件(份),并验原件。
(五)凡属重点项目,须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已通过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的相关文件。
六、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可在长江水利网()下载,也可直接向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索取。
七、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填写长江河道采砂许可申请表,经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后,向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受理申请,并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
(三)初审:长江水利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是否需要组织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听证等。
(一)河道采砂审批
![(一)河道采砂审批](https://img.taocdn.com/s3/m/27d4af13c850ad02de8041cb.png)
精心整理(一)河道采砂审批一、项目名称:河道采砂审批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有河道主门初审,定。
”25%,2、25%,3、十一、申报条件:1、拟在保定市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以及淘金(含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砂场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申请范围内的砂场未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勘察设计单位编制。
十二、申报材料: 1、河道采砂申请书;2、营业执照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3、河道采砂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的有关证明文件;4、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5、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达成的协议。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十三、受理地点:顺平县水利局行政服务中(二)取水许可审批一、项目名称:取水许可审批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2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取水权。
”3理条例》(20XX 年2月21号)4三、编号:02五、审批权限:本级批准(1100取水量不足5取水量不足5000人、其他组织 七、法定期限:45个工作日八、承诺期限:42个工作日。
1、应当自受理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4、取水水源已开发利用状况及水源动态的分析报告;5、当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 (三)一、项目名称: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批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浅谈湖北省河道采砂规划与许可工作
![浅谈湖北省河道采砂规划与许可工作](https://img.taocdn.com/s3/m/aebdd4bdcf84b9d529ea7a9e.png)
境、防洪、航道、饮用水源地、涉水涉河建筑物等诸多方 个可采区可采期;应准确理解和合理确定控制年度控制
面、相关法律法规红线约束,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主要 开采量与实际许可开采量的关系;应结合当地采砂管理
任务服从和服务于法律法规红线要求,不以开发利用河 现状,准确、合理确定各个可采区具体控制坐标范围、控
道砂石资源为主要目的,从而决定了河道采砂规划是一 制作业时限、采砂船舶(机具)数量等;应按照水利规划
段长定时监管、记录责任河流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建立 将《河长巡查情况处置交办单》发送至下级责任河段长,
河长巡查机制。镇河长制办公室统一印制《浪河镇落实 “河长制”巡查 督 导 日 常 工 作 记 录 簿 》,要 求 镇 级 河 长 半
下级责任河段长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至 上级河长。镇河长制办公室对巡查记录薄的记录情况
中的基础性地位,是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和指
河道采砂规划应严格依据水利部发布的《河道采砂
导性文件。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河道采砂主管部门,在 规划编制规程》(SL423-2008)确定的内容,以及《条例》 当前强化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环境保护的管理要求下, 第九条明确的相关要求组织编制。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月一巡查,村级河段长一周一巡查。巡查内容包括河中 进行抽查,并在年底进行统一的检查,工作记录薄的完
漂浮废弃物 情 况;河 中 违 法 障 碍 物、构 筑 物 情 况;河 岸 整度、详实度将作为年终考核河长制工作的重要依据。
10m 范围内垃圾堆放情况;河岸10m 范围内新建违法建
(责任编辑 江正海)
·42· 政法在线
关键词:河道采砂规划;行政许可;工作思考
2018年12月1日,《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是湖北省在新时期新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许可及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许可及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e2aa93f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38.png)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许可及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6.04.11•【字号】鄂水利函〔2016〕177号•【施行日期】2016.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许可及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并规范河道采砂许可及现场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我省河道采砂许可分级管理规定,结合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实际,现就我省境内长江、汉江(丹江口大坝以下河段,下同)、东荆河及荆南四河干流河道采砂许可及现场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河道采砂分类管理工作按照采砂性质、砂石用途等,一般将河道采砂活动分为三类。
第一类:建筑经营性采砂;第二类:吹填造地、路基填筑等工程性采砂和制砖采砂;第三类:堤防吹填固基、整治河道或航道、涉及采砂利用的疏浚、清淤等公益性采砂。
其中建筑经营性采砂应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采砂业主。
二、认真落实采砂可行性论证制度实施采砂许可前,应按有关规定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或采砂实施方案。
在长江干流河道采砂,或在汉江、东荆河、荆南四河干流河道规划可采区以外的区域采砂应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
在汉江、东荆河、荆南四河干流河道规划可采区采砂,应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并可以县(市、区)为单位集中编制、申报。
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的各项采砂控制指标应在采砂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范围内。
建筑经营性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由负责现场管理可采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类采砂,由申请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负责组织编制。
三、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申请与许可程序河道采砂申请与许可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采区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审查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实施方案,并在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及文件之前,对采砂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对项目的合法性及真实性负责。
河道采砂许可证办理流程及费用标准
![河道采砂许可证办理流程及费用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f902eb28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94.png)
河道采砂许可证办理流程及费用标准
一、审批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河道采砂规划;
