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群体性事件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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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群体性事件研究报告
2012年群体性事件研究报告
近年来,我国因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增长速度呈显著上升趋势,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当前面临的重要社会问题。

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对2012年度典型群体性事件进行梳理,并对其本质、类型、特点及规律加以分析,希望能为政府相关部门回应、处置此类事件提供参考。

关于群体性事件的定义,目前学术界和实践中没有统一说明。

一般情况下,群体性事件是指具有某种共同利益的群体为了达到某种诉求和目的,所进行的没有合法依据的大规模活动,比如通过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罢课、请愿、上访、占领交通路线或公共场所等形式对社会秩序产生负面影响的事件。

学界研究认为,群体性事件大致可以分为三个级别:维权、泄愤及骚乱。

维权:是利益之争,一般把具体的利益作为行动目标,比如反对征地、拆迁等。

这类行为政治性不强,具有很强的被动性,当事者的权益得到满足时,事件即会平息。

泄愤:多由突发事件引起,参与者一般与最初的引发事件无直接利益关系,而是出于“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心理,其行为最终转化成自己不满、愤怒情绪的宣泄,比如砸毁警车、政府大门等。

这类事件一般有深层次的原因,其数量的多寡在很大程度上可作为衡量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指标之一。

骚乱:此类事件性质最为恶劣,事件的对象进一步扩展至非利益相关者。

比如全国反日游行中出现的打砸抢行为,这类事件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性极大,是最严重的一类群体性事件。

一旦被少数敌对分子利用,有可能发展为更大规模的社会动乱,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对2012年度全国范围内出现的典型群体性事件进行分析,归纳出以下共同特征:
1. 事件持续时间总体较短
群体性事件的持续时间一般较短,大部分事件在1天内就能够得到处理和平息(75.6%),而在一周(7天)内得以解决的比例高达95.6%(图1),也就是说群体性事件最多持续时间为:一周(7天)。

当然,也有个别事件持续时间较长,它们造成的负面影响往往会更大,比如广东省乌坎村民抵制征地事件(注:乌坎事件事发时间从2011年11月开始,但事件一直延续到2012年,因此纳入2012年度群体性事件的监测范围),江苏省启东市反对污染事件,这两起事件都是在起始阶段没有得到较好地协商和解决,从而引发了规模更大
的、持续时间更长的多步渐进性群体事件。

由此分析我们可以看出,“1周(7天)”是群体性事件的一个时间界限,若事件发生后7天内还没有得到较好地解决,就很有可能牵扯出多方利益,最终演变成为一个长期事件。

2. 南部地区群体性事件高发
从地域上看,我们监测到的群体性事件共分布于全国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图2)。

其中南部地区(黄河以南)发生较多。

据统计,2012年度发生4起及4起以上群体性事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上都位于黄河以南地区。

这种地域分布特点说明,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很可能与地方经济发展程度有关。

我国南部地区经济发展程度较高,其中伴随着发展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较多,一旦地方应对处置不当,致使矛盾激化,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从上述群体性事件地区分析图中,可以看出我国东南沿海的广东省、西南部的四川省以及中部的河南省分别为2012年度全国典型群体性事件发生率高的前3名。

这3个地方的共同点是人口数量较多,人群组成复杂,又处于各自区域内经济发展的领先位置,使得各方容易出现纠纷和利益纠葛,于
是会出现假借群体矛盾谋求各自利益的情况,最终导致群体性事件的爆发。

3. 事发诱因主题更加多样化
2012年,群体性事件的诱发原因更加多样化,根据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的统计结果显示(图3):首先,因社会纠纷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数量最多,占到总体的24.4%。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利益的复杂性进一步体现,各方利益在自我调控中如果不能达到平衡,就容易引发利益纠葛,并由此爆发群体性事件。

其次,因征地强拆和警民冲突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分别占到总体的22.2%,其中征地强拆已成为导致各地社会秩序不稳定,诱发舆情事件的重要因素,这一点应当得到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高度关注。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警民冲突导致群体性事件的比例也占到了22.2%,警察本应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但现在通过对本年度群体性事件的诱因分析,我们发现警察目前很容易成为社会矛盾的引发者。

警民冲突一般是由突发情况引起,集中体现在执法犯法、执法不公、态度恶劣三个方面。

究其原因,警察作为与公众直接接触的政府工作人员,较易成为公众发泄不满情绪的“出气筒”。

地方政法部门避免这种现象,首先要消除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如态度恶劣等不良表现,这需要警察进一步规范自己的行
为,做到礼貌执法、公平执法、严格执法,从而减少群众误解,树立良好形象。

最后,官民冲突、环境维权和族群冲突所占比例较少,分别为13.3%、8.9%和8.9%。

但值得一些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注意的是,环境维权和族群冲突作为群体性事件的诱因以前并不突出,但在2012年却成为十分突出的主题。

4. 公共利益受损是事件主因
群体性事件所涉引发原因主要可以分为公共利益受损和个人利益受损(图4)。

其中,公共利益受损为主要原因,占到总体的57.8%,个人利益受损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比例为42.2%。

