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师二级(第三版)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本章习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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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

1. 简述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以及劳务关系的含义、特征和区别。

(1)劳动关系的含义:指用人单位(雇主)与劳动者(雇员)之间在运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2)劳动关系的特征:①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②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关系属性相结合的特点。

③劳动关系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特点。

(3)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雇员与雇主在实现现实的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4)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①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现实形态。②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③劳动法律关系的双务关系。④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5)劳务关系的含义:指劳动服务供给者与劳动服务的需求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服务供给者向劳动服务的需求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说特定的劳动服务,劳动服务的需求者依照约定向劳动服务供给者

支付劳务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

(6)劳务关系的特征:①劳务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命令和服从关系。②工作风险一般由劳务供给者自行承担。③劳务关系是基

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④劳务关系主体具有不特定性,劳务需求

方与供给方可以使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

(7)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①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原因在于社会分工。

②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规范;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等调整规范。

③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个人,不能同

时都是自然人或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双方不具有特定性。

④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劳动给付与工资的交换

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间只有经济关系,无从属性,

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⑤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方面有着系统性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全部权利,

承担相应的义务;劳务关系中的劳动服务供给者,不享有上述权利。

⑥劳动条件的提供方式不同:劳动关系的运行中,实现劳动过程的物质条件由用人单位提供,用人

单位同时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条件、必要的安全卫生保障和防护设

备;在劳务关系中,工具、设备等物质条件的提供,如果合同中未做约定,一般应由劳动服务供给

者提供。

⑦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所产生的责任不

仅有民事责任,而且还有行政责任,甚或刑事责任;劳务关系的当事人通常只有民事责任。

⑧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

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务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出现纠纷,仲

裁或诉讼各自终局,权利救济方式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2. 简述劳务派遣的基本概念、性质和特点。

(1)概念:指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招用雇员并派遣该劳动者到接受单位工作,劳动者和劳务派遣机构从中获得收入的经济活动。派遣劳动者受接受单位指挥监督,为接

受单位提供劳动。

(2)性质:是一种典型的非正规就业方式。存在三种主体(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和三重关系。劳务派遣的本质特征是雇佣和使用相分离。

(3)特点:①形式劳动关系的运行:②实际劳动关系的运行:③劳动争议处理:

3.简述依法选择劳务派遣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程序和方法。

(1)法选择劳务派遣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的程序和方法:

①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

遣劳动者在务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担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

报酬。

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

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③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

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④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⑤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⑥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

在地的标准执行。

(2)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程序和方法:

①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雇员享有平等的法定劳动权利,如参加公会的权利、民主参与的权利、提请

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

②劳务派遣用工是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不得超过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比例。

③用工单位应履行如下义务:A.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B.告知被派

遣劳动者其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C.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D.

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E.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④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期限到期,应提前告知,并应协同劳务派遣单位办理劳动合同的终止手续和

工作交接。

4. 简述工资集体协商的含义和内容,以及工资集体协商咨询指导员的任职条件和职责。

(1)工资集体协商的含义:指企业工会(雇员)代表与企业(雇主)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2)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①工资协议的期限。②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③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④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⑤工资支付办法。⑥变更、解除工资协

议的程序。⑦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⑧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⑨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3)工资集体协商咨询指导员的任职条件:由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合推荐,经省、市劳动关系三方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后,以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协调劳

动关系三方聘用的方式产生。

·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能熟练运用劳动法法律法规,熟悉相关劳动、工资方面的政策并能熟练

运用政策分析处理问题。了解本地区相关行业的工资水平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熟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知道和综合协调能力,

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协商谈判艺术,能够熟练地组织和处理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签订、工资

集体协商工作的相关事宜。

(4)工资集体协商咨询指导员的和职责:①指导和帮助企业、基层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②指导和帮助企业(行业)或基层工会收集职工意见、提出协商要约、拟定协商方案、研究协

商策略、确定协商内容、起草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等。

③负责收集和整理与工资集体协商相关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资料、数据和信息。

④受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的委派,接受企业(行业)或基层工会的

委托,作为工资集体协商正式代表,全过程参与工资集体协商,跟踪了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落实情况,帮助企业建立适应行业、企业特色的工资分配制度。

⑤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席上提供咨询服务,并在聘任单位的领导下,对工资集体协商时间经验进行

总结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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