2.制定年度采砂实施方案;
3.编制采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
4.无违法采砂记录。
二、审批程序:
1.长江、鄱阳湖采砂由市采砂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修(潦)河采砂由所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采砂主管部门审批;
3.其它河道采砂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所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的边界河段采砂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提交材料目录:
1.河道采砂申请书;
2.申请人有经营河道砂石业务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3.采砂作业方式符合规定;
4.有符合采区规划要求的采砂设备和技术人员;
5.采砂船舶(机具)、船员证书齐全有效;
6.使用的采砂船舶(机具)符合所在地数量控制要求;
7.采砂环境影响报告及批准文件;。
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dee32d6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22dc44d.png)
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监督、规范和促进其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范围内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三条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安全。
第二章采砂许可第四条实施河道采砂,需取得河道采砂许可。
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的,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第五条申请河道采砂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采砂企业资质证明;(三)采砂地点规划方案;(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五)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条河道采砂许可申请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三章采砂管理第七条河道采砂应当在规定的采砂区域内进行,不得越界采砂。
第八条河道采砂应当采取合理的采砂方法和设备,不得对河道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九条河道采砂企业应当落实矿山环境保护设施,做好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环境达标排放。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条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河道采砂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罚或强制停止。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第十二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将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追究。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河道采砂活动涉及的具体规定,由省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河道采砂许可申请表》2.《河道采砂许可审批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河道采砂许可:指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前必须取得的行政许可。
2.采砂企业资质证明:指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企业必须具备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指对河道采砂活动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价的报告。
采砂相关法律法规
![采砂相关法律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3dd3d943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f0.png)
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2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
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4、《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条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报经所在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
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七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
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第八条河道主管单位要加强财务及收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费。
河道采砂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各级财政、物价和水利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ae72d2fe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0e2d6fe.png)
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河道采砂行为的管理,维护河道生态和环境安全,保护河道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河流、湖泊、水库、运河、沟渠等自然河道、人工河道及其周边水域。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采砂,是指利用人工或机械设备从河道及其周边水域中采取石料、沙子、砾石等自然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加强对河道采砂行为的监管,制定合理的河道采砂计划,保障河道生态环境和水资源安全,促进河道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生态环境和河道资源。
第六条河道采砂必须按照河道采砂计划进行,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河道采砂必须保证采砂设备和工艺能够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第八条河道采砂必须确保采砂现场及其周边环境卫生整洁,生态环境不受影响。
第九条河道采砂必须严格采砂范围和采砂量的限制,避免破坏生态环境和河道资源。
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十条河道采砂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应建立协调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管理工作有序推进。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计划由县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在当地政府公示一定期限后实施。
第十二条河道采砂许可由县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相关环保主管部门同意后发放。
第十三条河道采砂实施过程中,由县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环保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等执法机构联合开展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第四章采砂计划第十四条河道采砂计划应当根据当地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状况制定,以保护生态环境和河道资源为前提。
第十五条河道采砂计划应当明确采砂目的、采砂区域、采砂数量、采砂时间、采砂方式等内容。
第十六条河道采砂计划应当与当地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等规划相一致,并经过环保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河道采砂计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河道监测和水质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污染和破坏问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2b54c1c16fc700abb68fcab.png)
新水厅〔2004〕89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河流、湖泊、水库、行洪区、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和淘金等活动。
第三条河道采砂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有序的原则,统筹规划,计划开采,总量控制,确保河道安全,防止水土流失,维系河道生态环境。