在不同类型的群体事件中(图5),征地强拆、环境维权、官民冲突的诱发因素主要为公共利益受损,这类事件一般事先有组织利益相近的个体通过人际关系和社交网络等方式聚集人群,谋求群体利益。

族群冲突、社会纠纷和警民冲突的诱发因素主要是个人利益受损,这类事件一般具有较强突发性,由小的事件迅速扩展至群体性事件,而在具体应对上,这类事件的处置成本较低,政府只要加强对人们诉求的认知与理解,并公平处置,有效改善处理方式,即可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5. 社会矛盾由农村向城镇转移
在2012年群体性事件中,主要参与者是城镇居民和农民。

从以上分析图中,我们可以看出群体事件中城镇居民参与的超过一半(51.1%),农民参与的有46.7%,城镇居民参与的比例高于农民。

这显示出,我国目前的社会矛盾正在由农村向城镇转移,城镇出现的各种矛盾和社会问题将变得更加错综复杂,我们的社会治理也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

6.流动人口和学生参与度高
2012年度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主体中,外来流动人口和学生的参与度较高(图6)。

其中,外来流动人口的参与比例为17.8%。

随着我国人口流动的加剧,本地居民与流动人口之间、不同地区的流动群体之间的利益出现交叉,当一方利益被另一方过分挤压时,另一方在无法忍受时就会进行顽强抵抗,即会爆发群体性事件。

对于地方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及时了解他们的情绪动向,有效平衡本地居民与流动人口等各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以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2012年的群体性事件中有11.1%的事件有学生参与。

作为特殊群体,学生的特点是文化水平较高,熟练掌握并灵活运用网络技术,这在群体性事件的网络煽动、扩大群体性事件的影响力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时,学生们年龄小、易冲动,更容易被某些别有用心的群体和个人所煽动。

政府部门在应对有学生参与的群体性事件时,尤其需要重视的环节是相关信息的公开,因为学生往往是在信息不全面、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容易情绪激动和被他人煽动,但是在信息完备的情形下,学生会主动获取信息并探索原因,从而形成他们自己独立的判断。

7. 提高应急能力处置突发事件
从群体性事件的组织性看(图7),临时突发的现象占到了总体的53%,事前有组织和递进式开展分别占到总体的31%和16%。

可见,群体性事件的临时突发对地方政府部门的应急能力和应对水平是一项严峻的考验。

在群体性事件爆发时,政府部门应当事前制定好详细的应急预案,以避免突发事件出现时措手不及、忙中出错。

另外,递进式群体性事件是临时突发和事前组织类型群体性事件的进一步延伸,也就是说,如果这两类事件发生后,政府相关部门不及时处置或者处置的手段不当,即会升级为递进式群体性事件,如上面我们提到过的广东乌坎事件。

这种事件一般耗时较长,并且会给社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和长期的负面影响,地方政府部门的应对难度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叠加。

因此,无论哪一种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地方政府部门都应当
高度重视,做到先准备、早应对、快处置,避免群体事件的恶性循环和雪球效益。

8. 社会化媒体力量不容忽视
在群体性事件中,参与人群主要的组织方式是人际交流95.6%(图8)。

由于人际交流的双方社会关系较近,利益诉求比较相似,所以在群体性事件组织中人际交流占主导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微博作为新媒体,13.3%的群体性事件把微博作为人员组织工具。

可以看出,群体性事件的组织形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呈现出新特点,即组织方式多元化,他们把彼此不认识的人组成利益群体,推动群体性事件爆发。

这种情形下,各地政府部门对官方微博的专业化经营和网络舆情的实时监控都有利于控制事态的发展。

9. 如何实现双赢结果应反思
在2012年群体性事件中,73.3%的事件造成财产损失,71.1%的事件中有人员受伤,引起人员死亡的恶性群体性事件占到总体的8.9%,只有11.1%的群体事件可以得到和平解决或者基本不造成损失(图9),也就是说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很
难达到双赢的结果,所以我们必须认真反思,并研究群体性事件应对和处置策略,避免恶性后果反复出现。

10.政府应对方式需多元化
面对群体性事件,政府的应对方式显得过于单一,我们把政府应对方式大致归纳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负面应对,即相关部门不考虑不重视事件的当事者利益,仅仅为恢复秩序或获得利益等目的,采用较强硬的手段解决问题;另一种是正面应对,即相关部门充分考虑到事件的当事者利益,以协商的姿态和较缓和的方式解决问题,谋求事件的自动消退。

从统计结果来看(图10),政府应对方式中负面应对措施(62.2%)略高于正面应对措施(57.8%),无应对情形出现比例较低(15.6%)。

根据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的监测数据显示(图11),在正面应对的事件中,最经常运用的措施是:深入调查、慰问劝说以及处理相关责任人,分别占到该类事件的61.5%、34.6%和30.8%。

在负面应对的事件中,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常用的措施是强硬驱散和逮捕拘留,均占到该类事件的64.3%。

此外,28.9%的事件采取了混合处理法,既又包含正面应对措施,也包含负面应对措施,当事件复杂时,这种做法较为普遍,可针对不同对象达到不同目的。

完整版研究报告请与我们联系……
(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陈锐实习生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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