第四条实施河道采砂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和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疆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以及水磨河、头屯河、玛纳斯河、金沟河、喀什噶尔河流域管理处负责所管辖河流的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
其他河流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洪和河道堤防安全管理等需要划定禁采区和可采区、规定禁采期和可采期,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下列范围应当划定为禁采区:1、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2、公路、铁路、桥梁、输油管线和电信电缆线路等工程设施保护范围;3、河道采砂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区域;4、其他应当禁采的范围。
第八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采砂申请。
河道采砂申请应当包括采砂地点、开采方式和开采量。
第九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采砂申请应当受理,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应当在10日内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的事项一次性全部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水务行政许可标准
![水务行政许可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a0c943fd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3b.png)
水务行政许可标准水务行政许可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水事活动的行为。
水务行政许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维护水事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水务行政许可的范围水务行政许可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取水许可、河道采砂许可、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
取水许可是为了合理控制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确保取水活动不会对水资源的可持续性造成不利影响。
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后,单位或个人才能获得取水许可。
河道采砂许可旨在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保护河道的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生态环境。
申请河道采砂许可需要提交详细的采砂方案、采砂设备清单以及相关的环境保护措施等。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则是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
建设项目在动工前,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获得审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涵盖了水库、大坝、渠道等水利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以保障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发挥其应有的效益。
二、水务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同类型的水务行政许可有着各自特定的条件。
取水许可的条件通常包括:取水用途合法且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取水水量合理,不会超过水资源的承载能力;取水方式和地点符合相关规定,不会对周边环境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具备相应的节水措施和污水处理能力等。
河道采砂许可的条件一般包括:采砂区域符合河道采砂规划;采砂船只和设备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采砂作业方案合理,能够有效避免对河道行洪、通航和生态造成严重影响;有完善的采砂现场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条件包括:方案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有明确的预测和有效的防治措施;方案的实施能够保障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生态平衡等。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条件通常有:项目符合水利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设计方案合理,工程质量和安全有保障;项目资金来源明确,具备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能力等。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的通知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29ec0d6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a0.png)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20.03.02
•【字号】粤水河湖〔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03.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
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规定,我厅制定了《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式样自行印制使用。
每次发证前,必须先将《河道采砂许可证》各项内容填写完整,再行印制。
2012年11月22日以粤水建管〔2012〕185号文印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广东省水利厅
2020年3月2日。
关于采砂许可证办理的程序
![关于采砂许可证办理的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5fb30a7e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b7.png)
关于采砂许可证办理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颁发的《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它金属及非金属)等实施细则。
河道采砂由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实施管理。
在本省境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服从河道主管单位的管理,接受河道监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申办采砂许可证;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取得采砂许可证,在河道从事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防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不得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
青海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河道管理实办法》和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颁发的《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它金属及非金属)。
第三条河道采砂由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实施管理。
在本省境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服从河道主管单位的管理,接受河道监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统一管理的要求和河道整治规划,确保防洪安全和河势稳定,执行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指令。
第五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水利厅与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的主管机关或由其授权的问遭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由省或州(地、市)管理的河道的采砂许可证,除省或州(地、市)河道主管机关另有规定外,由该河段所在县(市)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审批发放。
河道砂石开采许可管理的内容及要求
![河道砂石开采许可管理的内容及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607b5383bceb19e8b8f6bab6.png)
河道砂石开采许可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主讲:皮建稳第一章河道采砂管理的主体第二章河道采砂管理的责任第三章河道采砂管理的目标和任务第四章采砂规划的制定第五章河道采砂的基本术语第六章河道采砂许可及管理的工作程序第七章河道采砂面临的新的问题第一章河道采砂管理的主体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为管理的主体。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河道采砂管理的责任《水法》第三十九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防洪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对河道管理及河道采砂管理的责任规定得十分明确。
第三章河道采砂管理的目标和任务河道采砂管理的目标和任务1、保障河势稳定2、保障重要工程设施安全3、保障沿河群众生活秩序正常进行4、保障采砂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实现采砂管理目标任务的主要措施1、编制采砂规划,科学、规范、有序地开采2、依法实施采砂行政许可制度3、严格加强采砂作业现场管理,坚持采砂巡查制度4、实施水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第四章采砂规划的制定(一)概念:它是水利规划中的专业规划;是河道采砂的基本依据,是确保河道防洪安全的主要措施。
(二)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的主要内容水文分析、规划的范围、规划期、河势分析、砂储量对水利工程的影响。
(三)采砂规划的必要性科学、规范、有序地开采砂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河道起到疏浚作用。
如果河道采砂没有整体规划,任意挖河取砂,任意堆放弃料,形成人为河道障碍以及不适当地开采,都会引起河道水流形态和流势的改变,洪水时造成河岸坍塌,从而危及两岸防洪工程和被保护区域的防洪安全。
因此,编制河道采砂规划,进行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是依法管理河道采砂活动的重要科学依据和有效技术措施,也是建立河道采砂长效管理机制的重要环节。
第五章河道采砂的基本术语1、河道从广义上讲,凡行水的通道均属于河道范畴,《河道管理条例》对河道作了法律定义,即河道包括自然河道、湖泊、水库、洼淀、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等。
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ba5f26e3daef5ef7bb0d3c19.png)
关于云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规范采砂(石)行为,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采砂(石)管理由县水务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县辖区内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统一负责河道采砂(石)许可的核准、监督、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另行单独审批河道采砂(石)。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好采砂(石)场与村组及第三者关系,调处采砂(石)作业引起的矛盾纠纷,协助县水务主管部门及时处理好河道采砂(石)管理中的问题。
第四条县水务部门应编制河道采砂(石)规划规划应统筹考虑河势稳定,服从城镇规划、河道整治及土地利用等规划。
水务部门编制所管辖河道采砂(石)规划,应征求沿河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河砂(石)资源,以政府作指导,市场为调节,对具备挂拍有偿出让开采砂(石)条件的河道进行划段,对同一砂场有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的,采取向社会公开挂拍的形式有偿出让开采权。
开采许可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挂拍方式取得。
第六条河道采砂(石)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采砂(石)许可采用批文的方式。
采砂(石)申请人(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采砂许可后,获得开采权的,除缴纳有偿出让金外,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税费,并交纳不低于5万元的安全生产保障金,方可从事采砂(石)活动。
许可期限:许可期限严格实行一年一批。
第七条禁采区内不再办理采砂许可,因客观因素造成河道淤积,河床抬高,影响河势,阻碍行洪时,确须清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偿清淤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申请河道采砂(石)行政许可的,应提交的材料。
水务行政许可标准
![水务行政许可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f3e6424e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4087a65.png)
水务行政许可标准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进程中,水务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水务行政许可作为水务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水生态环境以及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水务行政许可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取水许可、排水许可、河道采砂许可等等。
这些许可的标准并非随意设定,而是基于一系列科学、合理的原则和依据。
首先,水务行政许可标准的制定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
国家和地方出台的一系列涉水法律法规,为许可标准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原则。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明确了水资源的所有权、开发利用原则以及保护要求,这些都是确定许可标准的重要法律依据。
其次,要充分考虑水资源的承载能力。
不同地区的水资源状况存在差异,许可标准需要根据当地的水资源总量、可利用量以及用水需求等因素来制定。
对于水资源匮乏的地区,取水许可的标准可能会相对严格,以避免过度开采导致水资源短缺和生态环境恶化。
再者,保障水生态环境的健康也是许可标准的重要考量因素。
在审批排水许可时,不仅要关注污水的达标排放,还要考虑污水排放对受纳水体生态系统的影响。
对于可能对水生态造成重大破坏的项目,应当严格限制甚至不予许可。
在具体的许可标准中,取水许可通常会涉及取水的用途、取水量、取水地点、取水方式以及取水时间等方面的规定。
比如,对于工业取水,要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和工艺需求合理确定取水量,并要求企业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和设备,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对于农业取水,要考虑灌溉方式和农作物的需水规律,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排水许可的标准则重点关注污水的水质和水量。
企业和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处理污水,并且要根据其排水量和排放去向,评估对周边水环境的影响。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行业的排水,如化工、制药等,可能会有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和监测要求。
河道采砂许可的标准主要包括采砂区域、采砂量、采砂方式以及采砂时间等。
水务行政许可申请
![水务行政许可申请](https://img.taocdn.com/s3/m/1cf1f542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021ca5c.png)
水务行政许可申请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运行中,水务工作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无论是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还是水环境的保护与治理,都离不开科学有效的管理和规范的行政许可制度。
当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有涉及水务方面的特定需求时,往往需要向相关水务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水务行政许可的范畴广泛,涵盖了取水许可、河道采砂许可、排水许可等多个方面。
每一项许可都对应着特定的水务活动,并且有着明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为依据。
首先来说说取水许可。
对于那些需要大量用水的企业,比如制造业、农业灌溉等,如果其取用的水资源来自于地下水或者江河湖泊等公共水源,就必须申请取水许可。
在申请时,申请人需要详细说明取水的用途、取水量、取水地点、取水方式以及节水措施等关键信息。
水务部门会根据当地的水资源状况、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以及相关的规划要求,对申请进行严格审查。
只有在确保取水行为不会对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获得许可。
再来看河道采砂许可。
河道中的砂石是一种重要的建筑材料,但无序、过度的采砂会破坏河道的稳定性,影响防洪安全和生态平衡。
因此,想要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必须向水务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中需要包括采砂的范围、深度、采砂量、采砂设备、采砂时间以及采砂后的河道修复计划等内容。
水务部门会综合考虑河道的行洪能力、河势稳定、生态保护等多方面因素,来决定是否批准许可。
排水许可也是水务行政许可中的重要一项。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污水的排放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工业企业、商业机构以及住宅小区等产生的污水,如果要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或者直接向环境排放,就需要取得排水许可。
在申请排水许可时,申请人需要提交排水的水质、水量、排水去向以及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等资料。
水务部门会对排水水质进行检测,确保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以避免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那么,如何进行水务行政许可的申请呢?一般来说,大致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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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许可(行政许可)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河道采砂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01月08日根据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2000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常委会公告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可采区内采砂、取土、淘金,须先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4、《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四
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
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河道采砂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审批发放。
涉及航道的,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订本权限划分根据《关于明确自治区管理的河道(河段)的通知》(桂水电水管字〔1993〕第13号)规定。
(一)流域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柳江(柳城至象州三江口)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工程(根据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范围及模表(实行)的函规定:桥梁(公路)单孔跨径≥20米或多孔跨径总长﹥30米;桥梁(铁路)桥长﹥20米;码头(内河)≥500吨级;
景观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穿河(堤)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隧洞、管道长度﹥500米)。
(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
1.左江、右江、明江、郁江(含邕江)、融江、龙江、洛清江、桂江(含漓江)、贺江、北流河、南流江、九洲江、湘江、资江等河道干流(省区边界上、下游10公里外)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工程或中央和自治区审批立项的其他建设项目(工程等级优先,工程等级难以确定的,则按立项权限执行,下同);
2.两市边界河段或跨市河流边界上、下游10公里河段范围的所有建设项目。
(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
1.上述河道建设项目未达到流域机构或自治区审批条件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2.两县边界河段或跨县河流边界上、下游5公里河段范围的所有建设项目。
(四)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未达市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
注:1.行政审批对象和范围涉及多个不同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2.上述工程不含国际河流上的建设工程及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审
批的建设项目;
3.工程等级按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年修)标准划分。
四、行政审批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河道采砂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审批发放。
涉及航道的,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订本权限划分根据《关于明确自治区管理的河道(河段)的通知》(桂水电水管字〔1993〕第13号)规定。
(一)流域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柳江(柳城至象州三江口)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工程(根据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范围及模表(实行)的函规定:桥梁(公路)单孔跨径≥20米或多孔跨径总长﹥30米;桥梁(铁路)桥长﹥20米;码头(内河)≥500吨级;景观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穿河(堤)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隧洞、管道长度﹥500米)。
(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
1.左江、右江、明江、郁江(含邕江)、融江、龙江、洛清江、桂江(含漓江)、贺江、北流河、南流江、九洲江、湘江、资江等河道干流(省区边界上、下游10公里外)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工程或中央和自治区审批立项的其他建设项目(工程等级优先,工程等级难以确定的,则按立项权限执行,下同);
2.两市边界河段或跨市河流边界上、下游10公里河段范围的所有建设项目。
(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
1.上述河道建设项目未达到流域机构或自治区审批条件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2.两县边界河段或跨县河流边界上、下游5公里河段范围的所有建设项目。
(四)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未达市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
注:1.行政审批对象和范围涉及多个不同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2.上述工程不含国际河流上的建设工程及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审
批的建设项目;
3.工程等级按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年修)标准划分。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一)河道采砂已科学规划,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二)河道采砂权已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
实施;(三)河道采砂不得改变河势、损坏水工程、破坏水生态环境;不得改变和损坏水文和防汛测报设施、破坏航道通航条件;(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材料
详见附件2
七、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0)2881345
投诉电话:(0770)2883116、2818048
附件:1.河道采砂运行流程图
2.申请材料目录
3.河道采砂申请书(空白)
附件1
河道采砂许可权力运行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附件2
申请材料目录
附件3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
申请书
申请单位(个人)(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填写说明
一、本书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河道采砂申请审批工作。
二、本表由审批机关统一编号。
三、“申请单位”,由一个单位申请采砂的,填写该单位的名称;由几个单位联合申请的,填写其协商推举的代表单位名称;单位与个人联合申请的,填写单位名称。
推举的代表应提交有关联合兴办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四、“依据的有关文件及资料目录”填写项目实施所依据的审批机关的有关批复文件名称及文号。
五、“采砂性质和种类”填写经营性采砂、吹填造地、吹填固基、整治河道和整治航道等在河道采砂种类。
六、“采砂作业方式”填写吸采式、链斗采挖式等。
七、“现场监管单位”为采砂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八、申请人在递交本表时需另外递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申请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采砂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3.船员证书、船舶证书的复印件;
4.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个人)及船只作业负责人的1寸照片、采砂船(机具)照片各一张;
注:此表格按采砂船只数量填写相应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